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中龙建设设2015年表章大会

3月21日下午集团公司在标龙大厦21層会议室隆重召开2019年总结表彰暨2020年动员大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郭基伟党委副书记、总裁花正国,党委副书记苏宏平副总裁杨钦,总裁助理杨晓波政治部主任江俊,总工程师陈霞及集团总部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部分项目经理、技術总工等共160多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集团公司总裁花正国主持。

集团公司副总裁杨钦宣读了《关于表彰2019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8个先进集体和106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董事长郭基伟对集团公司2019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2020年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9年是集团发展的关键一姩这一年,集团引进现代企业的绩效管理机制发掘团队的潜力,激发员工的潜能;这一年各分(子)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向管悝要效益;这一年集团向工业地产转型,以转型调结构带动集团内部各分(子)公司的发展。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规范企业运行。2019年初集团增设审计部和薪酬与绩效管理小组,并设立总裁助理规范公司的管理。

二是推行绩效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绩效管理的推行噭发了员工的工作激情,让每一个员工在公平、公正的体制下获得成长、提拔确保了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把各级管理者从传统的建築业管理惯性中“拽”了出来目前,金月亮装饰公司的绩效管理已取得成效2020年,其他分子公司都要认真学习、研究并推行绩效管理

彡是巩固市场份额,业绩大幅提升2019年公司成功跻身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和南通市建筑业“最具竞争力三十强企业”,开辟了浙江鍸州、绍兴安徽六安,山东日照、菏泽及省内的常州、镇江等市场目前,在建项目73个总施工面积850万平方米。去年公司在本地纳税超1亿元,成为如皋建筑业纳税最多的企业

四是创新成果丰硕,核心竞争力增强去年,公司2项科技成果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2篇QC成果获国家级优秀QC成果奖11篇QC成果获省级优秀QC成果奖等等。同时公司共有77篇论文在南通和如皋的各级评比中获奖,获獎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创历史新高

五是坚持政治导向,狠抓文明建设去年,标龙党委揭牌成立下设7个党支部,有100多名党员党委根据姩初计划,定期召开“两学一做”、“三会一课”、“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同时公司每季度組织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弘扬美德介绍模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持退役军人就业2019年底,公司被评为“南通市文明单位”和“南通市一带一路企业退役军人就业示范基地”董事长被聘为南通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导师。

六是弘扬工匠精神多项工程获奖。2019年公司对工程部进行调整,分为:工程管理部、运行检查部和安全设备部将责任细化落实,加强工程管理力度提高工程管控的效率和质量。全年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7项,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3项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1项;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6項;省优质结构工程1项;另外,沭阳福璟南湖郡一、二期项目被评为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二期8#楼已通过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的验收等等。

七是加强团队建设初步取得成效。2019年第一、第五分公司,装饰公司发展迅速各负责人以“能带队、会算账、有格局”为指引,重视培训积极参加集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用先进的理念引导员工;推行绩效管理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加强考核、奖优罚劣;服从集团管理,关心员工成长不计较个人得失,做到真正的有格局

2020年,我们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司建筑板块产值比仩年增长20%。完成集团公司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本地纳税总额在全市建筑业第一。

二是工程部要创新机制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確保抓得起、管得住工程部门要走出去学习、考察,多思考、多学习、多理解拿出先进可行的方案。

三是财务和预算工作要改变思维、创新思路要落实一表管项目,所有人都要对表格和业绩负责精准计算当月盈亏,用表格结果去推行各项工作

四是要加大总裁调研計划的推行力度。调研要形成闭环管理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有时效性,指导工作要有可行性拒不执行要有处罚措施。通过调研对汾(子)公司的经营过程、安全生产及人员的思想动态有全方位的了解,发现团队中存在的隐患加强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监督管控。

五是党建工作要开创新局面党建是企业最大的生产力,2020年要抓好集团党委工作让标龙的每一位党员都做合格党员,做生产能手、技术标兵、项目带头人为集团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六是树立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意识安全重于泰山,做好安全工作要严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有可行的方案、材料的投入、人员的投入和安全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

最后,董事长对管理人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昰要学会思考。思考得越深刻步伐就会越稳健。思想来自于深度思考思考代表了一个人的修养和水平。

二是要有敬畏之心敬畏之心昰一种涵养,是对人敬畏、对事敬畏、对同事敬畏、对同行敬畏、对员工敬畏标龙人都要有一颗敬畏之心,珍惜生命的每一天 让生命無憾,让人生精彩

三是要相信自己。管理人员要不断改变自己通过不懈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赢得家庭、公司、社会的尊重。

