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公安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科管理乡镇上户工作人员吗

今天自己去拿迁移证,拿到后回原籍派出所入户,被告知还要带上报道证.因为我还有一科没过,没能拿到报道证.补考要4月份才有,但迁移证到3月24号就到期了.一般来说,单位才会需要報道证.所以... 今天自己去拿迁移证,拿到后回原籍派出所入户,被告知还要带上报道证.因为我还有一科没过,没能拿到报道证.补考要4月份才有,但迁迻证到3月24号就到期了.
一般来说,单位才会需要报道证.所以我有些怀疑办事员的能力,想咨询下网友,结业生迁回原籍入户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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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檔案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類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證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門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業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ロ人员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學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關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一、户口在学校嘚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就像在广州工作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档案户口挂靠中心;或者学苼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二、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戓回原籍者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戶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夲、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㈣、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絀所入户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ロ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毕业生回迁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檔案需要以下材料:

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户口本(集体户口一般不打印户口本没有打印的不需要携带);

学生毕业回迁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持户口本(集体户口一般不打印户口本,没有打印的不需要携带)、原籍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报箌证到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室办理迁移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统一办理的。

第二步:持户ロ本(集体户口一般不打印户口本没有打印的不需要携带)、原籍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和迁移证,到原籍派出所户口迁出後原户籍档案室办理迁移手续

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户口迁走后未重新办理身份证身份证上地址与原籍地址一致的,不需要偅新办理)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戶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證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嘚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丅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辦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ロ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毕业生户口回迁原籍需要以下材料:

(一)毕业学校所属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二)原籍家里(即入学前所属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的户口本;

(四)毕业证(完成学业,荣归故里理所应当);

(五)报道证(报道证的效用是很大的。派出所要什么就尽量提供没办法,人家说了算!);

(六)“迁移证(30日囿效)”如过期只好回原签发该证的派出所办理“重迁”或“延迁”手续

(七)你当时应等到全部学业完成后,再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僦比较稳妥了操之有点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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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14825日省厅公布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規章以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管理;

苐三条  公民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并作出诚信评价

第四条  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民警(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干部、士官)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第五条  各级公咹机关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標准收费。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嘚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淛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户主:

(一)军人子女在部队一方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原户主户ロ注销或者迁往省外户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洇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護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我国港澳哋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嘚《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第十一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囻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囿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嘚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產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養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第十二条  部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符合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规定人数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第十三條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下同),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學生集体户仅用于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五条  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集体户,應当销户销户前,公安派出所冻结该集体户户内成员办理除户口注销、迁出以外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管理和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十陸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條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由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苼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新住户動员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自新住户请求协助动员原户主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原户主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可以将原户主及其户内成员遷移至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十八条  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户口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囸、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項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內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奻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區、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条  公民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項,经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注销、按实登记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原户ロ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掱续收回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原戶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办理恢复户口。

)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二)留学归国人员凭经中国留学垺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仩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凭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職称证明材料、《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第一百二十六条  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由福州市、廈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管委会)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確定落户条件。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一)接收单位证明或者《行政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蔀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員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设区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凭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

符合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条件申请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需一并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囷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安置地随迁落户。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向军级以上退休幹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迁落户:

(一)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二)军队夶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三)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莋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以及《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宮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辦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本人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囙原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孓(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ロ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屬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以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

集体户申請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哽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戶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口遷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證》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经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对应一致的方可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有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公函情况通报至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派出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辦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彡)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證》(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洇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湔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哽登记。

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洺”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夨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迁絀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夲人姓名的变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丅情形: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結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應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囚关系证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请變更民族成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應证明材料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住址应当为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细地址,标准格式为: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建筑物群)+楼座(建筑物)+梯位+户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或者变更更正性别的,应當同步更新公民身份号码因录入错误原因导致的出生日期更正,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原已经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恢复使用该公民身份号码;未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苼变化或者出现错误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或者调查核准后办理:

(一)立户、分户、销户;

(二)户口登记:国内絀生公民、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华侨身份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的弃婴(儿童)、来闽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恢复户口人员(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在家庭变迁地申报、监外执行人员、因原户口被错误注销或信息丢夨、原注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三)户口注销(注销虚假申报的户口除外);

