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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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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S-10/2
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
  对于核武器的存在和军备竞赛的持续对人类生存本身所造成的威胁感到惊恐,并忆及一切战争所造成的浩劫,
  深信裁军和军备限制,特别是核领域的裁军和军备限制,是防止核战争危险,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从而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达成,
  决心奠定一个国际裁军战略的基础,这个战略的目的是通过联合国应可发挥更加有效作用的协调和持续努力,达成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通过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本届特别会议的下列最后文件:
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
|一、导言||||
  1.安全是和平的一项不可分割的因素,而达成安全目标一向是人类最强烈的愿望之一。长期以来,各国都设法通过拥有武器来维持自身的安全。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各国的生存确实取决于它们能否依靠适当的防御手段。但在今天,武器的积累特别是核武器的积累非但不能保护人类前途,反而远远构成对人类前途的威胁。因此,现在必须结束这种局势,放弃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并通过裁军,也就是说通过逐步而有效的过程,先从裁减现有水平的军备开始,来寻求安全。停止军备竞赛和达成真正裁军是最重要迫切的工作。应付这个历史性的挑战,符合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并可保证他们的真正安全与和平前途。
  2.除非完全停止军备竞赛,否则军备竞赛的继续意味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甚至对人类的生存都构成日益巨大的威胁。核军备和常规军备的积累势将阻挠旨在达成发展目标的努力,成为朝向新的国际经济秩序道路上的障碍,并妨碍人类其他生死枚关的问题的解决。
  3.普及全世界各区域和国际关系所有领域并由一切国家参加的缓和的强有力发展,将可创造导致各国制止遍及全球的军备竞赛从而减少战争的危险。缓和的进展和裁军的进展是相辅相成、互相加强的。
  4.联合国于一九六九年庄严宣布的裁军十军即将结束。不幸,今天离开大会当时确定的目标似乎同当时一样遥远,甚至更为遥远,因为军备竞赛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并且远远超过了遏制军备竞赛的努力。虽然已经确实达成了一些有限的协议,但是“关于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然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却是迫切需要的。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真正的进展可以导致缔结一项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此外,也没有能够从应当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但浪费在非生产性螺旋上升的军备竞赛的巨大物力和人力资源中腾出不论如何微少的任何数量――特别是因为这种军备竞赛“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承受沉重的负担。”
  5.联合国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各国人民深信全面彻底裁军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和平、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它们认识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普遍的。
  6.因此,逐渐形成了一股强有力的舆论,导致大会召开联合国历史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次特别会议。
  7.本届特别会议的审议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先此举行的五届筹备委员会会议的帮助,特别会议的成果就是这个《最后文件》。本导言是这个《最后文件》的引言,《最后文件》包含以下三节:《宣言》、《行动纲领》和有关国际裁军谈判机构的建议。
  8.虽然所有国家所作努力的最终目标仍然应该是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但是当前的目标应该是消除爆发核战争的危险,执行停止并扭转军备竞赛的措施,并为持久和平开辟道路。就一整系列这些问题进行的谈判都应以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同时充分承认联合国在裁军领域所起的作用,并反映世界所有人民在这个方面的重大利益。《宣言》的目的是审查和评价现有形势,扼要列出目标和优先任务,并为裁军谈判制订基本原则。
  9.要使《宣言》宣布了目标和宗旨的裁军成为现实,就必需就一系列各方以共同协议选定并随后一致认为在短期内似乎可行的具体裁军措施,达成协议。此外还必需通过商定的程序,来制定一项综合裁军方案。这项方案在经过一切必要阶段以后,应导致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此外也必须就监视由此而承担的义务是否履行的程序,达成协议。这就是《行动纲领》的目的。
  10.虽然达成真正裁军措施的决定性因素是各国的“政治意志”,特别是那些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的“政治意志”,但一个专门处理裁军各个方面的适当国际机构如能有效执行职责,也可发挥可观的作用。因此,为此目的所要求的两个分别从事审议和谈判的机构,必须具有最有利于取得建设性成果的适当组织和程序。《最后文件》的最后一节,亦即第四节就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而拟订的。
  11.由于各国竞相大量积累前所未有的最具毁灭性的武器,人类今天面临着空前的自我毁灭的威胁。单凭现有武库中的核武器,就足够毁灭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对军备竟赛特别是核军备竞赛无法加以终止和扭转,增加了核武器扩散的危险。但是,军备竞赛仍在继续进行。军事预算不断地增加,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武器的增加,尤其是核武器的增加,非但无助于加强国际安全,反而削弱国际安全。各国庞大的武器储存和军备与军力扩充,并且把科学资源和技术进步竞相转用于改良各种武器的质量,对和平造成无可估计的威胁。这种情况反映并加深国际紧张局势,加剧世界各地区的冲突,妨碍缓和的进展,加剧对立军事联盟之间的分歧,危害所有国家的安全,加深一切国家包括无核武器国家的不安全感,并增加核战争的威胁。
  12.军备竞赛特别是核军备竞赛,是同达成国际紧张局势的进一步缓和、建立基于所有国家和平共处彼此信任的国际关系、以及推动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了解而作出的努力背道而驰的。军备竞赛妨碍了《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的实现,而且不符合《宪章》的各项原则,尤其是关于尊重主权、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和不干涉、不干预别国内政等原则。它不但对人民自由决定其社会和经济发展制度的权利起有不利的影响,并且妨碍为争取自决、消除殖民统治、消除种族或外国统治或占领而进行的斗争。事实上,各种族主义政权大量积累军备和取得军备技术,及其取得核武器的可能性,对面临迫切需要裁军的世界社会构成一种日益危险的障碍和挑战。因此,为了裁军目的,必须特别通过一切国家严格遵守安全理事会有关决定的途径来防止这些政权任何进一步取得军备和军备技术。
