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有何要求

本规程对生产厂房内外场所的工莋照明有以下要求:
(1)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2)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 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3) 在工作地点应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的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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