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村委会协议谁有权利查看,律师可以吗?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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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集体土地征收、改造政策下,很多被征收村民接触最多的就是村委会,包括征收决定的通知、公告,很多土地确权等相关重要信息也是上交给村委会,甚至到最后的补偿安置协议也是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那么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到底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此我们美泰律师事务所一一说明。

一、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

村委会是村民的代表,和村民是同一个集体,是代表村民与本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协商、讨论,为本村集体争取合法利益,村委会代表村民进行的任何事项都要通过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会本身并不是政府机关,也没有政府机关的职能,更没有政府机关的公权力。

二、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角色;

1、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和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由村委会代表所有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款也可发放给村委会代管,再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补偿安置款的分配及合理使用;

2、村委会可以经委托代表征收部门和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没有任何职权决定征收和直接参与征收,村委会只能在征收过程中,经过征收部门的委托,帮助征收部门从事相关被委托的征收事项,如和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如何救济?

1、若村委会是经过征收部门的合法委托,且有书面的委托书,那么村委会是有权代表征收部门和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此是该协议也是有效的;签订该协议后,村民认为协议的履行不合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不合法等,此时应由委托方来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可以以委托方的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2、若村委会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书面委托,和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此时若发生纠纷,应由村委会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应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若广大的被征收村民,在征收过程中和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在签订后,出现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违法、支付方式违法等情况,请及时联系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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