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企业正师级退休享受的待遇是否享受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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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sogou_ad_width=980;2017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调整标准
2017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调整标准
  2017年军队退休干部的标准工资有多少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军队退休干部工资调整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  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给最辛苦的人、牺牲奉献最多的人——人民解放军涨工资,无疑是一件让人欣慰的好事情。而这,正是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悉心关怀和深切厚爱,利于激发官兵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利于提升军事职业比较优势,更好地吸引和保留人才,为改革强军提供优质的军事人力资源。  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决定从日起,调整军队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奖励工资制度。这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着眼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顺利向纵深推进的有力举措。  这次调资,主要侧重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完善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与地方公务员调资同步。这次军队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奖励工资制度,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均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参照地方省市做法规定,在增资水平、调整项目、执行时间等方面,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二是收入水平调整步入新常态。经批准,军队建立相应的工资定期增长机制,规定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这次工资调整就是落实工资定期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准着军队工资增长向制度化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三是工资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后,军队干部基本工资占比由35%提高到40%,与其挂钩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业复员费、住房货币待遇等对应"水涨船高"。当然,党费也会增加。  提高工资标准。干部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632元,主要是提高军衔工资和职务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排职由月人均1528元调整为1926元,增加398元,职级越高,增幅越大。士官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358元,主要提高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一级军士长基本工资由月人均3896元调整为4870元,增加974元;下士由月人均1094元调整为1353元,增加259元。同时,离休干部、退休干部、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工资或津贴也有相应提高。  完善奖励工资制度。此次调整,干部奖励工资由年人均3545元提高到9053元,增加5508元;士官奖励工资由年人均1804元提高到5783元,增加3979元。  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制度。保卫监管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各级保卫部门、军事监狱、看守所专职从事保卫和监督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450元至850元不等。纪检巡视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军队纪检监察系统和巡视机构专职从事纪律审查、军政监察、巡视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350元至750元不等。  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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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热门话题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94]财社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
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随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愿兵。
  二、增加离休退休费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按同职级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具体标准见附1。
  1988年9月底以前离休退休的执行地方原高教、科研、卫生、工程、文艺等一至六级的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附1明确对应的军队干部专业技术等级一至六级,增加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休的干部,离休费按离休时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
  (三)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干部,退休费,职务工资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龄工资每年1元)全额计发。退休干部中立功受奖的,在高原、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等级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原按基本工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调整为:军龄工资全额发给,其余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比例重新确定。
  (四)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志愿兵,比照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见附1。原按工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调整为:军龄工资全额计发,伙食费标准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比例重新确定。
  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志愿兵(士官),退休费,军衔等级工资,按退休干部职务、军衔(级别)工资计发比例和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退休志愿兵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工作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等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按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驻西藏地区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军龄工资,由现行的每年1元调整为2元。
  三、执行军人职业津贴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执行军人职业津贴,具体标准见附2。
  四、现行补助补贴的归并和保留  (一)离休干部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助、粮油煤价格补贴、福利补助费,一部分并入离休费,一部分予以保留。副团职以上离休干部的166元补助补贴,并入离休费56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正营职以下离休干部的164元补助补贴,并入离休费54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
  (二)退休干部的各项补助补贴,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由原来按安置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调整为按照军队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入退休费的标准为,副团职以上56元,正营职以下54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
  退休干部的补助补贴按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后,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补助补贴。1993年10月后已享受的予以冲销。
  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631号)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已分别并入退休费和保留的福利补助、伙食补贴中,从1993年10月起停发,此后已发的予以冲销。
  (三)有些地区离休退休干部执行军队规定的补助补贴标准,副团职以上超过166元的部分,正营职以下超过164元的部分,并入离休退休费。
  (四)离休退休干部除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并入离休退休费和保留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标准外,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的1979年起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增加的生活补贴费,1988年军队干部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工资。从1994年1月起,并入离休退休费。