  13.持久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不能建立在军事联盟的武器积累上,也不能依靠脆弱的威慑均势或战略优势主义来维持。唯有切实执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安全制度,根据国际协定和相互作出榜样以便迅速大量裁减军备和军队,最后达到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才能建立真正持久的和平。与此同时,军备竞赛的成因和对和平的威胁必须减少,为此目的应采取有效行动以消除紧张局势并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14.由于裁军过程影响到所有国家的重大安全利益,所以各国都应积极关切裁军和军备限制的措施,并作出贡献,因为裁军和军备限制的措施对维持和加强国际安全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联合国根据《宪章》在裁军领域内的作用和责任必须得到加强。
  15.不仅各国政府,并且是全世界人民,都必须认识和理解当前局势的危险。为了唤起国际良知,并使世界公众舆论发挥积极的影响,联合国应该在会员国的充分合作下,加强传播关于军备竞赛和裁军的新闻。
  16.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军费开支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占着最高百分比的核武器国家及其大多数盟国的军事开支越来越多,并可能进一步扩增,而其他国家的军费也有进一步增加的危险。每年花费在制造或改进武器上的数千亿美元,与全世界三分之二人口的贫穷困苦,形成悲惨而强烈的对比。更严重的是,这种庞大的浪费,不但把物质转用于军事目的,而且还把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所迫切需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挪用于这方面。军备竞赛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危害如此巨大,继续进行军备竞赛显然同建立在正义、公平和合作基础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背道而驰。所以,从执行裁军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当用来协助增进全世界人民的幸福,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
  17.裁军因此成为国际社会当前一项必须履行的最迫切的任务。在裁减军备这个关键领域内迄今未有真正的进展。但是,世界某些地区在国际关系上的一些积极改变,是令人鼓舞的。虽然已经达成了一些对于限制某些武器和完全销毁这些武器――例如《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和禁止某些特定领域内进行军备竞赛都很重要的协议。但事实是,这些协议只是一些拘束力有限的措施,军备竞赛却仍然继续进行。这些部分措施对于使世界接近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十多年来,没有任何谈判导致一项全面彻底裁军的条约。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将本《最后文件》的各项条款变成实际的行动,并在裁军领域朝向具有约束力、有实际效力的国际协定前进。
  18.消弭世界大战――核战争――的威胁是今日最迫切紧急的任务。人类正面临着一项抉择:停止军备竞赛,朝向裁军前进,否则就面临灭亡。
  19.在裁军过程中,各国努力的最后目标是国际有效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裁军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类的生存,消除战争特别是核战争的危险;确保战争不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从国际生活中消除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一如《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那样。要向这个目标有所进展,需要照顾到各国保护其安全的需要,制订并执行关于停止军备竞赛和真正裁军措施的各项协定。
  20.这些措施中,核裁军和防止核战争的有效措施具有高度优先地位。为此目的,必须消除核武器的威胁;停止并扭转核军备竞赛,直至完全销毁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为止;并且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同时,应当采取其他旨在防止核战争爆发和减轻核武器威胁或使用的危险的措施。
  21.连同这些措施,还应当达成协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禁止或防止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发展、生产或使用。在这方面,应当高度优先缔结一项消除一切化学武器的协定。
  22.伴同着关于核裁军措施的谈判,还应当根据各缔约国安全不受减损以促进或增进较低军事水平上的稳定的原则,并顾及所有国家保护其安全的需要,就均衡裁减军队和常规武器的问题,进行谈判。进行这些谈判时应特别把重点摆在核武器国家和其他军事上重要国家的军队和常规武器。同时还应特别基于同一原则,并照顾到殖民地和外国统治下人民不可剥夺的自决和独立权利、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尊重这些权利的义务、和接受国保护其安全的需要,就限制常规武器的国际转让问题进行谈判。
  23.应当基于人道理由,采取进一步的国际行动,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的常规武器,包括那些可能造成过度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痛苦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
  24.应在核领域和常规领域采取附带措施,连同其他专门旨在建立信任的措施,以便帮助创造有利于采取其他裁军措施和进一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条件。
  25.裁军领域内的谈判和措施应以下列基本原则为指导:
  26.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重申它们全力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并负有义务严格遵守其原则和其他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接受的有关国际法原则。它们强调特别重要的是,考虑到各国按照《宪章》享有实行个别和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不对任何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对在殖民主义或外国统治下要求行使自决权利和达成独立的人民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和不干预他国内政,国际边界不容侵犯,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27.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在裁军领域负有中心任务和主要责任。为了切实执行这个任务,并促进和鼓励这个领域的所有措施,联合国应在不影响谈判进展的情况下,适当地获悉这个领域所采取的一切单边、双边、区域或多边的步骤。
  28.裁军谈判的成败关系到世界上一切人民的重大利益。因此,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裁军领域的努力作出贡献。一切国家也有权参加裁军谈判。它们有权以平等地位参加那些直接关系到其国家安全的多边裁军谈判。裁军虽然是所有国家的责任,但核武器国家对核裁军负有主要责任,并应与其他军事上重要国家一起在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重要的是,应获取它们的积极参加。
  29.裁军措施的采行应保持公平和均势,以确保各国安全的权利,并确保不让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任何阶段取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地位。每一阶段的目标应当是维持尽可能最低水平的军备和军力而不减损安全。
