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我国政府和政治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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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现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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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著名学者,政治学家。现任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兼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哲学、政治学、国际政治多学科博士生导师。因倡导“治理”“善治”“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官民共治”“增量民主”“政府创新”“动态稳定”“协商民主”等而广受关注。2008年获“改革开放30年30名社会人物”称号,2011年获“中国软科学奖”,同年被美国《外交政策》评选为“全球百名思想家”,2015年被《中国新闻周刊》评为“年度学者”,2016年成为首位入选悉尼大学“学者面对面”年度特邀人物的华人政治学家。俞可平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范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与现代政治学中“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霸道”与“王道”的概念就是中国传统的“权力”与“权威”的概念。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只有沿着民主、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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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这两个范畴之于政治学的意义,犹如货币和资本两个范畴之于经济学的意义。然而,国内政治学界对这两个核心范畴,至今仍然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权力与权威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两者确实密不可分,因此,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实质上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的区别。进而言之,不仅传统与现代的权力权威观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而且中西方不同语境对权力和权威的理解也有着重大区别。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威的概念作一较为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权力权威观,即“霸道”与“王道”,以及民主化和网络化条件下的权力权威观,作一简要的分析。
  权力与权威:古今中西的语义
  “权”在古汉语中为“權”,主要意思包括:(1)称锤,如《前汉o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2)称量,如《前汉o律历志上》“谨权量。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絫”。又如,《孟子o梁惠王》,“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3)平衡,如《尚书》曰,“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势,如《易经》有“巽以行权”。(5)裁定,如《礼记o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6)权谋,如《左传》曰“中权后劲”,即“中军制谋,精兵为殿”。(7)权柄,如《庄子o天运》曰,“以富为是者,不能让禄;以显为是者,不能让名。亲权者,不能与人柄”。又如,《商君书o修权篇》有“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另(8)摄官,如《新唐书o西域传上o党项》曰,“﹝拓拔思恭﹞俄进四面都统,权知京兆尹”。
  “力”的主要意义包括:(1)人之筋,如《说文》“筋也。像人筋之形”;(2)体能,或身体的作用。《说文》,“筋者其体,力者其用”。如《礼记o聘义》“日几中而后礼成,非强有力者弗能行也”。《孟子o梁惠王上》,“吾力足以举百钧,而不足以举一羽”;“圣人既竭目力焉……既竭耳力焉”。(3)强制,如《孟子o公孙丑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4)劳役,如《陶潜与子书》“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5)气势,《陈书o文学传o杜之伟》:“仆射徐勉尝见其文,重其有笔力”。
  “威”的主要意义是:(1)尊严,如《周礼o天官》“刑赏以驭其威”;《诗o周颂》“畏天之威,于时保之”;(2)影响力,如《荀子o强国》“威动天下”;(3)震惊,如《国策o齐策》“吾三战而三胜,声威天下”;(4)刑罚或惩罚,如《韩非子o用人》“上无私威之毒”。 《尚书o大诰》“天威降,知我国有疵,民不康”。(5)通“畏”,惧怕或可怕的事,如《老子》,“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古代汉语中的“权力”一词,大体有两种意义,一是权位,如唐柳宗元《柳州司马孟公墓志铭》:“法制明具,权力无能移。”一是权势,如《汉书o游侠传o万章》:“﹝万章﹞与中书令石显相善,亦得显权力,门车常接毂。”
  古汉语中的“权威”一词,主要是指权势。如《吕氏春秋o审分》:“若此则百官恫扰,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北史o周纪上论》:“昔者水运将终,羣凶放命,或权威震主,或衅逆滔天。”
