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立法制度与中国人在印度种姓制度立法制度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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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摘要各国的外资法律体系都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和实质体系。形式体系上,印度没有专门的针对外资的立法,其仅有对外资的法律规定出自(1999年外汇管理法》,并在该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因此,印度的外资法体系在形式上形成了外汇立法统率外资立法的独特体系。实质体系上,像其他国家一样,印度的外资制度也可以分为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部分。外资准入制度是各国外资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的外资准入制度经历了从限制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并于1991年达到全面开放的程度。各国外资准入制度无论在形式上有多大的不同,但基本结构是相同的。大体上,各国的的外资准入制度大体上都是由行业制度、企业制度、审批制度和审查制度组成的。根据对外资的开放程序,印度的各行业可以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等。对于限制类行业,印度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对投资者的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及审批渠道的限制等。企业制度方面,印度允许外资采取公司制形式和非公司制形式,对于公司制形式,要符合(1956年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形式主要包括联络处、项目处和分公司,要适用印度中央银行,即储备银行的特殊要求。审批方面,印度将外资准入的审批分为自动批准和政府审批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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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用时:0.125秒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_宪法研究_中国宪政网
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作者:李长健 &
内容摘要: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发展中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关注不多,还无法实现发展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得比较借鉴,构建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黄箱”农业补贴法制度;通过对多哈回合中“蓝箱”改革的研究,构建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蓝箱”农业补贴法制度;从“绿箱”补贴的十一个内容,结合中国实施情况,构建中国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绿箱”农业补贴法制度;由于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的局限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创新性的构建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白箱”农业补贴法制度。
关键词:农业补贴&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制度设计&“白箱”补贴
从生存权与发展权角度来说,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设计和安排从根本上说都是为更好地解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农业补贴在实践中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生存权的问题,并且通过提高农民能力逐步解决农民发展权的问题。通过农业补贴来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的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也就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最终推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
无论是对于国外还是国内来说,都存在着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对于“三农”问题的困境,学界已经有很多研究。邓小平同志多次说: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说发展问题,这实质上也就是生存问题与发展问题,也更为明确涉及了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视角对中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三农”问题的现实困境事实上就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困境。
可见“三农”问题困境实质上都要归结到人的因素上来。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需求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制度进行倾斜性保护的重点在于弱势群体利益,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相联结来看,“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所以“三农”问题困境实质上和事实上也就是农民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困境。因此,我们必然需要通过相关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且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性设计,满足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需要,从而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黄箱”具体制度设计
“黄箱”政策 WTO需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农业协定》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黄箱政策”补贴的大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一)有益的借鉴:国外“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分别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意义的“黄箱”补贴使用过程进行介绍,对于中国来说是有益的借鉴。
1.典型发达国家“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1)美国“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农业立法对农业保护最大的国家,美国农业立法最大限度的保护美国的私有农业。美国向WTO提交年农业国内支持通报中表明其国内支持量为:2002年黄箱96亿美元,绿箱583亿美元;2003年黄箱69亿美元,绿箱641亿美元;2004年黄箱116亿美元,绿箱674亿美元;2005年黄箱129亿美元,绿箱718亿美元。由此可见,“黄箱”补贴在美国的农业补贴中也占有重要一席,而且支出数额比较大。美国采取的有关黄箱措施主要是通过“销售贷款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三道保护线,对种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油料的农场主提供收入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
(2)欧盟“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农业补贴尤其是价格补贴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虽然欧盟农业产值仅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4%,但农业补贴却占欧盟预算的一半。1992年,欧盟为协调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对其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其农业保护政策从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其中最主要措施是到WTO农业协议生效时(1995年),欧盟主要农产品价格降到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农民因降价的收入损失由欧盟补贴。另外,欧盟还向农民提供土地休耕、保护农业生态和提前退休等方面的财政补贴。
欧盟的价格支持是政府事先确定保护价格,分干预价格和目标价格两种,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由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向农民支付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这种支持保护方式,属于WTO协议规定需要逐步削减的“黄箱”补贴。
(3)日本“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长期以来,日本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尤其是大米实行了极为严格的保护。不仅通过配额、关税等措施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进口,对农产品的国内流通也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是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的“黄箱”政策主要采取进口加价或提高国内批发价的方式,使得农产品国内销售价大大高于进口平均价,从而达到间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目的。
由以上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可知,他们的农业补贴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以直接补贴农民收入为主。各国对农产品价格补贴、出口补贴等“黄箱”政策进行了削减,但这种削减的相当一部分又以收入补贴等形式进入“绿箱”政策的范围。
2.发展中国家“黄箱”补贴的使用情况