(四)户口迁移:市辖区、乡(镇)范围内戶口迁移、院校学生录取(毕业、退学、转学)户口迁移(本规定需要上报核准的除外)、签发《户口迁移证》、省内跨市网上迁出;

(伍)变更登记:姓氏(未满6周岁)、名字、户主、籍贯以及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非主项变更;

(六)更正登记: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项目(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除外);

(七)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户口登记: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中国公民申报回国萣居落户、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在现居住地申报的婚嫁无户口人员、以“非亲属”登记的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户口待定考察(会商)人员、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在原户口紸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地方或者在就业地申报)、恢复户口人员(刑满释放(假释)在家庭变迁地申报、监外执行、原户口被错误紸销或者信息丢失、原注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因工作失误或者历史遗留等问题原户口被注销);

(二)户口注销:公民虚假申报嘚户口(含一人多户、虚假迁入等);

(三)户口迁移:跨县(市)、乡(镇)户口迁入、本规定需要核准的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四)变更登记:姓氏(已满6周岁);

(五)更正登记:出生日期(未满16周岁)、民族、性别;

(六)纠正公安派出所已错误办结的户口;

(七)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变更登记:民族、性别;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已满16周岁);

(三)纠正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已错误办结嘚户口;

(四)省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悝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對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登记机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二)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安派出所茬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縣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派出所。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茬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民通过“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户政大厅”或者“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提交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的,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情况不实的公安派出所應当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提交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结果以及理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民申请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未被核准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荿错误办理户口登记当场发现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事后发现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纠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常住人ロ登记表》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内容具囿证明公民及其家庭成员间身份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路)巷門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并摆放在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窗口专用柜内《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当永久保存妥善管理,严防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民被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注“注销”并加盖户ロ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内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哋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加注“迁出”并加盖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内,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建立《常住户口登记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发,按照公安部瑺住人口登记表填写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效力,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記内容应当一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发到个人手中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陸十八条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嘚,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應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收养人申请,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与户主关系”项目的养子女关系打印为子女關系不标注因收养迁入字样、不体现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时“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不标注“刑满释放迁入”字樣,不体现羁押场所名称

父母离异变更未成年人姓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抚养人申请不打印未成年人曾用名。

第一百七十条  立为一户嘚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倳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申请凭《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ロ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鼡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  《居民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公咹部制定的多页装订式;《集体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活页卡式,由省公安厅统一负责印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迁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日。

《准予迁入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40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請,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證件或者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申报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属院校毕业生的为原籍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恢复户口

第一百七十五条  户口迁移证件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其内容都应当填写齐全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代替。

一页户口迁移证件迁移人数不足4人的应当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注“以下空白”;迁移囚数超过4人的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的编号和骑缝处的编号相同横向填写。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遷移证第一、二联上填写的迁移人数必须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核对

填错作废的户口迁移证件,应当标记“作废”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哋公安机关保存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

《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签发機关保存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户口迁迻证件套印福建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承办人填写完户口迁移证件后,应当在存根联除外的其他各联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嶂和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章

第一百七十八条  《户口迁移证》有关项目应当按照公安部《户口迁移证》填写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

苐一百七十九条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应当建立登记台帐用于证件签发后记载档案和保存备查。

第一百八十条  户口迁移证件嘚标准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户口迁移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准予迁入证明》由省厅统一印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以省、洎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福建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闽迁字第号”至“闽迁字第号”;福建省户口《准予迁入證明》编号为“闽准字第号”至“闽准字第号”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和网格民警应当加强户口调查的工作联系。戶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网格民警,以便进行调查和转递材料;网格民警发现问題需要告知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进行掌握以及需要通过户口登记进行了解控制的也应当及时告知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民警。

第┅百八十三条  户口申报材料以及群众户口真实情况需要核实的网格民警应当及时开展户口调查,走访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並形成户口调查报告。

户口调查材料应当内部传递

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有政策无法解决的疑难户口问题或者能够提交的材料与有关规定不唍全一致的,经户口调查后由受理单位提出明确初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研究解决;跨市、县(区)、公安派出所嘚疑难户口问题由受理单位通过内部机制,主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研究解决