  现代汉语中,“权”、“力”、“威”、“权力”、“权威”等词的语义,一方面,基本上保留着古代汉语的原义;另一方面,又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例如,《辞海》关于“权”的语义,增加了“权利”的新义;“力”在现代汉语中的首要意义,是“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第一语义是:“表现出来的能压服人的力量或使人敬畏的态度”。关于“权力”的两种语义,则完全是现代的:(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威”的语义也在相当程度上不同于古代汉语:(1)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2)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威望和地位的人和事物。
  “权力”的英文是power,,直接来源于法语的pouvoir,后者则起源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一个人或物影响另一个人或物的“能力”。但英文的power一词有众多的词义,《牛津英语大词典》总共列了16条语义,维基百科分别在数学、物理、计算机、社会科学等名下列了20多条语义。其中与本文有关的语义主要有:(1)能力(the ability to do);(2)身体的机能或才智(a particular faculty of body or mind);(3)支配、影响或权威(government,influence or authority);(4)职权或权力(official or legal authority);(5)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an influential person or group);(6)军事力量(a military strength );(7)大国或强国(a state having international influence);(8)力量(a physical force or strength)。
  “权威”的英文是authority,最初是从拉丁文autoritas 派生出来的。它的原义是指威信、作者、创始人、财产权或所有权。“权威”一词的常用语义有:(1)某个领域的专家(someone who is considered an expert in a particular subject);(2)当局或官方(official organizations with legal power);(3)管理机构(an organization or institution that controls something);(4)权力(the power to make decisions);(5)影响力(an influence exerted on opinion);(6)官方许可或权限(official permission)。
  权力与权威:政治学的概念
  作为一个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权力”通常有以下几种含义。
  首先,权力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行为的强制力量。这是最有代表性的权力观,在西方思想史上也源远流长,也是近代西方权力观的主流。在当代政治学家中,罗伯特o达尔和斯蒂芬o卢克斯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学者。他们认为,“在下述意义上,A对B拥有权力,即A能让B做某些B可能不愿做的事情”。进而言之,这种强制性作用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正对方已经产生的行为结果;二是阻止对方正在发生的行为;三是防止对方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行为。
  其次,权力是一种达到特定目标和获取利益的能力和资源。这也是一种相当流行的权力观,它强调的是权力的合目的性和趋利性,认为权力就是占有社会资源的能力。
  再次,权力就是国家政权,是维持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强制力量。这种权力观的主要代表是马克思主义,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权力的阶级性和强制性。权力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是阶级斗争或政治斗争的目标和结果。
  最后,权力是一种约束和规制人的复杂网络和微观社会结构。这是一种后现代的权力观,它强调权力的微观性和结构性特征,是对传统权力和主流权力的一种消解,其代表人物是福柯。
  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力量,而且首先是国家的强制力量。行使这种强制力量的直接目的,是迫使对方服从掌权者的意志,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夺取或维护掌权者的利益。然而,并非所有强制力量都是权力,没有制度授权的强制,是暴力;也并非所有获取利益的能力都是权力,通过交换获取利益的行为通常并不表现为权力。迄今为止,权力的最高形态是国家权力,但除了国家权力之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非国家形式的权力。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质而言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
  作为与权力紧密相联的政治学核心概念,权威也有三种基本意义。
  其一,权威是使对象自愿服从的能力。这是政治学关于权威的经典定义,它强调权威是一种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使他人服从的能力,而且这种服从是出于对象的自愿。与权力一样,权威也是一个关系概念,其直接后果也是对方的服从。
  其二,权威是具有合法性的权力。这也是西方政治学中极为流行的概念。这一定义强调权威与权力不可分割的联系,权威基于权力之上,是对权力的自愿服从和接受。
  其三,权威是使对方信从的影响力。它也强调对象的自愿服从,但这种服从更多的是基于服从者对理性的力量认同,而不是基于他对权力的接受。
  权威也与权力一样,均是使人顺从的力量,但权威导致的顺从还须经过对象的理性判断,它不像权力那样直接。如果说权力是一种直接的强制力,那么权威则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
  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是权力与权威的实质性区别,这一区别进一步决定了权力与权威一系列其他方面的重大差别。