(1)印度“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印度的农业补贴主要是对早春作物(RABI CROPS)和秋季作物(KHARIFCROPS)实施最低支持价格政策,相当于中国的保护价收购政策。先由印度农业成本与价格委员会根据所有的相关因素,如生产水平、市场价格行为,作物间比价、仓贮量,分销及供求平衡,投入品价格水平、生产成本、农业与非农业间贸易条款等,推荐最低支持价格,然后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布实施最低支持价格。秋季作物,如稻谷、大豆,葵花籽及原棉,当市场价格降到最低支持价格之下时,按照公布的最低支持价格,谷物由印度食品公司负责收购,油籽及豆类由印度全国农业合作营销联合会负责收购,棉花由印度棉花公司负责收购。春季小麦价格支持由印度食品公司实施,采用州级代理、印度食品公司全权负责的模式。
(2)巴西“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巴西农业补贴政策都以收入支付和市场价格支持为核心。但收入支付由于财政不堪重负一直在不断弱化。当前,巴西农业补贴政策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价格支持政策,二是实施家庭农业支持计划。价格支持政策包括两类:一是类似于美国“贷款率”的保护价政策,在巴西称为期权合约补贴,二是营销差价补贴,即“产品售出计划”。期权合约补贴相当于保护价,它先定某个时期(如半年)以后的期权价格,但是先要买这个保险,如果买了这个保险,当到期实际市场价格高于期权价格时,由农民自己出售,到期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期权价格时,政府直接把市场价格与期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补给农民,仍由农民自己销售。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民收入,而且减少了政府直接以保证价格收购形成的储备。产品售出计划是政府通过向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支付“差价”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农产品价格,“差价”是指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参考价格既可以是官方的最低价,也可以是期权合约中固定的价格。实际运作中,棉花、玉米和小麦三种作物从中获益。
(3)印度尼西亚“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印度尼西亚属于凯恩斯集团,其贸易政策与凯恩斯集团的贸易政策紧密相连。印度尼西亚在“黄箱”政策上一直持限制其费用支出的态度。在198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凯恩斯集团已经把在农业方面的谈判作为它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进行的为促进更公平的农产品贸易的相关谈判。凯恩斯集团已经计划将“黄箱”政策费用支出减少为零,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减少50%的支持量和去除“蓝箱”政策。在19世纪80年代,“黄箱”政策在印度尼西亚的国内支持中还占据主要部分。在以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黄箱政策自身的缺陷和对贸易的极大扭曲,印度尼西亚逐渐削减“黄箱”政策,并逐渐转移到其他贸易政策的使用上,如“蓝箱”政策和“绿箱”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黄箱”政策所带来的贸易扭曲。
(4)埃及“黄箱”补贴使用情况:
埃及是非洲工农业都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农业主要种植作物是小麦、玉米、蚕豆和棉花,是世界上优质棉出口国之一。埃及利用“农产品协议”中对粮食净进口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制定了保护国内市场和有利于发展的农业政策。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补贴,90年代后完全取消化肥和农药的补贴;(5)鼓励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加工及销售的私有化。把农民推向市场,增强农民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私营农场主和农业企业的作用。
(二)中国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黄箱”具体制度设计
对于农业协议约束的“黄箱”政策补贴,据国家粮食局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补贴额约为2200亿元,与8. 5%的限额还差1 004亿元之多,还有很大的补贴空间。根据WTO对农产品国内补贴支持条款,中国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可由现在的每年270亿元提高至480亿元。因此,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措施不存在减让问题,相反是应加强和调整,提高对农业支持的效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在“黄箱”政策支持上的利用空间还是相当大的。中国目前的“黄箱”政策主要涉及两类:市场价格支持措施和农业投入补贴,这些支持大部分都沉淀在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受益,农民所获得的利益很有限。
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考虑,以及WTO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中国今后的“黄箱”补贴具体制度设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以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为中心的“黄箱” 补贴制度设计
根据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中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与补贴还有一定的调节空间。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条件,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但是,WTO《农业协议》要求政府提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而不是流通部门。因此,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首先,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合理的收购价格制度,保持农民农业收入的稳定增长。中国长期以来国家确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比如私营的棉花收购者价格制定普遍比国有棉厂的价格高,却往往遭到政府限制、清理,今后应将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从单纯的粮食保护逐步扩大到其它大宗农产品,并通过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在支持结构方面,中国的财政状况不允许中国以价格支持为主,但政府必须依据恰当的市场均衡价格,优化农业资金的投入,有重点地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的生产,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坚决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其次,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制度,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完善化肥、种子、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及时通过成本监审、公布中准价等手段干预农药、种子、农膜价格,缩小其价格变化与成本变化的差异。
再次,构建农产品价格预警应急制度,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构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预警应急机制,包括收购和销售两个环节。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动事件,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实行预警应急措施的对象不同,其价格干预的原则有别。比如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环节实行价格干预,就应遵循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种养积极性、有利于国家掌握资源、有利于尽量减轻国家财政和城市居民经济负担的原则。而销售环节的价格干预,就应兼顾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既要有利于调动加工、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粮食加工流通,又要有利于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要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经营加工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减少环节,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要综合配套,切实可行,综合考虑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环节,使从源头到最终价格的干预措施相互协调、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价格水平,并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便于监督。
2.以直接补贴为主要方式的“黄箱”补贴制度设计
中国在农业补贴的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暗补”方式。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以粮食补贴为例,其补贴种类有多种,有价格补贴、储备补贴、超合理周转库存补贴、销售补贴、新老财务挂账补贴等。而实际上收效不理想,政府出了钱,而农民得到的却不多,有相当一部分补贴流失在粮食流通领域,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和弥补经营亏损上去了。而粮食企业亏损持续发生,国家财政补贴负担日益沉重。因此,中国应考虑改革补贴的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不仅不会扭曲农产品贸易,是WTO《农业协议》免于削减的一种补贴措施,而且在流通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可以大大节省国家管理的运行成本,从源头上减小补贴资金的流失风险,是目前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农业补贴的一种普遍做法。将各种流转环节的补贴转为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不仅可以提高农业补贴效率,减少补贴资金的流失,防止农民应得利益受损,而且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广大种粮农民的生产经济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目前,中国已经认识到直接补贴措施的优越性,从2004年起开始逐步实行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等补贴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受到广大种粮农民的普遍欢迎。但中国现行的直接补贴措施还仅限于粮食生产领域,应在其他领域予以逐步推广。目前中国在安徽、湖北、湖南、河南等省区试行“直补”应在实际中注意总结经验教训,机会成熟时可逐步扩大施行范围,提高农民收入。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黄箱”补贴制度
