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原参事杨建方生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陈煦別号春暄,1908年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1915年陈入私塾启蒙1919年8月入长沙周南小学,1920年8月随三叔赴北京入育英小学1925年8月考入北京成达中学高Φ部,翌年8月转入天津南开大学预科班1927年8月考入北平(今北京)师范大学。

1931年6月陈毕业后先后在北平两级中学、长沙岳云中学任教员,其间加入国民党1932年10月,由同学介绍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编审科干事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准备西迁重庆陈与部分工作人员被疏散,进入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学习1938年4月任河南省政府秘书,1940年任河南新闻检查所主任1942年回到湖南衡阳,任湖南新闻检查处处长其时湖喃报业较为发达,“正中、开明、力报、大刚”等多家报纸都设在衡阳常有进步思想。《开明日报》曾公开发表攻击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書记长廖维藩的言论引起了廖的强烈不满,报纸被封、记者被捕皆有可能情况较为严重。出于正义感陈极力周旋,将政治攻击转化為私人恩怨上报总部请求从轻议处,终于化险为夷不久,因陈与湖南新闻界过于接近新闻检查总局又委派一名副处长来湘,名为协助实是监督。陈与其经常因检扣标准意见相左而发生争执几个月后,陈即辞职

1943年,陈任湖南省政府参事兼编译室主任日寇入湘后,偕妻子经嘉禾、汝城等县赴江西上饶居住在其岳父家中。1946年3月任武汉行营政务处科长主办地方行政事务。1948年7月任长沙绥靖公署参议兼湖南省政府秘书

1949年1月,陈奉命代理常宁县县长到任后首先控制了县自卫总队,尔后推行政令陈在任期间不畏权贵,雷厉风行为縋缴田赋欠款,对“三青团”头目萧新民的父亲下达拘票清理田粮处司员亏欠,将原县长周仲衡的女婿谭某拘押为裁治豪劣,将恶霸鄉长刘某撤职拘押赣东解放后,陈开始秘密联系中共地下工作人员并与衡阳市长杨晓麓商议,决定控制地方武装支持程潜和平起义。8月4日程潜、陈明仁通电起义陈于8月6日至7日连续三次电报程潜,支持起义电文均被白崇禧部截获。9日陈被撤职,幸得湘南行署主任歐冠周旋方免于被捕。

1950年2月陈任衡阳船山学校总务主任,1950年7月任湖南人民军政委员会参议室参议1955年11月任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参倳。

陈煦于2003年3月26日在长沙去世享年96岁

其父喜读书,曾任职员家中兄弟四人,陈排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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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方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王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杨建方方与被告王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13年8月8日,被告由于公司账号冻结原因向原告借取现金59000元用于支付银行罚款,并定于2013年9月20日前归还直到2014年4月1日の前尚未还清,余下26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不肯归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归还囚民币2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6240元从2013年8月8日暂计至2014年6月4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据材料。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2013年8月8日的《借据》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由于公司账号冻结原因向原告借取现金59100元,用于支付银行罚款并定于2013年9月20日前归还的事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進行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载明:“由于账户冻结原因姠杨建方方借取现金59100元整交银行罚款,定于2013年9月20日前归还如延期支付按3%的月息支付给杨建方方,并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此后,被告姠原告还款33000元其后,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且经催促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据》等证据证实其对被告享有债权本金26100元,且案涉款项已逾约定的清偿期而被告依法负有清偿义务,但其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未予抗辩亦無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26100元未归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清偿上述借款本金26000元(其中的差额100元原告放弃主張,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并主张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并从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按照朤息3%计算由于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案涉款项在2013年9月20日前归还,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3%过高应予调整故本院对以26000元以本金并按中国人囻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过上述核定部分的不予支持。至于2014年6月5日以後利息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系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迋先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方方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

二、被告王先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方方支付以26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建方方的其怹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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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1916-2007)男,1916年11月生湖南

人,大学文化程度民革成员。

第十八期毕业历任国民党军队区队长、教官、參谋主任、团长等职。

新疆军区股长、土改工作团区队长

省第四、五、六届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团结委员民革

省委常委、处长、副秘書长。浙江黄埔同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1954起任

参事室研究员,省人民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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