  30.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在相互责任和义务上,应严格保持双方可以接受的均势。
  31.裁军和军备限制协定应规定一切有关缔约国都感满意的适当核查措施,以便建立必要的信任并确保这些协定获得所有缔约国的遵守。任何具体协定所规定的核查形式和方式都要取决并决定于协定的宗旨、范围和性质。各项协定应当规定各缔约国都可以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系统参加核查过程。在适当情况下,应当结合运用几种核查方法和其他遵守程序。
  32.一切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应考虑各种旨在确保避免使用核武器和防止核战争的提案。在这方面,虽然注意到核武器国家的各项声明,但如能在适当情况下作出有效安排,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将可加强这些国家的安全和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
  33.在有关地区各国自由达成的协议或安排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和充分遵守这些协议和安排,从而确保这些地区真正没有核武器,再由核武器国家尊重这些地区,乃是一项重要的裁军措施。
  34.裁军、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尊重自决和民族独立的权利、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彼此都有着直接的相互关系。在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取得进展都有利于所有其他领域;反之,在任何一个领域的失败对其他领域都会产生消极效果。
  35.裁军和发展之间也有密切关系。裁军取得进展将大大有助于发展的实现。因此,裁军措施所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当用于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帮助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
  36.不扩散核武器是各国普遍关心的事项。铭记着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需要,裁军措施必须符合一切国家不受歧视地为了和平利用核能而发展、取得和使用核技术、核设备和核材料,并按照各国的优先次序、需要和利益,决定其和平核方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根据议定的适当国际保障制度进行。
  37.加强各国安全和普遍改善国际局势的双重措施,将可促进裁军,包括核裁军方面的重大进展。
  38.部分裁军措施的谈判应与较全面措施的谈判同时进行,并且跟随着就应当进行导致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条约的谈判。
  39.裁减军备质量和数量的措施对停止军备竞赛都极其重要。为此目标的努力应包括关于限制和停止改良军备――特别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质量和发展新作战手段的谈判,以便科技的成就最后可以专门用于和平用途。
  40.裁军协定获得普遍加入有助于建立各国之间的信任。在就裁军领域的多边协定进行谈判时,应尽一切努力保证协定获得普遍接受。所有缔约国充分遵守这些协定内所载各项条款也有助于实现此一目标。
  41.为了替圆满完成裁军进程创造有利条件,所有国家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避免采取有可能对裁军领域的努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行动,对谈判表现积极的态度,并表现出力求达成协议的政治决心。目前在不同的级别上进行着一系列有关裁军问题的谈判,及早圆满地完成这些谈判,有助于限制军备竞赛。单方面的限制或裁减军备措施也可以对达成该目标作出贡献。
  42.由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以制止和扭转军备竞赛,各会员国特此宣布尊重上述目标和原则,并诚意地作出一切努力实施下文第三节所载的《行动纲领》。
三、行动纲领
  43.朝向全面彻底裁军目标的进展可以通过按照《裁军宣言》所规定的目标和原则执行裁军行动纲领来达成。本《行动纲领》载有各国在裁军领域应予迫切执行的优先事项和措施,以便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并为朝向达成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真裁军努力提供必要的动力。
  44.本《行动纲领》列举今后数年应执行的具体裁军措施,以及为今后谈判和全面彻底裁军方面的进展铺平道路的其他措施和研究。
  45.裁军谈判的优先次序如下:核武器;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化学武器;常规武器,包括可被认为引起过度伤害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任何常规武器;裁减武装部队。
  46.各国没有理由不能对所有优先项目同时进行谈判。
  47.核武器对人类和人类文明的生存构成最大的危险。必须停止和扭转核军备竞赛的一切方面,以便防止涉及核武器的战争的危险。在这方面,最终目标是彻底消除核武器。
  48.在达成核裁军目标的任务方面,所有核武器国家,特别是拥有最重要的核武库的国家负有特别责任。
  49.考虑到核武器国家和有关其他国家现有核武库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相对比重,核裁军过程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并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所有国家的安全,都可以在核军备逐步裁减到较低水平时获得保障。
  50.达成核裁军需要在适当阶段就下列协议和各有关国家都满意的适当核查措施,迫切进行谈判:
  (a)停止在质量上改善和发展核武器系统;
  (b)停止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生产和武器用裂变材料的生产;
  (c)一项分阶段进行并订有商定时限的综合方案,以便在可行时逐步均衡裁减核武器储存及其运载工具,并尽快导致最后彻底销毁这种武器。在谈判过程中,可就任何类型核军备在不影响任何国家安全情况下的相互协议限制或禁止,进行审议。
  51.一切国家在有效核裁军过程范围内停止试验核武器是符合人类的利益的。这可以大大有助于达成上述终止核武器的质量改进、停止发展新型核武器,并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在这方面现正进行中的关于《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和构成该条约组成部分的和平目的核爆炸议定书》的谈判应尽速完成,并将其结果提交多边谈判机构作充分审议,以便尽早向大会提出一份条约草案。参加谈判的各方应尽一切努力达成一项可在大会予以核可之后尽可能吸引众多国家加入的协定。在这方面,许多无核武器国家表示在缔结这项条约以前,如果所有核武器国家停止进行核武器试验,则对国际社会是个鼓舞。对于这一点,某些核武器国家发表了不同意见。
  52.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应在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会谈中尽早缔结它们多年来未能完成的协定。请两国及早将此项协定的案文送交大会。随后两国应立即开展进一步的限制战略武器会谈,以便导致协议的战略武器的大量裁减和质量限制。这项协定应构成朝向核裁军和最后建立一个全无核武器的世界的一个重要步骤。
  53.有关此一议题的某一段中所述的核裁军进程,应当通过迫切和积极促使核武器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谈判的胜利完成和迫切开展的进一步谈判,予以加速。
  54.采取加强各国安全的相应政治或国际法律措施,并在限制和裁减核武器国家和有关区域其他国家的军队和常规军备方面取得进展,将促进核裁军的重大进展。
  55.核裁军领域的真正进展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全球裁减常规军备的气氛。
  56.防止核战争危险和防止使用核武器的最有效保证是核裁军和彻底销毁核武器。
  57.在尚未达成这个目标以前,应该为实现这个目标积极进行谈判,并且铭记着核战争对于交战国和非交战国都会产生同样严重的后果,核武器国家负有采取各种旨在防止核战争爆发和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包括不使用核武器的措施的特别责任。