中国目前适用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水稻最低价保护政策、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农民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等补贴措施都属于WTO《农业协议》下的“黄箱”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黄箱”措施补贴方式仍显单一。如美国在2002年新颁布的《2002年农业法案》中所采取的“销售贷款差额补贴”和“反周期波动补贴”,巴西现阶段仍在实行的“产品售出计划”和“期权合约补贴”都属于“黄箱”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目前这些措施在中国还是空白。因此,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创新各种营销贷款补贴、价格支持措施、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黄箱”措施补贴方式至关重要。
4.防范“黄箱”补贴使用引发的问题
首先,防止财政压力过大。尽管近年来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且国家财政比较充裕,但是如果不根据中国国情和财政现状,无计划、超水平的增加农业补贴投入,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严重负担,不仅积压其他财政的支出,而且可能会反过来增加农民负担。因此,在制定加大“黄箱”补贴时,要根据国家的客观情况,适时适量的逐步增进。其次,防止农产品过剩。由于价格支持政策的实行,势必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大量的农产品,就有可能导致农产品过剩。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进行农产品价格补贴时,应选择主要、重点农产品进行补贴,对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也可以补贴;二是,提高中国农产品的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把过剩的农产品以不低于国际价格的水平销售到国际市场上去。最后,防范因补贴取消而引发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黄箱”补贴作为一种会对贸易产生扭曲的措施,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其必将会退出历史舞台。一旦突然取消“黄箱”补贴,就有可能因为损害了广大农民利益集团的所得利益而引发政治和社会问题。以日本为例,日本目前通货紧缩非常严重,前几年中国提出建立东盟10十3自由贸易区,这对日本扩大其工业品海外市场和投资领域、走出通货紧缩困境大有好处。但是日本对本国的农产品进行高额补贴,如果日本加入这个自由贸易区,农业就会受到很大冲击。农民是日本的一个重要政治利益集团,为了3.9%的农业人口和占总GDP20%的农业利益,日本政府只好放弃了这个可以使其经济复苏的机遇。因此,中国在“黄箱”补贴问题上要十分谨慎,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不断创新补贴方式,逐步以“绿箱”替代“黄箱”。
5.以发展的战略眼光来实施“黄箱”补贴制度
“黄箱”政策是 WTO需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尽管目前《农业协议》允许“黄箱”补贴存在,但由于其“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本质恶劣性,随着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和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不断开放,“黄箱”补贴最终会被禁止实施。因此,中国必须以发展的战略眼光来对待“黄箱”补贴,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来进行制度考察。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未来的国内支持政策改革中,要有计划的逐渐削减“黄箱”补贴。上面已经提到,黄箱补贴的实施可能引发财政压力过大、农产品过剩、政治和社会问题等,甚至有可能导致农业生产的倒退和农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在“黄箱”补贴的削减中,我们既要尽量配合WTO的有关规定履行国际义务,又要保障国内农业和农民的发展利益,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逐渐稳步削减。第二,削减本国的同时注重要求发达国家的同步削减甚至提前削减。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要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经承受了许多国际责任,同时应该让发达国家承担与其相应的甚至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在WTO的谈判中,我们必须基于本国的立场,要求发达国家在“黄箱”补贴的削减中同步削减甚至提前削减,我们应该争取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的更多特殊利益,保证国内农业和农民利益。第三,“黄箱”补贴削减的同时,以其他不同形式补贴的替代。除“黄箱”补贴外还有“绿箱”和“蓝箱”补贴,我们在今后的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中,要逐步以“绿箱”措施替代“黄箱”措施,保证农业的长期顺利发展。
三、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蓝箱”具体制度设计
农业协议6.5条款规定,对一些与限制生产计划相关的“黄箱”补贴可以不计入“综合支持量(AMS)”中,不进行削减。这些不需要削减的“黄箱”补贴被称为“蓝箱”措施。在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中,“蓝箱”补贴已经发生了变化。多哈回合在重新认定 “蓝箱”政策的同时,取消了限产的前提条件,“蓝箱”支付可以在限产计划下实行,也可以不跟产量发生联系。框架协议还规定了一个扩大化的“蓝箱”支持,既包括原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也包括不要求生产的直接支付。“蓝箱”支持的标准应保证“蓝箱”支付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要小于计算到综合支持量中的措施,并应考虑到WTO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能对当前改革有不当影响。“蓝箱”支持上限不能超过成员历史时期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5%。这就赋予了“蓝箱”更大的灵活性。不仅放宽了农产品过剩的发达国家使用“蓝箱”政策的范围,同时允许农产品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食物净进口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运用 “蓝箱”政策支持国内农产品生产。
(一)国际上“蓝箱”补贴使用情况
1.国外使用“蓝箱”补贴情况概述
一般来说,农业补贴中的“蓝箱”补贴的运用要求较高,通常为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上使用“蓝箱”补贴的国家较少。根据WTO统计,共有9名成员使用。欧盟和挪威是使用“蓝箱”补贴最多的两个成员,如欧盟基于历史产量的补偿性补贴和基于牲畜头数的牲畜头数补贴、日本与产量挂钩的稻作收入稳定计划属于此类补贴。其中欧盟和挪威目前的蓝箱补贴较高,欧盟2001年蓝箱补贴为212.31亿美元,占农业产值的比例为9.48%,挪威蓝箱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例高达41.68%。美国也曾使用过“蓝箱”补贴措施,在1996年农业法中被废除,但在2002年农业新法案中又有重新使用“蓝箱”补贴的倾向,例如在其1001款第10点指出“本法案所指的支付面积是指生产面积的85%,或者是牲畜养殖头数的85% ”,这与农业协议中的第6条第5款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表1& 主要成员蓝箱补贴情况
Table1&The main members of the blue box subsidies
(亿美元)
(亿美元)
蓝箱补贴占农业补贴的比重
欧盟(15)
2.国外实施“蓝箱”补贴的经验
在新一轮农业谈判协定下,美国可以获得105亿美元的蓝箱补贴空间(2002年的农业总产值2101亿美元)。通过对2002年农业法相关规定的估算得到的“蓝箱”政策支持量约56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7%)。这意味着美国尚有约50亿美元的剩余“蓝箱”政策空间(占农业总产值23%)。这就是说,美国具备将一部分“黄箱”支持转移到蓝箱政策的可行条件,从而达到合法回避对“黄箱”支持的削减承诺。2002年美国新农业法为农场主主要提供三种形式的国内支持补贴,分别是固定直接补贴、贷款差额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在目前的农业协议下,其贷款差额补贴和固定直接补贴属于“黄箱”,反周期补贴由于没有限产的要求,所以也属于“黄箱”。所以,美国在谈判中坚决要求取消蓝箱“限产”的要求,反周期补贴便可堂而皇之地转入蓝箱。如果美国充分利用WTO新蓝箱政策,其农业国内总支持量可达到300亿美元左右。毫无疑问,新一轮农业谈判的“蓝箱”政策改革给美国一个重新调整其国内支持结构的机会,使“黄箱”支持有可能向“蓝箱”或者“绿箱”支持转移。
由于共同农业政策在1999年底到期,欧盟出台了2000年农业政策改革计划,主要运用“蓝箱”政策对农民进行补贴。其特点是按固定的面积和产量进行补贴,补贴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但是具体操作方法十分复杂。首先是按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按照该计划,支持价格在两年之内共降低15%,而油料、蛋白作物则按照市场价格。为了部分的弥补价格降低对收入的影响,农民将按照面积和产量获得政府直接补贴(欧盟对谷物等的价格支持仍然存在,但是支持价格水平大大下降)。其次是休耕补贴。休耕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面积补贴中所涉及到的,每年同面积补贴一起申报,作为享受面积补贴的前提条件,大农场必须休耕十年;此外,大小农场均可以自由休耕,这种每年一次的休耕,享受与谷物同等的面积补贴标准。另一种是多年性休耕,至少休耕十年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农场最多可以休耕5公顷,100公顷以上的农场最多可以休耕10公顷。这种补贴的标准略高一些。最后是环境保护补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力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五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蓝箱”具体制度设计
