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农田土地证过期怎么办被村里卡不发给农民怎办

有一栋房子建在半山腰果园旁边,是由村里开发农田签了指标盖的。当时村里签了很多指标盖了很多房子。土地_百度知道
有一栋房子建在半山腰果园旁边,是由村里开发农田签了指标盖的。当时村里签了很多指标盖了很多房子。土地
一栋房子建在半山腰果园旁边,是由村里开发农田签了指标盖的。土地是自己的。这样的房子如果遇到拆迁政府会怎么赔偿。当时村里签了很多指标盖了很多房子,当时规划三层后来盖了四层。没有土地证
提问者采纳
如果属于政府征收土地的房屋拆迁,仍然会按省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就是说虽然办不了房产证,但是有了当时的指标政府还是承认的是吗?那请问第四层是属于违建吗?到时会有赔偿吗?
未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第四层属于违章建筑。
嗯,听说到时赔偿金额会小一点。谢谢你哦!
不用谢。所建设的房屋只要没被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拆除的,在政府征收土地房屋必须拆迁的,仍然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偿款。
那如果买了这样的集体所有土地到时拆迁会不给赔偿吗?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好像不能非法买卖的!我现在很纠结昨晚一夜没睡就是害怕买了到时后悔莫及!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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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买了农村宅基地,过户时被要求加价,怎么办?
七八年前,家里在当地郊区和两户农民签订合同,购买两块农村宅基地。当时签了买卖合同,除了双方签字外,还盖有所在村子的章和村长的签字。现在政策变化,据说可以办土地证了,但是听说没有那两户人家的签字不能转户。现在那两户人家要加价几十万才签字。我查了相关的法规,根据现在的物权法,达成房屋实际买卖事实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转户。不知道是不是真是这样?如果是,要有哪些条件。
(有完整的的证据表明这房产是我家自建,并且这些年一直在收租,证据链应该是充足的)
期待法律人答疑解惑,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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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刚前几天听和我家相识的律师说,附近另一个村现在改建,那边的政策是,按实际买卖事实来判房子归属。那是不是意味着,之后如果有类似纠纷,也依此例成为惯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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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非常复杂,在理论上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在实务中处理的方式也是各地不同,所以很难一言蔽之啊……
就一句话嘛,小产权房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明确一点,你办的肯定不是土地证,我猜测是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应该是村里上报,县市里面批准发证。
按照法律或者政策来说,你是不能办这些证的,但是村里的事,村长说的算,如果能找到村长,把你的户口弄到他们村,其他事情就好办了。
如果不行,我建议拖着,拖下去对你比较有利,因为政策在变。
现在,准备全国推广确权,发证,试点地区可以进行宅基地抵押贷款。这在几年前是不可能的。
再下一步,宅基地抵债贷款,全国推广,试点地区,会怎样呢?
我猜测是宅基地买卖,可能不会直接自由交易,但是肯定会超出本村的范围,因为,宅基地抵押之后,肯定有还不了款的,银行又不是傻瓜,肯定会把宅基地拍卖掉的,有些地方甚至规定,银行拍卖的宅基地,本县都可以买,这不是变相的自由交易了?
