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军休增资2014年的部队军官2015补贴多少不补怎么办?1

2015年春节慰问军休干部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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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节慰问军休干部座谈会
在2015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要求,1月22日,由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卢振义,褚正武巡视员及省军区军转办主任王文佳大校带队的慰问团,带着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族人民、驻滇军警部队官兵的深情厚谊,分别对昆明市丹霞军休所、小坝军休所和省军休中心的军休人员进行了走访慰问。
座谈会上,慰问团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军休干部和遗属表示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高度赞扬了军休干部离休不移志、退休不褪色,积极发挥余热、奉献社会的革命精神和高尚情操。卢副厅长和褚巡视员指出:2014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一年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各族群众,紧紧围绕实现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努力奋斗,“云岭大地”新一轮发展拉开序幕,“桥头堡”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就,社会各项事业尤其是民生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恪守“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认真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全省军休事业得到更大发展,军休服务管理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和谐云岭军休”建设成绩斐然,特别是两年一届的全省军休干部“夕阳红杯”文艺体育比赛大会和书法、绘画、摄影大赛,已经成为云南军休工作标志性的活动和成功品牌,为军休干部发挥余热、回报社会、展现风采搭建了平台,为军休干部展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精神风貌创造了条件,这不仅是服务军休干部的有效手段,更是优化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涵,传承中华民族核心价值理念,促进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军休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民政部12月18日至19日北京召开的全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会议期间,我省的经验交流材料、军休工作展板、军休干部文艺节目汇演,得到了民政部和军地领导的充分肯定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要求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新的一年里,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军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全面落实军休人员“两个待遇”作为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谋好篇、布好局、开好头、起好步,积极适应新形势、分析新情况、研究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取得新成效,努力推动全省军休人员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希望广大军休人员在愉悦身心、颐养天年的同时,发挥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和军休事业的发展,继续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造福,积极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共同谱写伟大复兴中国梦云南新篇章。省军区军转办主任王文佳大校代表驻滇军警部队官兵向军休干部表示节日的问候,通报了部队建设情况,表示将进一步发扬老一辈革命军人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现代化人民军队。在入户慰问中,慰问团一行详细了解军休干部和空巢老人的实际困难及要求,衷心祝愿他们健康长寿,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和支持军休工作的改革发展,在教育下一代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在军休干部肖振华、王立刚家,老人对省委、省政府和驻滇部队的关心照顾表示衷心感谢,表示“奉献余热、管好自己、紧跟形势、遵纪守法、保持晚节、锻炼身体、发挥余热”。
参加座谈会的军休干部一致表示,一定会更加珍惜退休后的生活,不给组织和社会添麻烦,继续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热情关心支持地方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踊跃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余热、贡献力量。
(省军休中心& 杨军& 原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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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休工作简报(201506)
湖 北 军 休 工 作 简 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日
  按:现将武汉市军休三中心、武汉市军休四中心在湖北省2015 年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军地协调会上的典型交流材料刊发,供参阅。
接收安置无小事& 心系军休显真情
武汉市军休三中心
  近年来,随着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军队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不断改革创新,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休人员人数不断增多,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出现了新的特点,面临新的挑战。三中心高度重视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努力践行“讲政策、讲原则、讲服务、讲感情”的宗旨,坚持军地密切协调、良性互动、齐心协力、共创佳绩。
  一、&把握接收安置新特点,强化工作主动性&