对中国而言,由于中国财政能力有限,对两亿多农户进行大量补贴是很困难的,因此新“蓝箱”补贴的存在对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仍然是很不利的。但是新“蓝箱”补贴的制定为中国将一些“黄箱”向“蓝箱”补贴调整(如中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启用“蓝箱”补贴来对国内农业进行补贴,预留了一个合法的政策空间;同时,把挂钩的直接补贴改革为脱钩的直接补贴是大势所趋,新“蓝箱”补贴为中国农业补贴指明了方向,有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与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在中国的农业补贴制度中确立“蓝箱”补贴的法律地位,科学合理的使用“蓝箱”补贴,不仅是中国农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需要。而且,“蓝箱”补贴的确立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切实可行。
构建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蓝箱”补贴制度。农业补贴的基本理念就是通过国家(政府)的积极作为,凸显对农民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以保证其有尊严的、体面的人类基本生活,进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生存权的实现本身就是国家通过积极义务的履行而给予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障,大须贺明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强调指出生存权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农民作为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其生存权的实现亟待国家在各方面有所作为,尤其是在农民赖以生存农业发展上,需要国家做出对农民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公平与公正是发展权为农业补贴提供的价值基础,平等参与和公平、公正地分享发展成果同时也是实现发展权的主要手段。在“蓝箱”补贴制度的确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农民群体内部的平等参与和公平、公正地分享发展成果,同时也要体现农民全体与国内其他群体的平等参与和公平、公正地分享发展成果,这样才是平等发展权的最终实现。
开辟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蓝箱”补贴新空间。WTO“蓝箱”补贴的设计是“黄箱”和“绿箱”之间的过渡,终将被削减的“黄箱”补贴的发展方向之一是逐渐实现向“蓝箱”补贴的转移。因此,从农业补贴实施的本质和历史使命来看,中国“蓝箱”补贴的制度设计中,必须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开辟新的政策空间。WTO《农业协议》规定的 “蓝箱”政策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中国在“蓝箱”补贴的具体得制度设计中可以进行尝试。从中国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农业的结构性矛盾也随着改革而突显出来,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差异,使得中国农业已经面临着发展的危机,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蓝箱”补贴的实施则对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有促进作用。例如,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而采取退耕还林措施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蓝箱”政策的规定对农民进行适当补贴,减少或缓冲由此给农民收入带来的冲击。同时,“蓝箱”补贴的实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调整国内支持时,都利用“蓝箱”补贴来规避“黄箱”补贴的削减,如欧盟在共同农业政策中将其1995年的补偿支付纳入“蓝箱”补贴,美国则将其1995年的差价支付纳入“蓝箱”补贴。“蓝箱”补贴具体制度设计上,中国应在促进结构调整的基础上,逐步将限产计划下的补贴列入财政预算,适当启用“蓝箱”补贴,可以将“蓝箱”补贴作为“黄箱”补贴调整的主要方面。改变以往农业补贴范围广、间接补贴多,直接补贴少、隐性补贴为主,公开补贴为辅的补贴政策现状,增加对农民的公开的直接补贴,增强补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
四、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绿箱”具体制度设计
“绿箱”政策,是由世界贸易组织在《农业协议》中为保护各成员方的农业利益,专门设立的保护条款。它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农产品贸易和生产者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类支农措施是允许的,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它包括政府的一般性服务、粮食安全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政府参与的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对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资源停用或储备的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和区域性援助等十一个方面。
中国“绿箱”补贴政策的具体制度应该在WTO框架下设计,但是又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有所差别。本研究在“绿箱”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进行有关制度设计。
(一)完善农业基本保障的政府一般性服务农业补贴制度
政府的一般性服务,指支持为农业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服务开支。针对WTO中规定的政府的一般性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中国在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任务,在政府一般性服务农业补贴制度中着力构建以下几项内容:
1.完善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农业科研投入补贴制度
首先,在科研投入主体建设上,构建以国家为主体的多元主体。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科研机构都给予“特殊照顾”。保证政府投入主体的前提下,开辟多条渠道,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农业科技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本着社会活动社会办的原则,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作为中国社会活动的主体,他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成为农业科技活动的投资者;改革的实践证明,多渠道的投资格局的形成,大大活跃了农业科技活动的局面。其次,在科研创新主体发展上,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了提高农业科研的整体水平,要借鉴国外农业科研体制设置的经验,加强地方研究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中央农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综合性大学、农业企业、农民组织以及国际农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联系,鼓励农业研究机构间的科研协作。第三,在建立全方位共享平台上,促进农业科技应用。要大幅度提升中国农业科研的实际能力和效果,还必须在挖掘农业科研投入存量潜力上做文章,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和资产管理体系,高效管理、处置政府科技投入形成的科技资产,高效运作受托管理的其他主体投入形成的科技资产。
2.完善病虫害控制补贴制度
病虫害控制补贴制度,包括一般性控制和针对具体产品的控制,例如自然灾害的预报服务、检疫和抗灾行动等。病虫害控制补贴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抓紧落实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继续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力度,扩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范围。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机制。加快研制高效安全农药、兽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工作,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继续实施植保工程,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3.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补贴制度
党的十七大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人是最活跃的生产力,要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就要抓紧农村人才的培养,体现在农业补贴上就是要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补贴制度。具体来讲,要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加快提高农民素质和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继续加大外出务工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县域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和强化农林水类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在高等学校农林水类专业就读的学生给予倾斜,对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农林水专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政策,对农林水类专业学生给予倾斜。
4.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制度
