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企业签订的代加工合同中未提违约责任,个人想解除合同,须承担哪些法律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导语:违约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接下来就让jy135的小编来具体的跟大家介绍介绍相关的内容吧。欢迎大家收藏本文,希望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义务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义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是指义务人虽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业主虽然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但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却远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应该交纳的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纳等等。

  3、违约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例如,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违章装修的规定,违章装修,为积极的违约行为;业主违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为消极的行为。

  (二)违约行为的三种违约形态

  1、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届满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毁约行为,因而是一种极严重的违约,违约的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重。

  2、不适当履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的行为。

  3、迟延履行,是指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而延迟履行合同的行为。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违约责任也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违约方有过错时,才能发生违约责任。但是,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违约方须证明自己在违约上没有过错。

  除上述条件外,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时,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损失仅指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减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2、另一方的损失与一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有另一方的损失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违约方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五种: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赔偿损失。⑥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前述违约责任中,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二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在外观上,实际履行的内容依然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但在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实际履行义务,乃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S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支付价款或报酬)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请求其实际履行。换言之,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第110条的限制(除非债务人破产)。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①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合同成立后因为法律的修改或者政府的禁令,使合同标的物成为禁止流通物(出版物成为“禁书”)。②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例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或者毁损不能修复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包括演出合同、授课合同),因不适合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此外,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对于一些基于人身依赖或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信托合同,如果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对方不宜请求实际履行。②履行费用过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如果实际履行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浪费,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可以认定为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费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的价额。二是,如果履行需要的时间过长,也不适合实际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债权人请求实际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需要注意的问题。①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②实际履行可以与价格制裁并用。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实际履行时恰遇政府调整定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价格制裁条款。

  (四)违约损害赔偿

  1、补偿性损害赔偿。

  ⑴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人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矩,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除”。

  ④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全新的规定。

  2、惩罚性损害赔偿。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均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其责任性质可为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时),亦可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时)。我国民法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类型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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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规定,在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时,公司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但是辞退劳动者的同时,需要办好相应的离职手续,交接好社保关系并及时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但实际中有些公司以员工有过错为由辞退之后,也不肯支付工资,纯粹是想将工资抵劳动者的过错,这样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在实际中公司辞退劳动者时可能不会立即结算工资,而是双方协商到公司统一发薪的日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及时发薪也是合理的。但是过了这个时间还是不肯支付工资的,那么劳动者需要注意及时采取下面的手段维权:

  1、先试试找公司协商

  在跟公司发生工资纠纷之后,如果不想把关系闹僵,或是浪费较多时间和精力的,那么建议最好还是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要是你觉得困难的话,在协商的时候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可以找个人来调解

  如果你公司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还是不履行的,那么,你还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去劳动部门投诉反映

  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并且不支付工资的,属于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在经过上述途径处理之后还不肯遵守法律规定的,现在你最好是及时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

  4、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

  要是按照上面的解决途径,对方还是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你现在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都不能解决就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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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严小姐曾是某外贸公司采购部经理,离职后,凭借多年从事对外贸易的工作经验,严小姐准备自己注册成立一家外贸公司,正当严小姐紧锣密鼓的筹备公司时,以前的同事给她介绍了一单生意,请严小姐在国内采购双人帐篷,严小姐认为公司尚未注册就有生意上门,不能错失良机,于是,为了能够尽快的达成交易,严小姐私刻了公章,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国内一家生产厂家签订了双人帐篷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严小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30%的定金,但是,之后厂家却未按时发货,并且经多次沟通,仍然一再拖延,为此,严小姐不得不提出解除购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之后,严小姐便决定起诉至法院,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严小姐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律师评析】 一、企业只有在注册成立后才能够对外经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经过工商注册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在经济往来中,往往会出现有些个人在企业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麻烦,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合同的实际责任人。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很多时候,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就忽略了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被对方钻空子,本案中,虽然严小姐在签订合同当中并没有恶意,但商业往来中,也不能排除一些信誉较低的个人滥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个人无法联系到,单位又未实际注册,导致企业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最好还是在交易当中“先小人,后君子”,切忌盲目的签订合同,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和基本信息。三、合同当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前后的表述一定要一致。本案当中,由于合同中同时出现了“定金”和“订金”的字样,而这两个词,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不同,只有“定金”才具有担保的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而本案中由于前后的表述不一致,导致最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对事实都没有异议,但由于严小姐在合同当中加盖了公章,对方以严小姐不是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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