  接收安置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移交军休干部的数量逐年增多。年龄悬殊大,最大的77岁,最小的31岁。年长的军休干部想法多、思想包袱重,对移交有畏难情绪;年轻的多为伤病残军休人员,他们年纪轻、职务低、收入少、家庭负担重,情况复杂。部分军休干部住房上有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部队执行政策有抵触情绪。针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我们精心准备,细致工作,开创了接收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一)真诚沟通,细心服务尽职责
  军休干部对部队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绝大多数在部队工作几十年,一生都奉献给了部队,建功立业在军营,他们对部队有着难以割舍的深厚感情;还有部分军休干部认为部队把他们交到地方是在“甩包袱”,是在否认他们在部队的功绩,因而不愿被交到地方,抵触情绪较为严重。这些思想苗头不及时解决,在接收时容易节外生枝,影响顺利交接。鉴于此,我们和他们交心谈心,加强联系,真诚沟通,加深感情。我们还主动及时与部队加强联系,相互沟通,请部队在移交前了解军休干部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不带着问题和情绪移交。
  襄樊某部队77岁军休干部冉世光档案于2014年7月份就交到中心,但移交手续到10底也迟迟未办理。考虑到冉老年龄大身体弱,眼看年度接收工作即将结束,移交工作一直搁置,中心领导多次与该部队联系,了解到冉世光思想上有包袱,中心张科长找部队取得冉世光的联系电话后,及时与他通信了解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并耐心细致地宣传地方的医疗待遇,服务保障设施,各种活动开展等情况。通过多次的沟通开导,同时积极协调部队解决合理诉求,冉世光卸下了思想包袱,愉快地进行了移交。
  (二)落实待遇,求真务实讲政策
  积极妥善做好伤病残军休干部的移交。针对伤病残军休干部接收工作的特殊要求,中心经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接收安置政策,熟知掌握工作流程,并针对伤病残军休干部接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分门别类的进行了讨论研究,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一是不得无理拒收,确定好监护人,摸清部队与监护人是否达成协议和存在遗留问题。二是严格按照程序接收不留后遗症,仔细查、看档案、伤残资料是否齐全,并提醒各部队做好移交军休干部的档案整理工作,提前审理,补足缺件,进行工资核算。三是搞好协调,协助部队做好伤病残军休干部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职尽责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确保军休干部安置房得到落实。军休干部安置房是否落实,是能否顺利移交安置的关键环节。军休干部安置房落实情况形式多样,有住部队集资房的,有住经济适用房的,有住公寓房的,有购商品房的,也有双军人,一方有房,一方没有房的,无论那一种情况,我们都充分和部队以及军休干部沟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求由部队和军休干部签订落实住房协议。
  2014年某部队部分待移交军休干部住部队公寓房,该部队计划建经济实用房,负责移交的干部告诉我们,领导答应待建成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希望尽快办理移交手续,我们当即指出:按政策规定需妥善地解决好他们住房问题。我们强调并建议部队与他们签订购买建成后经济实用房住房协议,确保购房前仍住现公寓房,使之实现了顺利移交。在对待移交军休干部的住房问题上,我们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求部队必须提供住房协议,在三方见面会上将住房协议发给军休干部本人,确保军休干部在协议上写明情况属实后本人亲自签名,避免以后在住房问题上产生遗留问题。
  (三)以人为本,和谐移交显真情
  在接受安置工作中,我们始终想部队和军休干部所想,急部队和军休干部所急,解部队和军休干部所难.
  1.随时移交随时办。就地安置的军休干部,我们采取以部队为单位集中交接,除召开一次三见面会议外,不再集中开会,做思想工作和解决遗留问题以电话联系、个别交谈为主。历年来,由于移交单位多,类别不同,移交人员多,成份复杂,为了方便部队,我们本着“成熟一个交一个,随时移交随时办”的原则进行办理。2014年,空军某部待移交12名军休干部,有部分军休干部思想有包袱,部队与我们沟通,能否将同意移交的人员先办理手续,有思想包袱的人员待做好工作再移交,我们当即承诺“成熟一个交一个,随时移交随时办”,只要你们能交过来,我们中心就能接收。这样,该部队先后分6次办理移交。
  2.异地移交优先办。我们考虑到异地安置的,距离远,办理不便,中心与部队先充分沟通,协商好移交时间、完善所需资料,再前来办理移交手续,避免往返奔波,增大部队负担,挫伤待移交军休干部的积极性。2014年,南京某院校前来移交病退休干王某,中心提前与其交代了办理流程,利用午休时间为其审核档案,核算工资;与其本人及父母沟通了休干的病情,以及思想状态。大大缩短了王某和其家属及部队工作人员在汉的时间,不仅顺利办理了移交手续,更让王某和家人感受到地方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3.行动不便上门办。空军某部军休干部张华山患肾衰竭,长年透析,生活无法自理,因遗留问题多年未移交。中心领导知道该情况后,多次上门走访了解张华山不愿移交的原因,寻找移交难的症结,对症施治解决问题。张华山不愿移交有三点顾虑:一是自己患有肾衰竭每周需要透析三次,担心移交到地方后医疗待遇没有部队好;二是患病十多年,一直都是老伴在床前照顾,家属长期没有工作,希望部队给老伴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患病后有很多药都需要在药店自购,希望部队报销部分自购药费。症结找到后,中心谭主任和张科长耐心给他讲解地方的医疗政策,为确保他的治疗不间断,中心领导与军休办医疗科协调,申请将161医院作为他的医疗定点医院;积极与部队协调,希望部队从多年感情,关心照顾上考虑,酌情为其解决医药费和家属护理补助;根据他的身体状况,医院诊断结果,让医务科积极协调为其申请办理护理费事宜。真情打动人心,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张华山几年的思想顾虑解决了。考虑到张华山行动不便,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与部队领导一行来到他家中为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张华山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他说:“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到家中、医院看望我,了解我的诉求和困难,多方奔走协调让我十分感动。不管问题最终是否圆满解决,三中心始终都是我温暖的家”。
  二、落实接收安置新要求,彰显移交高效性
  在接收安置工作中,我们谨记市军休办关于接收安置工作的新要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工作人员做到接待有礼、审查有据、答复有章、办理有序。严格落实接收安置新要求,彰显接收安置移交工作的高效性。
  (一)严明纪律,热情服务树形象
