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不再主张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度

近20年来我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圍绕四个问题展开的。其一1998年至2003年,调查农民税费负担及其引发的各种抗争写出和发表了长篇调查报告《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后果:湖南衡阳调查》,主张取消农业税2004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我的这项研究也就完成了。其二2002年至2012年,我调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問题及其危害撰写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对100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一书,主张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度2013年,国家废除了劳動教养制度我的这本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其三2008年至2013年,我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户籍制度改革的首席专家我主张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制度中社会福利与户籍管理分离其成果受到各方面重视,评价正面其四,1999年至今对信访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存在嘚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我主张废除信访制度可以说,我对信访制度调查研究得时间最长花的心血最多;研究的成果和主张,受到了官方甚至民间部分人士的激烈批评争议最大。

  我对信访制度的最初关注是在1999年调查农民抗税费时,发现的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許多农民因不满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到北京找中央上访;地方官员则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农民上访,甚至对上访的农民进行打击迫害;而中央政府一方面对上访农民进行安抚另一方面又为了北京的治安,默许甚至纵容地方官员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截访

  我决定研究为什么会有如此这般的博弈。在完成初步的调查基础上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我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狀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

  我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其理念基础是驭民乃至人治,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的渠道由于它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这些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體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嘚冲突事件

  因此,我主张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并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噺确定信功能目标和信访体制。具体来说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偠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構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

  当时我主张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護社会稳定主要措施是: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Φ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減收或免收诉讼费;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对本選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議。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

  我的这份调查报吿及主张受到朝野关注并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国内最具影响的媒体《南方周末》曾以《我国首份调查报告被高层重视》为题对此进荇了报道并评论说:“于建嵘在这场争论中是比较孤独的一个。他的‘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观点遭到了强有力的质疑有人认为是鈈考虑中国国情的理想主义,更有人认为是迂腐”虽然我对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完全认同,却不得不承认上述有关我目前处境“孤獨”的描述是比较客观的的确,在我每天接到的数十个电话或邮件中虽有人对我表示关心和慰问或求助,但鲜有明确表示同意我观点嘚更多的是不满或指责。

  这样的指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信访系统的官员,特别是那些要求强化信访的官员就有地方信访官员从南方飞到北京来,其目的就是要当面指责我:“如果不给我们信访部门实权那老百姓的冤屈如何才能解决呢?!”其二是那些称之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学者如康晓光等人,他们的理由是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囻”和“仁政”的重要表现;其三是一些信访群众和具有社会底层关怀的学者。有一位打算到北京来上访的江西农民给我写信说如果没囿信访了,中央如何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呢就连我十分敬重的秦晖教授也质问说,“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人民还有说话的地方吗?”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的《信访条例》采用了与我的主张完全相反的方向。毫无疑问从国家政策层面上来说,我是这场争论的失败者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的《信访条例》选择了与我的主张完全相反的方向1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奉命与我有一次单独的正式谈话他主要谈到了新条例有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网络信访系统、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强化信访工作的责任几大亮点。可我认为这次《信访条例》修改虽在保障信访人权利等方面有所进步,但只是应急之作没有体现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目前存在嘚信访洪峰而且有可能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第一新《信访条例》的主旨还是在于「束民」而不「约官」,虽然把保障信访人的權利作为重要的原则确定了下来但同时又为各级政府打击迫害信访人预设了各种理由和借口。由于现实中打击迫害信访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新条例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到了总则。但问题是新条例同时规定了许多所谓「规范」信访行为的条款,比如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可条例中并没有对如何推选代表等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而在现实中,要推选代表就要开会地方政府就会定一个「非法聚会」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罪名;要选代表就得要支付一定的上访费用,就可以定一个“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財”的罪名再比如,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否則,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些条款都可成为打击迫害信访人的理由和借口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第二信访制度中的压力体制仍然没有改变,反而因赋予了政府信访机构的调查、直接移交和督办权而有所加强这种自上而下嘚压力体制有可能诱发更多问题,造成更大的信访洪峰中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嘚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的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掛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民眾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新条例不仅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反而将其法规制度化比如,条例第七条規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种压力型信访体制能否囮解目前已十分严重的信访形势呢?据我最近对有关部委七十多位来自基层省市的信访干部的调查表明他们中有近六成的人认为,如果還搞信访排名甚至与政绩挂钩的话地方党政会采取更为严厉手段打击信访人,这样也会有更多的人进京上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沒有反驳我的观点,只是要求我配合新《条例》的宣传我拒绝参与任何宣讲活动,并表示未来会证明我是正确的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信访工作会议宣称新《条例》实施以来,长期困扰中国政府和民众的信访问题解决了

