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具备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问】这份《劳动合同》和《新员工岗前培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生活与法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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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让我帮忙找人看看他的这份《劳动合同》和《新员工岗前培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先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我朋友日和其他15个毕业大学生一起来到温州龙湾的一家以外贸为主公司,公司事先和他们约定培训三个月、试用三个月,这就是合同里的“试用期(熟练期)6个月 ”,而且说培训最后的专业考试要达95分才能录用, 然后其他按合同里履行。三个月培训完后大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没人过80分,人事部一看不行,董事长找这些新进大学生开会后决定再举行一次考试,这次考试降低了难度(应该是人事部私自让出题人降低难度的),即使是这样,第二次考试虽然大部分都过90分了,但是过95分的只有三个,最后就直接分到部门进行试用。之后到2013年1月份的时候,公司说转正要考核,在1月底安排了演讲比赛,演讲比赛的最后三名要进行延迟转正,其他人可以转正。可等演讲比赛结束后,在放年假之前人事部又说年后要在进行专业知识考试,超过95分的才能转正,发转正工资(即合同里写的,1200是绩效)。最后一直到现在他们全部人发的都还是试用期工资。现在他们觉得公司太坑爹,实在不行打算申请仲裁,现在他们想弄明白下面这些事情:当然是如果申请仲裁,他们当初签的《劳动合同》和《新员工岗前培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看附图)。如果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仲裁的结果会是如何?比如工资待遇的问题。公司口头上说的考试成绩要达到95分以上是否会影响仲裁的结果?附图:劳动合同1
新员工岗前培训协议1新员工岗前培训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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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这么短的合同期,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后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该按正式聘用付工资。诉讼时效是一年。
银行安保人
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可以3个月。这个合同本身没什么问题,但是不超过3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另外培训期这个说法,在劳动法里是没有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2个月以外的,都应该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进行发放
引用 的话: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可以3个月。这个合同本身没什么问题,但是不超过3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另外培训期这个说法,在劳动法里是没有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2个月以外的,都应该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进行发放是不是可以不理会考试分数的问题?如果要补发工资,是按照2500还是按照3700来补发?
银行安保人
引用 的话:是不是可以不理会考试分数的问题?如果要补发工资,是按照2500还是按照3700来补发?
应当是3700,分数线这个,在你的合同和培训协议里都没有体现阿?不过培训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也是被保护的,如果你是培训了,无理由离开,是可以要求被索赔的。。。金额倒是可以扯皮
引用 的话: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这么短的合同期,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后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该按正式聘用付工资。诉讼时效是一年。请问要去哪里进行劳动仲裁?
引用 的话:请问要去哪里进行劳动仲裁?劳动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发生地可以根据公司注册地、合同约定地、社保发放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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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个人之间签是否有法律效力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个人之间签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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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绝对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是个人签订的则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工程款
要根据总包合同分析是否可分包,如为不可分包的部分,签分包协议无效,如为可分包工程,建议由总包一并参与协商分包事宜较妥。
你好:如果是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资质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你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结算条件要求支付价款。
有效。如果是公司,则为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公司,则构成劳务合同。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是否有效,还要看具体条款是否违法法律规定,一般情况应该有效的。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查合同,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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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困惑和出路――兼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于书凡  时间:  浏览量 31  评论 0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属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包工头劳务分包形式是建筑劳务的的主要形式。我国的建筑行业包工头劳务分包制度出现于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1983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包工头劳务承包制度由此开始萌芽。一方面,国企的一些内部承包人开始从原企业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一批的现代包工头。另一方面,农村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本村人外出做工,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头队伍。&
包工头(俗称二包头)作为一种现实中普遍且长期存在的建筑市场主体,其法律地位一 直处于尴尬处境。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或项目部(通常是大包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一直不承认其合法性。《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施工劳务分包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可以适用于施工劳务合同,但施工劳务分包不同于一般性的劳务关系,其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在施工劳务分包的法律属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大量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属无效合同。
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确认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还是认可了已经形成行业规模的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001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等十三项作业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2003年8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对劳务分包合同形式和内容作了规范;2004年2月3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首次对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至此,长期游离于法律边缘的劳务分包合同终于有了自己的合法身份。但应当注意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的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以个人身份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如今,三年时间已过,但是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还是大量存在。作为长期在建筑业市场摸爬滚打的包工头,应当看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广阔前景,顺应时代的发展,成立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包工头在建筑行业中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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