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2015年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安置具体岗位

温江区开展“优抚安置政策进军营”活动-数字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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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开展“优抚安置政策进军营”活动
15: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今年是成都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实现&六连冠&之年。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双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一年一度的老兵复退前夕,为使退伍兵更好地了解国家现行优抚安置政策,感受党和政府及驻地政府的关心,增强退役士兵步入社会的信心。提高退役士兵对国家政策的认知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帮助他们在离开部队后寻找适合自己的出路。在驻温各部队老兵即将退伍之际,温江区民政局开展&优抚安置政策进军营&活动。
11月13日,民政局组织专业的优抚安置工作人员到驻温部队为老兵讲解、解答有关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方面的内容。在会上,分别从优抚安置工作的意义、包括哪些对象、工作任务有哪些、享受哪些优待和社会照顾、新老《条例》的区别、今后国家优抚安置政策大的趋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还对老兵提出的伤残待遇、转业士官异地安置的程序和条件、如何办理社保关系接续、退役士兵的培训(包括培训的方式、专业、办理程序和待遇等)、农村土地的流转等具体问题作了解答。并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通过这次&优抚安置政策进军营&活动。增强了战士们对国家优抚安置政策的认识,让老兵们了解了政策,消除了疑虑,增强了自信,促进了部队稳定,体现了民政部门对部队的关心和厚爱,为做好驻温部队老兵复退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部队首长对民政局开展的&优抚安置政策进军营&活动给予高度评价。
[编辑:唐婷婷
| 专家顾问团 | 网站招聘 |四川农村信息网-温江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3375人 
温江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3375人 失业者再就业2014人
发布时间:Sat Sep 19 23:57:00 CST 2015
四川新闻网
  1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温江区切实有效地促进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断强化就业措施,通过抓服务提升、拓宽就业渠道、强化政策落实等措施,有效推动失业人员安置就业工作。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温江区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75人,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2014人。
  据悉,温江区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在强化基层工作人员业务集中提升培训的同时,成立政策业务宣讲组,每月深入各镇(街)、社区进行业务指导、现场讲解相关政策,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扎实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家门口招聘会&等各类就业创业活动,为企业和劳动者积极搭建共需平台,扩大就业政策知晓面。
  同时,还实施岗位援助。强化职业介绍,建立岗位数据信息库,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报纸、短信等及时发布岗位信息;积极探索&一镇一品&就近就地就业模式,拓展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载体,使困难人员实现辖区就业。建成全市首家采取政府搭台、学校培训、企业订购、学员自主生产的寿安镇岷江村居家就业基地,实现了当地劳动者从&缝纫新手&到&缝纫熟手&的转变,学员增收达到2000余元。
  成都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温江区还积极制定个性帮扶。全面摸清区内各类劳动年龄内人员底数,对辖区内新增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认定,紧紧围绕援助对象的就业需求,实行&一对一&、&面对面&的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完善&962110&就业援助措施,动态兑现&不挑不选,1个工作日帮助就业&的社会承诺,确保全区继续保持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上半年,全区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75人,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2014人,帮助510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就业2205人。
  此外,温江区同步做好政策落实。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鼓励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鼓励社区大力开发保安、保洁、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对已经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鼓励其参加社会保险,帮助申报并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强化经济下行中稳岗企业的帮扶服务。
  而强化跟踪问效,也是温江区一大促进就业的措施。完善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实地检查、电话随机回访等方式,对失业人员就失业现状进行了解,及时为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推荐、就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等就业服务。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及时总结和提炼,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就业援助真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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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7日在京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日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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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2016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7日在京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刘云山在会上讲话指出,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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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关爱军转干部创新安置工作机制为促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政策保证2016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7日在京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日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2016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6月7日在京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日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军转安...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2016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7日在京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日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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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政策法规】2016年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2016年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成都市居住
证管理规定》(成府令〔号)、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
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
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依
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适用对象&
凡正住户籍不在温江,但在温江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从事合
法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其随迁子女在温接受义务教育。&
三、工作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
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
临时居住证》审核人员的培训,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
复审。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4月底前向区教育
局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
审核人员的培训,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对不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四)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审核人员的
培训,并对通过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
(五)区房屋管理局负责房产证明审核人员的培训,并对通过
初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
(六)区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的实际情况,在省、市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
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八)各镇(街办)负责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协助区教育局安
排的审核老师,在区教育局指定登记点,受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
女入学申请;组织并协同相关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
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九)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
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十)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
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十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
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
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准备材料:4月底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材料初审:日―5月31日期间的每周星