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中心的中国农业补贴制度,要求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必须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制度。根据中国目前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制度的重点在于以下几方面:(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制度。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2)发展节水灌溉农业补贴制度。继续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3)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贴制度。大幅度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投入,健全责任制,加快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4)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补贴制度。(5)推进农业机械化补贴制度。(6)加强生态建设补贴制度。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增强生态功能。
(二)建立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
粮食安全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粮食安全目标进行粮食储备的支出(或税收减免),也包括为此目的向私营储备提供的政府资助。这些财政支出或补贴都是农业协议允许的。但这些财政支出或补贴不得用于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储备粮或以低于市场价销售储备粮,并且用于储备粮的支出或补贴必须保持充分透明,且属于合理储备需要,不能过度补贴。
中国基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战略补贴制度,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出发,具体应做到:首先,构建功能明确的粮食风险基金公共储备补贴制度。世界各国对于粮食问题所实施的政策多为价格政策。价格政策主要是国内市场上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但价格保护只是用以稳定农民收入,而不是提高农民收入,稳定价格政策主要是为了粮食安全,粮食的安全价格机制操作复杂。如果考虑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中国不能放弃价格支持政策,对粮农的补贴不能只有“直补”这种固定补贴,政府还必须提供必要的保护,保证农民在价格下跌时的合理利益。其次,构建提高粮食主产区补贴水平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粮食直接补贴实质是一项公共工程,公共工程的实施应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特定的目标,基于粮食安全的补贴政策应是一种价格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包含有价格保障机制的补贴,其目的是减少粮农的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并不意味着所有地区都实现粮食自给,要积极引导和强化市场对粮食供需的调节作用,从各地区追求区域内的产需平衡向全国供需平衡转变。使中国粮食生产愈来愈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即集中到东北三省、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地区,以便进一步增加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补贴水平。第三,实施WTO规则下统一的全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中国已加入WTO,粮食产业直接面对国际竞争,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也必须适应这种形势,充分、灵活运用WTO《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和部分“黄箱”政策,对粮农进行直接的收入补贴和价格支持,这既是长期任务,又有较大的政策实施空间。因此,应将为粮食安全所进行的粮食直接补贴、生产者收入直接补贴和价格保护政策所形成的补贴明确分开,为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的补贴需要对粮食安全的补贴数量进行测算,按统一的标准,明确补贴的目的,强调其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的性质,从而在WTO的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最后,加强粮食安全战略研究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包括:创新耕地管理战略、创新国家粮食储备战略、创新农业或粮食科技国家战略和构建粮食安全前瞻性研究战略。
(三)保证基本生存权的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
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赈济本国(地区)饥民是每个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为低收入居民保障粮食供给也是许多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财政开支或对非政府援助行动减免税收均是正当的补贴。粮食援助补贴只能采取向符合受援资格的居民提供粮食或以补贴价格供应粮食的方式,政府所采购的援助粮食必须按市价采购(即不得高价采购),并且粮食援助行动还必须保持充分透明。
根据国内粮食援助情况的不同,可以将国内粮食援助分为两种:一种是紧急型国内粮食援助,主要是对自然或人为灾难的受害者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具有短期性;另一种是项目型国内粮食援助,主要是用于支持减少贫困、预防灾害等特定活动的援助,具有长期性。不论是紧急型国内粮食援助还是项目型国内粮食援助,都需要国内相应补贴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国内粮食援助补贴的主体首先是政府,其次是各种公益组织。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和何种主体做出的,都必须设立专门的款项和机构进行管理。
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是中国已经实施的“绿箱”农业补贴制度。尽管中国早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温饱水平,并逐步进入小康社会,大范围粮食短缺的情况不会存在,但是必须防范因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事件引起的短期粮食短缺问题,还有部分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长期粮食短缺问题。因为,粮食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直接决定着人们的生存权利的实现。所以,不论何时,中国都不能放松对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的警惕,并要进一步完善以生存权和发展为中心的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
(四)加快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规定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如收入标准、农业生产者身份或土地所有者身份标准、生产水平标准等),并且要保证不会使接受补贴者获得额外的生产优势。以前欧美等国对农业都实行价格支持,乌拉圭回合后,要求减少价格支持,政府逐步取消价格支持,但价格补贴的这部分钱还继续补给农民,但不限定农民种什么养什么。中国目前还没有实施这项补贴制度。尽管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不上国外发达国家,但是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考虑,中国应该加快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制度。
(五)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中的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环境下,市场变动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严重减少农业从业者的收入,这对农业生产肯定不利,为此政府实施适当的补贴是正当的。但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2)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超过其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3)有关补贴应仅针对收入的减少,而不应针对产品或产量;(4)若收入减少有自然灾害因素,则可同时适用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和自然灾害补贴。但补贴总量必须低于收入损失量的100%。
虽然目前试点工作选择了多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但是财政补贴都是必须的,只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不同模式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补贴制度,给将来制定更细微的操作实施规则起到指导作用。一是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贴体系。二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自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和省两级共同提供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两级承担的具体比例要与中国财税体系相适应。三是区域性补贴和差别性补贴齐头并进。由于中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在补贴制度上也不能一视同仁,要体现区域性的特点。四是直补农民与补贴企业双向投入。中国先前对补贴更多采用了暗补、间接补贴的方式,这样补贴的效果不明显,真正让农业、农民得到的好处很少,因此有必要改变补贴方式,在农业保险的补贴中,补贴保费是直接补贴农民的较好方式,可以直补农民。对企业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管理费补贴,对管理保险业务的支出费用予以补贴。双向补贴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实行和深入。
(六)完善化减农民风险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