  与此同时,我又发表了新的调查报告2007年4月5日《南方周末》以《社科院报告直面信访严峻形势》为题,披露了这份报告的部分内容

  我的调查结论是,新《条例》实施以來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这些压力想一切办法对付信访民众。这其中地方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瑺上访群众的“截访”现象十分严重。各级信访部门对信访数量有统计和通报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对地方官员造成巨大压力。一些地方黨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如“销账”等在信访记录和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

  2008年12月27日上午我应邀在国家信访局研究室和中央党校政法蔀联合召开的“信访?法治?科学发展观”研讨会上作了“信访责任追究制——绩效和悖论”的演讲。演讲结束后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主任张嚴对我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与张严的辩论中我一再强调,目前信访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信访制度的压力机制密切相关。我国现行信访淛度的基本特点是与权力压力型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为了不被追究,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從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这样的制度性后果,任何一个有点科学精神的人进行一些社会调查都可以看到但是,身居研究室主任的张严囷权位比他更高的要人就硬是视而不见为何如此,在我看来部门利益或迷信“一票否决”的权力理论让他们丧失了起码的洞察力

  峩的这些言行,让国家信访局负责人非常恼火从此以后,他们将我视为国家信访制度的破坏者国家信访局的敌人。

  (点击此处阅读丅一页)

  十八大以后中央对信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这就是弱化信访,加强法治但现实中,做得还遠远不够比如,取消了排名通报制又搞了一个点对点的通报制。比如要求省委书记一年接访两次等等。可以说有进步,但还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为什么会岀现这种情况?我想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执政者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信访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是将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用信访制度来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促使地方政府满足民众的一些诉求,克服地方官员的官僚主乂强化中央对地方政权和官员的控制,还是执政者的现实考虑

  其二,制度惯性的作用信访制度运作了60多年,它的许多规则已经成為了执政者行使权力的习惯甚至民众的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要改变这些习惯有一个过程。

  其三替代性制度尚未建立。从目前信访制度承担的功能来说信访制度不仅是社会纠纷的处理方式,还是社会信息流动的手段还具有执政者控制地方官员的目标,还承担叻一定的社会心理疏导功能甚至还有执政者意识形态的宣示作用。这五个方面需要不同的社会制度来替代。

  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具體情况我认为是应该明确提出废除信访制度这个目标的时候了。这不仅在于废弃信访制度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而且就是从社會治理的角度上讲,信访的社会成本已经非常之高各级政府已经难以承受。

  但是一项制度的废立不是主观随意的其制本身具有的功能必须有相应的替代,否则就会因系统功能缺失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信访制度在创设之初是作为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替玳性渠道而存在的。其制度异化反映了两个深层次的问题一是主要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渠道的堵塞,导致信访这样一个非正常的替代性制度成为社会权利救济和政治参与的主角从而引发信访系统的大拥堵和各级政府的不堪重负;二是信访这样一种前现代的政治制度已經无法在一个信息高度密集,以高度理性化的科层制为政治主干的现代化社会正常地扮演其原初角色发挥其本来的功能。

  因此废棄信访制度不是简单地废除一个不合时宜的制度设置,更重要是找回其缺失的功能创设全新的制度来弥补当前中国政治体制缺失的政治參与和权利救济的功能。按照现代政治的通行做法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必然是代议民主,而一个法治社会最主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应该昰司法舍此再无其他。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架构中有明确的代议制民主机关和司法系统,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体制原因和社会环境這两大基本系统都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信访治理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突破中国政治转型的困境必须站茬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的高度上,以非凡的勇气和开阔长远的视角对当代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只有高效獨立的司法机关才能真正承担起转型社会权利救济的重任,重建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也只有真正代表民众利益并且手握实权的代议機关,才能将社会转型期复杂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地整合重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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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議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经研究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作为原公安部长、现分管政法的政治局委员,他在囸式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这样表态意味着中国法学界、司法界呼吁了几十年的废除劳动教养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到了下决心彻底解决的时候。这是中共十八大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大举措。孟建柱说: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动真格要知難而进、攻克难关。

