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营级干部转业待遇在批准转业到未安排工作之间违纪由哪里处理

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不容否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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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不容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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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志愿军归哪里安置我1982年入伍转志愿军1996年退伍转业到地方一直未安排工作现在二十年了请找
退伍志愿军归哪里安置我1982年入伍转志愿军1996年退伍转业到地方一直未安排工作现在二十年了请找哪个部门啊民政局说没有这个经费到底哪里能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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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城镇户口才给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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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部队转业安排工作军人安置办打电话问有没有调动过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部队转业安排工作军人安置办打电话问有没有调动过什么意思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他们可能利用了解这些情况的机会在向你透露一些信息,就是要你时常去看看问问自己的分配情况。你懂的!
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 —— 徐玮
可能是想把你安排在原来的单位
但是我是士官转业,我原来调动过,这和安排工作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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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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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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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部队营区正规化管理,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违规占用军队住房问题,结合当前军队正在组织开展的住房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公寓房是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离职应当迁出。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 3 @- X( v, q% D" m1 S
二、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单位已划分售房区的,为便于营区管理,应视房源情况将其调整到售房区借住或购买住房。 ' G6 r1 M4 [5 v7 h8 k7 H# @
三、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违反规定在军地购买两处以上房改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个人退出住房后,应将退房有关证明材料交军队单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真实情况,房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 " A- c$ k& F+ s7 Q7 ~, I1 L
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事关部队长远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房管部门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认真搞好军地房改有关政策衔接,积极支持配合军队住房清理工作。各驻地部队由省军区系统牵头,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军地交叉住房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实行联署办公,共同研究处理清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清退军地两处以上多占多购住房。 9 f&&H8 Z5 k9 x+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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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的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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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q8 R2 @2 I+ w1 W7 G. r
【作者: gbb】 【录入:干部部】 【时间:】 【浏览:552】 9 ?; H& U1 D2 B& {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央军委办公厅
(日)9 |' J9 J& Q1 t
& &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M$ R! H7 K& r4 d
&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 ?' r- d, d+ Z+ N5 d
& &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 &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 & 二、住房供应保障2 R8 u2 y6 `, G3 t: e+ K. v
& &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5 c9 h2 O3 _' J: a1 d2 D
& &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r+ M7 ]2 `$ ~&&l$ T( }6 v) L
& &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 &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c( }* ]) u% O% d4 u1 {* G
& &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3 ?4 V2 q# ^0 l' p( I" `. w% W
& &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 v$ e$ q$ L
& &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 &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 &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Q- W" q" z5 }- E! N
& & 三、住房补贴3 L" N9 v! l# R! w
& &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2 Y- c$ l" F; B3 ^
& &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F8 G/ a2 k
& &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I# p1 _&&@2 ~! T( g5 }" T
& &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O) f+ L- A% w
& &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7 x5 v' }1 B# p( T* \, n
& &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z9 a( J1 ?4 R" d( r
& &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 &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 & 四、加强组织领导
& &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 &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M9 F/ z$ U# y0 Z7 B6 W) n. }
& &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 & 五、其他: ?5 S&&v& y1 R&&k4 _9 |6 v
& &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m$ n' K' N: s
& &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m4 F' A' L% u
& &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 L0 q6 c) S5 ~# K" |4 x1 J
& &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6 w: T7 Z4 ~, x
& & (二十四)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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