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 苏州去哪里做?

  从前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人。现在的婚姻里除了爱人,还有一些搅局者。

  比如前不久,我遇到一个咨询:易律师,配偶悄悄怀了别人的孩子,抚养多年后才惊觉真相,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子,我该如何维权?

  这不最近,又发生了件「喜当爹」的事情。

  据荔枝新闻报道,苏州男子周某三年前和妻子钱某生了个男孩,但是随着孩子慢慢长大,邻居和朋友经常开玩笑说小周长得不像父亲周某。

  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加上这几年来妻子钱某经常到外面吃喝玩乐,周某起了疑心,遂带小周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小周确实不是自己亲生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已构成欺诈性抚养。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周某和钱某离婚,儿子由钱某抚养,钱某补偿周某15万元。

  为此很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在社交媒体上吐槽「为啥女人出轨生孩子要赔钱给男方。而男人出轨生的孩子要分女方和婚生子的财产」?

  作为律师,今天就针对这个事情解读一下。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是调解结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达成一致,女方向男方补偿15万元。这15万元并非是女方净身出户+赔偿15万,而是离婚损害赔偿金+要求返还的抚养费。

  其次,钱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该行为导致周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了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周某拥有基于钱某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可以侵权来定性该欺诈性抚养关系。

  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男方此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此之外,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用,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男方既不是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也不是孩子的养父、继父,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女方的欺骗,使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故得利,而男方则因此承担了自己不应该承担的经济负担。

  如果遇到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从法律层面,我国法律其实并没有欺诈性抚养的明确规定。

  但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会给被欺诈人带来精神和心理的巨大伤害,也会给其带来很大的舆论压力,侵害其人格权和名誉权,同时也会给被欺诈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受损。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婚内被欺骗一方的抚养费返还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持支持态度。

  那么遭遇了「喜当爹」,该如何维权?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第一,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做亲子鉴定。

  说起来,周某和钱某的离婚还算顺利,至少钱某配合做了亲子鉴定。那么,一旦配偶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无过错方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男方对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支出的抚养费。

  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此法律依据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第三,男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的孩子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此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借着这个「非亲生」孩子的热点,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有几句话想和大家分享下:

  1、怀疑自己的亲子关系有问题的人,不管你是基于什么原因,我希望你不要把自己的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可能你一次无意间的情绪发泄,或者带有针对性的话语,对孩子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那些懂事的孩子和自己养大且有了感情的孩子。

  2、凡是对自己的身体、婚姻生活,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影响的人或事,我们都有权保护自己。

  当你心中有了疑惑,要冷静地去收集证据,或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毕竟专业的人能高效地解决这些令人头大的麻烦。

  3、最后提醒下婚内的人,当忠诚和爱没了,守护自己的财产很重要!

  法院会酌情的确定赔偿的数额,但是要切记不要因为遭受了欺骗就殴打女方,或者将愤怒发泄到孩子的身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这恐怕是最让人伤心的事。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聊天得知,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家住浙江安吉县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血型不符,可能并非亲生。为证实这一事实,沈某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据介绍,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一方提供“穷尽”证据,一方拒绝鉴定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不同意亲子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南京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情绪感受等问题,规定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诉讼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关法律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因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做亲子鉴定需要些什么材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