  权威能使权力的作用和效果倍增。没有权威的权力,其实际作用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不仅会把权力的正向作用降到最低点,有时甚至会导致负面的作用。当权力不被对象服从时,权力的正面作用就会消失。如果对象对施加其上的权力进而采取抵制的行为,那么权力就将产生负面的作用。反之,如果权力转变成权威,从而得到对象的自愿服从,权力的正向作用会大大增强。
  权威可以明显地降低权力行使的成本。当权力不具备权威时,其成本会到达最高;而当权力转变成权威时,权力行使的成本会降至最低点。权威越大,权力行使的成本就越小;反之,权威越小,权力行使的成本就越高。当政府当局的行政成本过高时,通常意味着其权威的严重流失。当政府失去足够的权威时,从掌权者到执行者都会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寻找自己的私利。
  权力受限于职位,权威则可以超越职位而发挥作用。没有正式的制度性授权,权力就无从谈起。没有相应的职务,就没有相应的权力;一旦失去职位,权力也就随之失去。与此极不相同,权威则可以不受职位的限制,一个拥有权威的人,没有职位同样可以发挥影响和改变他人行为的作用。
  权威的空间范围明显大于权力的空间范围。一个只拥有权力而不拥有权威的人,其行为的作用空间范围通常仅局限于权力所及的对象;而一个既拥有权力也同时拥有权威的人,其行为的作用空间通常会超出其职权所及的范围。一个人的权威越大,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也越大。
  权威的作用力和影响力要比权力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更加持久。权力的作用力和影响力通常受限于其职位的高低和任期的长短,与此不同,一方面,权威可以不受职位的限制而发挥其影响力;另一方面,权威的作用会在对象的自愿服从过程中得以倍增和延续,因此,权威的影响力明显要比权力的影响力延续的时间更长。权威越大,其影响力便越持久。
  霸道与王道:中国历史上的权力与权威
  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虽然没有现代政治学的“权威”和“权力”概念,却拥有与现代政治学中“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的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范畴中,即“霸道”与“王道”。简而言之,“王道”就是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其实质是“以德服人”;“霸道”就是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其实质是“以力服人”。以德服人,能够使人心悦诚服,最终获得对方的自愿顺从。以力服人,是对方基于恐惧之上的服从,是强制的而非自愿的服从。
  春秋齐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管子(公元前719—公元前645年)已经对“王道”和“霸道”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明一者皇,察道者帝,通德者王,谋得兵胜者霸”。“王”“霸”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时期鲁国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公元前289年)。他不仅界定了“王道”与“霸道”的概念,而且对“王道”与“霸道”做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无论王道还是霸道,都需要使人服从,但王道使人心服,霸道只是征服。服从王道令人快乐,服从霸道令人厌恶:“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在贯穿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的“王霸”之争中,从总体上说,“王道”是统治者、学者和民众追求的理想政治模式,是中国传统的核心政治价值。王道之所以成为中国传统的理想政治模式,根本原因是因为相比霸道而言,王道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具体地说,王道能够使人心悦诚服,带来自愿的服从;王道能降低执行的成本,提高行政的效能;王道有利于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行王道的要害是得民心。掌权者的行为和决策要得到民众的顺从,首先就要让民众觉得这些行为和政策是“正当的”和“合理的”,是代表着民众的利益或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政治学的“政治认同”。孟子说得十分明白,得道者得天下,失道者失天下。这里所说的“道”,其实就是韦伯所说的、作为政治权威主要来源之一的“合法性”。
  要得民心,统治者必须行“德政”“仁政”或“善政”。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孟子说,“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只要施行善政仁政,民众便会自觉服从你的统治。“德政”或“仁政”的实质性内容,是统治者心系民众的需求,关心民众的喜怒哀乐。“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当然,“德政”或“仁政”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加民众的物质利益,使他们从统治者的“王道”中获得好处。
  如何才能让掌权者自觉地为民谋利,施行“德政”或“仁政”呢?中国先贤们找到的共同答案是:让掌权者修身养性,以自己的高尚品质和模范表率,来感化民众,威令天下。“内圣”,然后才能“外王”。《大学》的以下这段名言,提纲挈领地勾画出了从“内圣”到“外王”的理想途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中国古代理想主义者所描绘的“王道”政治,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四个严重的挑战。一是“王道”和“霸道”是否相互对立?二是没有“霸道”的“王道”政治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三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一条“内圣外王”的道路是否真实可行?最后,更具有根本性的挑战是:这种理想的“王道”政治在传统中国是否出现过,或者只是儒者的理想图景而已?