5年之内,会有地方试点买卖,范围肯定会超过村,10年之内,城里人去农村买块宅基地不是梦。当然那时候,值钱的宅基地估计也被政府占的差不多了。
江苏某县级市国土局前公务员来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提到了法律层面的规定,确实《土地法》上写的很清楚,宅基地不得出让或转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答主所在地(江苏省其他区县情况不了解)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不反对、不支持“。你买卖?可以!你转让?也可以!你们可能觉得ZF这是懒政啊,明明违法的事情怎么没人管啊?!!!对啊,就是没人管。所以,在答主工作的国土所所在镇,就存在很多买卖宅基地的情况。但是,宅基证上的名字是不给改的,新证也是不给办的。农村想建新房,必须是旧宅基证跟建房申请表上的名字一致。就这一个规定,卡死了买宅基建新房的可能。那你说,那我不申请直接建可以吧?这就是违法建筑,只要有人举报或者被我们巡查发现(顺便提一句,现在国家对这种农村非建设用地建房查的很严,江苏苏中南农村又有N多有钱人,所以违建遍地,经常看到地籍科或耕保科的科长跟着局长被叫到市政府谈话.........),停工罚款是少不了的,是否拆除就要看你所在位置以及违法程度(你说你在高速旁边建一个四五层的别墅,这不是给国土局上眼药么?!)。那你说,我不建了直接买来住行了吧?当然可以,但是卖宅基地的一般家庭条件比较差,房子自然比较破,而买宅基地的一般是家庭条件比较好,对自己现在住的不满意,想住更好的。你说你花个10K-100K买几间破瓦房(还有可能是要倒的瓦房),这不是有病么?!综上所述,你宅基地可以买,我不管。但你想建新房?门都没有!所以,你看,ZF只是懒,但并不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本人实际经验,题主面临的问题其实在当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也确实比较难搞,主要有这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土地性质问题。虽然题主在问题中说的是买了两块宅基地,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多数没有审批的实际情况,还是请题主确认一下究竟是不是农民的宅基地,有没有经过审批等情况。否则,若是基本农田等非建设用地,就像
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什么宅基地和房屋都不用提了,全部属于违法建设,题主估摸着要吃不了兜着走。 二是土地权属问题。首先我想对几个概念说一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实行土地的,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我国的所有土地法律上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和集体,也就是惯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因此,请注意,我们无论是购买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在农村的宅基地上自建房,你对土地都是没有所有权的,有的只是使用权,只不过区别是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在我国谈什么土地所有权都是没意义的,使用权才是实际的存在。再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如果这两块地是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话,根据国土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第二条中的第三点:“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张榜公布…”的规定,所以要申请宅基地,必须是该村的村民。题主一家应该是城市居民,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很遗憾,也就对这两块宅基地没有使用权了。三是房屋权属问题。即使这两块土地确实是宅基地,地上的房屋也是题主一家出资建设,房屋的权属还是不属于题主。因为两块地上的房屋应该是没有办理过任何规划或者国土等部门审批程序,即使有肯定也不会有任何题主家人的名字在上面,相当于出钱为他人作嫁衣裳。虽然有证据证明是题主一家出的钱,最多也就是估计退钱了事。但是,事情总是要解决的,况且是花了这么多钱。根据现状实际情况,还是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想想办法的:一是解决掉土地的性质问题,若是非原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那么得想办法转成宅基地。这就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了,只要不是耕地,且建房户符合条件,问题应该不是很大。当然各个地区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还是要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二是解决房屋权属问题。为什么只谈房屋不谈土地,因为土地权属问题不用想了,根本没有解决的办法,土地使用权的转户在现在的法律环境下是不存在的伪命题。至于房屋的问题,建议题主重新拟定合同,可以将原来的土地买卖合同变成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将付给村民的钱当做借给对方的,并在合同中约定以两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再通过一下公证什么的可更保险一点。这么一来,即可以摆脱掉买卖土地的问题,二来宅基地虽然不能转让,但是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买卖或者抵押的,法律可以参考《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里面都提到了农民出卖住房的情况了。最后,这些措施能不能操作完成就看题主的能力啦。PS:十八大说要赋予农民财产权,要农地入市。未来,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是大势所趋。确权就是办土地证和房产证,这个已经是如火如荼地进行进行中了,特别是浙江地区。流转即是在确权之后,家庭农场这么火热,非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是可以预见的。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中国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村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村村民之间流转相对比较容易,(合同条件成立即可)但也需要在村委会报备。如果不是同村居民之间的流转,比较复杂,还要看宅基地流转后的具体使用目的,不能用来建商业住宅楼等……
作为一名国土局工作人员,在我们这里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98年以后即使是同村村民之间的买卖,国家也一概不予办理宅基地证,这是我们的底线,谁也不敢触碰。请你参考,小心付钱,搞不好钱付了,证还是办不出来、