《农业协议》对属于“绿箱”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有以下规定:(1)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灾害(包括一切不可抗拒的突发事故);(2)补贴必须基于实际损失(包括收入损失、牲畜损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损失等);(3)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应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和完善对农业的支持和管理,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来实施,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加强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进行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的构建:首先,建立稳定增长的自然灾害救济政府投入机制。一个有效的政府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应该是以合作者的身份促进市场发育并发挥作用。针对灾害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特性,为克服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给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政府的灾害管理的投入应加强计划性和预见性。其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体系。建立以政府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的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拓展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担途径。最后,加快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现代风险管理呼唤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而现代农业风险监测技术的创新、灾害管理信息化网络的构建,以及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提供了可能。
(七)创建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属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补贴。逐步使小型农户退出农业,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但此项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中国目前关于此类补贴还甚少,基本上没有启用。
笔者认为,农业生产者的退休应该至少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情况下的退休,即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年龄,因年老而离开土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退休,类似于城市工人的退休;另一种是非正常情况下的退休,即农民因土地被国家征用而被迫离开土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退休。但是这两种退休的农业生产者要想获得此项补贴,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使小型农户退出农业,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且此项补贴必须基于合理的和明确的标准。
中国的农业补贴应该着眼于调整中国农业结构,而不是仅仅作为临时性和局部性的增收措施。农业结构调整是中国农业发展战略转型的首要任务。调整农业结构必须做到:既要瞄准国内外市场需求,又要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依据,对农、林、牧、副、渔实行深入的综合性调整。调整农业结构不能单凭强制性的政策法规,要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发挥农业补贴的资源配置作用,利用补贴手段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在保障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根据中国农业发展综合战略调整农业生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补贴,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政府要在提高农业素质的问题上加大投入,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教育的补贴,是对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的保障。
(八)完善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这类补贴应按照退出的农业资源,确立明确的补贴标准,例如基于土地休耕的补贴应仅发放给休耕三年以上的土地。这类补贴措施不得以将有关资源投入特定的农产品生产作为补贴条件,或以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为目标。&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重视环保已成全民共识。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和通过资源轮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都属于WTO“绿箱”政策中所允许的向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补贴。因此,全国各地要统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农业发展潜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基于WTO“绿箱”补贴建立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的生态财政部体制度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的实施中,引导农民走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之路,实现经济与生态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加强植被保护、水土保护、荒漠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其次要反对随意开垦,粗放耕作,破坏土地结构;其三要因地制宜,兴修水利,改良土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生物肥;其四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的工程体系,它要求把吧粮食与多种经济结构生产,发展大田种植与林、牧、副、渔业,发展大农业与发展工业结合起来,利用传统农业精华与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形成生态与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是既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又能有效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效益的必由之路。推进农业产业化,改变传统的弱质地位,提高农业规模化效应和竞争质量,促使农业突破传统的生产范围,向加工业、商业延伸,形成加工、科技、服务、销售的产业链,逐步走向现代化农业,使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农业形成统一,使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
(九)建立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
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这类补贴可根据政府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而进行相应调整,但补贴应基于明确的结构调整规划和标准,并不得以有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补贴措施的目标。
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念指导下,中国建立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下三方面内容:
1.在补贴的重点投入上,将资金投入到结构调整中优先和重点发展的领域。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必须明确结构调整重点。适应中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准确把握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根据市场需求,运用现代科技,将调整农业结构的重点放在改善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种、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上。因此,在补贴资金的分配上,应该放在结构调整的优先和重点发展领域上,从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科学合理化,实现农业的最优化发展。
2.在接受补贴的主体上,合理补偿在结构调整中受损的有关主体。在农业结构的调整中,势必会使部分农民的现有利益和短期利益受损,例如为了保护水土而由种植业向林业发展,会使原来在土地上耕作的人不能再通过种植作物获得生存所需的粮食和其他利益。因此,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的考虑,对于这部分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做出牺牲的农民,应该给与合理的补偿,至少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要是有条件的话,还应该让其分享农业结构调整后所增长的利益。
3.在补贴的保障和发展上,大力支持建立社会中间层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调整生产结构,资金投入能力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而且还会受到规模有限的制约。为了有效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集约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
农业环境补贴。协定规定,获得此类补贴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