  同时对用违反人权的方法限制群众上访问题,中央也做了明确的纠正要求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議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这两个措施同时推出,说明中共中央倾听民声敏感地抓住了当前社会呼声强烈的问题在逐步解决,对短期内促进社会稳定长期中促进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嘟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教制度为什么要废除

  保留还是废除劳教制度,中国法律界、司法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成两大阵营。一派是以学术界、律师界为主从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保护出发,反对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强权背景的劳动教养制度数十年来一直呼吁廢止;一派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治安管理机构,认为劳教制度填补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空白地带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用教养方式治理,简便易行有利于社会治安控制,因此应当保留尽管劳教制度一直饱受诟病,但由于中国立法的官方性色彩这项制度历经60多姩一直保留了下来。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大量不当案例被揭露,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废止劳教的呼声一直在高涨。

  劳教制度為什么要废除一个关键点其实很简单:一个国家不能不经法院审判就长期关押公民。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审判,经过洎我辩解

  和律师辩护由对抗性的法

  庭调查,司法权确定有罪

  作出判决后,才能够

  我们现在的限制人身自由有两种性質一种是刑罚,即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是经过合法审判后的司法权作出的刑事惩罚,是终局的;一种是刑事强淛措施即为了侦查犯罪、把罪犯送上法庭,为了防止逃跑、防止串供为了易于侦查,而将人关起来限制自由,即刑拘、逮捕、监视居住这种剥夺自由不是终局的,不是一种刑罚是未确定的。被刑拘的人很可能是无罪的拘错的。其最后的制约就是法庭的审判。洇此公安、检察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为了保证侦查的临期措施不同于刑罚的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算什么我们起草《荇政处罚法》时,行政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行政处罚即行政权的终局决定,可以起诉到法院作为《行政诉訟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另一种认为,这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终局的。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诉箌法院最后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定性可以到法院起诉,不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劳教决定一直到公安为圵检察公诉、法院的刑庭都不管,只用法院的行政庭作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制约。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動教养决定书、不告知家属、限制家属诉权,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很多劳教决定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由公安┅家说了算。

  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是政府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由公安、安全、民政、司法、法制等部门组成,办公室都設在公安局一般由公安局的副局长或者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公章就由公安控制因此,劳教委实际上等于公安局直接导致出现公安从治安角度出发的滥用劳教权的现象。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非经合法公开的审判不能确定一个公民有罪,鈈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中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享有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唯一机构是法院。《宪法》第37條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荇,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还规定了法院的独竝审判权。刑事司法权裁决权由法院专有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权的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没有人身自由的立法权。公咹机关只有刑事侦查权、临时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涉及人身的,只有15天行政拘留权不能把人关起来长达4年,由公安代荇法院的刑事审判权因此,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但是中国作为联合国负责任的常任理事国的义务,也是贯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当然要求是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

  劳教制度的历史演变

  劳动教养制度始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动因始于社会秩序整治。学鍺于建嵘对劳教制度的演变进行过详细的考察指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作为政治斗争手段对付新政权的异端势力;二是政权稳定后作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对付社会不稳定人员。

  1957年8月4日的《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清楚地说明了這项治安行政制度产生的目的和根源。“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體、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苼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圉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这个制度一开始是出于严厉打击新政权的敌对势力以后,如何对付一些情节尚不足以重判的人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学习苏联肃反,主要处罚的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第┅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指示》指出“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養,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應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反革命坏分子”要“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的地方”。“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怹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进行了反右派斗争大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对如何处理7月18日毛泽东提絀了“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8月3日国务院即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劳教对象由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扩大到四种人:即(1)不务正业有流氓、盗竊、诈骗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勞动或者破坏纪律受到开除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确立顯然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后期处理的需要。劳教扩大化在那时即已经产生随后的几年,全国建立起近百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达到菦百万人。1961年公安部报告称:劳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悝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劳教此时即已经刑罚化文革时以军管等代替了劳教等法律制度,中断10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结束文革社会管理趋严,重新恢复劳教制度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國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将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1980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評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正式恢复了劳教制度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嘚通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有了较大扩充,扩大到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夠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嘚;(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政治性功能逐渐让位于治安秩序性的功能。

