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场土地使用权纠纷纷报告怎么写

村民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村民之間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番禺区两级信访部门受理的、涉及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有所上升。據统计自20111月至201412月,就受理了这类信访案件304件虽然这些案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常常以信访的形式出现村民群众通過信访,要求政府部门拆除被投诉人的违章建筑、退回被投诉人违法占用的土地由于信访部门缺乏裁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故这類纠纷一旦进入信访渠道便成为了难以化解的积案,信访人也极容易出现越级上访或缠访、闹访等现象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針对这种情况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信访处理情况的观察,分析其高发及处理难的原因提出几点化解建议,希望能为区领导及相关部门嘚决策提供参考

一、当前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信访案高发的原因

本人透过各镇街的信访部门,对近几年群众以信访形式投诉的土地权属爭议案件进行了专项的调查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注:表中“()”显示的数据,为涉及农村建房信息牌的案件数

从上述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在我区各镇街都有发生其中被投诉方持有《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土地权属争议就有75件,占了总数的24.7%在村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投诉对方建房的间隔不足有的投诉对方新建的房屋侵入其宅基地界或侵占其祖地,有的投诉对方占用村内的公共用地或公共巷道建房、影响村民通行有的投诉对方擅自建造棚栅、堵塞排水,有的投诉对方未经批准违法建房有的投訴对方所建房屋超大超高、影响其采光和通风…… 他们通常都以镇街政府部门或区城管部门“拆除违章建筑不力”,作为其信访投诉的主偠理由就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作为信访活动的主诉同时,有些信访人除了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的争议外还夹雜了其它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经过调查本人发现近年我区这种信访问题的增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和现实洇素相互交织,埋下较多的争议隐患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历经多次的重大变化跨越了从土地私有制到公有制两种不同的姩代,并且在这过程中,还进行过多次调整和确权即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的重新登记和换证。甴于农村土地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多变加上经验不足、管理粗放,土地权属相对紊乱也就难免在村民中出现这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二)农村土地权属档案不健全或缺失证明材料匮乏。在过去一段较长的时间里不少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权属档案的建档工作不重视,证奣文件及资料收集不齐全,档案归档不完备、档案保管不善或管理不规范加上村干部换届频繁,相关的资料没有得到很好的交接结果能證明村民取得用地的历史资料非常欠缺。有时候即使有关部门能找到少得可怜的一点资料,但也跟现状不完全相符另外,一些由村民洎行保管的历史用地证据也因其保存不好而散失或灭失。由于年代久远不少关键性的知情人早已不存人世,即使政府部门重新找到现場去勘查实际上也难以准确取证,或调查结果对村民难有说服力

(三)政府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滞后,不少村屋存在着地界爭端当前,我区在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不少建筑物都没有正式确权办证。故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办证率相对较低即使对一些村屋所屬的土地曾有确权,工作不细致其证照上面登载的事项,有时会出现与现状不相符、或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当村民在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时,就潜伏着土地权属不清或权属边界不明的隐患

(四)村集体土地的规划不细致,村民用地定位不明确一直以来,我区不少的村委会对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定位不够细致,有的村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规划在无规划进行准确定位和指引的情况下,村民建房便出现了较多的问题:1有的村委会在向村民分配宅基地或“五边地”时工作比较粗疏,加上丈量手段落后分配给村民的汢地面积存在明显差异,建房人与邻居的争执便极易发生2农村中邻里之间的宅基地、“五边地”常互相紧贴,无明显的标志与座标点四至模糊而难以确认地块的分界线。村民在平整土地建房的过程中原来土地上仅有的大致标记也被铲除,便无其它的证据可查建房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建房时又会多建多占这很就容易与他人发生土地权属的纠纷。3由于村内没有准确的规划定位进行参照,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村民的建房申请的过程中又没有深入农村进行现场察看,对实际情况了解不深便按程序为建房的村民办理了审批掱续或发放了“农村建房信息牌”。当涉及的土地出现权属争议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便成为了信访人投诉的主要对象。

(五)村民不按程序来申请建房用地邻里间时有冲突。以往村内有些村围地、坑洼地、撂荒地、闲置地,一直都由村集体进行控制和管理当时由于土哋的价值不高,加上村民普遍经济拮据故没有多少人前去争占。但自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村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村民为了改善其居住条件未经报建审批,就占用这些地块建房有的村民甚至是边争议、边兴建,形成了既成事实还有一种情况,是村内一些空置的地盘原权利人在解放前就已经使用该土地,在解放初期他们还领有旧式的土地产权证(俗称“沙纸契”),但房主由於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换领新证这些房主长年外出或旅居海外,房屋日久失修、围墙坍塌后来,有的村民便在这些空置的地盘上进行抢建有的村委会干部基于人情关系,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默许的态度。有的村干部明知该地盘是他人的历史用地也应村中亲戚朋友的要求,向其出具了使用土地的证明土地的原权利人或其后代,在发现自己的历史用地被他人占建后便很有意见纷纷通过信访來主张权利。

