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党委,人大任命和执法决定任命的干部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吗

我市出台《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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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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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该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考试办法规定,凡是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明年起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如果补考不合格将不得正式任命。  2004年,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实施办法》,从此常委会任命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和“一府两院”人员,都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提请任命。而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根据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管领导干部在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法学基础理论包括: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法治江苏和法治南京建设重要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包括: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项考试将采用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答对率超过60%的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命。办法规定,两类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类是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一类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来源:法宣处编校: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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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18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白玉博 近日,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凡是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明年起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如果补考不合格将不得正式任命。
  根据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管领导干部在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命。
  据了解,自2004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实施办法》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和“一府两院”人员,都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提请任命。而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日期: 13:27:18 |南京出台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8:45:12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白玉博 近日,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凡是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明年起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如果补考不合格将不得正式任命。
  根据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管领导干部在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命。
  据了解,自2004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实施办法》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和“一府两院”人员,都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提请任命。而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责任编辑: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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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报A3版对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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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几点思考
□陆伟(云南)
  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人是关键因素。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均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践者,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直接关系着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关系到现行法律能否正确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从实际来看,推行这种做法的地方人大很多,但未通过的案例却鲜见。更有甚者,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一些地方已经走了调、变了味,成为一场没有任何意义的作秀。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任免职权过程中,为提高任免质量而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有效方法,是提高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但由于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应考者对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态度。一些拟任干部认为,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最终还是党委“说了算”,没必要“小题大做”“多此一举”,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考试“口服心不服”“不得已而为之”,为“过关”而考试。二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前法律考试工作组织不严密、不严肃。工作中存在着命题、监考、评卷不认真,应付了事的现象,甚至在考试前就把试题透露给参考者;有的在考前把试卷发给参考者,让其提前答题;有的还把标准答案交给参考者直接抄写;有的考后根本不改试卷,不公布考试分数。三是考试内容千篇一律,拟任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两院”人员同考一套题,且考题几年没有变化,一套题重复考几次任命人员。这样使任前法律考试落入形式主义怪圈,失去了它的原本意义,影响了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提高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进而维护人大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应提高对干部任前法律考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是给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设置障碍,而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新形势下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必要做法,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在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是代表人民在选人用人。因此,人大常委会不能小视手中的权力,要为人民选好人、用好权。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能够更好地检验拟任对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和能力,对考试不合格者搁置任命,让拟任对象切身体会到人大权威。此外,通过考试这种方式,可以掌握被任命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进而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能够更好地促进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尊法、用法,带领其他工作人员敬畏法律、敬重人民,促进其以民生为根本、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有序地开展工作。  应严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程序。从本质上讲,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是人大常委会对即将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的任职素质考察,是检验干部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权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更好地体现为民掌权、为民选好公仆的法律原则,是对拟任人员法律素质的实质性考察。一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从根本上引起拟任人员对任前法律考试的重视,不能使考试流于形式。二要合理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并实行分权运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负责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复习范围和执法实绩考核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等事宜提前通知拟任职人员,并从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中选择素质好、觉悟高、纪律性强的人员组成人大法律考试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所选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坚决防止试题内容泄露,做到“出题的不监考、监考的不评卷”。违反该项规定的,应按照公务员法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和评卷工作,考试应采取统一时间、集中考试、书面闭卷、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 60分以上为及格;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参考人员和考核对象反馈考试成绩。  应根据拟任职岗位的不同情况科学确定考试内容。由于干部层次不同、部门职能各异,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繁多,“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考什么”已经成为拟任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任前法律考试应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涵盖了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产生、职能及其运作方式,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诸多法律。在突出人大制度理论这一重点内容外,还应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干部应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选取一些与其岗位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这样就能使考试在全面兼顾的同时更突出重点。综上所述,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应该包括:现行宪法及相关政策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拟任职务所必需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全面考察拟任命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应根据不同拟任人员划分考试试题。“一府两院”每次提请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都预先确定了某人拟任某一个职位。如果对每一个拟任的职位都分别出一份试题,不仅使出题很繁琐,考查的内容、标准也难以把握,不便于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考试应由人大常委会人事、法制工作部门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负责制作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卷。考试试卷应该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大类型,其中主观试题内容占 60%,客观试题内容占40%。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试题结构。针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法律审判机关人员、检察机关人员,试题可以对应地设计为三大类型,有所侧重地出题、命题,并准备多套试题,逐步建立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针对不同考试,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试题。  应根据考试情况提出是否任命报告。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完毕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一份法律考试专题报告,考试成绩和执法实绩考试结果将作为人大常委会是否决定任命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过另行考试或者补考,成绩合格者,方可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过另行考试或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再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总之,从本质上来讲,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是人大常委会对即将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的任职素质考察。它不同于司法考试,也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它是检验干部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权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干部带头学法的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不仅需要继续坚持,更应该不断完善,使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建设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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