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退休37年工龄,26年社保,社保10万元,可以拿多少退休金?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呈现较大增长态势,这主要是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大量中小企业遭遇生存和发展危机,用人单位将削减用工成本并可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劳动者利益;二是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完善,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深入普及,劳动者维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稳定必然因疫情的发生而面临挑战。

当下疫情尚未结束,但复工复产已刻不容缓。福建省律师协会积极按照司法部、福建省司法厅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复工复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供广大企业和职工参考。我们期待此指引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应对疫情冲击,并引导企业在危机之中重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 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用工需求,多渠道解决招工难问题

2. 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3. 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4. 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5.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6.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7.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8. 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9. 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1. 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模式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行违法劳务派遣之实,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12. 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3.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4.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15.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在国家还没有颁布其他新规定的情形下,非医护、社区相关人员从事与疫情防控或职务无关的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较难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一般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三要素。

16.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7.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020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2020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18. 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19. 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0.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主要是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务必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2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22.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可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3. 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24. 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25.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26.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27.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8. 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能否裁员?

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9.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并照此履行;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从法律层面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1.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2020124日至20202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1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124日、28日、29日,20202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2.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但公司可考虑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调休年休假。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3.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怎们解决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3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37.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3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9.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40. 疫情防控是否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不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激励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1.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2.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不停止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疫情之下,企业与劳动者虽然有利益冲突甚至对立的一面,但是,劳动者自身价值的体现和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也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层面还具有高度一致的另一层面。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我们倡导劳资双方立足长远,消除对抗,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我们希望企业与劳动者能够求同存异,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最大限度消除和化解双方在具体利益上的分歧和差异,把劳动者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 人社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5.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7.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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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06年5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工资。2008年6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 ) 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本期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夏先生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20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议仲裁。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理由是什么?作为HR的你,面对此状况会如何处理?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是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合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职工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资双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订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双方虽然未明示“无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二、争讼期限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方庆于2006年1月1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服务工资100元,安全工资200元。合同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10日11时许,方庆驾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

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C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B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2001年3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9月时止,王某在B公司的工龄为22年。

2006年9月中,B公司以“帮忙”的名义将王某调到C公司工作,王某也根据B公司的临时安排于10月份到C公司上班。王某与B公司就该调动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2006年10月初,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就王某以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

2006年11月底,C公司向发其工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工资无故降低,仅有往日工资的1/2。王某当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06年12月初,B公司答复王某,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实际上,B公司已经在2006年11月始,已经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C公司,王某的工资也转由C公司发放。

2006年12月中,C公司向王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

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也没有在C公司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2007年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B公司补发2006年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XX元。

  B公司与C公司是D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B公司将王某调动到C公司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因此该调动是合法的。而且,B公司与C公司的工资组成是一致的,只是绩效工资数额发生变化,所以才有工资数额的差异。

  B公司与C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王某员工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究其实质,是B公司并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与员工协商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内部调动。B公司借临时调动之名,单方面变更王某的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员工可以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A员工2004年入职东莞B厂。2004年起,A员工在B厂中长期超期加班,B厂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007年1月B厂与A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B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B厂)从2007年1月起,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A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乙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

2007年4月, A员工与B厂发生劳动纠纷,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B厂补足支付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厂持续拖欠A员工的加班费,B员工的主张应该适用该规定,并可以追偿2年的加班费。故要求B厂足额支付A员工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B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年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年2月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问: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变成3

1982年1月王彬进入在某研究所工作,1992年9月调入研究所下级的技术服务部工作。1997年3月,经批准该研究所改为A公司。1999年7月A公司与韩国B公司合资成立北京C公司,王彬随即调入C公司工作。2002年3月C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D公司。到了2003年10月D公司又将系统工程业务转让给E公司,与之相关的技术、业务人员也整体调到E公司。2003年10月31日,D公司与王彬终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E公司向王彬下发《岗位聘书》,聘书主要内容为:'E公司正式成立。现E公司愿意聘用您到我公司系统工程部工作,任职时间将从2003年11月1日算起,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7000元(税前)。但公司确认您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王彬开始在E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在E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上,公司领导向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发放'荣誉证书'和'十年员工奖章',王彬曾作为资深员工上台领奖。

  2006年9月30日E公司向王彬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提出自2006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愿意向王彬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对此王彬提出异议,认为此前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到他在E公司的工作年限中,E公司应当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0元。

E 公司拒绝了王彬的要求,明确表示:E 公司和D 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王彬在到公司工作以前,已经与D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到E公司工作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连续工作。聘书不是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工作年限只能以王彬在E公司工作期限为准。公司支付他3个月补偿金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协商不成,王彬向劳动争议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他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问: 王彬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你,面对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如何在工作中避免这样纠纷的出现?

