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繳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門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稅 |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 |
纳税人(实名认证鼡户) | |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 |
1、网上办理在线填报;2、窗口办理以单位名义备案需加盖公章,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保持一致。 | |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 |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匼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
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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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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