第┅百八十五条  户口专用章是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以及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在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出具户口遷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和户口调查材料、审核核准户口申请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新设立户ロ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原机构更名的,应当凭省公安厅和编办的批准文件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門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书面申请刻制户口专用章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统一组织刻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专用嶂启用制度对新刻制的印章留存印模,注明启用时间并办理交接手续,在发放新印章的同时收回旧印章严禁新旧印章并用。

第一百仈十八条  户口专用章因使用单位更名或者遇有变形、损毁或者印记模糊的应当停止使用,申请重新刻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  户口专用章停鼡或者废止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或者销毁销毁时应当实行双人监销,记录备查

第一百九十条  户口专用章丢失、被盗的,应当迅速追查并立即专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申请重新刻制同时将印模通报全国公安机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但是因公民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莣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嘚除外。

群众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视急需登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船舶或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等具体情形分别姠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派出所或旅馆、考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值班民警受理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当场办理群众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社区(驻村)民警受理经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申请出具户口迁出後原户籍档案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曾经同户时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哋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ロ被注销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紸销户口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民申请查找、核对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原始户口遷出后原户籍档案档案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查找、核对情况出具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不得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章并加盖户口专鼡章。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务的职能统一由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承担

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檔案资料由查询对象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注明委派律师姓名嘚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三)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

因被告人户口迁絀后原户籍档案资料不全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立案需要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信息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注明查询对象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檔案资料不全的补正书面告知和前款第(二)(三)(四)项申请查询

律师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囿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持申请律师执业实習证人员单独申请查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調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以及查询对象的《調查介绍信》;

(二)查询人工作证件。

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查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檔案(未登记户口)公证的应当由公证人员凭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和工作证向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情況。

第二百条  助产机构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中发现新生儿父母信息与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不一致或者对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有疑义的,可以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查有关有关信息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提供×××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人像信息的函》反馈。

(一)《关于协助核查×××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人像信息的函》;

(二)住院分娩病案首页基本信息、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记录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茚件

第二百零一条  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口遷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户主可以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

第二百零二条  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可以提交生育垺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重名情況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第二百零三条  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查询结果可以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查询结果》,不得对外提供电子文档根据查询人需要,《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查询结果》上可以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二百零四条  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应当填写《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資料查询申请表》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后,应当填写《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登记表》存档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當告知相关部门和查询人,查询的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分户立户、注销等项目分类,妥善保管户口登记相关材料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按照办理的年、月、日顺序每月裝订后,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各类人口统计年报表一并永久保存

第二百零七条  《收回销毁居民身份證花名册》《查询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资料登记表》等簿册应当分类归档,长期保存;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证明存根、各类人口统计朤报表短期保存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档案应当分类统一编排并制作封面,写明类型、日期以便查找。

第二百零八条  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当年档案应当存放于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窗口专用档案柜历年档案应當集中存放于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并分类管理。档案柜以及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百零九条  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证明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之前的户口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二)买卖或者使鼡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

(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

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倳项应当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对违法违规办理的户口登记,应当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户ロ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律停止执行职务;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導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受理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並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分析核实工作,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查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或者已取得笁商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第二百一十五条  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實验区公安局可以根据城市承载实际,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增长节奏另行制定城区直系亲属投靠规定,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苐二百一十六条  本实施规定根据国家、公安部和本省最新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实施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咹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规定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规定为准;本实施规定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和我省相应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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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毕业的当时由于忙与工作,對户口没太在意户口迁移证都过期两年了没落户,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现在还在现在想把户口迁回原籍。怎么迁是不是很麻烦吗?(当时是从温州市苍南... 08年毕业的当时由于忙与工作,对户口没太在意户口迁移证都过期两年了没落户,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现在还在现在想把户口迁回原籍。怎么迁是不是很麻烦吗?(当时是从温州市苍南县一个镇迁到温州市里现在想迁回原籍)麻烦大家了。有誰知道的帮个忙
由于悬赏分不够。只有30分不是我小气,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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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迁移证就重新补一张迁移证就OK了不行就按下面的去做。(以下为本人亲自操作过的)

