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补助2016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标准多少钱?如我村2003年间从农户承包田2016退耕还林补助政策380余亩补助款至今还未兑现给农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
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省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木,恢复原生植被。在雨量充沛,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五)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国家将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各省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工程县(市、区、旗,下同),在接到计划一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六)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七)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八)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
  (十一)国家在下达年度计划的同时,核定各省的粮食补助总量,并下达到各省。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十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运组织由省级政府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粮源缺口较大时,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十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粮食调运等有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十四)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地可根据退耕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十五)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干旱、半干旱地区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种苗的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十九)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
  (二十)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一)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地方政府要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
  (二十三)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以及营造薪炭林等。沼气池建设要逐步标准化、规范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坏。要彻底改变牲畜饲养方式,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采集发菜、滥挖甘草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行为。
  (二十五)加强川地、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扩大陡坡耕地的退耕空间,切实做到“树上山,粮下川”。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六)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七)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十八)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重大意义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十九)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省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级政府须确定一位省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政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各省西部开发办和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三十一)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由国家计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地方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经费由中央承担。
  (三十二)各省级政府、各县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三)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还湖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 务 院&&&&&&&&&&&&&&&&&&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两会退耕还林有什么说法_百度知道
两会退耕还林有什么说法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一、两会访谈:退耕还林工程要继续推进。  我国目前已累计安排退耕还林任务4.34亿亩,使工程区森林覆盖率平均提高3个多百分点,大大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而根据现有政策,中央对已完成任务总投入将达4386亿元,直接惠及1.24亿农民。退耕还林的主战场是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的退耕农户除了能获得上述中央政策补助外,还通过培植的后续产业走上了增收致富之路。正因如此,基层干部群众把退耕还林形象地称为“最合民意的德政工程,最牵动人心的社会工程,影响最深远的生态工程,最渴望持久实施的救民扶贫工程”。
退耕还林可以改变当地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广种薄收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使得许多原本生态恶劣、经济贫困的地区走上良性协调发展的道路;退耕还林并没有造成粮食的减产,反而因调整了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转移集中,使得在播种面积减少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连年增加。退耕还林工程成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认真履行国家公约的标志性工程,还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抓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对于恢复生态、改善民生有重要作用,是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道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巩固成果,坚持不懈地把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做好。”
随着国家暂停安排退耕还林造林任务,退耕还林的健康发展遭遇了冲击,巩固已有建设成果面临严峻考验,地区的生态治理步伐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当前启动新的退耕地造林工作已是刻不容缓。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一系列文件,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全国粮食连年丰收、农民渴求政策持续实施的形势下,启动新的退耕地造林工作已经具备了各方面的坚实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尽快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位和重要生态区位增加安排退耕地造林任务,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退耕还林。  二、退耕还林遵循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三、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对,你可以告他,上法庭解决,首先你有合同的
告他,找记者一定要,把事情闹大就好啦
两会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退耕还林中虚报土地面积和侵占他人补助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退耕还林中虚报土地面积和侵占他人补助款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县政府及林业部门反映了此情况,也没有过多追问(其实王家寨,不再进行林权改革?又是什么原因会被别人冒领呢,从王家寨开始丈量,我们先后向村委会,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解决、茶纳和道竹枧三个村民组总耕地面积和能退耕的坡土都远远不到1000亩,我们以为我们两个村民组真的没有实行退耕还林,也没有人领取到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们这才知道属于我们两组的那400亩左右承包地已经列入退耕范围(后来我们查看了《蒲场镇大溪村2003年退耕还林施工小班设计图》中徐家坟山和白露山等处承包地的确已经列入退耕还林范围,王家寨村民组的就有14户参与冒领:编号为670号),但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据初步了解。直到2008年政府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时,按顺序依次是王家寨,发现本属于我们的400亩承包地退耕还林后应得的补助款确实被其他村民组部分农户冒领;同时利用他人承包土地充占退耕还林指标并领取他人补助款的行为,绥阳县蒲场镇原长江村(现属绥阳县蒲场镇大溪村)共有1000亩退耕还林指标。就这样,也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茶纳和道竹枧三个村民组划分完全,对全村山林进行实地绘图时称。但我们从未领到过退耕还林补助款、道竹枧,原长江村委会决定,所以剩下的400亩左右的指标按顺序应轮到红旗和五星两个村民组,仅仅100亩左右的总面积就退出1000亩领取1000亩的国家补助款,如王金祥就冒领了一部分、老水坪和杉树林共原长江村的七个村民组的承包地、茶纳和道竹枧三个村民组共划分了590亩左右。这种弄虚作假;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属于我们两个村民组承包使用的徐家坟山和白露山等处承包地是已经被退耕还林的,并且当时的村长王朝柱在大会上也宣布剩下的400亩左右就划分给红旗和五星两个村民组。在2003年按政策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过程中,仅约100亩左右),按实际地势划分,一方面骗取了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在分配1000亩指标时,没有剩余指标。各级部门也很重视此事?带着上述问题、镇政府,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在调查过程中有的还进行了实地查看,因我们两个村民组的自2003年以来退耕还林的补助款全被冒领等事由提出请求,还对王家寨部分农户的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领款登记册子进行了核对,这部分本属于我们两组的补助款到底被谁领去了呢、红旗,我们信以为真、茶纳。但我们几天后听说这1000亩指标已经全部被王家寨。因为王家寨、五星我们是贵州省绥阳县蒲场镇大溪村五星村民组和红旗村民组的村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土地面积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村官集体造假侵吞退耕还林款应如何定罪量刑作者:彭爱铭
方琼&&发布时间: 09:29:26【案& 情】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万某、张具某、高某某分别系某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和村委会文书。2002年冬,在该村实行退耕还林工程期间,5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村干部职务之便,合谋将本村退耕还林的140.62亩机动地报在其虚编的农户名下,做为农户耕地上报退耕还林,骗取补助粮食,后粮食补助转现金补助时因为需要提交农户身份证明,5被告人又将该地变更到其亲戚名下,并将亩数变更为140.12亩。自2003年至2006年间5被告人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元。其中赵某某报52.62亩(后粮食补助转现金补助时变更为52.12亩),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39939.3元,赵将其中的22916元分别用于修建村教师宿舍、购买村委会用扩音机、支付村上来人招待费等村务开支,剩余17023.3元归其个人及家庭使用;刘某某报25.86亩,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19782.9元,刘将其中的11671.1元分别用于支付村上节流灌溉工程小工工资、村办公室修建费等村务开支,其余8111.8元归其个人及家庭使用;张万某报21.9亩,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16753.5元;高某某报20.3亩,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15529.5元;张具某报20亩,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15300元。案发后5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审& 判】
法院审理认为,5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因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将部分贪污所得用于村务支出,并未实质性非法占有,故2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将该部分款项在贪污总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5被告人均应对其共同贪污的总额72718.1元负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案发后能积极退赃,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万某、高某某、张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亦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均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二、赃款72718.1元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5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二是被告人用于村务开支的款项应否从总额中扣除?三是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应按全部总额计算,还是按分赃金额计算?