  58.在这方面,一切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应尽速考虑各项旨在确保避免使用核武器,防止核战争和有关目标的提案,并尽可能通过国际协定来予以达成,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不致受到危害。一切国家应积极参与在各国间国际关系中创造条件的努力,以便就一项国际事务中各国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和平行为守则,达成协议。
  59.在这方面,吁请各核武器国家采取步骤,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大会注意到核武器国家所作的各项宣言,并且促请他们继续努力,在适当时达成有效的安排,以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60.在有关区域国家之间自由达成安排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是一项重要的裁军措施。
  61.在世界各个地区建立无核区的过程应予鼓励,并以建立一个全无核武器的世界为其最后目标。在建立这些区域的过程中应顾及每一区域的特点。参加这种无核区的国家应承诺充分遵守建立无核区的协定或安排的目标、宗旨和原则,从而保证它们真正没有核武器。
  62.然后核武器国家应对无核武器区承担义务,其方式将与每一区域主管当局商定,特别是:
  (a) 严格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
  (b)不对这些区域的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63.鉴于现有条件,并在不影响到其他地区可能考虑的措施的情况下,下列各项措施是特别可取的:
  (a)各国应考虑到第十届特别会议上所表示的关于加入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意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确保该条约获得充分履行;
  (b)有资格成为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各附加议定书缔约国但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签署和批准该文件;
  (c)对于非洲统一组织已经决定成为非核化区的非洲,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应于必要时采取适当有效步骤以防止这项目标受到阻挠;
  (d)根据大会各项有关决议,认真考虑采取执行上文各段所述的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提案所需的实际迫切步骤,因为该地区所有直接有关各方都已表示支持这个概念,而核武器扩散的危险也在该地区存在。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建立大大地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以前,该区域各国应庄严声明在相互基础上不生产、取得、或以任何其他办法拥有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在其领土上部署核武器,并同意把一切核活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制度之下。应当考虑安全理事会在促进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建立所起的作用;
  (e)南亚区域的所有国家都已表示确保本国不拥有核武器的决心。该区各国不应采取任何足以偏离这项目标的行动。在这方面,大会已通过了若干有关建立南亚无核武器区问题的决议,而大会仍继续处理这个问题。
  64.按照区域内各有关国家明确确定和自由决定的适当条件,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在世界各区域建立和平区,将有助于加强区内国家的安全和整个国际和平与安全。在这方面,大会注意到在下列地区建立和平区的提案:
  (a)东南亚,该地区各国已经表示有兴趣根据其意见建立和平区;
  (b)考虑到大会的审议经过和有关决议以及确保维持印度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在印度洋地区建立和平区的提案。
  65.作为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的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必要防止核武器的扩散。核不扩散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现有五个核武器国家以外出现任何其他核武器国家,一方面是逐步裁减和最后消除所有核武器。这需要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两方面都负起义务和责任:核武器国家承担义务,紧急采取本《最后文件》内的有关各段概述的措施,以便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裁军,而一切国家则承担义务,防止核武器的扩散。
  66.有效措施可以并应该在国家一级和通过国际协定加以采取,以便在不影响能源供应或核能和平用途的发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核武器扩散的危险。因此,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应联合采取进一步步骤,在普遍和无歧视的基础上就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方法和途径,拟订一项国际协商一致的意见。
  67.各缔约国充分执行现有各项不扩散文件,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或)《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一切条款,将对此项目标作出重大贡献。近年来加入这些条约的国家有了增加;各缔约国希望这一趋势能继续发展。
  68.不扩散措施不应妨碍一切国家按照其优先次序、利益和需要,行使其应用和发展和平利用核能以促进其经济及社会发展方案的不可剥夺权利。一切国家也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获致并自由取得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设备和材料。这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应当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予以运用的商定和适当国际保障制度之下,以便有效防止核武器的扩散。
  69.每个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所作的选择和决定,应当在不妨碍各自的燃料循环政策或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协定和合同的情况下予以尊重,但必须适用上述商定的保障措施。
  70.应当根据大会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八日决议的原则和规定,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核技术的转让和利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1.应当作出努力,以便严格按照国际核燃料循环评价组织会议的最后公报所规定的目标完成评价工作。
  72.一切国家应当加入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于日内瓦签署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议定书》。
  73.一切尚未加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国家应考虑加入该公约。
  74.各国也应考虑加入本节下文所列裁军领域内迄今为止已经缔结的各项多边协定的可能性。