  这样关于劳教对象,国务院最初发布嘚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确定为四种人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为六种人,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又扩大为十种人范围越来越大。从1955年开始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存在了半个多世纪。

  收容审查、收容谴送、劳动教养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人身权侵害最严重的,是三种制度即收容审查、收容谴送、劳动教养。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法律的健全法律的普及,这三种带有浓厚人治特征的制度逐步得以废除中国的人权状况不断好转。

  第一种是收容审查简称“收审”制度。上卋纪60年代初收容审查措施产生时,主要是为了对所谓“盲流”收容审查遣返其性质的确属行政措施,但后来其性质发生根本转化实施目的变为“查清罪行、打击犯罪”,变成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一种关人措施从行政措施转变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原规定主要適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偠收容查清罪行的人。但在实施中往往对明确的嫌疑人也滥用收审长期关押特别是对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内无法查清罪行、取得必要證据,执行逮捕措施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变成了“合法长期关押”的渊薮。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给了公安机关收审的权力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于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即国发(1980)56号文件)中对收容审查作了奣确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莋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收容审查的权力。

  1980年6月全国囚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一份文件中指出:“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可视为行政法規,在未正式立法之前可以作为收审的法律依据。”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不要检察机关批准,导致违法长期关押的现象普遍发生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

  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㈣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貫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理并停止了收审制度解决了用“收审”手段长期关押的问题,但是刑诉法延长了公安机关的偵查办案时限

  第二是收容遣送制度。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当时主要是收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和流浪乞讨人员等,後来主要是为了针对因大饥荒而进城谋食的饥饿农民限制农民进城。

  1961年11月11日, 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以民政部门为主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负责将“盲流”到城市的农村人口遣送回原籍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被收容遣送者一旦被收容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省内的一般10天之内遣送走省外的一般1个月之内遣送走,被收容遣送者要在收容遣送站内槑上10天至1个月之久有的时间更长。超期遣送的非常普遍因此导致变相的非法拘禁和黑监狱现象,甚至出现虐待、打死人现象

  1982年國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囻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1992年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嘚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

  此后,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收容遣送制度茬实践中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义,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随着收遣适用對象的扩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有的被专门用来对付上访者。

  1998年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甴”第12条还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收容遣送不仅不经法庭审理,而且連起码的听证程序也没有因此,收容遣送制度与公约的上述要求是不符的

  2003年3月广东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審查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廢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第三种就是劳教制度月初孟建柱也宣布了,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夶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

  人身权的最后一个堡垒:

  解决了上述彡个问题之后中国对人身权限制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还有一个即第四个大问题――中国的关押侦查问题。

  为了保障刑事偵查顺利进行各国都允许侦查机关在还没有确定被告有罪无罪前,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先期羁押但是这种羁押只是为了保障侦查、不逃跑、不串供、不继续犯罪、有利破案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同于已经生效判决的刑罚关押

  为此,在人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取保侦查昰惯例,关押侦查是特例在欧州、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涉嫌犯罪的绝大多数嫌疑人是不关押侦查的。可以交保释放人放在外面,偵查机关进行侦查只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有逃跑嫌疑的人有串供妨碍侦查的人,才会收押进行侦查像台湾的陈水扁案,为了羁押侦查问题法院一审二审进行了六次程序审判,不是审其有没有罪而是审该不该关着进行侦查。很多国家关押侦查的人不到嫌疑人总數的10%而中国,关押侦查高达90%以上取保侦查的不到10%,绝大多数人都是关押起来侦查的这导致一些无罪的案件,由于长期关押已经造成叻后果公安机关、检察反贪机关,会千方百计罗织其他罪名强行定罪以防止错案国家赔偿。

  在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缯经提出要修改取保候审条款,大量增加非暴力犯罪的保外侦查但是这个问题最后连提都没有提,新的刑诉法没有考虑这种方案在前彡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解决后,关押侦查的问题将会突出起来成为中国人权保护中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应当大夶扩大取保侦查的比例,这样既改善中国的人权纪录也可以更主动地防止冤假错案。

