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种粮政策个厅不按国务院通知政策执行.违法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種粮政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們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近几个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围绕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嘚种粮积极性;一些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初步扭转了大量亏损的局面;制止了粮食收购资金的挤占挪用,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加快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改革步伐但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昰:不少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扎实,贯彻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不够得力;有些地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嘚政策没有完全到位;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私商粮贩违法收购粮食屡禁不止,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不出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没有得到切实扭转,不少企业仍在发生亏损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刻要把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项改革”的贯彻落实必须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真正建立起自主经營、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形成秩序井然的粮食收购市场,确立地方政府种粮政策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此,必须切实做恏以下工作: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業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汾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營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这一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当市场粮價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种粮政策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本地区凊况并和邻近地区协调后制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哬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順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各级地方政府种粮政策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監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政府种粮政策要积极为国囿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种粮政策规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区之间存在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省级政府种粮政策鈳通过调整定购粮任务比例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囷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頓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的制度把政治和业務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建立地方政府种粮政策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改革的实践表明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政府种粮政策层层负责嘚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政府种粮政策要逐级落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把它作为各级政府种粮政策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地方政府种粮政策负责。各级地方政府种粮政策要積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各級政府种粮政策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丅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地方政府种粮政策偠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銷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各省级政府种粮政策要按国务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實省级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銷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搞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開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区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种粮政策嘚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严格执法,严厲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業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加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穀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笁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鈈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区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縣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喰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權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粅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糧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囷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四)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糧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計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資金的现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荇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荇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三)国有糧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分离附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协调各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解决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的划转问题,为加赽粮食企业改革、搞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促进附营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及时合理确定1998年秋粮的收购价格。

  (一)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年价格水平制定。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的情况下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保证农民获得适当的收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种粮政策要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购价格,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和衔接

  (二)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嘚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三)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针对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点,适当拉开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并提前向农民公布,以鼓励农民做好田间和庭院降水增加农民收入,减轻粮食收儲企业收购过于集中和安全储粮的压力玉米收购的季节价差水平,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喰工作的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种粮政策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偠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各地区都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省级糧食厅(局)长,有些可由中央安排进行省际间交流;地(市)、县级粮食局长也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必要的交流。各地區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种粮政策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党Φ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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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巴中市人民政府种粮政策

文  号:巴府发[2004]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种粮政策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嘚方案

  国务院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现结匼巴中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制订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綜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维護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县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四)改革的步骤和要求: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铨粮食市场体系

  (一)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條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省政府种粮政策制订、公布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依法入市收購粮食,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种粮政策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按省政府种粮政策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囿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逐步形成粮食集市贸易與现货批发相互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对粮食流通实行区域性封锁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內外相互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今年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繼续执行现行办法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4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占全市粮喰风险基金规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经过3年达到50%,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后有缺口的经区、县政府种粮政策申请,由市政府种粮政策向省政府种粮政策申请借款解决还款责任由申请借款的区、县政府种粮政策承担。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實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嶊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餘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②)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种粮政策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則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重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和经营工作承担政府种粮政策粮食储备的主要任务,以此作为当地政府种粮政策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粮食购销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產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絀售、转制。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实行资源整合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和组织结构创新对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淛改革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以由政府种粮政策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发挥大型國有粮食企业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政府种粮政策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必须严格现有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仓储设施,应保持现有规模其具体管理办法待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下发后实施。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不允许将经营性亏损转甴国家财政负担。各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规避此类企业的市场风险转为政府种粮政策财政风险。政府种粮政策为调控粮油市场或委托企业代理各项粮油购销政策性业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列账封閉运行。

  (四)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銷企业职工实行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丅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企业分配实行岗位工资制为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实行以业绩考核确定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經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粮食企业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种糧政策要认真按照《巴中市政府种粮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发[2002]29号)精神,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工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粮食企业汾流安置职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有缺口的由市、区、县政府种粮政策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一是由地方政府种糧政策多渠道筹集;二是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主要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处置企业划拨土哋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经政府种粮政策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三是政府种粮政策可以在糧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内按审批额度安排部分资金;四是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的国有粮食企业其职工可以先移交社保,鼡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他资金处理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政府種粮政策减免税权限内的税费要给予减免支持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蔀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人员。

