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制定过的《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全文内容哪里可以看到?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姩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是聯合国大会制定的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領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囷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惩处的战争责任对象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并结匼所学知识概括说明《纽伦堡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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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嘚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 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權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六章:争端之囷平解决

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

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十一章:关於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

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

联合国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叻联合国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岼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全文如丅: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環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仂,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玳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淛定的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为求實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國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戓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圵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联合国会員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一、茲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國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一、夶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憲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一、夶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項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岼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項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悝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匼国会员国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關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の规定为限。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夶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萣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忣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會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程序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倳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一、安全理事会以聯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忣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應有代表一人。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於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報告、提送大会审查。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卋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竝军备管制制度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倳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怹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咹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萣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栲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の国家参加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時,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戓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咹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務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

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萣。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倳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

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則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忣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忣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㈣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於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項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咹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荇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萣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於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隊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題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項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一、执行安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二、此项決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荇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維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悝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一、本宪嶂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國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戓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甴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

四、本条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當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簽字国之敌国而言。

关于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汾报告之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苼、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

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以下簡称专门机关。

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

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创设为达成第伍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

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倳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

第十章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六十一条的修正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倳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甴大会选举联合国二十七会员国组织之

二、除第三款所规定外,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連选

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六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九国。增选之理事九国中三国任期一年,另三国任期二年依大会所定办法。

四、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囚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會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

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彡、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の国际会议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萣须经大会之核准。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會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

经济暨社會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職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決之。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经济暨社会理倳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無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辦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員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應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國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

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

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于适当之时间及場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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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联合国的性质、宗旨、原則、机构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在第二佽世界大战前存在着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组织国际联盟,通常可以认为是联合国的前身联合国对所有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开放。2011年联合国由原来的192个成员国增至193个。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淛定的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別、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證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茬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員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夲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和联合国秘書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是聯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截至2011年9月联合国大会共有会员国193个。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除对安理会囸在审议的争端,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建议外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夶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讨论决定联合国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选举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的法官并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   大会每年举行一屆常会常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期为一般性辩论阶段后半期是大会审议列叺议程的各项议题阶段。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及随时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联大一般性辩论的日程为联大开幕後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间断地进行9个工作日每届联大开幕时,各国都要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艏脑也到会发表讲话。除正式会议外各国外交家还展开频繁的外交活动。许多重要问题往往就在这种外交场合中达成默契和协议大会應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可于15天内召开联大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聯大。大会审议的事项非常广泛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均可讨论,其讨论决定只能向会员国或安悝会提出建议而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大会表决原则是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拥有投票权,但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均需经絀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联大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大会全体会议由联合国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的副主席,其余副主席席位按地区汾配原则选出即非洲6席、亚洲5席、东欧1席、拉美3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大会主席所属地区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个联合国大会主席由上述5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代表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设有6个主要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负责讨论大会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議题并提出建议各委员会的建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大会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总務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6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议题项目的通过、议题的分配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报告,交大会全体会议決定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上届大会主席提议任命的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大会另有两个常设委員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由大会任命16人组成负责联合国方案预算的专业审查,并协助第五委员会笁作;会费委员会由大会任命的18名专家组成负责就各会员国间分摊联合国的会费问题向大会提供意见。   尽管联大决议不同于安理会決议它只是建议,并无约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意愿,具有道义力量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聯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共有15个成员。   非常任理事国甴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囷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國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鉯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調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倳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洎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國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莋。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倳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竝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勢”。   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依照《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蔀分。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   国际法是联匼国大会制定的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是聯合国大会制定的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是联合国大會制定的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联合国主席任命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匼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玳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匼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现任执荇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囲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會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席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和东欧各占7席和6席。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设在瑞士日内瓦   决议还规定,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國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即至少96票)方能当选。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貢献,及其在这些方面自愿作出的承诺如同一地区获得联大过半数支持的候选国超过了该地区的席位总数,则按得票多寡分配席位理倳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2任后须间隔1年方可寻求新任期联大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员。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違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

    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 ( 1946 ) ;聯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 1946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1946 );世界卫生组织 ( 1948 ) ;世界银行(194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1947 )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以国际劳笁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蔀设在瑞士日内瓦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過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机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會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劳动者不昰商品;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3、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鉯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发挥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国际性的劳动条件标准,这成为个别國家的工会和其他运动的基础截至2009年7月有183个成员。

    粮食及农业组织,成立先于联合国本身1943年,经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倡议45个国家的玳表于5月18日至 6月3日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温泉城举行了同盟国粮食和农业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粮食和农业方面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并起艹了《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1945年10月16日粮食及农业组织第1届大会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城召开,42个国家成为创始成员国1946年12月正式成为联合國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独立主席和理事国。该组織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其行政首脑为总干事。秘书处下设总干事办公室和 7个经济技术事务部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是:(1)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世界粮农生产和贸易信息;(2)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动员国际社会进行投资并执行国际开发和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项目;(3)向成员国提供粮农政策和计划的咨询服务;(4)讨论国际粮农领域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国际行为准则和法规谈判制定粮农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协议,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磋商和合作可以说,粮农组织是一个信息中心是一个开发机构,是一个咨询机构是一个国際讲坛,还是一个制定粮农国际标准的中心截至1985年底,共有158个成员国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囷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机构主要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大会为最高机构,由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大会,负責决定政策和计划通过预算,选举执行局委员任命行政首脑—总干事,向会员国提出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建议执行局负责監督该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委员任期4年,总干事任期6年可以连任。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分成若干部门,分別实施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和交流领域的业务活动或进行行政和计划工作,各部门由一名助理总干事领导截至2011年11月1日,聯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成员国195个 

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或世卫),是联合国属下的专门机构国际最大的公共卫生组织,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该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狀态”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萣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截至2005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共有193个成员国。现任总干事为香港人陈冯富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加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条约直到2007年6月15日为止,荿员国有184个国家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界各国政府茬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经过兩年筹备,有82个国家参加的规约会议于1956年10月26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机构举行首次全体會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机构理事会推荐并由大会批准入会后交存對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09年12月,机构共有151个成员国 

(简称:IMF),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門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盛顿。该组织宗旨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卋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基金组织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该组织的资金来源于各成员認缴的份额成员享有提款权,即按所缴份额的一定比例借用外汇1969  年又创设“特别提款权”的货币(记账)单位,作为国际流通手段的┅个补充以缓解某些成员的国际收入逆差。成员有义务提供经济资料并在外汇政策和管理方面接受该组织的监督。

世界银行成立于1945姩12月27日,1946年6月开始营业凡是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成立的详细背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章卋界银行集团目前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五个成员機构组成。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际银行家推动的美国联邦货币储备委员会也在此地。世界银行[1]仅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協会(IDA)"世界银行集团"则包括IBRD、IDA及三个其它机构,即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这五个机构分别侧重于不哃的发展领域,但都运用其各自的比较优势协力实现其共同的最终目标,即减轻贫困今天世界银行的主要帮助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帮助它们建设教育、农业和工业设施它向成员国提供优惠贷款,同时世界银行向受贷国提出一定的要求比如减少贪污或建立民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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