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刚订低保给报销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低保户一旦工作,低保会被取消吗

先给出结论: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参加了工作,低保是否会被取消,与两个因素有关:1、本人工资的高低;2、就业单位的性质。为什么呢?

按照政策规定,低保户之所以取得低保资格,按月领取低保金,要因为:1、该低保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才给予了财政资金补助。也就是说,家庭人均收入低,是给予低保待遇的决定性条件;2、也没有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财产。即:取得低保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该家庭的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都符会政策规定,家庭生活困难,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现在低保户家中有人工作了,这当然是好事。挣得一份工资,可以立即增加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但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说:工作了自然就有一个工资高低的问题。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1500元--2000元工资的,叫工作,每月发5000元—20000元工资的,也叫工作。工作和工作的工资待遇差距是非常大的。这是第一个方面,即工资的具体金额

第二方面:工作单位的性质。这是指孩子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参加工作了;还是到国有企业正式参加工作了;拟或是以劳务派遣工身份到用工单位工作,貌似高大上,却领着极低的工资;或者到小微企业临时打工,甚至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处找临时活,苦苦打工度日。工作单位性质不同,个人身份自然不同,工资收入自然差别很大

之所以强调这两个方面,是因为不同的工作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差别很大,收入也有一个稳定不稳定的问题。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有稳定、可预期的工资收入,肯定是好工作;反之,当然不是好工作。

正常稳定的收入,当然可以提高全家人的人均收入。当工资收入的数额明显地抬高了全家人的人均收入,并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时,低保户的低保待遇就必须取消了。如果没有超过低保标准,但人均收入却有了明显的提高,就应该相应地降低全家人的低保保障类别,自然也就降低了每个人的低保补助金额。这是第一个视角,工资收入的高低对低保资格的具体影响。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低保家庭走出的孩子是己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正常的招考等途径,被录用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这时孩子就成了体制内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在此情况下,不论工资高低,一律一刀切,必须取消全家人的低保待遇。原因很简单: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属于全社会正常偏上水平,不会太低;同时,如果允许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将会为以权谋私、人情保、关系保等违法违纪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导致无法收拾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肯定很坏。其余到国有企业参加了正式工作的家庭,也应该严格地予以控制,但一般不宜一刀切。总之,目前的低保政策,在核算低保户的家庭人均收入时,对非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收入持比较实事求是、比较客观的态度

所以,如果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参加了工作,除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必须一律取消低保待遇之外,其他岗位的工作,应按工资高低对人均收入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取舍,即可以降低保障标准,又可以取消低保待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即可


我想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不晓得所说的家庭平均收入,是不是纯收入,也就是开销之后的收入。假如,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收入用于疾病,和生活开销(只是假设),这算不算不符合低保条件?其实谁都明白,人活着光生活花不了多少钱,关键是疾病,那种死不了又要花钱的疾病。有好多癌症病人,一边化疗一边上班,他们的工资都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但都送进了医院。就凭那一个月两百多元的低保,不上班怎么活??难道这样的人上班也要取消低保吗?我觉得低保只是对疾病贫困户的一种帮助,但最大的帮助是有疾病的人,病发时住院能报销多一点。真不希望有疾病的人,取消低保。


你工作了,就有收入,但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还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人均收入,就是家庭全部收入除人口个数所得的平均数,例如,你家庭人口4人,只有你一个有工作,那就要你每月的工资除4所得到的收入数,就是家庭人均收入。



基层林业虽然是基层林业工作者,但也参与当地的脱贫攻坚工作,因此,对这方面的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低保户找到合适的工作,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也是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低收入群体的结果,至于低保户补助是否被取消,与找到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与领取工资以后,低保户人均家庭月收入多少有直接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低保”。

无论是低保条件的认定(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还是低保的补助标准(每月补助金额),都是一个动态的数值,各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生社会经济生活现状,适时对低保认定和低保补助的标准做出合理调整,以满足低收入人口的生活有切实保障。


在给予低保人口生活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还会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参加就业培训,对接合适的工作,为低保人群彻底摆脱低收入状况,改善生活条件而努力。

对于找到工作的低保户,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是不会取消低保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家庭成员被录取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职工等,有稳定收入的体制内工作岗位,那么将会取消低保户低保补助。


总之,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根本是帮助生活没有保障的低收入群体,同时也在努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掌握各种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从根本上摆脱低收入,改善生活质量,共同富裕奔小康。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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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性安排,关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5月15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我们以问答形式将要点梳理如下:

1对困难群众申请农村低保的申请资格,《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意见》规定,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2农村低保如何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3.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3在核算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可扣减的刚性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四项: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④低保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几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5农村低保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已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当其家庭低保对象减少、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主动申请退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

1.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2.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一次。核查情况要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起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停发低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4.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

5.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6《意见》对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4级民政部门开通低保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立云南省民政系统网络投诉举报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能立即办理的应妥善给予办理答复,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核查处理结果按照“谁办结谁答复”原则,统一由属地的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组织面商。

7《意见》对农村低保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1.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追责。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部门或村(居)委会责任追究。

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意见》对农村低保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职能。每个乡镇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数量多的较大乡镇,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作人员。

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低保经办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100%入户核查、主持村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全面落实。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上述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的低保业务,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其人员的调动和调整,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省级通过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给予支持。

9《意见》对农村低保的责任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责任主体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坚决杜绝将审核权限层层下放。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10以往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意见》明确规定,以往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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