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司若不给员工缴社保,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权?

近日,有群众向总台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反映,他曾供职的山西省临汾市某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他先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市政府便民热线等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但都被互相推诿。当地12345政府便民热线回应称,“五险一金并非强制缴纳”。

这名员工的维权经历,或许也是一些劳动者正在面临的困惑:社会保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种?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哪些途径能够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马先生于2020年6月应聘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一家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马先生告诉记者,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他缴纳过社保。


△马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尧都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马先生和同事首先向尧都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反映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遇到的问题要向社保局咨询,“社保局专门有一个征缴科,社保局通知了,公司不缴纳,随后由社保局转给我们,我们到法院转,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说法,马先生和同事随即拨打了尧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几经周折,依然没有找到“征缴科”,也没有获得有效信息。最终,他们打通了尧都区社保中心 的电话,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司应当给马先生缴纳五险一金。但社保中心表示自己是经办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执法权,“我们这边不管,我认为应该是监察大队管。”

记者在尧都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发现,尧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中,没有设立“征缴科”这一部门。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开信息也显示,机关科室中没有关于“征缴科”的设置。

临汾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这也让马先生十分苦恼,只好又去找尧都区劳动监察大队讨说法,另一名工作人员说:“社保中心推回来那你上访吧。”

随后,马先生又联系了临汾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相关负责人 寻求帮助,对方表示,“没有开社保账户,应该是尧都区劳动监察队管;开了社保账户没有缴纳,那得找社保局。”


△马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常住北京,在北京有社保账户,而在临汾短暂工作期间没有开当地的社保账户。临汾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这名负责人告知马先生,核实情况后会再联系他处理,但马先生和同事至今都没有等来回复。

12345政府便民热线

实际上,由于公司和员工还有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纠纷,马先生此前已经一并向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这一途径依然没能解决他们的诉求。

维权阻碍重重,马先生和同事们最终选择向临汾市12345政府便民热线反映问题,但得到的答复却让他们感到非常意外。12345工作人员回复称五险一金不是强制缴纳的 ,“全国都是这样的,不是强制缴纳,您向公司内部反映。”

如何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可以向人社局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必须履行的义务

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本应起到什么作用?

韩骁认为,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员工“追缴社保难”,如何维权?

韩骁建议,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记录,以及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商议社保缴纳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

第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一般由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会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会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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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协商,给他补缴。员工应该是想要更多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不要进行这方面的协商,因为会给他一种他拿着公司把柄的感觉,协商了以后他去仲裁你还是要进行补缴,国家是不认可这个协商的,就跟跟员工签自动放弃缴纳社保是一样的道理。

这个事情是亲身经历,刚入职现在公司的时候遇到过一个,员工拿这个威胁公司,通过了解之前入职的时候上一个HR没有进行背景调查,这个员工的上一家公司说他曾经拿这个威胁公司拿补偿,拿了补偿以后然后还是去举报了,那个公司被要求补缴了全部员工的未缴纳部分。了解到这个以后我们是希望公司给她走正规法律流程,不走私下协商,该补的补,不该给的不给的,但是老板觉得私下解决比较好,然后就给了补偿约定她不能以这个去举报(虽然明知道没用)。按理说到这就应该结束了,没有想到还是太天真了,后面还有各种奇怪的诉求,比如我们公司是每个月10号发工资,协商的时候也是说的10号给她,但是工作交接的时候她一定要求公司马上给她工资和补偿,不然就不进行交接,公司给的电脑的密码就是不交出来,最后还是叫it打开的。还有就是公司的提成是在客户的货款回来以后才进行结算,之前也是说好的结算了的下一个工资日进行发放,但是还是不行,要求马上进行发放,被问到如果这个货款没用回来形成坏账了怎么办时直接说这个是公司的事情,没有货款回来也要给她提成,而且要求是马上给。跟HR沟通不愉快以后直接在工作时间跑到公司大吵大闹,公司叫了物业请她离开,她就直接打了110说打人了。就这样来来回回弄了4次,一个多月。

说这个事情主要就是想说,这种事情最好是不要协商,协商不管成功与否等于是将公司放在了不利的位置,后面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员工的人品。当然在这个事情中公司有没有做好的地方,比如制度的不完善,入职之前没有严格进行背景调查等,不过最主要的还是没有按实际缴纳社保,虽然大多数公司都比较不能接受按实际缴纳的这个人力成本,但是还是觉得有能力就尽量按实际进行缴纳吧,不然你怎么规避这个事情都是一个隐患,特别是在现在员工法律意识越来越足以及信息爆炸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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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给的建议,不只是发生纠纷之后,如何维权。其实,更重要的是,在事情发生之前,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不能避免结果,那么结果发生之后,可以如何维权。这才是完整的维权之策。

关于社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都是违法的。

所以,在发生“不交社保,如何维权”之前,也就是在入职的时候,就应该关于公司能否依法缴纳社保这个问题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向公司或者HR提出,等待公司回复。

若是入职之前,公司就告知,公司是不能给你交社保的,那么自己就需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入职。当然,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维权肯定是可以的。但,浪费的时间是补回来的。

在实践中,入职时无所谓社保,离职时想多拿一些补偿费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亦是正当的诉求,所以,还是重点讲一下公司不交社保,如何维权。

前提条件:员工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1. 《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1. 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牌、工作服、全体员工大合照、荣誉证书或奖杯等公司表彰、工作任务分配记录、调岗通知书、公司涉及本人的通知公告、加班通知、本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等。
  2. 办理入职相关的证据。如《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培训签到表、《员工手册》签到表、新员工大合照等。
  3. 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书等。
  4. 其他材料。如《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员工名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工作视频、与领导的谈话记录、公司发放的停车证等。
  1. 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工作满3年,支付3个月;工作5个月,支付0.5个月;工作7个月,支付1个月;
  3. 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员工或者补交社保。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若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公司不交社保或者缴纳社保基数明显低于实际工资的情形,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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