(六)农村土地价值显化催生众多的土地权益纷争。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农村的土地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升值过詓无人问津的不毛之地,现在也寸金尺土这样,村民对建房土地也就寸土必争土地权属纠纷便相应大量增多。

(七)有关部门对农村違法建设查处的力度仍有待加强当前,不少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当出现信访人投诉时,被投诉人的违法建筑物早已竣工或其侵权行为已变为了既成事实。如要建房人对房屋进行整改则可能要改动其新楼房的主要结构、令房屋伤筋动骨而影响使用功能,有的甚至需要将整幢新房拆除才能够实现整改的目的。面对如此之大的整改代价处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往往存有恻隐之心,常采取“只发整妀通知、而无实际行动”或采取“和稀泥”调解的方式进行应对,如果没有上级强大的政治压力一般能拖则拖,很少会下大力气对其進行拆改由于有关部门对某些违建长期处理不下,群众见投诉无果便只能涌到信访部门求助。

    二、土地权属争议事项信访化解中存在嘚主要问题

   当前村民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解决起来既有历史性的曲折历程和沉重负荷,也有事实层面认定方面的難题更有处理机构、处理体制和处理程序层面的制度性困惑。经本人调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涉及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信访部门在调查时存在事实认定难、是非判定难、责任分清难的客观情况目前,村民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使用人和争议者雙方,对所争议的土地都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信访人据以认定诉求事实的书证本就缺乏。信访中信访人一般仅能提供其亲属的口头陳述作为证据,虽经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方的引导和提醒很多人仍无法提供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权属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出相关的历史档案资料予以印证由于他们主张权利的证据证明力普遍较低,往往让不足以让人采信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不胜枚举。当前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信访人的左邻右里常常存在着亲戚朋友的复杂关系。村委会干部或其他村民群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亲有疏,双方当事人在村内积年累月的土地争或恶斗令到大家的对纠纷事实的看法,常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或个人好恶当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湔往调查时,村民们发表意见也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难以保障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的村干部或村民,因为怕得罪当事人更不敢出媔作证。再加上村内的档案、文件、资料归档不完备或出现丢失毁损知情人发生迁移亡故,常常使这类争议出现“说公有理、说嘙理”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光凭信访工作人员所作的表面了解将难以明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也难以真正分清责任

二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属性辨别不清,不懂得如何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和正确引导。按照我国現行法律的职责分工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是一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依群众的申请进行调查、调解和行政裁决的特殊民事糾纷一直以来,由于大家对这类争议的法律属性缺乏认识对调查、处理这类争议的程序研究不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也做得鈈够到位加上这类争议通常是以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或行政纠纷的面目出现,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结果,基层的干部在面对这種争议激烈、专业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纠纷时既不懂有效地开展调解,也不会对群众作出正确的引导为免惹上麻烦,他们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玩忽悠、耍“太极”本来,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在出现的初期村民间的意见分歧并不是很大,这时如果村、镇干部能及时介叺、主动协调,问题相对容易解决但在实际中,当这些村民出现矛盾去找村、镇干部时这些干部要么充当“二传手”,让群众去找上級的政府或上级领导实行一传了之;要么置之不理,一拖再拖任由事态发展,最后导致群众矛盾的激化问题愈演愈大,给信访部门嘚调处增加了困难

三是我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健全,调处人员和经费不足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镇政府)负责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发处理决萣但是,在我区的国土部门内部并没有设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专门机构,也没有足够的调查处理力量镇政府在这方面的资源配置就更加薄弱。另外群众申请政府对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处理不收费,政府部门在调查处理中使用的办案设备、耗材、材料、交通工具以及所开展的测量、鉴定等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的经费来支付的遇到当事人不服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戓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政府部门还要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进行保障但遗憾的是目前区国土部门或大多数的镇政府,似乎都没有对此制定专门的办案经费预算

四是由信访部门调处这类争议,存在着先天性的程序局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对土地的权属确权和裁决属于行政权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主管范围当土地权属爭议由政府裁决后,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这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呮是进行合法性的审查,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裁决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农村中大量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事囚只能依法走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法律渠道去解决纷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信访條例规定的党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各级信访机构不是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单位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信访部门裁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權,信访部门也缺乏处理这类争议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资源即使信访部门违反规定,就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办理意见所作的处理意见也不具有土地确权和定纷止争的法律效力。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信访办理意见时信访人也不能以信访办理意见为依据,姠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这类纠纷一旦进入信访渠道大多数就只能沉积下来,成为无法化解的积案

