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帮忙受伤该赔多少钱?

题主最好先看看这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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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性质:好意搭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员的无偿服务,驾驶员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其中“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新疆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9月29日 新高法[2011号]155号)第1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好意同乘者损害,不能免除机动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陪偿责任。”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试行)》(2010年7月1日)第18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日 郑中法[ 号)第22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河南高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七款:“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虽然许多地方法院对好意搭乘作出了减轻驾驶员责任的指导意见,但并非全国通用。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有过类似的意见,但在发布的正式文件中被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可见题主的赔偿责任根据其受案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某些地区也有可裁量的空间,不一定是70%那么简单。总之,请个律师还是有必要的,可惜我是法盲完全不懂实务帮不了你。

要注意,你所购买的交强险不会帮你分担邻居大妈的赔偿费用,但对方的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最后,没有北大法宝,无法对所引条款是否有效进行查询,也无法提供题主所在地区的相关案例。还有,我是文盲,上面都是我瞎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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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杀猪,帮“杀猪匠”抬杀猪凳意外滑到受伤,谁来为这意外负责?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刘某为同村村民,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相邻而居。2018年12月19日,被告刘某家中养殖的生猪需要宰杀,请同村从事杀猪工作的张某为其杀猪,杀猪工具包括板凳、缸、楼梯等由张某自带,刘某负责烧水、请人帮忙按猪及协同张某从车上搬运工具,刘某按每头50元的价格给张某结算。同日,张某先在余某家杀完猪后,张某与曾某一同抬着板凳到刘某家,曾某放下板凳时,因地面湿滑,曾某所穿胶鞋不防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起诉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曾某与张某一起抬板凳,系无偿为被告张某帮工,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在帮工过程中曾某受伤,被告张某应当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受伤有其年龄较大,身体平衡性差及所穿胶鞋抗滑性差等原因,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不足,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原告曾某虽系为被告张某抬板凳过错中受伤,但曾某出发点系为刘某利益且刘某杀猪场地湿滑是造成曾某摔倒的另一原因。因此,对曾某的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曾某的各项损失张某赔偿40%,刘某赔偿20%,自行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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