在今后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设计中,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运行制度,形成长效运行机制。第一,通过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环保投资的力度。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财政政策应做如下调整:加大中央对地方的投资和转移支付力度。利用财政信用方式筹集财政收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对环境保护投入的重点,应是公益性很强的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跨流域大江、大河、大湖等区域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基础科学研究等。因为这些领域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低,风险大,投资多,是单个企业和个人不愿或无力涉及的。政府的直接投资可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第二,调整财政投资政策,将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应将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其中,并且要逐年增加投入。各级政府为了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必须从本地财力实际情况出发,每年从预算内的支出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此外,每年可从预算外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第三,增强财政政策对企业投资的约束力。一方面国家对于那些经济风险比较大的行业,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增强财政政策对企业环境投资的约束力,加大企业不投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国家财政支持重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增强财政政策的刚性约束。
(十一)促平等的地区援助补贴制度
这类补贴是向农业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地区所发放的,受援地区应基于明确的和合理的标准加以认定,所谓“不利的生产条件”必须是长期性的。为此而发放的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农业生产者所普遍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出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部分。
因此,在充分运用“绿箱”构建地区援助补贴制度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第一,在援助补贴制度对象的确定上应进一步细分和明确。援助对象范围宽泛和瞄准性不强,会产生援助资金的稀释和遗漏效应。为了提高扶贫政策目标瞄准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需要把扶贫资金拨款单位以县为单位改变为以乡为单位,保证所有贫困村都能获得扶贫资金。另外,还应当总结以往扶贫资金使用的成功经验,在更好发挥农户和自治组织对扶贫资金的监督作用基础上,加大扶贫资源直接分配到农户的比例。第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稳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近期内中央对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根据当前的形势加以规范,重新调整返还数,并逐步创造条件,在稍长的时期内,尽快建立规范的按因素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三,改革中央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及领域。改革现行““一刀切”的中央与地方公共投资分配制度,有区别地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人均GDP相对于全国人均GDP水平愈低的地区,地方配套资金比率越低,反之亦然。调整政府财政援助资金的使用重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应当成为政府援助资金的优先领域。第四,国家援助与农业补贴方式改革。将农业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将间接补贴转变为直接补贴,使受援助者充分了解国家的补贴政策,充分感受到国家给予的帮助和温暖,减少贫困地区农民对国家援助的抱怨情绪,避免因援助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负面作用。第五,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构建资金使用效率高的援助补贴制度。建议将这些政府部门分散掌握和使用的各类援助资金相对集中管理,以便于管理与监督,减少援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成本和损耗,提高其使用效率。第六,完善地区援助的法律制度。在已有的一些法律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援助制度的总体结构、援助责任、援助对象、援助方式、资金来源、数量规模、操作程序、机构设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其科学性、规范性和法制约束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白箱”具体制度设计
WTO规定的农业补贴有“黄箱”、“蓝箱”和“绿箱”三种。农业补贴作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对国内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存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农业补贴制度仅有“黄箱”、“蓝箱”和“绿箱”是不够的,需要创造性地增加“白箱”。
(一)新设“白箱”补贴的原因分析
一项新的制度的设立和产生往往是因为原有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在WTO框架下,创建“白箱”补贴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农业补贴的本质要求。关于农业补贴的本质,笔者已经在第二章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农业补贴的本质具有多维性,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本质可以分为利益本质、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制度本质、文化本质五个方面。
农业补贴的利益本质要求增设“白箱”为农业和农民提供更多利益。国家在决策中不仅不能损害农民利益,而且要增进农民利益,即对农民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的协调,实现利益的全面和谐。农业补贴就是减少对农民利益的索取,尽量增加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承担了基本粮食供给等大量的社会责任,而其得到的确与付出的明显不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为了增加国家力量,都尽量发展工业,有些甚至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导致了农民利益被严重剥削。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能无视农民利益的诉求,应该为增进农民利益多做贡献。农业补贴的经济本质表现在经济权利、经济民主与经济发展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体现在农业补贴上就要通过农业补贴的制度安排实现农民的经济权利、经济民主与经济发展。这些目标的实现仅靠现有的农业补贴是不够的,需要一种新的补贴形式――“白箱”补贴,给予农民更多的经济利益。农业补贴的政治本质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让更多的人分享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民的利益和民主自由发展的意志。农业补贴的制度本质在于生存权平等与发展权平等,从微观角度看,农业补贴解决的是农民个体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工业反哺农业,后发优势产业反哺先发弱质产业是历史必然要求,农民在生存与发展上与其余社会主体存在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乃至结果不公平,只有倾斜性制度配置才能调试至社会公平。倾斜性的制度配置要求国家通过对原有制度的完善和新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农民的倾斜性保护,“白箱”补贴的出现正是符合了这一题中之意。农业补贴的文化本质是人本文化、理性文化与弱者救助文化。对于文化的回归,呼唤更多的人文关怀,要求给与弱势群体――农民,弱势产业――农业,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实质性投入。“白箱”补贴正是基于人文关怀的需要,是对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的更大支持。
2.现有农业补贴制度的缺陷要求制度的完善。现有农业补贴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无法实现对农业的全面保护和农民利益的深入保护。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是在WTO框架下,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各国妥协的产物,维护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利益。由于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的缺失,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根据WTO的规定,“黄箱”补贴迟早都会被取消,而“蓝箱”补贴却还“前途未卜”,“绿箱”补贴的实施尽管不受限制,但在各国平等的条件下无法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和农民的倾斜性保护。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补贴制度的诞生,“白箱”补贴正是为了弥补现有农业补贴制度的不足。
3.农业的弱质性产业性质要求。众所周知,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是提供人类基本生存资料的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对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起着其他经济部门难以比拟的基础作用。如前所述,农业的作用体现在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农业是其他经济部门产生的前提、农业支持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尽管农业的地位如此之重要,但是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具有弱质性特征。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着农民利益,而且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农业的发展会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给予农业更多保护,不仅是对农业本身的保护,也是对其他产业发展的支持。
