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退伍兵落下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有何待遇

> 优待抚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农村户籍或者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2、有原始病历或者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3、《退伍军人登记表》或者《退伍证》原件上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活。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退伍证》、《退役登记表》;
2、申请人服役期间的原始病历或者医疗结论证明,需加盖人武部档案管理印章或者部队医院病历管理印章;
3、近期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所做的《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
4、所在村出具的申请人患有慢性病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5张。
每周工作日
市民政局:2721910。张店区:2869855,淄川区:5282039,博山区:4110245,周村区:6195403,临淄区:7220219,桓台县:8160086,高青县:6959189,沂源县:3251656,高新区:2341852,文昌湖:6886536.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退伍证》和在部队致病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核表》,并签署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级审批。市民政局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无特殊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区县。对不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残疾等级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
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报告意见,连同本人有关材料和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4、申请人提供原部队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病历档案必须盖有病历档案室的印章)和因公受伤证明材料。
5、提供两名证明人的材料,同时,要附证明人所在户籍地的村(居)或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件复印件,证明人必须是第一现场目击证人。
6、伤残等级鉴定书和本人户籍所在地评残公示书。
7、申请人的退伍原始证件(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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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本人持《退伍证》、《户口薄》、身份证和本人档案因战因公致残的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对退伍军人提供的评残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评残条件的,为当事人开具《伤残医疗鉴定介绍信》,并同鉴定机构进行预约,确定退伍军人的伤残鉴定时间;
3、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应通知当事人,对达到伤残等级的,连同评残的其他材料整理后,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调整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残疾军人本人认为残疾情况加重,与原残疾等级不符的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残疾军人证》、《残情等级鉴定表》、原评残档案材料。
每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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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调整伤残等级。
2、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3、区县民政局认为符合调残条件,为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4、区县民政局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调整残疾等级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区县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民政局审查。
5、市民政局对调整残疾等级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调整残疾等级登记审批表》签署区县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厅审批。
伤残人民警察评残
《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上述范围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战致残: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致残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致残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4、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致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3、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填写《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3、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明材料,《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的盖章)、《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着制服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4、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每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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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持本人原始病历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评残规定的,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介绍信,到省民政厅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经残情鉴定,达到评残等级的,由警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4、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填写《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明材料,《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的盖章)、《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着制服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一并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5、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其评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和抚恤。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所在单位因战、因公致残的报告;
3、申请人原始病历;
4、省民政厅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
5、2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需提供由
7、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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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战、因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原始伤残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书面申请(新办理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在医疗终结后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评残报告意见(红头文件),连同本人有关材料和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一张,一并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3、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与省指定伤残鉴定医疗机构联系,待接到预约时间通知后,为当事人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4、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出具评残书面评残报告,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
5、市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
补办残疾证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伤残证件”丢失、严重破损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补办《残疾军人证》。
报纸刊登《残疾军人证》作废的声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人评残档案资料复印件。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每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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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换证(补证)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原始退伍证件,同时提交1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挂失声明的报纸和原始残疾档案。部队退役换证的伤残人员需提供原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情况鉴定书和单位(村委)证明。
2、区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核。
3、伤残性质、伤残等级、伤残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残疾人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并填写意见后上报市局。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在相应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关于加快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012】129号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个人申请及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或者退伍登记表原件)。
区县优抚科
每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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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相关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本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负责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上填写基本信息、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镇(街道)民政办初审。
2、初审把关。镇(街道)民政办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对其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民政办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核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组织专人进行审核,逐一审定其申请人的身份、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区(县)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定其申请人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对象身份,享受相关待遇。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17号
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个人申请书及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烈士证明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被错杀后平反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4、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金的证明;
5、个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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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写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镇(办)民政部门;
2、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在调查核实中有异议的,要逐级请示。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1】12号
批准入伍地为淄博且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1、《入伍通知书》;
&&&&2、义务兵家属户口簿;
&&&&3、义务兵家属身份证。
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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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向民政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新入伍义务兵名单;
&&&&2、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属持有效材料到批准入伍地县级或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3、对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发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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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评定烈士的基本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评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对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审查,对缺少的有个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给予政策解释及说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申办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复查。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2、申请人提供的整体材料;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报告。
(四)市级人民政府复查
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烈材料进行复查,符合《条例》规定情形,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形成请示报告,向省级人民政府申办。
(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烈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
(六)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报的材料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的报告,请省人民政府评定。并将评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七)省人民政府评定。省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程序。
(八)告知与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对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
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
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
3、告知申请人;
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
5、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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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类风湿是老年人的常发疾病治一,主要的表现就是关节疼痛,遇到阴冷的环境会更厉害加重,一般严重的会出现关节变形等,需要及时的治疗。意见建议:类风湿的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是服用一定的具有疏通经脉作用的药物进行治疗,需要有耐心和毅力。
问商丘治复发性风湿病哪个医院好啊?
专长:股骨头、脑外伤后遗症、肌肉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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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类风湿是老年人的常发疾病治一,主要的表现就是关节疼痛,遇到阴冷的环境会更厉害加重,一般严重的会出现关节变形等,需要及时的治疗。意见建议:类风湿的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是服用一定的具有疏通经脉作用的药物进行治疗,需要有耐心和毅力。
问风湿关节炎治疗的好办法有什么?
专长:心胸外科,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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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类风湿是老年人的常发疾病治一,主要的表现就是关节疼痛,遇到阴冷的环境会更厉害加重,一般严重的会出现关节变形等,需要及时的治疗。意见建议:类风湿的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是服用一定的具有疏通经脉作用的药物进行治疗,需要有耐心和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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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成功!退伍军人因战评定伤残评几级享受待遇?
我是1983年入伍86年退伍的军人,因战致伤,当时未评订伤残,现在在地方想评定残废,需要什么证件,评几级才能享受待遇???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首先退伍军人证是否保存很重要这是必须的证件,如果没有就得按公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到本县民政局申请,然后到指定法定医院体检然后医生开出伤残等级意见证明,而后报省民政局审批,过程大概要半年,关于待遇,伤残分十级,九级伤残一月大概180元。等级越高待遇越高,如果想只带能评为几级,你没有描述我不好回答,亲参考下面参考资料。也好自己心中有数。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日发)(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目前残疾等级为十级,都享受待遇。如果你要求评残,必须把自己要求评残的原因经历等写清楚,再找到你的退伍档案,档案里面应当有伤病经历,然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优抚科申请评残,一般要求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费用你出。医院出具评残等级建议发往优抚科,最后优抚科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申报。
另外,如果你评残评上了,你的参战补助费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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