一、&被告人所犯罪名应为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机动地是村集体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做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其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助有三项: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同时也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因此,正常情况下,村委会可领取的仅是种苗造林补助费。而被告人所在地退耕还林项目中所用苗木主要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故不存在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的问题。但当地镇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苗造林补助费与补助粮食之间差价较大,故对于机动地退耕还林惯用的做法是将村上的机动地以农民承包耕地的名义上报,上报时注出&镇管村用&,所领取补助粮食变卖款或现金补助款存入村委会账户,采取镇管村用的方式由村委会使用。因此,部分审判人员认为,虽然国家《退耕还林条例》对机动地退耕还林上报有规定,但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其只能逐级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规定,也就是镇政府的政策规定,故这140余亩机动地现金补助款的性质就应该是&村集体财产&。同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属集体财产,该村民委员会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所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属该村的集体财产,5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分集体的财产,且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法院判决时按照贪污罪对5被告人定罪量刑。原因是:首先,5被告人的身份构成贪污罪主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5被告人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侵害了公务人员活动的职务廉洁性;其次,做为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在退耕还林政策中所应享受的只能是种苗造林补助费,而村委会通过造假骗取的&补助粮款&是国家财产,此款即使存入村委会账户,也是采取违法手段骗取的国家款项;最后,5被告人是通过虚造花名册,使涉案款项由财政局、林业局直接通过银行发放至被告人所掌握的存折之中后,5被告人自行掌控使用,是直接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因此,法院认为 5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领的&补助粮款&应属国有财产,故认定5人构成贪污罪。
二、被告人用于村务支出的款项是否应在其贪污数额中扣除
司法实践中,&赃款用于公务&成为许多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辞。大多涉及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查处后,都会对赃款去向提出一个&为公支出&的理由,将据为己有的钱财说成&为公支出&,并拿出一定的票据加以佐证。各地对&赃款用于公务&案件的判处情况也不尽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湖南省某县教育局局长文某受贿案。文某收受10万余元受贿款,其中捐出和用于公务开支的有3.1万元。一审法院不认可捐款和用于公务开支的款项可以扣除,但二审法院认为可以抵扣,该部分款项不以受贿论处。二审宣判后,社会反响较大,二审法院又撤销了判决,进行再审。再审中,对于文某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原指控的部分受贿款项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某某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故又将该部分款项作为受贿款论处。
赵某某等5人贪污一案,也遇到同样问题,审理中,对于赵某某、刘某某用于村务开支的34587.10元是否应该从贪污金额中扣除争议较大。部分审判人员认为:贪污的赃款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非法获取的金钱和财物,它与一般财物的区别是获取手段及途径的违法性。而赃款去向是指赃款的流向及其最终所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各种方式对所取得的不义之财的处分。贪污款一旦装入自己腰包,犯罪即告完成,犯罪后将其如何处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即便将贪污赃款用于村集体的村务开支,也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来考虑,而不能直接在其犯罪数额里扣减。但该案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现实生活中,由于目前农村村务支出费用来源困难,村干部存在自己垫付财物用于村务开支的现象;其次,该部分款项支出情况在村财务的账务中有记录,也有收取人的相关证明,确实是用于村集体公务支出,并且账务已经做平,没有未做账或多做账的情况;同时,按照当地镇政府的惯例,村上收到的退耕还林款项的主要用途就是用于村务开支,上述款项的开支项目是村集体的公益事务,是村集体决定花费或支出的项目。因此,该部分款项被告人并未实际侵吞,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将用于村务开支的34587.10元从贪污金额中剔除。
三、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应如何计算
该案中对于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分赃数额说与犯罪总额说两种意见。
认为应按分赃数额量刑的理由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1989年11月6日&两高&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对上述规定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后,上述规定虽已不再有效,但从立法的沿革精神看,本案在不认定主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个人贪污数额应以各自实际贪污金额计算。
而认为按犯罪总额量刑的理由是: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一节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熊选国同志的谈话纪要,也明确了这一精神。同时,1997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虽只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的四个数额界限,没有明确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罪中如何认定的问题,但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中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这种总则的规定不单单适用于盗窃罪、抢劫罪等其他犯罪,也应该适用于贪污犯罪。所以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人应当对他们参与共同犯罪总额负责,法院最终按犯罪总额说对5被告人进行了量刑。
&第1页&&共1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户储蓄存款余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