  先秦的儒家认为“三代行王道,春秋行霸道”,后来的学者多认为“儒家讲王道,法家讲霸道”。鲁迅则认为:“在中国其实彻底的未曾有过王道。” “在中国的王道, 看去虽然好像是和霸道对立的东西, 其实却是兄弟, 在这之前和之后, 一定有霸道跑来的”。
  从现代政治学关于权力与权威的原理来看,鲁迅的分析极其深刻,也最接近中国传统政治的现实。首先,在传统政治中,权力与权威是不可分离的,正如强力是服从的基础一样,权力也是权威的基础。其次,在传统中国社会,“王道”政治只是理想,“霸道”政治才是现实。
  握有权力的统治者其实非常清楚,仅有“王道”远不足以维护统治,必须“王霸”并用。“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汉宣帝更是直言不讳:“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为了增强当权者的“威势”,传统中国发展起了一整套十分完备的礼仪、制度和方法。
  首先是增强权威的礼仪体系。西周时,就有“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仪是传统社会维系秩序的基本规范,“礼崩乐坏”通常用来形容社会秩序的失控。传统中国的官方礼仪,完全按照官爵本位而设立。什么样的官爵,就享有什么样的礼仪。从官邸的“几进几出”、官员的衣服穿戴和“鸣锣开道”的仪仗警卫,到朝会的班次序列、印信的尺寸规制、公文的行文格式、奏章的言语表述,直至官员死后的陵墓规格,均按照官员的品秩等级有严格的规定。
  其次是神化权威的荣誉体系。个人的荣誉分为生前与死后两种,在中国古代,这两种荣誉都与权力紧密相关,人们的官爵就是其最重要的社会“名分”。在传统社会,一个人生前最重要的荣誉是被朝廷封爵。人死后的官方荣誉,古代称“谥号”。在古代中国,对达官贵人死后的名号,有一整套十分完备的制度,即“谥法”。“生无爵,死无谥”,几乎是整个传统中国的定例。不同的官爵,人死的称呼也不同,“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礼记o曲礼下》)。至高无上的荣誉,照例要给至高无上的皇帝。如清康熙皇帝爱新觉罗o玄烨的谥号是“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功德大成仁皇帝”。
  最后是美化权力的文化价值体系。在传统中国,权位的高低甚至成为评判知识文化水平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标尺,官阶越高,似乎掌握的知识和真理就越多,伦理道德水平也越高。在传统中国,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常常既是真理和知识的化身,也是美德和高尚的代表。对士大夫科举考试的成绩进行裁判的,不是教书先生,而是负责学政的高级官僚,而最后钦定“殿试”前三甲的权利则非皇帝莫属。皇帝不仅是民之“人主”,也是思想的导师和道德的楷模。
  余论:民主化和网络化条件下的权力与权威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权力与权威的主体、来源、关系、规范、功能、符号、形式和特征,决定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形态,也是区别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重要标准。那么,在现代政治条件下,权力与权威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从强制服从的权力转为自愿顺从的权威,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传统政治区别于现代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民主而非专制,法治而非人治,善治而非善政,成为现代政治权威的主要合法性来源。与此相一致,只有沿着民主、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特别是在网络化和全球化时代,不仅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完全改变了,而且政府官员个人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极大地改变了。官员要对民众拥有足够的权威,当然还需要公正、清廉、尽职、守法、爱民等传统政治美德,但不再需要传统政治的那套神化、特权、等级和威仪体系,而更需要透明、平等、责任、民主和法治。
  随着网络化时代的来临和社会政治的进步,权力将逐渐回归社会,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将不可逆转地日益压倒公共权力。“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经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统治将变得更不重要,治理将变得更加重要。与此相适应,一方面,公共权力和政治领袖也将变得更不重要,而公民及公民权利将变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公共权威的来源将日益多样化,除了权力之外,知识、技能、财富、声誉,特别是网络将成为权威的重要来源。
  作者为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标题为《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本文来源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有删节。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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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国家的执政党与政府若想获得长久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不断赢得政治合法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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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合法性之公民参与权的实现
&&&&朱&今&&&&【摘要】公民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但是从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公民参与权还有待加强。文章以政府合法性为切入点,论述当前公民参与权的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公民参与权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提出实现公民参与权的路径主要体现在制度保障、限制公共权力和扩大公民权利三个方面。&&&&【关键词】民主政治 合法性 公民参与权 实现路径&&&&公民参与权的概念及实现&&&&公民参与权释义。所谓公民参与,有学者认为:“即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且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①也有人认为公民参与权,是指一国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②&&&&从上述概念来看,可以总结出公民参与权的四个特征:其一,公民参与权的主体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论语》中提到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臣民时代,是不可能有政治参与这种行为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③因此,只有公民才能够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其二,对于公民参与权而言,公民是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纽带。公民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三,公民参与权只能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影响当前政府的活动,一切非法行为都不包含在内。其四,公民参与不只是政府决策的参与,还包括一切直接或者间接能够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总而言之,“公民通过国家不断创造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④公民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全心全意来关注政府的决策已经逐渐成为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公民参与权是一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参加听证、参与民意调查、提出意见、建议权等等”。⑤&&&&公民参与权的实现释义。主要体现在政治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从政治作用方面来说,首先,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是公民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及资格,实现自身利益的环节。