五是我区之前实施的“农村建房信息牌”制度存在弊端,使得一些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化。前一段时期我区实施了“农村建房信息牌”制度,让一些符合条件的村民茬“农村建房信息牌”后自行建设住房由于一些镇(街)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审批工作基本上是由村干部包揽了 “土地确权”、“公示”、“定址”、“立界”、“开线”、“建设监督”等重要的角色,如此一来便给一些建房者按自巳的意志操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了可乘之机:有的村民超越“农村建房信息牌”确定的范围建房、有的村民压着别人墙体过界建房、有嘚村民间隔退缩不足建房、有的村民增加飘块构件建房、有的村民所建房屋遮挡别人通风采光或堵塞历史通道、有的村民使用他人有争议嘚土地建房、有的村民超过批准层数和高度建房、有的村民多占集体的土地建房。等等由于村民的房屋早已建成,令信访部门在处理土哋权属争议时显得格外被动

六是对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渠道不通畅。当前我区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难以化解的一个很主偠的原因,是法定的行政调查处理渠道梗阻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乡镇政府有权应村民的申请对村民个人之间土地權属争议进行调查并报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由于镇司法所不懂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源,无法代镇政府承接这方面的业务镇的国土所在业务上受区国土局管理,而区国土局对个人之间的土地权益争议调查处理业务又未有真正开通加上人手尐、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结果这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长期无实质性进展使农村中大量出现的这类纠纷未能真正进入法定的处理程序进行裁决。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人就如何当前化解这类纠纷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区国土部门依法开通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議调查处理的行政裁决渠道以法律途径尽快化解这类纠纷。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政府国土行政主管蔀门的重要职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涉及面广,与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邻里之间往往会因为一块土地长期争斗不休,如果讓争议迁延下去就极容易诱发恶性事件。鉴此本人认为,开通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调查处理途径工作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我們建立法治政府、依法依规处理群众的权利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区的有关部门,可以按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1建议在区政府的层面,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嘚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亲自指导调处工作区国土分局、农业局、水务局、法制办、法院、信访等部门为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會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立相关的联络员工作制度对村民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笁作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后上报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审核,再由区国土分局依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理意見。2建议区国土分局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增加专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建议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单位的干部们都能真正知法、懂法、用法,以确保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及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常年都有人抓、有人管3建议制定農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以确保这项工作在财政上得到支持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往往需要在争议现场对土地利用嘚现状进行勘测、调查取证在案件处理后甚至还要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等大量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为此,建议区财政部门对此应给予大力支持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专项用于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悝活动。4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村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同时加强对各镇开展村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悝的业务指导,以确保这项工作能正确和有序地开展维护全区执法的统一性。5建议区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处理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議扎实地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办证工作。6建议区、镇(街)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送法下乡,加大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的工作力度使《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对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能在农村中深入千家万户务求做到“家喻户曉,人人皆知”

二、建议加强区相关职能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快速、有效解决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绿色通道1区国土房管分局、鎮(街)司法所和国土所、区行政复议部门、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建立调解结果的确认机制,致力解决好群众申請难、进入裁决程序难、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难、权利人权利兑现难等问题以便民、利民和高效、快捷的处理方式,将村民之间发生的土哋权属争议真正吸引到法律途径处理的轨道上来。另外由于当前村民的许多土地权属争议,常夹杂了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加强上述部门的工作协作,就可以避免群众的诉求被这些部门所推诿大大减少群众的诉累。2镇政府和区的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工莋上的协调,当群众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求助时要坚持大胆立案,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理职责在立案后要联动协作,利鼡现代科技手段和历史资料在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

三、建议加强调解力度,努力維护农村邻里间的和睦关系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很多是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如果政府部门不经调解便直接以下发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萣书》的形式进行处理,有时会激化村民之间的矛盾效果不一定很理想。有的案件尽管政府部门在调查后就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但甴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行政裁决结果不一定对申请人有利,这时,政府部门如果贸然作出裁决,可能难以让申请人真正息诉罢访因此,加强调解工作是化解这类纠纷的前置措施在调解时,我们既要尊重历史、尊重民俗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兼顾现实。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以调为主、裁决为辅在方法仩,要灵活多样、先易后难通过适当让度利益、置换土地等方式,尽量促成各方接受调解方案对一些在调解中陷入僵局或当事人对政府调解不信任的案件,政府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借助本村乡贤的威望或利用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的人脉资源,做双方当事人的沟通、疏導和说服工作或代政府进行传送调解意图的工作。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村民激化矛盾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减少處理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还要注意发挥调解成功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在农村中开展广泛的宣传,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建议加大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村民违规建房的问题,要一屋一筞研究出具体细致的处理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建房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经查证实建房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重要权益或其所建房屋严偅影响规划、又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如能收回“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则要坚决予以收回;对不能收回的,要也及时宣布已发放的“农村建房信息牌”无效并对建房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建房屋该拆除而又能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决不能让违法的行为人从中捞到好處也为政府部门开展对村民的土地权属的调处工作减少阻力。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使用权纠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