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汪某是某工厂的车工,与工厂签有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刚开始,汪某对自己每天八小时都要在车床前站立工作很不适应。下班时,往往是两腿酸软,疲惫不堪。半年以后,他才渐渐地适应了这份站立式的工作。

没想到,一次体检时,汪某被检查出右腿骨头里长有肿瘤。根据医生的建议,汪某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为此,汪某连续休病假三个月,休满了他应享受的医疗期。病愈回厂上班时,工厂继续安排他做车工工作。但汪某认为,自己的身体已不能从事车工工作了,并出示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切除腿部肿瘤时,已将大腿骨的一部分一并切除,不能够长时间站立。同时,汪某提出了要求厂领导把他调换到仓库当管理员或其他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的请求。

对于汪某的请求,厂领导表示不同意,并与汪某商量,如其不能从事车工工作,是否愿意同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汪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能再干车工工作了。双方因没有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而僵持起来。

几天后,工厂人事部经理对厂长说:'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汪某既然已经享受完了医疗期,我们工厂就可以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了,没有必要非得征求他的同意,工厂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他就可以了。'听了人事经理这番话后,工厂作出了企业单方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了汪某。

问:如果您是该企业的HR,如何操作才能顺利的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如果您是劳动仲裁员,面对这样的案件您会如何处理?提出您的结论依据。

作为HR,不能盲目听从部门经理/主管作出辞退人员的要求,凡是应从多个角度考虑。

根据该案例,HR经理不应该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法。在决定前,首先要调查汪某在过去的工作态度是否符合公司文化;其次,要考虑公司是否有合适的职位空缺;然后再从法律角度寻找出路。

如果他过去一直是一名好员工,非常勤恳,公司不妨为其安排到合适的空缺职位,这样一来可以让所有员工看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的一面,增强员工的归宿感。

如果他一直不好或一般,或确实无法空缺职位可以另行安排,我建议使用劝辞的方法,让他辞职,但公司还按照辞退方式补偿,达到双方互相理解、和谐解决的目的。 这就要求HR具有很好的谈判技巧了。

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由此得出:企业做法违规,作为仲裁,应裁定企业解除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工厂人事部经理的说话是有失偏颇的,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是向背的,所以不能轻易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人首先认为,如果汪某在以前的工作表现上非常有责任心,勤恳,而其它岗位也需要人,工厂应该尽量安排汪某的工作。

如果工厂确需辞退汪某,我认为可以有以下的方法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

1、将汪某安排在需要有一定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

2、以岗位调整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

3、及时收集其工作表现方面不合适的证据;

按工厂人事经理方式与汪某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是仲裁员,我肯定判工厂输,因为劳动仲裁的第一出发点是保护弱视群体。

朋友们,你们学会了吗?关注我,每天为你贡献最新的劳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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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帮助广大适龄应征青年和退役士兵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为指导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军队兵员征集和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和《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参务〔2011〕38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等政策文件,以解答问题形式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解释,供学习参考。由于时间仓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2012年版)

1.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3.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4.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5.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 为什么要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2011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条例出台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要是政府通过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给农村退役士兵适当的经济政治优待来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条件下靠政府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做法难以为继。因为安排工作难,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愿望降低,部分已经入伍的士兵不能安心服役,直接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因此,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办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相协调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

7. 改革后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8. 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其安置待遇的区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把士兵的服役年限、个人表现、工作艰苦程度,作为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与入伍前户籍性质无关。

9. 全国退役士兵移交、接收的年度计划工作由哪些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共同拟制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形式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国家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相关部门共同拟制、下达。

10.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1.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12.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13.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4. 如何理解结婚满2年的规定?

答: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满2周年以上。

15.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与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6.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特殊规定中的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政策中,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8.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9. 退役士兵执行易地安置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条件、审批方式等,由地方安置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0.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1.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5月至6月。

22.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3.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4.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25.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

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26.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27.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28. 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可以优先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如果是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艰苦地区,通常是指边远地区,那里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和特殊,作出的牺牲贡献较大;特殊岗位,通常是指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武器、潜艇等岗位。这两个特殊条件下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就业等方面应当享有更多的关心优待。

29.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0.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集中交接的时间、工资、档案材料有何规定?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集中交接时间,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属于有条件全程退役的,由军队各大单位向省级安置部门提供名单;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31.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2. 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3.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所谓属地管理,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根据实际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也属于属地管理。所谓保障第一次就业,是指政府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行政激励等手段,切实保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业可就、有岗可上,同时也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的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后即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属于单位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同样待遇。

34.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多长时间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5. 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规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员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6. 在什么情况下,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更好地保护退役士兵的权益,在实践中,对服现役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退役士兵上岗之日起满1年不与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视为与退役士兵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服现役时间与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满10年的,或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需续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7.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8.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9.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40. 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41.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42. 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对部分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给予安排工作的特殊优待,保障第一次就业,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退役士兵正当权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倍加珍惜荣誉和机会,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43.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工作待遇是否被取消?