其次,公民参与权是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地位的认同。公民参与权的行使前提既是公民对政府的合法性的认同,公民只会把自己的权利赋予自己信任的政府,也就是说是对政治统治的一种认同。再次,是体现民主政治的直接方式。政府管理中有公民的参与,提供具体管理意见,让政府更好的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和政策修改。政府更好地与公民互动,互相回应,这是民主的具体体现。最后,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是政治文化的一种良好发展趋势,有利于稳定当前的政治环境。&&&&从社会作用方面来说,首先,公民参与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⑥其次,公民参与影响到经济发展。一方面,公民参与可能会因为影响政治权利而让社会经济增长效率降低;另一方面,公民参与也可能引起政治不稳定而阻碍经济的增长。最后,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就好比政治民主能够推动人类社会朝着前进方向发展。&&&&总而言之,在历史过程中,公民参与行为通过影响政治以及社会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同时还作为直接的发展手段,使政治革命或政治变革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公民参与权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对于公民参与权来讲。不仅要扩大公民参与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要丰富公民参与权的形式,使其从宪法和法律上让公民各种参与权都在合法的范畴内。这也是当前民主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从政府合法性基础来看。政府要想获得更多的支持,使其具有合法性,就必须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可。而这种认可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权,让广大公民切身体会主人翁的地位。扩大民主政治,巩固政府合法性,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趋势,也是未来政府更好地实现统治的唯一途径。当下努力,为今后民主政治的实现贡献一份力量。&&&&总而言之,公民参与权是当前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来源。&&&&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一方面,政府应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获得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公民参与权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公民所附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类政治相关联的内容。宪法和法律是我国根本大法,也是直接规范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对于政府而言,既需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让自己的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也需要通过宪法来监督其他法律,使之能够正常运行。对于那些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要间接予以撤销或修改,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完整。&&&&人民民主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人民民主的重要性,可以说,宪法对人民主权进行了制度化。人民民主原则中所强调的人民作为主人,就是对于扩大公民参与权的最好阐释。“通过积极的参与才能够最有可能达到最佳的政治结果,这些最佳的政治结果不仅反映了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的广泛判断或者特定群体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而且也符合民主的规范”。⑦人民民主原则就是从以人民的利益为先,让人民自己做主重大事项,来解决问题。&&&&对于人民民主原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民主原则在使用之前,就必须明确其使用的范畴就是人民,人民的敌对方不适用该原则。另一方面,人民民主原则需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各个角落,不能够只是单纯地理解为是人民民主原则就是在政治领域使用,而是可以从政治领域过渡到社会、经济领域等多个方面。总而言之,人民民主原则是指导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武器,也是我国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是体现民主趋势的,也是社会化大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坚决予以维护。&&&&公民参与权的实现路径&&&&制度保障。一是遵从宪法精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参与权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政治投票、政治选举、政治结社、政治表达、政治接触以及政治冷漠。这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所有这些制度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具体可实行的制度规范上的。《宪法》对当前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就是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当公民政治参与权受到侵犯时,宪法和法律就是公民坚强的后盾。以“公民监督权”为例,《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相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任何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从制度规范上直接保障了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参与权”,也没有规定普通公民如何行使这样的监督,特别是事先监督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真正发挥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功能。同时可以允许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参与权的相关内容和形式程序进行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更好地完善在社会发展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的处理办法。&&&&二是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配套和执行能力。在保证公民参与权时,首先在制度上配套,这是大前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保证我国当前公民参与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就政治投票这种方式而言,一方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投票模式,以此来保证政治投票在制度范围内进行。对于投票的方法,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表达。如在回答“是”与“否”、“赞成”与“反对”等,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还可以通过相关姿势来表达。站立为赞成或者反对,坐下则是相反意思。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关公民参与的具体程序,让这一权利更清晰、明确。另一方面,还需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这些规范,真正做到“违法必究”,这是保障我国当前公民参与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以村长选举为例,在进行选举前应该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采取民主选举制,一旦发现违反选举法规定、贿选等现象,要立即严肃处理,把具体处理方式列入法律或规章制度之中,绝不能手软。对这些违背合法的公民参与权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对社会一些新兴事物的公民参与方式,如网络、微博、微信等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其具体效力等方面要明确,是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有所依据。