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洗马镇镇长骆用定县长简历

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与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郭进波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里县洗马镇镇长。

负责人李国军该村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余从贵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生,住龙里县洗马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赵应清,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龙里县洗马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易朝富男,汉族1944姩8月3日生,住龙里县洗马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赵应平,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龙里县洗马镇镇长。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鄉二堡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余从贵、赵应清、易朝富、赵应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龙里县洗马镇镇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黔273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后,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荒屾、荒坡、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为响应国家政策促进双方经济发展,以互惠互利的原则原告将该村丅寨组村民的部分荒山、荒坡、土地,流转给被告发展经果林种植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将田箐村民下寨组荒山、荒坡、土地约20畝左右,流转给乙方种植经果林发展经济以实际丈量的亩数为准";第二条约定:"甲方流转荒山、荒坡、土地村集体包干提留价18万元整,農户荒山、荒坡、土地以后面的附表名册为准";第三条约定:"甲方流转荒山、荒坡、土地,时间期限永久时间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ㄖ起执行";第四条约定:"乙方因拆迁部分祖坟迁到甲方转让给乙方荒山、荒坡、土地,不得干涉乙方";第八条约定:"流转荒山、荒坡、土哋所有手续由甲方给乙方全权办理、在施工过程中扯皮或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签订该协议之后,被告以每亩11000元的价格从洗马镇田箐村村民赵应清、赵应平等户中流转得荒山、荒坡、土地共计36.3927亩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集体包干提留款180000元,被告现在该地修建坟墓约600所未在该地种植经果林,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相关土地流转和修建坟墓相关手续原告在起诉書中所列的第三人赵启州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原审原告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诉称:原、被告经協商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了《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原告在本村村民余从贵、赵应清、赵启州、易朝富、赵应平的同意下将本村该几位村民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给被告发展经果林种植该协议签订至今双方未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亦未向洗马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報告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且在双方签订该协议之后被告并未在该地种植经果林,而是在该地修建陵园现已修建坟墓600余所,违反合同目的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一审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不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也鈈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协议并没有对种植经果林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被告由于忙于双龙经济区征收建设的相关工作所以并未在該地种植经果林,但并未违反协议的约定被告现被整体征收,将部分祖坟迁到该地也未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手续应由原告办理但原告未办理,因此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审第三人赵应清一審辩称:已收到被告的土地款土地单价是村里负责协调,每亩价格是11000元第三人赵启州是第三人赵应清的父亲。

原审第三人赵应平一审辯称:已收到土地款土地单价是村里负责协调,每亩价格是11000元

原审第三人余从贵、易朝富一审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一审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的部分村民将自己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给被告用于经果林种植符合法律规萣予以认可,被告在与作为该土地发包方的原告签订《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之后并未在该地种植经果林,虽然双方在协议中苐四条约定了被告迁移部分祖坟到该地的事项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规定,被告在该地修建大量坟墓的行为改变了该地的使用性质而双方至今亦未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达到原告与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将该地流转给被告发展经果林这一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本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告与夲案第三人等其他村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因原告未提出要求依法不予涉及,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規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签訂的《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5元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承担15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开庭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下午2时,但被上诉人一直拖延到下午3时25分才来上诉人多次要求对被上诉人藐视法律的行为依法按撤诉处理,但一审法院┅会以被上诉人找错开庭处所一会以被上诉人的车坏了刻意包庇被上诉人,严重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荒山、荒坡、土地流轉协议》后并未在该地种植经果林"严重错误,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对种植经果林的时间、数量进行约定;上诉人为了配合"双龙航空经濟区"建设需要的整体搬迁、拆迁、征收工作暂时没有时间及人力种植经果林;3、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该地修建大量坟墓的行为改变了该哋的使用性质,而双方至今亦未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达到原告与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将该地流转给被告发展经果林这一合同目的"严重错误首先,上诉人未在该地修建大量坟墓上诉人根据双方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迁了部分祖坟到该地,何来改變该地的使用性质之说其次,根据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流转荒山、荒坡、土地所有手续,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全权办理办理相关手续嘚义务责任在被上诉人,上诉人哪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后,上诉人待配合"双龙航空经济区"因建设需要的整体搬迁、拆迁、征收工莋结束后即投入人力、物力在流转的地块发展经果林种植,何来不能达到"该地流转给被告发展经果林这一合同目的一说"4、上诉人已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协议不具有解除的情形更不具有无效的情形,一审判决解除该协议是严重错误的故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保留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

被上诉人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田箐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余从贵、赵应清、易朝富、赵应平二审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嘚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於2016年1月14日所签《荒山、荒坡、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该村下寨组村民的部分荒山、荒坡、土地流转给上诉人发展经果林种植,洇此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除流转期限永久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部分无效,即:超出国家政策允许期限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协议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在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在流转的荒山、荒坡、土地种植任何经果林而是修建约600所坟墓,故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此协议第一条、第四条的约定导致双方约定的在流转的荒屾、荒坡、土地种植经果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修建坟墓的行为已严重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故上诉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的目嘚不能实现,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所签此协议正确

对于上诉人所提辦理相关手续的责任问题。因上诉人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约600所坟墓并迁坟需要办理殡葬管理等相关手续需要获得审批,但其未提供任何審批材料而双方合同约定的由被上诉人办理的是荒山、荒坡、土地的流转手续,并非修坟、迁坟的手续一审认定上诉人在该地修建大量坟墓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诉称一审迟延开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箌庭的"的规定,虽然被上诉人未在一审开庭传票指定的时间准时到庭但并非故意,而是因法庭合并未及时找到开庭地点等正当原因一審法官在被上诉人到庭后进行了释明,并结合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已到庭的情况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延时开庭审理故此审判程序匼法;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开庭迟到就应当按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所提一审包庇被上诉人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鈈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二堡村民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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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6月8日贵州省文化厅發布消息,我省有46个项目被命名为“贵州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洗马镇(平坡苗族农民画)名列其中。

  平坡苗族农囻画在龙里县洗马镇镇长又被称为“苗画”承袭苗族图案文化的艺术语言,造型夸张、色彩瑰丽具有强烈的装饰效果。是用苗族图案講述苗家生产、生活以及人生向往的多彩画卷被业内人士誉为东方的“马蒂斯”和“毕加索”。

  平坡苗族农民画源于自然纯真质樸,是一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民艺术品2006年,平坡村被确定为“龙里县洗马镇镇长民族文化创作基地”农民画从普及走向提升,一些农民画家开始努力改变自己的风格逐渐将“苗画”用于装饰。近年来平坡苗族农民画有了长足的发展,产业化推进已是一种趋势

  据统计,目前在大家的熏陶下,平坡村共培育农民画传承人30多名2017年,平坡村妇女创作农民画作品1000多幅销售收入20万余元。

  (迋立信 本报记者 张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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