答:是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4. 哪些士兵退役后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是采取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均采取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主要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45.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切切实实地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46.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7.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8. 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9. 免费教育培训为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0. 政府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5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5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53. 参加免费教育职业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该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5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学习模式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明确规定,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同时还要求加大实际操作课程的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55. 教育培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的实际需要设置哪些课程?

答: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指导下,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培养的方式,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其课程大纲也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来进行设置。采取这种方式,退役士兵的就业效果是最好的。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的一些就业指导类的课程,帮助退役士兵树立起适合社会发展的职业观和择业观,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比如开设职场商务、社交类等课程,开展就业咨询和指导活动等。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的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协助有技能有梦想有激情的退役士兵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积极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56. 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这些机构会有一些推荐活动。比如,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57.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奖励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且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59.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主要是根据本人申请,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0.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61.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6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6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应当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6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65.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6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67.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国家专门出台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享有减免税收等优惠。《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明确,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68. 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残疾退役士兵曾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国家各项建设中作出了特殊贡献。他们有的因执行作战、演习、训练任务负伤致残,有的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建设落下残疾,有的因长期驻守边海防、大漠高原等艰苦地区积劳成疾致残,有的因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患病致残等,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69.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士兵,在退役后还可以入学或者复学吗?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70.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有什么样的优待照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71.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72.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3.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74.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如何优待?

答:民政部、总参谋部2012年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进行了明确。高校在校生应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高校在校生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对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75. 为什么要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退役金?

答: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退役金,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偿。退役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我国每年服兵役的人数占适龄青年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公民没有履行服兵役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既是为了调动适龄青年参军服役的积极性,也是为了打破户籍藩篱,实现城乡退役士兵同役同酬,充分体现“服役贡献相同,安置待遇相同”的公平公正理念。

76. 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77.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由哪个单位发放?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是在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发放。由部队来执行发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部队掌握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等有关情况,有利于退役金的准确核算计发。二是退役金由部队在士兵退役时发放,能避免中间环节,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手里。三是便于经费拨付,减少管理成本。

78. 目前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

79. 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包括基本部分和增发部分。

基本部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计发。即基本部分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增发部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以基本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80. 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81.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82. 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在经济上优待,激发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爱军拥军的意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确保这一政策的有效落实,2011年11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下发,对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文规定。

83. 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采取专用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在退役时,退役士兵所在的部队为退役士兵办理退役金专用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一般程序是,退役士兵在离队前,会收到后勤财务部门发放的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退役士兵本人需要确认和签收。回到地方后,必须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8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登记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退役金专用卡,然后才能够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85. 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86. 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87. 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88. 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89. 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90. 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91. 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92. 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93. 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其档案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94.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95. 退役士兵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96.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答:属上述条件的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就读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97. 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98. 士兵退役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99.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100. 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专项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101. 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102. 退休士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待遇?

答:各地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落实退休士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退休士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退休士官的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103. 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

答: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

104. 残疾退休士官能够获得护理费吗?

答:能。护理费是发给个别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请护理人员的退休士官,主要是对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至4级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护理费按军队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

105. 残疾退休士官能够获得抚恤金吗?

答:能。对被评定残疾等级的退休士官,按照国家统一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发给,从下年起,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

106. 给退休士官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哪些?

答: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1)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士官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2)安家补助费。是发给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时的补助性费用,回农村的标准为8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回城镇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3)家具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4)安置补助费。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5)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其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放。

107.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有哪些?

答: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08. 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09. 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110. 国家供养分为哪几种形式?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111. 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112.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3. 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不是的。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114. 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以选择集中供养:(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115. 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116. 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117. 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

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应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由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

118.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这笔费用是为其雇请护理人员的一项生活补助费用;第四,为切实解决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难,2009年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时,已明确了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标准、来源等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产权归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解决了多年来残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无产权的问题,照顾了他们的利益。同时还强调,如果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的,将资金按标准发给本人,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多样化解决住房问题;第五,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与其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119.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120. 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121. 2012年中央财政给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士兵的购(建)房经费补助多少钱?

122.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123.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24. 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125.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126. 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127. 2012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因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不同,抚恤金标准是有区别的。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是一级因战37940元/年,一级因公36740元/年,一级因病35540元/年;六级因战15070元/年,六级因公14260元/年,六级因病12050元/年;最低的十级因战4220元/年,十级因公3610元/年。详见下表:

128.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关系如何转移?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转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翌年1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残疾抚恤关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129.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30. 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131. 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残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1级至6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132.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133.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134. 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35. 士兵退出现役时均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136.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137.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138. 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39. 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0. 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41. 退役士兵回城镇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42. 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43.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是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4. 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45. 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146. 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7. 城镇退役士兵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城镇退役士兵如因为上学或者参加培训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就业,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覆盖对象是儿童、学生等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只是给予适当一些补助。实际上是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来确定缴费的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兼顾门诊费用,不单独建立个人账户。

148. 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何办理转移?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149. 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时如何办理?

答: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

150. 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

答: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方法是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51. 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2.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53.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54.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55.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156.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答: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现役军人的权益。因此,本条例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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