&&&&限制公共权力。途径之一:建立合法多样的公共权力实现途径。公共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虽然是由国家来执行这个权力,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因此,通过限制公共权力,能够让公民获得更多权利,从而提高公民参与度。国家应该尽可能放权,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完成从领导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市场失灵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有必要进行政府干预,但政府也有可能出现干预失灵,政府进行的在分配可能会导致不公平。”“让各个利益群体度获得知情参与权的机会”。⑧首先在经济上,让民间获取更多权利,能够自主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其次通过开放政策,让更多的民间组织加入到部分国家垄断行业,比如电力企业等。这样一来,通过社会领域的部分开放,合理的限制公共权力。但是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中来,间接享受了政治参与权。途径之二:加强公民的监督权,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权力制衡上限制公共权力。公民的监督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和合法、高效管理。“司法审查在行政法的意义上说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⑨而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制衡的机制,通过完善能够让司法权给公民提供救济,为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一道屏障。与此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民监督权,体现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公共权力朝着有利于公民的方向发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相关制度的完善,例如在《行政诉讼法》中对其相关受案范围的界定等都应该更加明确。&&&&扩大公民权利。利用社会民间组织等形式实现政治参与。随着我国民主社会的深入发展,扩大公民权利是必然的。能够让公民实现自由、民主的现代化国家。对于我国公民而言,最广大的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能够让更多地人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现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还能够通过其他社会组织来实现。除了可以参加工会组织、党组织等社会组织外,还可以参加一些社会管理的社会民间组织,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政治参与方式。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实现更多人员的有序参与。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社会团体法律规定,要注意一些“非法”的团体借用公民参与权的名义,对社会管理进行破坏。因此,要同时加强社会民间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合法化管理,使其成为政府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正确的沟通渠道。&&&&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所赋予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要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完善公民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它们也是最需要被维护的权利。要实现其他所有权利,都必须建立在这个权利的基础上。比如,可以完善我国当前的选举制度,从基层开始推行直接选举,让更多的人直接参与到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来。也可以考虑推行更广的民主制度,让更多网民参与到政治讨论中来。另一方面,加强公民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了基本权利之外,公民还应该被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他方面的权利,比如公民监督权。这不仅指公民对于国家和政府日常工作的监督,还应该包括国家推行重大政策时,应该征求广大公民的意见。可以通过国家对一些领域进行强制性的开放,如法院的听证会、物价局的听证会等,让公民履行监督权,缩小政府有关部门一支独大的局面,通过社会舆论如有效的管理网络、媒体等新兴科技,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回应渠道。这既是对内部的监督,让公共权力得到限制,同时也是让公民参与权的实现途径合法化、多样化。&&&&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公民权的同时应当注重公民权利的真正行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定的权利却没有在行动中的权利只能是件漂亮的外衣徒有其表而已。为实现有序参与提供良好的空间。其一,应当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作为间接的社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参与者的意识。加强对民主的理解,明确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做到有序、理性、合法的参与社会管理。“当前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还不够强,权利意识、民主精神、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相对比较缺乏,而这影响着公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影响着公民的参与理性和参与能力,从而决定着参与是否富有成效”。⑩其二,应当营造公民参与的氛围,加强文化素质教育。作为直接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树立服务意识。在工作中依法办事,做到信息公开,办事公正,以人为本,用良好的职业素养来提高管理水平。其三,应当拓宽公民参与的途径,降低公民参与的门槛,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参与渠道简单化、多样化。这样在扩大渠道的同时,提高公民的参与兴趣。&&&&结语&&&&综上所述,公民参与权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就必须扩大公民参与权,从制度保障、限制公共权力、扩大公民权利这三个方面着手,不仅需要从法律救济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等法治领域提供保障措施,还需要利用社会民间组织等多种手段参与到我国当前的政治活动中。只有切实考虑到公民的权益,维护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才能更好地巩固我国政府合法性地位。&&&&(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注释】&&&&①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6页。&&&&②闫桂芳,张慧平:“公民参与权剖析”,《理论探索》,2004年第2期,第75页。&&&&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13页。&&&&④⑤黄学贤,齐建东:“试论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18页。&&&&⑥[美]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1页。&&&&⑦[美]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8页。&&&&⑧吴云霞,靳洪波:“论当代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制度路径”,《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中,第144页。&&&&⑨包万超:“宪政转型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第805页。&&&&⑩王雅琴:“公民参与权及其保障思路”,《理论探索》,2011年第6期,第118页。&&&&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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