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将材料送到指定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
第三步,材料复核:6月上旬,由各职能部门对通过初审人员的
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第四步,公示名册:6月中、下旬,各登记点公示复核通过名册。
第五步,发入学通知书:7月第三周,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
发放《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并按照通知书上要求到指定中学、小学报名登记。
五、提交材料
2016年,适用本细则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
5月的登记日到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与居住证: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
证》;有效期内的由我区公安机关颁发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
市临时居住证》;
(二)原籍户口薄: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薄或
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持证人在温江的房产证件或租房备案证明材料:父母或
其法定监护人本人实名所属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房产信息登记备
案表;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所在镇(街办)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
务管理分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或《出租屋租赁备
案回执》,且所租房屋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
(四)截止5月31日,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五)持证人与温江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持证人在温江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
(六)持《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
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
于持续缴纳状态);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
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
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
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七)学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开具并签章的学籍证明。
六、审核时限、地点&
(一)办理时限:日―5月31日期间的每周星期
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日以后提出申请的,原则
上不办理就读手续,次年5月再作登记,在此期间,其子女应在户
籍所在地就读。
(二)办理地点及受理范围
第一登记点 办理地点:柳城街办北街社区(来凤路22号)&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柳城街办辖区&
第二登记点 办理地点:涌泉街办瑞泉社区活动中心大厅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涌泉街办辖区
第三登记点 办理地点:公平街办便民服务中心(锦泉街118)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公平街办辖区
第四登记点 办理地点:万春镇市民中心(春江东路15号)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万春、寿安、和盛镇辖区
第五登记点 办理地点:永宁镇政务大厅(开金路18号)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永宁镇辖区
第六登记点 办理地点:金马镇便民服务中心(锦蓉路98号)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金马镇、天府街办辖区
第七登记点 办理地点:永盛镇便民服务中心(盛锦街242号)
受理范围:居住证地址为永盛镇辖区
七、收费标准&
符合本细则规定,取得《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的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享受与我区正住
户籍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
八、学位安置&
符合本细则规定,取得《成都市温江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
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申请人“居住年限”、“务工(或经商)年
限”、“社保参保年限”、“房产类别”等情况积分,结合我区学校学
位空余情况,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安置由近至远的原则统筹安排就
(一)学籍均按照现行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完成学业考试且考
核合格的学生,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在我区就学期间,在评优奖励、入团入队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
(二)在我区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升初时,须按当年入学政策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三)已在我区公办初中、小学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原
则不再办理区内转学手续。
(四)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接收毕业年级申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
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1年。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读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读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读
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5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1.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规定:(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优先予以信贷支持。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6.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7.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8.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9.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10.给退休士官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哪些?答:退役时发放的补助主要包括:(1)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士官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2)安家补助费。是发给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时的补助性费用,回农村的标准为8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回城镇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退休生活费。(3)家具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4)安置补助费。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5)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生活费。移交政府安置时,其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放。11.残疾退休士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待遇?答: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12.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答: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13.残疾退休士官能够享受护理费吗?答:下列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 因战、因公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军人; 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③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护理费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300元。14.残疾退休士官能够获得抚恤金吗?答:能。15.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答: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16.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有哪些?答: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17.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否都集中供养?答:不是。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进行集中供养。18.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19.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20.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21.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养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有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22.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答:(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3)护理费;(4)购(建)房经费补助;(5)享受其他残疾退役军人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23.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24.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目前是10万元/人)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25.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2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27.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答: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28.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29.2014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抚恤待遇,2014年新调整的标准见下表:谁要是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是一个奴隶。,上【网】,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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