一楼说的很好了,法条列举的很详细!预计未来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宅基地也是如此!去年我们那去了一批拿着相机拍照的,对村民所有房屋进行登机,即使是在原有耕地上自建的房屋也会给登记了,意思就是以后不追究了,但是从去年以后未登记的宅基地是不合法的。还有一个说法是以后村里划分的土地归自家所有,不再动地(意思是家里有女儿嫁出去或者儿媳儿娶进门都不会再减地或者加地,新生儿也没有地了)。会发放土地证,土地以后可以买卖了。。。题主尝试不足,可以租地,但是之前买卖的地是不受法律 保护的。估计你建成了房屋那也是小产权房。
农村户口的来说下亲身事例。我们那边要买某个村的宅基地只能把户口迁到那个村子,不然转让无效。答主的那个村长签字很令人怀疑,感觉是村长违规操作。我们村的前支书背着村民把300亩庄稼地租给别村的人种树,钱进了自己腰包。我们集体上访之后,村长把钱吐出来,下台,租地的那几户的树直接被土地所有权的村民砍倒拖回自己家,损失自理。全是亲身事例,也不懂我们村自己有没有违法的地方,题主感觉下。
上面这么多回答,就没一个引法条的。有些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来说是常识,但对普通人来说就未必。上个法条,直接断了题主的念想不挺好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解释: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就是XX村委会,这个组织享有辖区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负责将其发包给农民进行耕种或建房),也就是说,不是农民个人所有。不是农民个人所有,那么农民就没有权利将这个土地卖给你。集体有没有权利卖呢?看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解释:看到没,只要是用于非农业建设(含住宅),这个土地就不能出让、转让、出租给其他人。所以,即便村集体决定把地卖给你,这个决定也是违法的。那么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呢?继续看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根据这条规定,区/县的国土部门是要来没收违法所得的,对于村而言,要收缴卖地的所得;对于你家而言,是要没收这么多年你家向租客收取的租金。其次,房子是要被拆除(违反规划)或被没收(符合规划),不管是被拆除还是被没收,你们家都是没有一分钱补偿的。最后,对于村集体和你家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8条,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内)。总而言之,题主,[蜡烛][蜡烛][蜡烛][蜡烛]========================分割线============================有童鞋跟我说,有的小地方国土部门是不管的。我想说,我是律师,法律就是我的武器,你让我不谈法律,谈乡土人情?抱歉臣妾做不到…………而且,即便是小地方,不保上面不会来查,一旦查到,那可能就不止回收、罚款这么简单了。你没看到我上面引的法条最后还有一句叫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再分割线============================楼下有童鞋说,未来改革的方向可能是让题主这样的交易合法化。我想说的是,不会。我们国家的土地政策一向是趋于保守的,土地是国之根本,土地制度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导致宏观经济的大波动,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点。在现制度尚能较为有效运转的情形下,中央没有理由来动土地制度。不信?我给你粘贴一个:“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习·近·平这些话是什么意思,还看不出来吗?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的,不可以对外买卖的。题主给的信息貌似没有提及是否是同村一说。若是同村买卖也就合法了,但是具体手续还是要参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另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另一案的判决对以后的案件是没有拘束力,说白了就是题主你说的那个案件是不会成为你起诉时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的。最近在复习司法考试,印象记忆,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现在政策变化,可以办房产证了」——还有这种事?是光房产证吗?土地证呢?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对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对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一是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 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是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是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六是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国土部门与建设局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是加强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管理。建议所有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不仅要实行网上审批,还要把登记发证的审批资料全部存入电脑里面,并实行乡镇所与国土局共享,做到及时快速查到土地用户的详细信息,以免重发;在土地证备注栏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严格把关杜绝让那些人钻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卖、出租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还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国土部门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我们要把通过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农民节约集约用地,建宅基地尽量使用空闲地或旧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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