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区长人民政府的区长信箱为什么提交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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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召开领导干部会议 刘子清同志任中共蔡甸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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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中小学大批有关人员的申诉
第一、事实:①从武政[号通知(注:其依据是国办发[1998]23号通知精神)和“武汉市蔡甸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注:已上报市房改办以[2002]72号文批复了)中获悉,本区从2002年起,拖欠全区中小学“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人均两万元左右(注:按可比房价计算,人均拾壹万多元)。显然,这属于“不作为”;
②从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获悉,从1994年元月起,对学校教职工发放壹笔补贴——“项目名称:冲销64元节余补贴”;“执行范围:在职、离退休”;“执行标准:140-184元/月”。事实上,此项补贴拖欠到2014年,只从元月起补发了,以前的壹笔钩销。估计人均少发了叁万多元,显然,这属于“乱作为”。
第二、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
第三、诉求:上述拖欠的“住房补贴”和“冲销64元结余补贴”,务必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六月底以前分别全额补发到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党政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以及“大批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合法权益受侵害者准备邀请记者前来采访。必要时依法举行示威活动。
中共蔡甸区委、区政府和分管财政、房管、人社、教育的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
蔡甸区教师维权写作组代书于日
受委托联系人:尹老师
地址:蔡甸区四中
抄呈:中共中央、国务院。请求对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发文督办!
此外,登录市政府门户网和微信。
信访人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对“材料一”作出的回复发表的)
我(尹老师)等于今年6月10日将“材料一”投进了本区四位有关领导人的信箱。6月12日就收到了区教育局寄来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通知书”——“您(你们)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将于8月8日前办结……”不料,7月9日又由该局张××送来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注:实际上是区人社局的意见)。我等对此“意见”表示极端不满——该“意见”中第一点。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本区财力不足为由,对补发“住房补贴”的诉求不予支持。在此,我等请问:①“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是什么意思?②本区财力不足有何依据?请听:①从〈成语小词典〉中查出,“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妥善办法”。叫做“因地制宜”;“衡量自己能力的大小来作。”叫做“量力而行”。显然,不是不执行;②本区于年先后被评为全省十强县(市、区);年本区财政全年收入分别增至56亿元和56.7亿元,相当于五年前的14倍及以上,可谓财力相当雄厚。虽然,在2007年以前,出现过财政赤字。但是,也有办法解决——申请上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注:国务院早有此项规定);该“意见”中第二点。一是有个别内容不实。如:其中写道,“93年工改至2009年1月之间全区事业单位冲销补贴按照国办法[1993]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我等查了一名退休教师1995年4月的“工资明细表”,上面根本没有此项补贴;二是有不少标准违规。如:2009年1月以后,发放的冲销补贴标准有38.5元/月,56元/月和126元/月。这些标准即使属实,也还要补齐。
附言:如何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现象呢?我等提出以下浅见:
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带头增强法纪意识;带头落实“武汉精神”——“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带头克服“新官不理旧事”的封建思想。定期深入学校,倾听教师的呼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共蔡甸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分管财政局、房管局、人社局和教育局的副区长
信访人写于日
抄呈:有关各局,并登录微信。
回复部门: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经查,1、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为“因地制宜,量力而行”,1995年市政府出台这项政策的时候,根据我区实际财力情况,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均未执行此项政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2、冲销64元后结余津补贴1993年工改时事业人员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将国家省规定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结余的部分。2006年工改时保留了此项目。我区执行此项政策的情况如下:
一是93年工改至2009年1月之间,全区事业单位的冲销补贴按照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实施绩效工资后,与机关执行同一标准。实施绩效工资要求:义务教育学规范津补贴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机关的平均水平,退休人员按照当地机关同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因此在调整其他补贴的同时,冲销结余补贴也按机关的标准执行,即:38.5元/月。三是机关调整冲销结余补贴。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从2014年1月起机关在职人员的冲销结余补贴按56元/月执行,退休人员按照退休时间段进行调整: 1985年工改(1985年7月)以前退休的人员称保留补贴,标准按158元/月执行;1985年工改以后1993年工改(1993年10月)以前退休的人员称保留补贴,标准按126元/月执行;93年工改后退休人员标准按56元/月执行。四是事业单位按照机关同步调整。机关调整冲销结余补贴的同时,事业单位按照相同的办法同步执行。因此,我区事业单位的冲销结余补贴已按政策落实到位。经查阅老师的工资档案,未发现1995年4月有老师没有落实此项补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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