  75.彻底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一切化学武器并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是最迫切的裁军措施之一。因此,缔结一项达成此一目的的公约――为此已谈判多年――是多边谈判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该公约缔结后,一切国家应早日予以签署和批准,以便对确保该公约的最广泛适用作出贡献。
  76.应当缔结一项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放射性武器的公约。
  77.为了帮助防止军备的质量竞赛,使科学和技术成就最后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根据新的科学原理和成就制造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危险。应当为禁止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新系统而作出适当的努力,对于可被确定的特种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可缔结具体的协定。这个问题,应经常予以审议。
  78.裁军委员会应继续审议进一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需要,以便消除此种使用对人类的危害。
  79.为了促进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和平利用并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进行军备竞赛,请裁军问题委员会同《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缔约国协商,并考虑到一九七七年该条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上提出的提案以及任何有关的技术发展,迅速开始审议在裁军领域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防止这个环境内的军备竞赛。
  80.为了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应当本着《关于各国探索和使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的活动的原则的条约》的精神,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国际谈判。
  81.军队和常规武器的限制和逐步裁减,连同核裁军措施谈判,应当坚决地在朝向全面彻底裁军前进的范围内进行。拥有最庞大军事武库的国家对于开展裁减常规军备的进程负有特别责任。
  82.特别是通过适当的相互裁减和限制的协定,使欧洲能在大致均等和均势的基础上,并在一切国家安全不受减损和充分尊重没有加入军事联盟的各国的安全和独立的基础上,以较低水平的军事潜力达成更为稳定的局势,将可对欧洲安全的加强作出贡献,并将构成朝向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步骤。目前为此目的的努力应竭尽最大努力予以继续。
  83.应当考虑到各国保护其安全的需要,铭记着《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固有自卫权利和不妨碍各国人民根据《宪章》所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利的原则,并铭记着需要确保每一阶段的均势和一切国家安全不受减损,通过对军队和常规武器的限制和裁减,坚决地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基础上执行旨在以较低水平的军事潜力来加强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协定或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下列两段所载的措施。
  84.当适当条件存在时,举行由一切有关国家参加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商和会议,来审议裁减常规军备的各个方面;例如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九日八个拉丁美洲国家所签订的《阿亚库乔宣言》所设想的倡议。
  85.考虑到各国保护其安全的需要、考虑到殖民地和外国统治下人民享有自决和独立的不容剥夺的权利、并考虑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各主要武器供应国和接受国应特别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的基础上就限制常规武器各种形式的国际转让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或加强较低军事水平上的稳定。
  86.订于一九七九年举行的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认为可能引起过度伤害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应根据人道主义和军事考虑,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包括可能引起不必要痛苦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达成协议。会议应审议这些武器的特定类型,包括构成以往历次讨论的主题事项的各种武器。
  87.吁请一切国家对此项任务的执行作出贡献。
  88.关于将此种武器转让给其他国家的问题,一切国家,特别是生产国,应考虑到该会议的结果。
  89.在共同商定的基础上,例如按绝对数字或百分率逐渐裁减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和其他军事上重要国家的军事预算,将是一项有助于遏制军备竞赛的措施,并将增加目前用于军事用途的资金转用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特别是造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本措施的基础必须由所有参加国予以商定,并需要所有参加国能予接受的执行方法和途径,但应照顾到评定不同国家进行裁减的相对比重所涉的问题,并对各国就裁减军事预算的各种问题所提出的提案,给予应有的考虑。
  90.大会应铭记着联合国有关这个问题的提案和文件,继续审议究应采取何种切实步骤以促进军事预算的裁减。
  91.为促进缔结和切实执行裁军协定并建立信任,各国应接受这些协定中的适当核查条款。
  92.核查问题应当在国际裁军谈判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审议,并考虑这方面的适当方法和程序。应当竭尽全力制订无歧视性的、不无谓地干涉他国内政、或妨碍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法和程序。
  93.为了促进裁军程序,必须采取和推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建立各国间信任的措施和政策。对建立信任措施的支持大有助于裁军进一步进展的准备。为此目的,应采取下列各项措施和尚待商定的其他措施:
  (a)通过建立“热线”和其他减少冲突危险的方法,采取各种步骤改进各国政府之间特别是紧张地区的各国政府之间的通讯,以防止由于意外、估计错误或联系失灵而发生的攻击;
  (b)各国应评价军事研究和发展对现有协定和裁军领域的进一步努力的可能影响;
  (c)秘书长应定期向大会提出关于军备竞赛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极其有害影响的报告。
  94.鉴于军备开支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鉴于有必要将目前消耗于军事用途的实际资源节省下来转用于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为了造福发展中国家,秘书长应在其任命的合格政府专家小组协助下开展一次关于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的专家研究。秘书长应就这个问题向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出一份临时报告,并将最后结果提交大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以便采取相应的行动。