  离休退休干部的防暑降温费、房租补贴(原住房补贴,下同)、政府特殊津贴、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生活津贴,离休干部的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荣誉金、1至2个月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部分离休干部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发的每年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从1994年1月起,以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五)退休志愿兵的各种补助补贴,并入退休费18.5元,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1985年工资改革增加的生活补贴费,从1994年1月起,并入退休费。防暑降温费、房租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地区津贴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地区津贴,均统一执行军队的规定。现享受地区性补助的人员,暂按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地区性补助数额计发,待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出台后,再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六、审批手续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休费、军人职业津贴等待遇,由所在地政府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5、6、7)。
  职务等级不明确的离休退休干部增加离休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参照附3确定。
  七、经费开支  这次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所需经费,1993年10月至12月增加的经费和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1994、1995年的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经费,从军费开支;由总后勤部分年度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从1994年1月起(其中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军人职业津贴和伙食补贴经费,从1996年1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随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亦按上述规定办理。需武警部队开支的经费,由武警部队分年度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
  八、其他  (一)1993年10月1日以后逝世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可按照本办法调整生活待遇,并按规定补发有关经费。  ......志愿兵退伍后在地方退休能否享受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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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诉求:参照企业干部解困标准落实
阅读&33598&发表& 00:00:18
我们是全国范围转业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志愿兵(士官)【以下简称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服役期间,我们作为部队的技术骨干与部队干部一道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 转业到地方后,在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矛盾,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我们与军转干部一样工作与生活都遇到了很大困难。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下发了【人发2002】82号文件和【中办法2003】29号文件(详细法规附后),切实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现在在职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是以他们所在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基数,企业在岗排、连、营、团、师级军转干部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增加生活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是以所在省(市)上年度全省(市)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为基数,企业退休排、连、营、团和师级军转干部在此基数基础上每月再分别增加生活补贴。【人发2002】82号文件起到了使企业军转干部不因经济体制改革而失去生活保障的重要作用,是党和国家依法妥善安置安置转业军人的具体体现。但同为企业工作的转业军人,【人发2002】82号文件的适应对象却不包含企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因此,我们的生活困难问题至今未得到合理解决。【人发2002】82号文件下发后,我们一直坚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反映,强烈要求该文件应适应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但诉求至今未果。各级地方政府对此答复是只能同情和理解,因中央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乱开口子。国家有关部门的答复是会向中央汇报,要我们回去耐心等待。这一等就是十多年!国务院退役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额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七十六种干部职务陆续改由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要在不断完善集中交接办法的同时,逐步参战专业干部安置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这将有利于志愿兵转业交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号文件】(详细法规附后)对转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级别调整、服装制式、探亲休假、探求路费报销、困难救济、家属随军、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优抚等均规定按干部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详细法规附后),第5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实施办法》(详细法规附后),第一条:实施范围中的第(三)款: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愿兵。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详细法规附后):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该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拨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拨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民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给予保留。《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以上文件规定充分证明了企业军转志愿兵服役期间发挥了同部队干部一样的作用,做出了同样的贡献。部队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文件均适用部队志愿兵。部队志愿兵转业到企业工作,主要集中在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正式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关闭、破产时期,很多人转业即失业。在部队虽是技术骨干,到地方后所掌握的技术不尽适用,就业、创业困难。志愿兵在部队服役都是十几年或二十几年,转业时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子女上学、老人就医、住房问题等一系列的困难比企业军转干部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转业志愿兵上访已成为了突出信访问题,地方各级政府为应对上访经常采取非常正常手段对待部分上访人员,上访人员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怨恨越积越深,特别是受周永康的影响,政法系统少数不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着手做工作,一味对上访群众采取打击手段,将人民群众有意推向党的对立面。在全国因上访导致无辜被追刑责或受治安处罚的大有人在。从【人发2002】82号文件可以看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及时出台是因负责安置转业干部的原国家人事部认真听取了企业转业干部的意见,调查了解了他们的生活状态,如实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了汇报。而负责安置转业志愿兵的国家民政部却没有做这些工作,从【劳社部发2007】17号文件就可以看出民政、人社部门一直在把转业志愿兵当退伍义务兵对待,可见其官僚作风有多严重。正因此导致本应按企业军转干部同等解困政策解困的我们,被无情的排除在政策之外。综上,全国企业志愿兵请求下发补充性文件,明确规定【人发2002】82号文件的使用对象含企业转业志愿兵(士官)。我们将继续发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转业志愿兵泣血呐喊”,点击最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查看)转载文章时,请注明出处!为防止失联和封号,请添加备用号:雄狮捍卫(微信号:xiongshihanwei),长摁下面的二维码即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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