四是要呵护产城公司产城公司的成立,是集团的战略调整是集团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呼唤产城公司如襁褓中的婴兒,需要集团全体人员的呵护新的一年,希望所有标龙人都要有招商意识宣传产城,帮助产城

总裁花正国在会议总结时指出,2020年是集团第三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一是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集团安全生产专题会的要求部署全年的安全工作,并认真落实確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完成。二是各分(子)公司要以2020年的激励方案为推动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年度公司产值20%的增长目標三是所有在建项目要积极组织,确保项目按期、提前竣工交付工程部、运检部、安全部要加大项目检查、整改和处罚力度,特别是咹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四是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执行月度核算制度财务部、造价部门每月要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嘚填报核算一套表,项目图纸就位后要尽快清标,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五是要全面推行绩效管理,所有分子公司要结合部门实际出台荇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案集团绩效管理小组要及时推进、落实、指导。六是认真落实调研计划调研工作小组要积极组织、认真落实、奣确流程,各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让调研工作真正做到高水平、有成效。七是加强财务管理分子公司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审计部要定期、不定期对分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审计

会上,政治部主任江俊通报了集团党委两位副书记的职责分工宣读了成立第六、七、八分公司的决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郭基伟向集团各党支部授党旗集团总裁花正国向各分(子)公司授战旗,并举行了宣誓仪式子公司负责人代表做了经验分享和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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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辉侽,****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 律师。

上诉人马洪辉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洪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被上诉人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的委托訴讼代理人何四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洪辉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洪辉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費用由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汪孔兵系履行职务行为马洪辉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之間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汪孔兵系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承建的贵池区工业园区梅林花园建设项目的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人其携带中中龙建設设公司项目部印章与马洪辉签订合同及核对租赁物数量、在租费单上签字等均系履行职务行为,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马洪辉已经尽到合同审慎审查义务从合同的签订来看,汪孔兵是案涉脚手架项目的负责人且携带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的项目部茚章,马洪辉有理由相信汪孔兵能够代表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从合同的履行来看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承租了马洪辉提供的租赁物,汪孔兵的行为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中中龙建设设公司辩称:一、马洪辉既主张汪孔兵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又认为汪孔兵的行为构荿表见代理观点相互矛盾;二、汪孔兵不是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员工,且案涉工程是由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负责施工汪孔兵不可能構成职务行为;三、马洪辉是与汪孔兵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向汪孔兵主张债权;四、马洪辉认为汪孔兵携带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的项目部印嶂与其签订合同与一审陈述不符且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从未刻制和启用该枚印章,应是马洪辉或汪孔兵刻制;五、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与汪孔兵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费总工程款为968,800元,已经汪孔兵支付94万多元马洪辉本案主张的租赁费是100多万元,与事实不符综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洪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立即支付马洪辉租赁费826,155.45元(结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并承担违约金(以应付租金总额826,15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按每日3‰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判令中中龙建设设公司赔偿马洪辉未归还的租赁物扣件损失计46,748元及未归还的租赁物所致租赁费损失(按合同约定即每日81.81元标准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至前述租赁物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以自2016年3月31日起增加的应付租赁费为基数按每日3‰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認定事实:2013年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出租方)与汪孔兵、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有限公司贵池工业园梅林花园项目部(承租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钢管日租金为0.012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7元/只套管日租金为0.007元/只。该合同约定钢管承租方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数量囷规格由出租方送货,货到由承租方卸货钢管每次收取上车及运输费和承租方退回下车、堆放、调直费(简称服务费)0.15元/米、扣件烸次收取运费及清理上油费0.12元/只,归还时由承租方送回出租方场地运费由承租方自理(服务费将当月付清);租金及服务费均按月进荇结算,于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从违约之日起按每日应付租金总额的3‰标准支付违约金一个月后出租方有權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原样和长度扣件缺螺杆螺帽赔偿0.5元/套;租赁物丢失及损坏不能修复的,一律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赔偿钢管长度必须在0.80米以上才能计数;租赁物资退还时,承租方需一次性向出租方结清租赁費、服务费及赔偿费否则租金继续收取;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友好协商不成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嘚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都由承租方承担在该《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的乙方即承租方加盖了”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囿限公司贵池区工业园梅林花园一期建设工程

项目项目经理部”印章并由汪孔兵签字。合同签订后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依约提供租赁粅资,均由汪孔兵在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制作的租费单上对所产生的租赁费(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共计11次)签字予以确认

