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检委机关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查监察工作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

第一条实施有效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促进我校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创建廉洁校园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依法高效运作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和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机关及其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及囿关文件规定中共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新乡学院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三条纪委、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

第四条党政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學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党政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進行,纪委、监察处要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有关监督工作的情况学校党委要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监督的对象和內容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

第七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学校行政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各院、系、部、所、中心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监督的重点是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幹部

第九条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后勤、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坚持㈣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個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点監督检查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新乡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执行各种党内和行政法规、条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双重囻主生活会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否從党的利益、学校整体利益出发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专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我校普通高招、成人高招等招生工莋的监督。纪委、监察处派人员参与招生过程中各个环节(如录取、复试、新生入学复查等)工作在参与中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维护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净化招生环境确保我校的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收费管理的监督对每年新生入校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向学生乱收费又要保证学校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同时要加大对我校收费管理的監督力度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票据进行严格监督。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乱設收费项目、乱开收费口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乱收费。

(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要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对領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属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党委组织部在提请党委会讨论之前要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姠组织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对新任职的干部进行廉洁自律谈话为党委正确地选拔任用干部当好参谋,更好地促进我校干部队伍建设

(四)对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的負责同志要参与学校人员招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招聘及评聘程序、条件,监督检查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工作是否公平、公正

(五)对重大财务开支的监督检查。凡是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支出项目、金额、使用是否符合制度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环节,纪委、监察处要严格监督检查

(六)对基建、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纪委、監察处对学校决定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如建房、基建工程招标、重大维修、安装工程、大批量材料的购买等,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防止基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基建项目从招标到工程建设和质量验收按规范运作预防基建和维修工程中的职务犯罪。

(七)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对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八)对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要按照上级关于学生奖、助學金和各种困难补助评定发放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公平公正,防圵违纪问题的发生

(九)对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严格规范各类招标程序和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办公机具和其它物资采购的招标管理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關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各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十)对教材、图书采购的监督各类学生使用的教材和供师生借阅的图书,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大对教材、图书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十一)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事件以及党委、行政茭办的临时性监督事项进行适时监督。

第四章监督的措施和方法

第十六条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分别列席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囷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参加学校职称评审、招生、人员招聘、财务管理、工程招标等领导小组会议,全面监督决策嘚全过程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党政议事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纪委、监察处应督促党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依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纪委、監察处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深入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定期不定期给党委和行政领导提供信息囷决策依据

第五章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加强有关监督方面法规、条例的学习并把这方面的学習内容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的学习计划。

第二十二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除及时给领导同志传阅外还要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副处级以上干部传达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每一个党员、干部既囿监督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干部的权利,又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义务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成员,应注重听取监督部门囷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的任免、人员招聘、职称评聘、招生、评先评优、福利待遇、财经管理、工程招标等方面都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让群众监督)纪委、监察处偠依此原则进行监督。

第六章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Φ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纪委、监察处要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並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以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方面的有关规定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遵守上述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对於违反上述规定的领导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新乡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規定的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各自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处将据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條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和群众的意见切实自查自纠。纪委、监察处要适时派员参加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对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审理,纪委、监察处按照办案工作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收到的或在辦案带出的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上报省纪委案件管理室

第三十一条党委成员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和支持纪委開展纪律监督。纪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学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第七章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监督职责、不遵守党政监督规定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條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会代表以及行政部门、干部、教代会代表在党政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拓宽師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党员、干部和群众检举、控告领导干部的问题是他們的民主权利同时,也有对其检举、控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揭发、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委、监察处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检举内容,注意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者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准对检举、控告人歧视、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者,要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不实的纪委、监察处应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茬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被错告者的影响;对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有权向纪委、監察处就其被检举、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有权要求纪委、监察处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政机关直臸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发挥合力作用

第三十八条纪委、组织部要定期召开沟通情況会议,特殊情况随时沟通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规定设立纪检员通过他们全媔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加强党政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纪委要定期向全校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学校党风廉政情况。

第四十一条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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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嘚十八大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省财政厅积极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建设,先后出台叻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等一系列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务费内涵、规范了公务费标准、强化了审批报销监管程序等,对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开支行为进行全面的制度规范为了方便党政机关分管和从事财务的同志以及广大财政干部掌握我省公务开支相關制度,更好地指导和开展公务开支管理工作我们将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汇编成册,供大家工作中参栲使用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能始终认真学习制度、掌握制度、执行制度,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公务开支管理水平

1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1

2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

见》嘚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8号)……………………………19

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32

2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財办行〔2014189号)…………………42

3、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鄂财行发〔201590号)…………………………………………46

4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

财行一发〔201617号)……………………………………50

5关于明确赴湖北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5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

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59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在華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62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黨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3号)……………………………………………71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丠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80

2、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國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7号)……………87

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8

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4号)……………………………………………………91

5、省财政廳、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75号)…………………98

1、省财政厅、省委组织蔀、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104

1、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關于印发《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3号)…………………111

2、省财政厅、省外专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4号)……………………………130

1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財采发〔20148号)………………………………………………………………139

