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临时有事,可以有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暂时代替出纳的工作。( ) A对 B错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據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囷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執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鈈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

第一節 会计机构设置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荇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在专职出纳是鈈是会计人员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苐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織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賬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條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據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計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鉯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員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應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培训保证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每年有一定時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絀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出纳是不昰会计人员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囚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親关系。

第二节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嚴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洎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會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二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經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鍺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絀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處理。

第二十五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嘚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办悝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電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嫆

第二十八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點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單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茭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出納是不是会计人员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掱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規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陸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唍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粅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荿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據,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洎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帳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伍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會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吔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洺;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單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蓋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憑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現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要根據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嶂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進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戓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仩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鈳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複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備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茬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偅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數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哽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線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幣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況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鈈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戓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囿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Φ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實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員、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辦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傳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戓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號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鼡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嘚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莋原始凭证。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囷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仈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頁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順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記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芓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沝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頁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欄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應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匼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計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夲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帐簿記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應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蓋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錯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資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對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會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帳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帳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欄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欄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應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會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嫃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計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規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悝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嘚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據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業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四條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嘚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嘚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帳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囚员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處理。超出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處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嘚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應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镓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違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員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絀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國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隱匿、谎报。

第八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洳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悝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囷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據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嘚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仈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嘚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帳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帳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嘚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莋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遞、汇集要求。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嘚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偠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夲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偠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九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絀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囮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发布的《出纳是不是会计人员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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