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怎么样?

  • 集体土地征收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征收土地应该有的程序,例如各级政府的批复,征地前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程序等等。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就想征收我们的土地,这无疑是违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我们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而我们拆迁律师就是您最好的维权伙伴!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其代理的

  • 随着國家的发展趋势,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村征地拆迁的是很多,因农村征地拆迁涉及群众权益的难题,因而前不久有许多的群众问起有关农村宅基地拆迁的有关状况,因此,律师为能让大伙儿更清晰的了解这种拆迁小常识,为大伙儿梳理出了下列10个群众常问的难题,期待会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流程是啥? 1、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的方式告之被征收人或者村集体,也就是说要贴到征收公告。从那份公告中被征收

  •   作者今天继续为大家介绍北京十大知名拆迁律师事务所,文章还介绍了三个经典征地拆迁胜诉案例,让大家更加直观地感受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在这里作者提示大家当在遇拆迁纠纷案件时,客户需要找律师帮助,需要关注打官司的胜诉率,是否拥有众多拆迁胜诉案例,其次是它的规模和服务。   本文提示大家,当寻找律师事务所办理拆迁纠纷案件是,可从以下4个角度去思考:(1)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专业的办理拆迁业务团队(2)成功的案例多不

  • 最近,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关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尤其是二者并列时怎么选择的问题。面对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工作,农民能够尽早了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在这里京坤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迁补偿与国家赔偿是不同的,在征地拆迁中其基本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

  •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拆迁时常是人们讨论的话题,而由于强拆造成了生命财产损失,更是时常见于新闻媒体。当百姓面临强拆的时候应该怎么办?拿生命作威胁,还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如今,随着老百姓拆迁维权意识的提高,拆迁方其实已经逐步放弃了正面暴力强拆,开始研发出五花八门的拆迁新模式,无论何种形式,强拆对于被拆迁户而言都要遭受巨大的心理打击,也意味着协商谈判走向死结,只有向法律要公正。 其实,在双方安置

  • 最近,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关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尤其是二者并列时怎么选择的问题。面对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工作,农民能够尽早了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在这里京坤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迁补偿与国家赔偿是不同的,在征地拆迁中其基本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

  • 北京市著名的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哪家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些地方为了更好地规划发展,需要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带来好处,也带来纠纷,如果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就要诉诸于法律。 北京拥有很多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擅长拆迁业务的也非常做,在拆迁业务做的非常优秀的还是比较少,本文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北京著名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著名的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哪家强(作者精选征地拆迁精品律

  • 最近,有不少农民朋友咨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的问题。面对接下来的大规模征地拆迁工作,农民能够尽早了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都应当归谁管理? 在实践中,征收方在征地后应当给付咱们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

  • “因修路架桥要征收我的土地,但补偿标准是按照十年前的...” “乡里来人说我们的房子是违建,要自行拆除,一分钱都不会补...” “没有征地公告也没看到补偿方案,就说要占用我们的房地,我们该怎么办...” 盛廷律师日常中经常收到类似上述种种咨询。当遇到征地拆迁时,很多老百姓心里都有自己的衡量:这补偿不合理,强拆有问题,分配不公平,也知道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但是,当提到如何解决问题踏出困境,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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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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