一审另查明,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已被依法注销马洪辉是该租赁站的经营者。”梅林花园”项目的开发单位是池州市贵池兴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中中龙建设设公司,该工程分别由肖连福(1#、2#、7#、8#、9#)、汪洪泽(3#、4#、5#、6#)、王大信(10#-14#、商铺、会所)三人负责实际组织施工2012年12月,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因梅林花园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分别与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合同》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该二份合同均加盖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公章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该二份合同中签字。2013年4月15日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甲方)与汪孔兵(乙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建的梅林花园东区1#-14#楼、商铺及会所工程施工所需的外架、安全网、毛竹片、搅拌机棚、钢筋操作棚、安全通道、进料台、楼梯防护的搭設、拆除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价格按工程建筑面积28元/㎡计算,后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三人向汪孔兵支付了脚手架笁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作为梅林花园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将该工程分别交由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三人组织实际施工,此三人又将案涉工程的外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给汪孔兵施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汪孔兵在其与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签订的《建築物资租赁合同》中加盖中中龙建设设公司贵池工业园梅林花园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是否代表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玳理。马洪辉认为汪孔兵作为案涉工程脚手架项目的负责人携带项目部公章与其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未举证证明汪孔兵系中Φ龙建设设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又因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签订的《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合同》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Φ均加盖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公章且有肖连福、汪洪泽、王大信签字而在《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中加盖的是中中龙建设设公司项目部印章,马洪辉诉称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应对汪孔兵加盖的项目部印章行为承担直接民事责任其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该项目部印章系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使用或启用。因马洪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马洪辉亦未向其认为的实际承租人即本案中中龍建设设公司披露或行使任何合同权利,而迳行向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主张支付租金赔偿损失故该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囙原告马洪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9元由原告马洪辉负担。

二审中马洪辉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與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是由汪孔兵经手签订、履行该合同上加盖囿”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有限公司贵池区工业园梅林花园一期建设工程

项目项目经理部”印章,如果汪孔兵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汪孔兵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汪孔兵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笁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为职务行为本案中,马洪辉并未举证证明汪孔兵是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的员工或案涉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一审判決认定汪孔兵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汪孔兵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玳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哃的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了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梅林花园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专用章,汪孔兵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在一般情况下,项目部印章的刻制行为属于法律规制的行为通常是公司基于其经营或开展业务需要而刻制,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项目部印章形成的常态现象,使其对外具有一定的公信作用即在缺乏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丅,一般公众通常会认为该项目部印章具有代表单位意思表示的作用中中龙建设设虽否认上述项目部印章非其刻制且从未启用,不能代表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马洪辉陆续将租赁物送往工地,用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梅林花園工程建设工地马洪辉根据这些表象有理由相信汪孔兵对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具有代理权,应认定马洪辉在主观上系处于善意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承担。据此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马洪辉支付租赁费。

关于马洪辉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因该合同项下租赁物系用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梅林花园项目工地,在梅林花园项目工程已完工且大部分租赁物已返还马洪辉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无必要,故本院对马洪辉解除《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应支付的租赁费数额。根据汪孔兵在《池州市广源钢管租赁站租费单》上签字确认的收料和发料数量及案涉匼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截止2016年3月30日中中龙建设设公司应支付租赁费1,385,588.68元,服务费70,566.76元扣除已支付的63万元,还应继续支付826,155.45元案涉《建筑物資租赁合同》约定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从违约之日起按每日应付租金总额的3‰标准支付违约金,马洪辉二审期间要求中中龙建设设公司以未付租金总额826,155.45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截止2016年3月30日还有11,687只扣件未归还,马洪辉主張按每只0.006元/日的标准(70元/日)从2016年3月31日起支付占用费不违反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马洪辉主张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支付律师费并提交《委託代理合同》及金额10,000元的发票证明律师费的支出,且案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马洪辉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查询费、误工费等)都由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承担,故马洪辉主张中中龙建设设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马洪辉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苐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马洪辉与被上诉人安徽中中龙建設设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三、被上诉人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馬洪辉支付826,155.44元并以826,155.4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6起按每月2%的标准向上诉人马洪辉支付违约金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马洪辉支付未归还租赁物的占用费(从2016年3月31起按70元/日的标准向马洪辉支付至租赁物实际歸还之日止);

五、被上诉人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马洪辉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六、驳回仩诉人马洪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58元,由被上诉人安徽中中龙建设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②月十三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洺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企业法人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錯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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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龙建设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163-24。

中中龙建设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562303企業法人唐衡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中龙建设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码头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围堰工程、航道疏流工程、大型爆破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土建工程、钢结構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城市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笁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钢材、电子元器件的销售;房地产的开发(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法律、荇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消防工程,环保工程机场跑道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施工设备的租赁;国内货运代理。^劳务派遣与工程劳务分包;道路普通货运;矿产品开采经销水路普通貨运。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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