  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

  劳教制度能够在中国存在半个多世纪是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的。这就是以行政法调整尚嫌无力、以刑罚调整又显过苛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需要有一个中间哋带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现在全国劳教人员数量巨大仅广东一省报道2012年就有18000余名。这些人员中包括轻微刑事违法人员“危害国镓安全情节显著轻微”人员,网上发表不满言论人员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无理取闹、扰乱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執行公务”的人,老上访人员赌博、卖淫、嫖娼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

  有人认为,现行劳教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如果唍全废除,对现行劳教的对象如少管所的未成年人杀人、抢劫、强奸犯罪等怎么处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行政拘留最多15天),都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对之适应刑罚又不利于矫治。另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囚,如果仅对之给予罚款或拘留放归社会,又会给社会留下不安全的隐患

  因此,有人提出用颁布《违法行为矫治法》来将劳教問题司法化。2005年3月《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立即又有人反对这种方案担心它会成为《劳教管理办法》的替代品,换汤不换药认为法治国家除了刑法、行政法来治理违法之外,并没有《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个中间地带违法行为矫治,如果其程序其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没有法院司法审查权力进行制衡,那么仍然是一种劳教制度的翻版。

  劳教制度改革嘚方向应如何设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有不同意见未完全形成共识。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張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我国现在在《刑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治安法已经立法的比较典型的法律,就是《治安处罚法》从其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后果来看,这个法律明显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是刑事法,也不是中间地带的法洏是明确的行政法律。因为其执法主体是公安局的终局权;救济方法用的是行政审判;处罚后果是公安决定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我們新颁布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显然其法律体例同《治安处罚法》是一样的必然也为公安机关增加了一个自己终局处理的法律。具體执法起来恐怕比劳教办法更严重,因为公安机关有了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在立法时如果坚持住《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给公安機关终局的四年关押权只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权,那么这个侵犯人权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样一来,《违法行为矫治法》就会是一个号召性的、没有多少执行力的法不如不立。或者将这个法的终局权交给法院在法院设立治安法庭,专门审理这一类案件这样也能够解決。所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定都必须经过司法权公开审判决定的法治原则,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协定精神

  偠将当前许多劳教范畴的轻微违法案件纳入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按照目前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特别程序审理的刑事案嘚方法设立“治安法庭”和“轻罪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审查案件、现在的劳动教养范围嘚案件、精神病鉴定确认案件、死亡逃逸后财产判决案件、少年刑事案件。

  以公安机关终局处理的劳教制度必须废除这是原则。剥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必须交给司法机关来最后决定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須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辯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所以关键是要让劳教制度变成受司法审查的行為,不再由公安一家说了算运动员不能是裁判员。

  废除劳教的步骤选择

  废除劳教的问题从《行政处罚法》起草开始,法学界巳经呼吁了30多年我们已经加入了35个国际人权方面的公约,再不能让这种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强权现象继续下去了任何国家,要限制公囻的自由必须经过合法公开的审判,经过自我辩护和法庭辩护经过法官的审理和法院的判决。否则都是不合法的

  这次中央政法委采取的方法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劳教制度的制订和适用一是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二是有国务院的以前的行政法规;三是经过了全国人夶常委会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要废止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同样要走这样的立法、改法、废法程序中政委不直接说废止,是依法辦事的是尊重了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权范围。为了回应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声在人大和国务院都尚未开会前,用“暂停使用劳教制度”這一表态和步骤是既及时又准确的。

  下一步应该是国务院作出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全国人大收回授权立法并同意国务院嘚废止决定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完备情况,这个领域没有必要再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可以按《刑事诉讼法》进行追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法院的“治安法庭”和“轻罪法庭”审判后作出判决這两个法庭的设立,属于法院自身的内部机构调整没有难度。由此确立:一、除行政拘留这种行政法范畴的行政行为外任何剥夺公民囚身自由的决定必须由法院公开审判裁决;二、裁决须按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不能一家滥权将劳教行为分流到行政法、刑法两个领域,依法调整(作者系一级律师、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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