4.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念的现实要求。生存和发展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之一。通过农业补贴可以改善农业、农村发展资源瓶颈,最终推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而且,农业补贴在实践中也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生存权的问题,并且通过提高农民能力逐步解决农民发展权的问题。但是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由于发达国家的强权作用,更多的关注的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和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关注较少,无法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农业补贴制度作为对农业支持的最直接手段,需要更多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不仅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能够体面的、有尊严的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最大化的自我发展,获得和发达国家农民平等的机会。要实现生存权和发展的平等,对于农业补贴来说要进行制度的革新,新增“白箱”补贴来促进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
(二)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白箱”补贴的具体制度设计
1.在规则的定性上,“白箱”补贴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立法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领域、各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是在列举相关具体行为或种类之后的概括性或原则性的条款。“兜底条款”之所以被广泛运用主要是由于立法者无法穷尽并预测一切可能的情形,于是借助于兜底条款立法技术,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同理,农业补贴制度也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条款。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没有“兜底”性条款,“绿箱”明确规定了十一项内容,而将来有可能被取消的“黄箱”和“蓝箱”则也是具体规定了禁止实施的内容。笔者所设计的“白箱”补贴在定性上是一种“兜底”性条款,只要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保护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现有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就属于“白箱”补贴范围。
2.在规则的制定上,由WTO做出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和灵活变通。WTO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其成员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如果不顾各个成员的特殊情况,都采取一致的规定,肯定会阻碍一些成员的发展,虽然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对不同成员也有所差异,例如AMS的规定,但是这些并不能满足特殊成员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实现与发达国家的平等。因此,对于“白箱”的规定,笔者认为,WTO作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定不宜过于具体,只要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具体的可以由各各成员方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允许灵活变通。
3.在规定的内容上,以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为目标。“白箱”补贴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弥补现有农业补贴制度的不足,是为了能更好的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因此,“白箱”补贴的内容应更多的关注与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有关的农业补贴制度内容,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内容。
(三)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的“白箱”制度在中国的运用
如前所述,“白箱”补贴是在农业补贴的本质要求、现有农业补贴制度的缺陷要求、农业的弱质性产业性质要求和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念的现实要求下应运而生的。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是一种由WTO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的,以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目标的具有兜底性质的制度。那么,就中国而言,“白箱”补贴在中国的运行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在运行的原则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为“白箱”补贴的设计是由WTO进行统一的原则性的制定,预先为各成员制定使用的方向和手段等,以防止某些成员的滥用。中国在实际运行“白箱”时,也不得超越WTO的原则性规定,应在WTO框架下实施。但是可以结合中国的现实特殊情况实施,例如中国农业人口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与其他大部分国家相比都很庞大,尤其是绝对数量的庞大会导致农业补贴的压力巨大,因此在实施的方式上就可以采取多样化,灵活运用,如在现金补贴有压力时,可以灵活地通过其他的利益或实物措施来替代,只要不违反WTO的原则性规定即可。
在运行的内容上,要体现重点。“白箱”补贴实施的重点在于保证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实现的重要领域。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农业是国内的弱势产业,农民是国内的弱势群体。与其他产业和群体相比,农业和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不平等的。因此,就中国的现状而言,“白箱”补贴的重点领域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的重要领域,如粮食生产领域、大豆、棉花等基本农产品生产领域等,这一领域主要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稳定的基本农业生产领域。对这些农业生产的重要领域的“白箱”补贴内容可以是对“绿箱”、“蓝箱”和“黄箱”的补充,如基于粮食安全考虑的补贴,也可以是原有三箱以外的补贴,如在现代生物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可能危及传统农业、生物物种甚至人类安全的情况下,为尽量减少不可预测的现代生物技术对农业的影响而采取的对主要农业生产进行补贴,鼓励种植传统安全农作物的补贴措施。二是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基本领域,主要是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领域,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而且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给与必要的特殊保护,例如传统农业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种灭绝的速度越来越快,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濒临灭绝的农业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可以对从事这方面保护的人员给与比一般农业资源保护人员更多的补贴。三是关系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领域,如农民的教育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特别是对年老农民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个领域的补贴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情况,必须给与更队的关注和投入。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建立农村发展补贴,包括保证农民基本生存的农业社会保障福利补贴(如基本医疗)、鼓励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年投入农业的青年农民安家和农场现代化补贴、农村环境维护补贴、农产品标准培训补贴、农村发展计划补贴、农民转移土地经营权补贴、自然条件恶劣地区补贴等。四是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主要是指一些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疫病疫情和突发的社会问题,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受损严重和农民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这时需要国家给与更多的补贴和临时应急性补贴。
注释: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
美国向WTO提交年农业国内支持通报[EB/OL], http://sms./aarticle/cbw/.html,2007年12月13日访问。
罗莉:《民族地区农业政策调整与WTO中“绿箱”、“黄箱”条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5期。
张红宇、陈良彪:《巴西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及启示》,《世界农业》2004年第10期。
Doha Work Programme:Decis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n 1 August 2004,WTO Doc. WT/L/579.
资料来源:根据WTO数据库、OECD数据库(农业产值)整理。
符金陵、孙东升、吴凌燕:《WTO蓝箱政策改革对美国农业支持政策的影响》,《农业经济问题》2005第5期。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3页。
政策层面积极作为化解全球化冲击[EB/OL].http//finance.sina.com.cn/roll/.Shtml,2008年2月24日访问。
“绿箱”补贴的设计主要是按照WTO规定的十一个方面来进行分别设计。
称为“白箱”是为了与其他三箱匹配,不仅是为了保持表述上的一致性,而且是体现该类补贴制度的透明性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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