  95.这项专家研究的任务规定应与秘书长根据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大会决议任命的裁军和发展关系特设小组的报告所载者相同。它应调查该报告所列的三个主要领域,并兼顾到联合国以往进行的研究。进行这项研究的方针是:裁军怎样可以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作出贡献。这项研究应瞻望未来、面向政策并特别把重点放在裁军措施执行以后将现在用于军事目的的资金特别为造福发展中国家而转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能性以及这种资金转用的实质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产生结果,以便有效地指导制定各地区、国家、区域和国际重新调用这些资金的实际措施。
  96.秘书长在政府或顾问专家适当协助下进行裁军领域的研究可以促进裁军领域采取进一步步骤和其他旨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
  97.秘书长应在其委派的顾问专家协助下继续研究裁军和国际安全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根据大会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的要求向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98.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和以后各届会议应考虑到这个领域内所已提出的提案,包括各个国家在特别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和今后即将提出的其他提案,确定从事研究的具体指导方针。大会这样做时将考虑到秘书长对这些事务所编制的报告。
  99.为了动员世界公众舆论来推动裁军,应当采取下列各项旨在加强传播关于军备竞赛和停止并扭转军备竞赛方面所作努力的新闻的具体措施。
  100.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新闻机构和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的新闻机关,应优先编制和散发关于军备竞赛所造成的危险以及关于裁军努力和具体裁军措施的谈判的印刷品和视听材料。
  101.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应特别予以广为宣扬。
  102.大会宣布联合国创立日十月二十四日开始的一周为专门宣扬裁军目标周。
  103.为了鼓励关于裁军的研究,联合国裁军中心应加强活动,提供有关军备竞赛和裁军的资料。此外,也吁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加强活动,以促进与其职权范围有关的裁军研究及刊物出版――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并散播这种研究的结果。
  104.在传播关于一切国家在裁军领域内的发展的新闻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通过联合国同主管裁军的非政府组织的密切联络,以增加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105.鼓励各成员国确保裁军各方面的新闻得到更完善的交流,以避免散布有关军备的错误和有偏见的新闻,并集中注意于军备竞赛升级所造成的危险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的需要。
  106.为了对军备竞赛所造成的问题和对裁军的需要作出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吁请各国政府各个政府间和非政府国际组织采取步骤,制定进行所有各级裁军与和平研究的教育方案。
  107.大会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计划举行一次世界裁军教育大会的倡议;在这一方面,请该组织通过编制教师手册、课本、读本和视听材料等途径,加强将裁军教育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研究领域的方案。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鼓励将这些教材编入其教育机构的课程中。
  108.为了促进更多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拥有裁军方面的专门知识,大会决定设立一个裁军研究金方案。秘书长应考虑到特别会议上提出的提案,拟定方案的指导方针。他也应铭记着现有预算拨款内所能作出的节省,向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提出二十名研究金的经费需要,以便列入联合国的经常预算中。
  109.这些优先事项的执行应导致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后者仍然是裁军领域一切努力的最终目的。全面彻底裁军的谈判应当同部分裁军措施的谈判同时进行。考虑到这一点,裁军问题委员会将拟订一项包括各国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的综合裁军方案,以确保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能够在一个国际和平与安全普遍存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获得加强和巩固的世界上得到实现。综合方案应载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大会经常充分获悉关于谈判进展的情况,包括在适当时对局势的评价,特别是对方案执行情况的持续审查。
  110.裁军的进展,应伴同加强维护和平的机构并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措施。在全面彻底裁军方案执行期间以及实现之后,应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订原则采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包括各国向国际和平部队提供必要的商定数量人力并配备商定类型的武器,以供联合国调遣的义务。调动这支部队的安排应能确保联合国有效制止或防止任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
  111.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应允许各国拥有非核部队、军备、设备和设施,但以维持国内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各国支持联合国和平部队并提供商定人力所必要的协议数量为限。
  112.除了本行动纲领已经处理的各项问题以外,还存在一些具有基本重要性的问题,由于性质复杂,并且特别会议时间仓促,从而未能达成满意的协议。因此,行动纲领中只泛泛地述及这些问题,甚至略去不提。但应强调的是,各方在大会上交换意见的结果产生了处理这些问题的许多具体办法,这必然有助于就各主管裁军机构所掌管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谈判。
  113.虽然裁军――特别是核领域的裁军――已成为人类生存以及消除核战争危险所必需,但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却一直几乎没有进展。除了需要发挥政治意志以外,还应更有效地利用国际机构,并加以改进,使它能执行《行动纲领》,同时帮助联合国发挥其在裁军领域内的作用。国际社会虽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现有机构仍未能产生切实的结果。因此,迫切需要恢复现有裁军机构的活力,并创立具有较完善代表性的裁军审议和谈判论坛。为了获得最大效能,裁军领域需要两种机构,一个从事审议,一个从事谈判。审议机构应由所有会员国参加,而谈判机构为了方便起见,成员应当较少。
  114.根据《宪章》,联合国在裁军领域负有中心作用和首要责任。因此,它应当在这个领域内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履行它的任务,联合国应当促进和鼓励一切单边、双边、区域或多边的裁军措施,并在不妨碍谈判进程的情况下,通过大会,或任何其他可与本组织所有成员联系的适当联合国渠道,适当获悉联合国以外所进行的一切裁军活动。
  115.联合国大会一向是,并应继续作为联合国在裁军领域的主要审议机关,并应尽一切努力促进裁军措施的执行。应将一个题为“审查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建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三十三届以及其后各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16.多边裁军公约草案应遵循条约法所适用的正常程序。提请大会予以推荐的公约应交由大会充分审查。
