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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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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耒阳法院以(2000)耒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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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衡中法执复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审理人员:郭小军;许晓华;张健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中法执复字第?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耒阳市个?????营企业协会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耒阳?????管理局申请执行人谭??申请复议人耒阳市个?????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耒阳个私协会)、耒阳?????管理局(以下简称耒阳工商局)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耒阳法院)(2000)耒执字第22-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2-8号裁定)、(2000)耒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2-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日,申请执行人谭??依据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耒阳仲裁委)(99)耒劳仲字第00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3号裁决)向耒阳法院申请执行。3号裁决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原签订“聘请工作人员的协议书”的基础上,与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全部应得的待遇,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二、被执行人应按《湘工商人字(号》“关于转发湖南省人事厅湘人薪(号复函的通知”精神补发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办理和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从1995年元月至1999年8月计补谭??工资为5419.60元,奖金2500元,合计7919.60元;三、依据省劳动厅和工商局“湘工人字(1993)15号”文件规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的批示,被执行人应给谭??依法办理招收全民合同制职工手续;四、被执行人负担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600元。耒阳法院立案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已书,要求其在日前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耒阳法院于2000年8月份将3号裁决第二项、第四项有金钱给付内容部分全部执行完毕,谭??于日从法院领取9670元并出具了收条(工资奖金等执行至2000年6月)。日,耒阳法院以(2000)耒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22号裁定)对3号裁决第一、三项不予执行。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以(2002)衡执监字第3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31号裁定)维持了22号裁定。日,衡阳中院以(2002)衡中法执监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31-1号裁定)撤销了22号裁定和31号裁定,并裁定本案应继续执行。日,衡阳中院以(2004)衡中法交执字第17号交叉执行决定,将本案交叉到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日,衡阳中院以(2005)衡中法指执字第19号指定执行决定,指定本案由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日,衡阳中院以(2002)衡中法执监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31-2号裁定)撤销31-1号裁定,并裁定对……(本文书还有41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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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法院以(2000)耒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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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耒阳市正源学校诉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全文】CLI.C.1292572
耒阳市正源学校诉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耒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耒阳市正源学校。
  法定代表人梁晓斌,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冬春,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西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
  原告耒阳市正源学校与被告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维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耒阳市正源学校委托代理人谢冬春,被告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源学校诉称:为解决全校师生安全进出校门问题,2004年耒阳市国土局同意原告用地申请,于日、日分别与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青麓村19组、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12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由原告支付了全部征地款元,两份协议书第五条都明确征用土地其使用权由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给原告使用管理;同年5月27日,原告取得耒阳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的青麓大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属红线图。据此,原告为唯一合法青麓大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当无疑义。日,方元豪晟有限公司为了开发青麓小区,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强行推倒原告围墙对青麓大道进行施工;现被告承接方元豪晟有限公司对青麓小区项目的开发,不听原告劝阻,无视原告依法享有的建设规划用地权,继续肆意对青麓大道违法施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仍然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依法享有的青麓大道规划用地权的侵害,停止施工;2、责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的青麓大道,并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耒阳世纪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是依据青麓小区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对青麓大道施工的;2、青麓大道属原、被告双方共用的,其道路的使用权为双方共有;3、对于原告的诉请应当是对政府规划部门相关文件的误解,原、被告双方应依附政府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经审理查明:日、5月4日耒阳市国土局与蔡子池办事处青麓村19组、梅桥村12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分别征收147.31亩和68.07亩地用于筹建耒阳市正源学校。耒阳市正源学校分别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日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甲方)与耒阳市正源学校投资方的深圳族兴公司(乙方)签订了《正源学校建设项目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约定:“乙方按青麓小区的道路总体规划出资修建入口大道,道路建设含土方、硬化、绿化、路灯、排水沟等。道路建设的征地费用、建设费用等一概由乙方负责。入口大道以西的开发地的平整工程由乙方负责(宽度为人行道以外15米)开发权归甲方所有。上述路段在乙方红线范围内的建设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建设。”第三章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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