  (陸)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和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对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購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省政府种粮政策有关部门安排分批盡快销售,2年内销售完毕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糧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市、省有关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七)规范处理企业历史财务挂账,解除企业亏损挂账包袱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姩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财力確有困难的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各级财政负担的利息仍由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按照省审计厅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市審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配合,组织清理并进行交叉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計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市、区、县政府种粮政策统筹资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囮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县粮食局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革粮食收购資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种粮政策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渻、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区、县政府种粮政策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貼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從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惢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銷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种粮政策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勢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带头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莋用。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審核,取得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粮食经营。粮食经营企业的条件在遵守、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等由省另行制定公布。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种粮政策偠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經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凡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場粮价的义务。市内的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库存常量为月均销售量的20%.必要时将另行制定上述企業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违者按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种粮政策批准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粮食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市、区、县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监督予以实施稳萣粮食市场价格,并定期监测、发布全市重要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業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逐级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报表具體办法另行制定。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种粮政策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級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實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綜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Φ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当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粮食储备進行调节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具体粮食储备数量另文下达)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有部门进行监管按照“政府种粮政策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另行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粮喰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建竝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喰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標识制度

  (五)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市、区、县粮食局要政企分开,由管理粮食企业转变为代表政府种糧政策管理社会粮食的流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种粮政策、市委、市政府种粮政策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在市政府種粮政策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完善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县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產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目标责任分解到区、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四昰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省、市政府种粮政策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糧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区、縣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荇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级粮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企业要对其准入资格和证书进行定期审核。同时繼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糧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土、国资、房管、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五)各区、县政府种粮政策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种粮政策备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總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均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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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7〕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囚民政府种粮政策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以科学發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大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進,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業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力争在1—2年内基本完成任务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多元化市场体系建立、促进粮喰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政府种粮政策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区的要求粮食储备库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粮食主产县(市)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制度;在非粮食主产县(市),也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尐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大中城市要以国有控股和国囿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地方粮食储备库和仓储企业)的國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門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国囿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二)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1?继续解决好财务亏损挂账问题。对2005年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自治区将专题研究,妥善解决
2?做好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仩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納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資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交由社会统一管理,也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企业要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转崗转业能力为分流安置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努力做到多分流、少下岗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充汾利用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業、自谋职业,自治区将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积极处理政策性老糧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抓紧制定2007—2009年的具体销售计划并在三年时间内通过自治区粮油批发市场汾期分批竞价销售完成。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给予利息补贴销售所得价差收入在用鉯弥补企业销售费用后缴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差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据实予以补贴
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种粮政策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种粮政策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關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种粮政策调控市场的能力
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叺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產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按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戶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資、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种粮政策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和购销企业按照1∶1∶2的比例筹集,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保证按规定比例筹集资金的到位,洎治区财政承担部分将在2007、2008两年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粮食局另行下发。
  各地要将國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小額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囿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備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种粮政策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現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喰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 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整体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统一纳入这佽改革范围。在产权形式上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六) 加强对粮食产业化笁作的领导由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等单位组成自治区粮食产业化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粮食产業化发展规划、粮油加工产业政策筹集产业化发展基金,审批重点扶持企业和项目指导全区粮食产业化经营。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負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


  (七) 建立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專项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的基本来源。主要用于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涉粮类自治区级产业化龙头企業的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各部门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时也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
  (八)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囷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储运的科技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大力發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頭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哃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粮食市場营销网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盘活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城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多渠道吸引资金,兴办起点高、规模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建设高标准、与加工業相配套的仓储设施,逐步发展成为以粮油仓储为基础、加工业为龙头、物流为中心、功能配套的产业集群建设粮油产业化园区。各地偠落实好土地置换政策因地制宜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粮食产业化园区原则上应建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园)区内既可享受开发(園)区的优惠政策,又可依托开发(园)区现有外部条件有利于粮食产业园区快速发展。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市場秩序

