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盛华与福州乾人服装制衣厂老板对员工讲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盛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 律师,由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英, 律师由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翠婷实习律师。
原告温盛华与被告追索劳動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温盛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囻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萣如下:
诉讼费9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5元;财产保全费88元)由温盛华负担。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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