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

  很多小伙伴有从事保密工作的,就会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当我们想要离职的时候,对保密协议还得继续履行。那么员工签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需补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员工签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需补偿吗

  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两者的区别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职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职工约定在职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

  实际上,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职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再者,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约定期限。还有,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则不然。

  由此也可知,如果劳动者辞职后和用人单位约定保密,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单位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合法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员工签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需补偿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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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你好,离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存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既不能到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离职后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其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保密义务相对于竞业禁止义务而言,其限制程度较弱,不像竞业禁止义务那样,限制劳动者利用在本单位获得的一切信息和劳动技能的机会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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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而竞业禁止则不一定。
二、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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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称为协议的东西,都是需要双方协商的,可同意可不同意。所以你要是不顾一切是可以不用签的。 但是你建议你还是签署,一是这样的协议不会影响原先签署的劳动合同,二是公司规范管理的需要。你不签很可能就会被解雇,虽然会有赔偿,但是没有必要搞成这样。 至于离职之后该协议是否生效要看两点,一是,离职后是否定期发给补偿金,协议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二是要看离职前是否是核心岗位,比如研发,销售,还有其他能接触公司商业机密数据或者信息的岗位,这些岗位在协议生效的时候肯定不能许可你违反协议; 如果你只是一般的员工,比如行政专员,平时就是办公用品管理那么其实是不用特别在意协议,虽然可能成为被告,但是现有案例,目前这样的岗位法院都不会支持前公司提出的要求,但是如果离职后公司一直发放补偿金,你必须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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