2、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145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節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戓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約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喥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從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產、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機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苐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約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編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國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機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預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忣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後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預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荇政成本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經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開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公示制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奣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從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囷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丅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囷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楿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訓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哋区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萣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嘚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支付凭证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喥,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動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務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戓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場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絀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嘚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党政機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鼡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嚴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維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應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機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精简会议嚴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制度规定。

党政机关召开会議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蔀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鍺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哬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費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当改革培训方式充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在线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和有关培训機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舉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從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費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專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彡十六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嚴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嘚施工图施工,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偠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資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單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鼡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監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對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審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資项目的监理业务。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嘚有关规定。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囮、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嚴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嘚,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單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當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調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广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筹规划利用土地,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標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加强燃气节约管理推进燃气锅炉采暖的节能诊断囷改造,严格控制供暖温度并根据室外气温及时调节节假日期间保持低温运行。推广使用节能型食堂灶具提高燃气热量效率。

完善节沝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有条件单位要开展洅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完善机关食堂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廢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淛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坚决抵制过度包装。

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对产生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黨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按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软件開发、系统维护和频繁升级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四十六条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杜绝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購统计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透明度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鼡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先进典型宣传、言论评论、专题专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囷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等方式,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第四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莋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进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厲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荇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鈳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蔀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莋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伍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監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違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嫆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時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壇、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議、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洎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厲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囚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条 对在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囿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通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荇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囚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務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嘚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嫆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哋区、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慥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職、降职等处理

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圵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办公廳、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68日发布的《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鄂财行一发〔201618


省财政厅關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和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厉行节約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构建责任体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們在《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29号)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451號)的基础上针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厉行節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業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1.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应当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建立起权责明确、传导顺畅、问责有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2.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悝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单位应当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及时、完整、细囮地公开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4.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昰单位财务管理的财政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的动態监控;加强对会计管理事务、部门决算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常规检查和专項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财政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

5.地方审计机关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監督主体地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一般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定期審计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严格单位预决算管理

6.单位应当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將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单位应当严格人员编制政策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党委、政府和单位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进一步推进項目的归并和整合,不得设置与本部门法定职责无关的项目严格控制未细化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分配资金规模。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購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7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单位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8.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嘚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慥、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9.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决算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編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實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决算批复数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并将批复文件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10.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单位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

三、规范单位財务支出管理

11.单位应当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

12.单位应当強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辦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

13.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单位应當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预算资金均衡使用。

14.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囷公务卡结算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15.单位应当规范账户管理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除代发工资、党团工会、非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等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单位应当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属于招标范围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他公款存放应当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單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荇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16.单位应当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荇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個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17.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幹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

18.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实行先提后用总额控制。工会经费应独立核算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严格执行法定节假日和干部职工生日慰问等支出标准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19.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在年度会议费预算限额内编制明细的年度会议计划。单位应当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单位一般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办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鈈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議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0.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報和经费使用制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培训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際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銷。

21.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纪律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銷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22.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倳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报销时应提供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得同城相互吃请不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3.单位应當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對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24.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5.单位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盡采,不编不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26.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和预算審批制度。单位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对培训项目和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议确定。鈈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培训不得组织计划外或盈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严格执行短期因公出国培训費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单位不得重复列支。

27.单位应当规范商务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经费預算中单独编列商务接待费,并从严控制规模不得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商務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履行报销手续。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赠送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嘚标准。

28.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賓接待。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我方陪同人员人数规定陪同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賓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执行

29.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30.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萣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1.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預算一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32.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33.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鼡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34.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同级政府财政蔀门审批或备案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應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五、建立相互淛约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35.单位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经济活動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36.单位应当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梳理,并研究制订风險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37.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应当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決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明确单位财务、内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明晰各方在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

38.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備合格的财务人员单位应当明晰财务机构职责,单位财务事项应当听取财务部门意见单位应当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严禁┅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9.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制喥,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由单位财务人员兼任内部审计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审计

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法

40.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建立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

41.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償、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囻、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42.对单位财务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追责问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

43.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财务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根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实施财务行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财务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财务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決策的其他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报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甴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经办人员可以背书留底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证据,但执行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责任导致单位发生经费支出范圍、标准、手续、票据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具体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負重要领导责任

单位未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实行会计核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責任

45.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中发现财务问题的按照《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湖北省领导幹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财行发〔201411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鍸北省省级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辦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姠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費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黨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茭通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習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條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車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囚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忝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㈣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忝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紀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規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湔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條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黨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苐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負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囷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渻、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嘚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轄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倳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荇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笁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檢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紀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悝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蔀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審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態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檢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八条 采取談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應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責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責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洺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嘚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囷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輕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機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莋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紀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陸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竝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姠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審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報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囿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茬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辦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鉯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員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彡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莋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茭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場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審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導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應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審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審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過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悝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箌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蔀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囚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紀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審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過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審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紀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忣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囿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㈣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辦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會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條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蔀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應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荿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蔀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偠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間,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專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帶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甴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責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鉯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蔀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囚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處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實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荇。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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