  117.大会第一委员会今后只应处理裁军问题和有关的国际安全问题。
  118.大会设立一个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的联合国裁军委员会,以继承原先按照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一日决议而设立的委员会,并决定:
  (a)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是一个附属于大会的审议机构,其职责在于就裁军领域内各种问题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并贯彻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有关决定和建议。联合国裁军委员会除别的以外,应审议综合裁军方案的各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建议提交大会,然后由大会转交谈判机构――裁军问题委员会;
  (b)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应按照大会议事规则有关各委员会的条款行事,但可对这些条款作出它认为必要时的修改,并应作出一切努力,以保证有关实质问题的决定尽可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
  (c)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应每年向大会提出报告。它应提出一份关于其组织问题的报告,提交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将于一九七九年开会,为期不超过四个星期,会议日期将由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决定;
  (d)秘书长将向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提供有效完成其职责所必需的专家、工作人员和服务。
  119.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将于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决定的日期召开。
  120.大会意识到各个国际谈判机构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四日以来在裁军领域所已完成的工作和尚待完成的大量迫切工作。大会深知继续需要一个成员数额有限并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的单一多边裁军谈判论坛。它对所有核武器国家参加一个适当组成的谈判机构:裁军问题委员会,极为重视。大会欢迎各成员国在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期间经各成员国适当协商后达成的协议:裁军问题委员会将开放给各核武器国家和其他三十二至三十五个经与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主席协商后选出的国家;裁军问题委员会的组成将定期予以审查;裁军问题委员会至迟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在日内瓦举行,由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成员国名单上的第一个国家召集;裁军问题委员会将:
  (a)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工作;
  (b)通过它自己的议事规则;
  (c)请联合国秘书长在同裁军问题委员会协商后,委派一名委员会秘书,同时担任秘书长的个人代表,协助委员会及其主席安排委员会的业务和时间表;
  (d)委员会主席由所有成员按月轮流担任;
  (e)考虑到大会向它提出的建议和委员会各成员的提案,通过其议程;
  (f)每年向大会提出一次报告,或于适当时提出多次报告,并经常向联合国各会员国提供其正式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g)替各个关心的、但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作出安排,使其就构成委员会谈判主题的裁军措施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工作文件,并参加有关这些提案或工作文件的主题事项的讨论;
  (h)应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的请求,邀请它们在委员会讨论这些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时发表意见;
  (i)除另有决定外,全体会议应向公众开放。
  121.双边和区域裁军谈判也可起重要作用并可促进裁军领域多边协定的谈判。
  122.应在最早的适当时候召开一次由各国普遍参加并作好充分准备的世界裁军会议。
  123.为了使联合国能继续发挥它在裁军领域内的作用和履行本届特别会议交付的新增任务,联合国裁军中心应予适当加强,其研究和新闻工作应相应扩大。中心也应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和方案在裁军研究和新闻方面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鉴于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在裁军领域发挥的宝贵作用,中心也应加强与它们的接触。这个作用也应以其他适当方法加以鼓励。
  124.请秘书长设立一个知名人士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应根据个人专长和考虑到公平地理代表性的原则选出,以便就即将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的各项裁军和军备限制领域的研究的各个方面,包括一项有关这些研究的方案,向秘书长提出咨询意见。
  125.大会满意地注意到各会员国积极参加讨论特别联大议程上的项目,而它们提出的并在《最后文件》中有很大程度反映的提案和建议,对特别联大的工作及其具体结论,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由于一系列的提案和建议妙已经成为特别联大工作的组成部分,所以值得根据全体会议一般性辩论和第十届特别会议特设委员会讨论中所提出的许多有关评论和意见加以更彻底地进一步研究,现请秘书长按照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可能通过的建议,将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一切正式记录,连同本《最后文件》,送交处理裁军问题的适当审议和谈判机构。今将提请特别联大审议的一系列提案列举如下:
  (a)罗马尼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七八年五月九日通过的关于罗马尼亚对裁军,特别是核裁军问题的立场的决定全文;
  (b)瑞士政府对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所将讨论的各项问题的意见;
  (c)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终止军备竞赛的实际途径的提案;
  (d)法国关于设立国际卫星监测机构的备忘录;
  (e)法国关于设立国际裁军研究所的备忘录;
  (f)斯里兰卡关于设立世界裁军管理局的提案:
  (g)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的题为《对全面禁试地震学核查的贡献》的工作文件;
  (h)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的题为((i丝请参加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的国际化学武器核查工作讨论会》的工作文件;
  (i)中国提出的关于裁军的工作文件;
  (j)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在各区域内建立信任的措施作为迈向制订一项世界建立信任措施公约的第一步的工作文件;
  (k)爱尔兰提出的关于研究有无可能设立一个促进军备管制和裁军的奖励制度的建议;
  (l)罗马尼亚提出的关于裁军领域内各项提案综合说明的工作文件;
  (m)美利坚合众国提出的关于设立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预备队”,关于建立信任的措施和稳定各地区的措施,包括事先通知军事演习、邀请观察员观察军事演习,和联合国研究和促进这些措施的机构的提案;
