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于领导村干部乱发奖金可比职工多发奖金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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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奖金管理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 [失效] 00:00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注:本篇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今年以来,工业生产全面增长,经济发展形势是好的。但是,奖金增长过快,超过了生产的增长速度。有些企业单位,今年头几个月生产增长幅度大,经济效益好,多发了一部分奖金,而许多单位由于增人过多或者核定的奖金水平较高,也多发了奖金,还有的单位至今仍在违反规定乱发奖金。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造成今年奖金总额的大量增加,影响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和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奖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起,对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奖金总额的控制数,逐步实行奖金的计划管理。今年的控制数,根据国发[1982]75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暂按一九八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奖金总额的统计数下达。这次下达的控制数,包括企业单位的经常性生产奖、特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其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增收节支奖等在内。 各地区、 各部门今年新增职工和某些企业由于生产增长幅度很大、经济效益很好而必须增加的奖金,原则上在本地区、本部门某些单位应核减的多发乱发的奖金,以及压缩计划外用工所节减的奖金中调剂解决。未经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同意,不得超过下达的奖金总额控制数。
  今年奖金总额的控制数, 由省、 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进行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发一九八二年奖金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区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发一九八二年地方单位奖金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江苏、 浙江、内蒙、福建、湖北、广东、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因一九八一年发放奖金的统计数字没有分开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因此,请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在本通知下达的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总的控制数字范围内,划分开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的奖金控制数额,于八月底以前报劳动人事部审查核定。
  二、各省、 市、 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 应在下达的奖金总额控制数内, 根据国发[1981]10号、94号、159号、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所属企业的奖金发放限额和水平。对已经核定的奖金发放限额要逐级进行审查。已经核定的奖金发放限额,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不再重新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在逐级核定奖金的发放限额后,应经常对所属单位奖金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应着重检查今年上半年奖金的发放情况。同时,还应根据所属单位今年生产经营情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等情况,对奖金的发放限额作必要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次于去年的,奖金的发放水平必须低于去年;完成计划差经济效益差的,奖金限额必须相应核减,直至不发奖金;违反规定多发乱发奖金的,多发乱发的部分必须核减和清退;去年奖金发放水平偏低,而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又好于去年的,可由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系统的核定奖金限额内适当提高其奖金水平。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超过核定的奖金限额的,仍应按照核定的限额发放,多余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或结转到明年使用;提取的奖励基金少于核定的奖金限额的,应该按照实际提取的数额发放奖金,不得超过,如果去年的奖金有节余的,可以在不超过核定的限额内,调剂使用一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增收节支等奖金,也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控制,不得超过。
  三、进一步整顿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使奖金真正起到奖励超额劳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要结合企业的整顿和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 对奖金的发放, 要坚持按照平均先进定额,坚持严格考核,坚持有奖有惩。企业内部合定奖金要同企业内部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制、考核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凡是消耗定额落后,计量、记录、检查、核算等制度不健全的,以及平均发放奖金的,也应进行整顿。整顿好了,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物资部门批准后再实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整顿节约奖的工作认真抓起来,搞好物质消耗定额的制定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提成制和包工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十月二日电报通知和国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暂不扩大,劳动定额要保持平均先进水平,超额工资要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四、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会同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奖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奖励政策的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上述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研究提出,报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奖励政策的规定,均不得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违背,更不得超出国务院的规定自行下达增发奖金的文件。凡是违反规定多发乱发奖金的,银行有权拒付。
  五、各级领导都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既要注意发挥奖金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又要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单纯依靠发放奖金去刺激职工完成生产任务。要把奖金看成超额劳动的报酬,坚持多超多奖、少超少奖、不超不奖的原则,不能把发放奖金当做改善职工生活的措施,不问有无贡献和贡献大小普遍发放奖金。要对职工进行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鼓励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在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时候,既要坚持三兼顾的原则,又要教育职工树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思想,首先是国家多收,然后才能是企业多留、个人多得。职工生活的改善只能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不能只从眼前利益出发。
  今年已经过去六个月了,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在下半年内,结合企业整顿认真抓一下奖励工作,务使今年的奖金总额不要超过去年的水平,把奖励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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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扣工资,奖金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22:10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探亲假扣工资,奖金吗?”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探亲假扣工资,奖金吗?”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探亲假扣工资,奖金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1、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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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日期:日 访问次数:
国办函〔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 (一)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1.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教育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3.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负责)&&& 4.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5.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6.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负责)&&& 7.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负责)&&& 8.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负责)&&& 9.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10.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财政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1.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12.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3.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1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全国总工会负责)&&& 15.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十二五”期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1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按质量标准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000万户以上,实现全国游牧民定居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17.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孤儿集中供养,建立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18.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负责)&&& (三)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19.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负责)&&& 20.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农业补贴向粮农和种粮大户倾斜。完善林业、牧业和渔业扶持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细化和稳步扩大农村金融奖补政策。(财政部、农业部等负责)&&& 21.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负责)&&& 22.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时期,对240万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按照人均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扶贫标准,到2015年扶贫对象减少8000万人左右。(扶贫办、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3.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负责)&&& (四)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24.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26.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关账目要公开透明。(财政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负责)&&& 27.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监察部等负责)&&& 28.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29.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监察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30.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大力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考核。&&&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对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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