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乱收费不合法,为什么卖淫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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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借款、乱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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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互联网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则该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企业发生的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业务为:   1、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2、企业取得了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中,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要求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号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号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需注意的是,这项规定是依据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需有专门的用途而出现的。同时,应满足如下2个条件:   一是这类收入必须用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   二是批准级别是国务院,由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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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地方不合法收费罚款一律取消
不合法收费罚款应一律取消
李克强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地方决不能打“小算盘”、搞“小九九”
  据新华社电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编制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发表讲话。他强调,要做好政府改革这篇大文章,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李克强说,中央政府改革是上篇,地方政府改革是下篇,要整体构思,通盘考虑,上下贯通,把整篇文章做好,更多释放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我们把转变职能作为第一件大事,紧紧抓住不放。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政府高效协调运转。对于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李克强说,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要民意为先、舍利为公,有敢啃“硬骨头”的勇气,义无反顾、一抓到底。同时,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他最后强调,要加强基层政府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关心基层干部,为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切实保障,特别是不能拖欠工资。
  ■ 链接
  “简政放权效果超出预期”
  目前,国务院已取消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简政放权成为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成效不断显现。
  今年以来,全国各类企业登记数比去年同期增长25%,其中民营个体企业增长37%,带动了民间投资以23%左右的速度增长,社会投资和创业热情迸发,经济出现稳中向好。加快改革与调整结构叠加的效果,超出人们预期。
  ■ 焦点
  【职能转变】 地方政府决不能搞“小九九”
  李克强要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要重点抓好“接、放、管”。
  接,就是接好中央下放的审批事项。中央明令取消的,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市场、社会,不得截留。
  放,就是把地方本级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特别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应一律取消,决不能打“小算盘”、搞“小九九”,防止“上动下不动、头转身不转”。
  管,就是把该管的管起来、管到位。
  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克服随意性,着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创业“火”起来。对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尤其是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
  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付出承受不起的代价。要加强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保住基本、补上短板、兜好底线,促进社会公正。
  【机构改革】 中央部门不得干预地方编制
  李克强指出,地方机构改革要着力搞好“控、调、改”。
  控,就是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调,就是调整优化机构编制结构,重点强基层、强一线,转变“头大腿细”现象。
  改,就是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机构编制潜力,满足事业发展需要。中央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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