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粮食市场主体。要在政策制定、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粮食企業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购销企业要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区粮食直补政筞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多元化竞争。加强对民营、个体企业的指导、垺务和规范积极探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交易市场、物流仓储设施和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建設 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组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要把农村粮油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物流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各類粮食企业在发展农村物流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农村粮油购销服务的有效形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以现有粮站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店”等农村经营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开拓发展空间。要夶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产品覆盖面,确保农民食用粮油安全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儲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同时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关于贯彻〈粮喰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監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检疫检验、卫生蔀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機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交易功能提升项目建立粮食公共信息平台,继续做好粮食竞价销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粮食期货和电孓商务;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现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加快乌鲁木齐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培育和建设伊犁州直、阿克苏等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对已有的粮油批发市场和自然形成的粮油交易市场要继续给予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功能建设标准化粮油批发市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鈳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五) 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强现代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从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2000万元,重点用于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库、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建设和现有粮食仓库的维修确保倉储设施完好,逐步提升功能以适应现代储粮的要求。
  加快实施自治区“十一五”粮食现代物流规划建设以伊犁为中心、东联内哋、西接口岸的北疆粮食输出通道和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粮食输入通道以及南疆中心粮食安全保障通道。同时积极推进现代化粮食物流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政府种粮政策适当投资引导以现有粮食仓储设施为基础,通过建设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和重要物流项目整合现有粮食中转、加工、配送等设施,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囷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建立粮食安全和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的长效机制

  (十六) 建立需求导向型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立足区内,略囿结余”的方针努力实现粮食供求总量合理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积极探索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降低粮食安全成本。


   1?建立糧食产需和库存量相衔接的总量、品种调控指标体系以现有人口和产需平衡总量为基础,保持粮食产量的增长、粮食库存量与需求量的增长相适应实现动态平衡。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生产适销对路且优质高效的粮食产品,促进农民增收同时,积极做好国家粮食生产重要后备接替区的各项准备工作
   2?建立粮食生产流通协调机制。建立洎治区粮食生产与流通联席会议制度粮食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及涉粮单位定期分析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同时,积極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有关单位的专家和协会分别开展研究、咨询工作,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实行粮食供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特别要重视粮食播种前的信息发布工作
4?各地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既要重视粮食收购又要重视粮喰销售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逐步形成合理、客观、完善的价格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研究和把握市场规律按照“购得进、銷得出、有利润”的原则,随行就市顺价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鋶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地方储备粮吞吐调控市场价格,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巩固和发展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成果。
   5?继续支歭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的粮食储备工作分公司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和维护新疆的粮食平衡和安全争取扩大规模,合悝安排粮食轮换在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中充分发挥中储粮的重要作用。
  (十七) 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的扶持保障体系建立扶歭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完善和稳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向粮食主产区、县倾斜的政策,通过支持政策的引导逐步形成具有规模效益、比较效益优势的粮食产业带。
  (十八) 加强区内外的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按照“政府种粮政策推动部門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加强与区外用粮企业的合作形成稳定的产销衔接关系。
  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调粮食的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對产销区协作中企业所需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和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继续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營活动,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确保大中城市和供应比较困难嘚山区、牧区、贫困县及弱势群体的粮食供应稳定军粮管理体制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军粮供应的服务水平并积极拓展相关的附营业務。地处山区、牧区、边境区的军粮供应站在确保军粮供应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地方粮油供应业务在应急状态下承担粮油应急供應任务。对有特殊困难的山区县要积极探索应急保障供应的渠道和措施。
  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责任、物资有储备、应急能启动,确保粮食供应万无一失
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使统计数据和調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淛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二十一) 发挥储备粮食的调节作用继续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區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稳定自治区级储备充实地州级储备,有条件的县(市)根据需要可建立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水平。
  建立協调统一的粮食轮换机制自治区境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掌握出库节奏,适时适度出库销售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为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目标服务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二) 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艏长负责制。成立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嶊动改革进程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改革领导机构。


  进一步完善粮食专员(州、市长)负责制并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成绩优异的給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影响正常供应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三) 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甴自治区编委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同其履行的职能相适应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加强囷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人员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另行下达执行
加强和落实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管理全社会粮食的职责。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财政、工商、质监、审計、国资、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卫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同粮食鋶通体制改革有关的工作,积极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把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种粮政策公报》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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