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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金海大道、中扩南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来源: 洛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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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洛宁县金海大道、中扩南路道路工程,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现面向社会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人。
&&&&&&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 2.1招标工程的性质:新建
&&&&&& 招标工程的规模:道路全长3980米,宽26米
&&&&&& 结构类型:市政
&&&&&& 招标范围:道路、污雨水、人行道、桥梁、弱电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的监理
&&&&&&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县财政
&&&&&& 2.2工程建设地点:金海大道(长虹路―中扩玩具厂)、中扩南路(中扩玩具厂南)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 2.3工期要求:300日历天
&&&&&& 2.4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 3、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企业,均可参加上述招标工程项目监理的投标。
&&&&&& 4、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1投标单位要求:凡具有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单位,均可投报。
&&&&&& 4.2人员要求:总监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并从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现场相关专业监理 工程师数量不少于5人
&&&&&& 5、投标报名须知:
&&&&&&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以证明其符合本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有足够能力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拟派总监资格证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份)。经审验合格,确定为投标单位。、
&&&&&& 6、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到洛宁县建设局一楼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日至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 7、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 招标人:洛宁县建设局
&&&&&& 联系电话:39
洛宁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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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与卫玉红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4040477
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与卫玉红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斯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党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谭玉军,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玉红。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扩玩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玉红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扩玩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党红、谭玉军,被上诉人卫玉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卫玉红在中扩玩具公司处工作时,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卫玉红受伤后在洛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洛人社(宁)工伤认字(2012)第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卫玉红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卫玉红申请,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日作出洛劳鉴工伤(号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卫玉红为九级伤残。卫玉红向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日,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字(2013)第60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910.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96元,住院护理费627.4元,共计56633.86元。2、申请人申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本委不予支持。3、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中扩玩具公司在卫玉红工伤治疗期间,发放工资自日至日累计2009.28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卫玉红在中扩玩具公司处工作期间上班途中受伤且被鉴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扩玩具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仲裁机构裁决的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卫玉红未提出异议,并无不当,予以采信。中扩玩具公司认为卫玉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发放,该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据实发放。中扩玩具公司在卫玉红工伤治疗期间,已发放工资2009.28元,应再支付给卫玉红停工留薪期工资2901.18元。中扩玩具公司依据离职通知书认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日,因离职通知书通知时间是在卫玉红工伤治疗期间,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发生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中扩玩具公司依据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洛社险(2012)20号文件《关于调整启用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并附2011年省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为卫玉红的月工资应以2011年度洛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仲裁机构依据《》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96元,是依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上一年度即2012年度洛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仲裁机构依据《》裁决的护理费627.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第、第、、第,《》第,《》第、第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与卫玉红的劳动关系。二、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卫玉红停工留薪期工资2901.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96元,住院护理费627.4元,共计54624.58元。三、驳回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扩玩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解除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于日在自愿的前提下,主动向上诉人提出了书面离职申请书,经上诉人方相关审批,同意了被上诉人的离职请求,被上诉人于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从手续办理完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时终止;而非一审法院认定为被上诉人提出劳动仲裁时为劳动关系终止。2、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后,上诉人对于其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及时按月给予了支付(停工留薪期为6月16至8月21日,共计67天,共计:2009.28元;支付依据法规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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