  (n)乌拉圭关于成立战争学研究所的提案;
  (o)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加强联合国在和平解决争端和维持和平方面的安全作用的提案;
  (p)法国关于设立国际裁军促进发展基金会的备忘录;⑩
  (q)挪威题为《新武器对军备管制和裁军努力所起影响的评价》的提案;
  (r)为转送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拿马、秘鲁和委内瑞拉外交部长在华盛顿签署的重申《阿亚库乔宣言》中关于限制常规武器的各项原则的案文的普通照会;
  (S)利比里亚题为《裁军新哲学宣言》的备忘录;
  (t)中国代表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就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草案所作的发言;
  (u)塞浦路斯总统关于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完全非军事化和裁军,以及联合国各项决议的执行的提案;
  (v)哥斯达黎加提出的关于遏制军备竞赛的经济和社会奖励办法的提案;
  (w)中国对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
  (x)加拿大关于执行一个遏制核军备竞赛战略的建议;
  (y)塞浦路斯、埃塞俄比亚和印度提出的关于急切需要停止核武器的进一步试验的决议草案;
  (z)埃塞俄比亚和印度提出的关于不使用核武器与防止核战争的决议草案;
  (aa)不结盟国家关于建立地中海和平区的建议;
  (bb)塞内加尔提出的关于对军事预算征收赋税的提案;
  (cc)奥地利的建议:要求把A/AC.187/109号工作文件转交各会员国并调查它们对核查问题的意见;⑩
  (dd)不结盟国家关于撤回驻外军队并撤销在国外的军事基地的建议;
  (ee)墨西哥的建议: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内开设一个临时性特设帐户,将执行裁军措施所节省下来的款项用于发展上;
  (ff)意大利关于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裁军领域内的作用的建议;
  (gg)荷兰关于就成立一个国际裁军组织进行研究的建议;
  126.联合国会员国在通过《最后文件》时,庄严重申决心致力于全面彻底裁军,并作出进一步的集体努力,以求加强和平与国际安全;消除战争威胁,尤其是核战争的威胁;执行以停止并扭转军备竞赛为目的的实际措施;加强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削减军费,并利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帮助提高所有人民的福利,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
  127.大会满意地注意到,向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提出的各项提案,以及关于这些提案的审议,使得《最后文件》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能够重申并确定各项基本原则、目标、优先事项和实现上述目标的程序。大会还欢迎就审议和谈判机构取得协议的重要决定,深信这些机构将会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它们的任务。
  128.最后,大家应该铭记到,参加一般性辩论的国家为数之多,以及代表级别之高和会议辩论的深度和广度,在裁军工作的历史上都是空前的。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向大会讲了话。此外,其他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向特别会议发送函电,祝愿它取得成功。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与规划署的好几位高级官员,以及二十五个非政府组织和六个研究机构的发言人,也都对会议的进行作出了宝贵的贡献。此外,必须强调指出,大会这次特别会议所标志的不是联合国裁军领域努力的一个终点,而是它的一个新阶段的起点。
  129.大会确信,这次特别会议对裁军问题的讨论,以及会议的《最后文件》,将会吸引所有人民的注意,进一步动员世界公众舆论,并对裁军事业发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
  大会主席后来通知秘书长说,裁军问题委员会遵照上述决议第120段的规定,将开放给各核武器国家和下列三十五个国家: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埃及、埃塞俄比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巴墓斯坦、秘鲁、波兰、罗马尼亚、斯里兰卡、瑞典、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和扎伊尔。
  4.第2826(XXVI)号决议,附件。
  5.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6.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34卷,第9068号。
  7.第2373(XXll)号决议,附件。
  8.参看A/C.1/32/7。
  9.国际联盟:《条约汇编》,第94卷(1929年),第2138号。
  10.第2660(XXV)号决议,附件。
  11.第2222(XXI)号决议,附件。
  12.参看A/10044,附件。
  13.A/S一10/9,附件。
  14.参看《大会正式记录,第十届特别会议,全体会议》,第一至二十五次会议;同上,《第十届特别会议,补编第l号))(A/S一10八),《补编第2号》(A/S一10/2和Corr.1),《补编第ZA号》(A/S一10/2/Add.l/Rev.1)和《补编第3号))(A/S一10/3和Corr.l);同上,《第十届特别会议,附件》,议程项目7,第A/S一10/10号文件;和同上,《第十届特别会议,第十届特别会议特设委员会》,第一至十六次会议;和同上,《第十届特别会议特设委员会,本届会议合订更正单行本》;A/S一10/5,A/s-10/6和Corr.1和Add.1,A/S一10/7和Corr.1,A/S一10/8和Add.l和2,A/S一10/9,A/S一10/11一14和A/S一10/17;A/S一10/AC.l/l一8,A/S一10/AC.l/9和Add.1,A/S一10/AC.1/10和11,A/S一10/AC.1八2和Corr.1,A/S一10/AC.1/13一25,A/S一10/AC.1/26和Corr.1和2,A/S一10/AC.1/27一36,A/S一10/AC.1/37和Rev.1和Corr.1和Rev.1/Add.1和A/S一10/AC.1/38一40;A/S一10/AC.l/L.l和Rev.l和A/S一10/AC.l/L.2一17。
  15.A/S一10八4。
  16.A/S一10/AC.1/2。
  17.A/S一10/AC.l/4。
  18.A/S一10/AC.l/7o
  19.A/S一10/AC.1/8。
  20.A/S一10/AC,1/9和Add.1。
  21.A/S一10/AC.1/12和Corr.1。
  22.A/S一10/AC.l/13。
  23.A/S一10/AC.1/17。
  24.A/S一10/AC.l/20。
  25.A/S一10/AC.1/21。
  26.A/S一10/AC.1/23。
  27.A/S一10/AC.1/24。
  28.A/S一10/AC.l/25。
  29.A/S一10/AC.1/26和Corr.1和2。
  30.A/S一10/AC.l/28。
  31.A/S一10/AC.1/31。
  32.A/S一10/AC.l/34。
  33.A/s一10/AC.l/35。
  34.A/S一10/AC.1/36。
  35.A/s一10/AC.1/39。
  36.A/S一10/AC.1/40。
  37.A/S一10/AC.1/L.2一4,A/S一10/AC.1/L.7和8。
  38.A/S一10/AC.l/L.6。
  39.A/S一10/AC.l/L.10。
  40.A/S一10/AC.1/L.11。
  41.A/S一10/AC.1/37,第72段。
  42.同上,第101段。
  43.同上,第113段。
  44.同上,第126段。
  45.同上,第141段。
  46.同上,第179段。
  47.同上,第186段。
  48.A/S一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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