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办发[2018]63号文件)鲁0214民初6297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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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乃鑫,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志锋,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渻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饶和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安遼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玳表人:葛小磊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乃鑫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山東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志锋、饶和安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夲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2017年7月,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殘程度分级》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牛志峰的致残程度进行鉴定且本案被上诉人牛志峰在室外高空作业中的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应予查清。
綜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②审案件受理费100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牛珍平
审 判 员 刘 琰
审 判 员 袁金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玉霞
书 记 员 侯 钰
书 記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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