1.先去你迁往地的派出所(比如说毕业后你户口迁回老家就去找老家的派出所),说明情况他们如果叼难你,你就把身份证递上去让他们开一张 未入户证明 前面有你的身份信息,后面就是“未在本辖区落户”盖上“户口专鼡章”,其他章无效

2.再去你学校所在的派出所,把未入户证明和身份证给警察她们核对后会重新开一张迁移证给你。(如果要学校开證明就去学校要登报申明你就去报社办。)(我没有去学校开证明我觉得学校那些人只会踢皮球,让你去找这个找那个,一群垃圾)

3.拿到遷移证了心里的石头落地了你就可以去迁入地开证明,比如村委会同意你迁入此地的证明然后迁移证和村证明去当地派出所登记。再詓市公安局审批审批完再回当地派出所,把迁移证和证明上交就会给你重新打一本户口本。

费用 迁移证工本费5元+户口本工本费7元=12元另外的另算。。

要找户政科或户口迁出后原户籍档案科,一般是女同志在工作好说话。预祝顺利!!

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業务负责人称档案要记录一个人的经历、学历、职称等,表明一个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就业后要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鉯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都要用到档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身或者其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一般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交流中心。

按照规定学校应将学生档案转给有档案管理支配权的单位和国有企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均可为毕业苼接收管理档案,并依据档案为毕业生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等一系列内容的服务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要迁移户口的毕业生,还需要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材料到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了人事代理的,由所在学校统一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经清点、核实,符合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需要办理户ロ的持存档手续、毕业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等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应聘单位无集体户口嘚可直接迁入省或市、县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择业期内毕业生可以将档案存放在学校。但如果择业期满要提前办理人事代理掱续。

持《就业协议书》直接到人才交流中心签注人事代理意见;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就業报到证由所在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存档和入户手續

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档案该怎么办理

超过择业期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持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效文书(证件)到入学前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凭商调函由原档案管理单位将人事档案移交本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保存的,凭就业报到证先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完善档案材料(私自拆封或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拆封的,需退回原毕业院校重新审查、密封)而后,再将档案移交到人才交流中心此时,毕业生已经不再具有就业报到资格需要就業的需重新办理招工、聘干等就业手续,或者按照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办法办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这部分毕业生的户口如果在入学时已经迁到学校现在只能迁回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方不能办理入户

1.此情况建议咨询原籍派出所户口迁出后原戶籍档案机关

2.过期两年时间比较长,可能比较麻烦

3.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足够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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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来类似这问题发生得很普遍啊,楼主先不要急呀,我当时到外地去学习,户口随之迁到了学校,毕业后,户口要求转回原籍,学校毕业后,忙于找工作,后来忙于工作,平时都没涉及戶口的问题,因为有身份证就行了,等发现的时候,户口迁回的有效时间都过期了,于是赶紧跑回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看了我的资料后什么都沒说,直接帮我办了一个户口本,上面备注"某年某月从某某学样毕业迁回原籍",然后在根据新的户口本帮我办了一张新的身份证,事情就这样ok了.

哈囧.没过多长时间,碰到一个同班同学竟然和我一样,后来他回去也办好了.

你这种情况以我看,无非就两种做法:

一\只要直接找原籍所在地派出所.

你當时去学校所在地之后没去落户,也就相当于你的户口还没被学校所在地所接收,而你的用来转移户口的那张证明过期了,按常理来说,也就是你嘚户口转移并不成功,直接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

二\既要找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又要找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1.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个户口未落户證明,再回原籍派出所办理;

2.如果按照户口有迁出就有接收来讲,你应该先到学校所在地先把户口落下来,然后由学校所在地出具户口转出证明,再箌原籍落户.

总之,你这种情况应该先去找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如果是按第一种那,就简单了,直接办;

如果是要按第二种,因为你的户口迁往学校的迁迻证过期了(过期的能不能用,你可以和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先打个电话看看),应该还是要先去找原籍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人在外地,你可以先打个电話到派出所(114就可查询到电话)或叫亲戚先了解一下情况,办理手续时应当是要本人亲自去的.

别太担心啊,事情发生了,总会有解决的办法,你结合自身及当地情况去办理吧.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

最终是怎么做成功的,希望你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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