  为了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树立良好形象,我们严明了六条纪律,即: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生冷硬顶,故意刁难;勤奋工作,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秉公办理,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监督,有错必改,不文过饰非,我行我素;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吃拿卡要,接受礼品;精通业务,掌握政策,不推诿扯皮,敷衍搪塞。通过明确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使工作人员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益和质量。
  (二)严格审档,有错必纠讲原则
  军休干部档案材料记录了老同志一生的功绩,既是接收安置的依据,也是为其落实政治、生活待遇的凭证。我们高度重视审案工作,始终坚持“四负责原则”,即对历史负责、对休干负责、对军队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于部队移交的每一份档案都一丝不苟,认真细致的审核,特别是关系到界定军休干部军工龄、立功受奖、任职晋衔的材料,伤病残材料等,都要认真审核,反复比对,保证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前后印证。中心历年来审核档案700多份,平均每份档案缺件达5项之多。特别是某院校移交的71份档案缺漏件达400多项。针对缺件情况,我们及时与部队沟通,要求缺失的材料由有权审批部门补齐或开具证明。对档案中身份证号码表、晋职晋衔报告表、2006年工资套改表有误的单位,一律将档案错件退回,纠正完善后再接收。确保每一份档案完整准确,不留后遗症。
  (三)审核工资,一丝不苟零差错
  军休干部工资审定是除审档外的又一个重点,工作人员根据政策认真细致的核算每一位待移交军休干部的工资。为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我们要求部队在提供档案时一并附上军休干部的工资明细,一项一项的进行核对,尤其是工资审核结果与部队有差异的,我们重新审核档案是否存在提前晋档晋级缺件,及时与部队沟通查明原因,做好拾遗补缺工作,确保一丝不苟零差错。
  在审核某院校休干工资时,发现军龄职务军衔档次均一致,但工资大校有5元,少校有10元的偏差,经分析核实发现该休干年底退休,财务部门第二年头才收到命令,于是将其职务军衔均增加一档,停发其当年退休年定期增资,导致军休干部工资多发了5到10元,针对这种情况,中心要求部队与军休干部讲明其中原因,移交到地方后将按照政策发放。在审核过程中还发现有漏发的现象,其中最多的是每月少发给军休干部543元。对此我们要求部队将其漏发工资全部补齐后再办理移交。移交时我们将部队开具的供给介绍信、三联单以及中心工资明细表全部发到休干手中,让军休干部毫无疑虑地满意签字。并将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发给本人,对军休干部待遇我们做到公开透明,不少休干动情地说:“在部队拿了一辈子工资,最后退休才把自己的工资详详细细、明明白白的搞清楚了。”
  三、创新接收安置新方法,实现服务贴心化
  (一)宣传介绍,融入中心大家园
  2012年三中心制作了《服务军休,共创和谐---前进中的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视频片,此后历年在接收安置三方见面会上,我们都要播放10分钟的中心宣传短片。全面介绍单位心系军休,精心服务的基本情况,反映已接收军休干部在中心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生活,用事实说话,以实情感人。同时,我们还给每一位移交人员发放三中心宣传图册、三中心军休实用手册、中心联络卡。全面介绍市民政[2006]26号医疗文件精神,中心各科室办公电话、科长电话和军休党支部书记电话。直面反映军休三中心管理人性化,服务精细化。
  (二)实地走看,亲身感受温暖家
  三方见面会后,我们还要组织待移交军休干部参观中心一房,二机,三厅,六室体验各种配套完善的设施设备;观看武汉老年大学三中心教学点,文学创作,书法、绘画、摄影和体育舞蹈组织,在各类比赛中荣获的奖杯奖状;让各类成果突出的人员现身说法,真心表达对中心这个和谐大家庭的温暖感受,激励大家尽快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类活动,让夕阳焕发出美丽的光彩。
  (三)健全组织,队伍管理规范化
  一是合理划分党支部。依据移交军休干部的住址,提前做好党支部划分,健全军休干部支部,实施分组管理,民主选举产生党小组长,协助支部开展工作。在召开三方见面会时,批量移交的请军休支部负责人到场介绍情况,增强信息互通,增进沟通交流。二是规范党费的收缴。根据军休干部居住分散,党费收缴难的情况,在三见面移交时采取自愿的形式征求军休干部同意每月党费从工资里代扣代缴。三是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中心和各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传达学习上级的文件、政策精神,使全体休干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同时我们还为每一个休干购买学习资料,送到每个人手中,强化自我学习,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新起点 & 新征程
全心全意做好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武汉市军休四中心
  2014年是军休四中心成立后开展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工作的第一年。在省、市军休办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们顺利完成了市军休办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共接收安置30名军休干部。具体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准备
  随着原吴家湾湖滨军休所撤销,军休四中心的成立,中心在军休所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接收安置的工作内容。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性的政治任务,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大局,也是我们军休服务管理的起点,是落实军休干部各项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中心领导充分认识到做好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召开工作专题会,及时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的接收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组织培训,明确分工。2014年7月至8月,组织专班成员前往军休二中心、三中心进行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接收安置工作流程,学习如何审查休干档案、计算工资待遇等业务知识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工作人员在政策上、程序上、规范上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能力。培训完成后,对专班人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谁负责总协调,谁负责审查档案,谁负责核对工资,谁负责主持三见面会等,一一落实到人。
  二、扎实开展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接收安置工作第一阶段,审查档案,核对退休费。根据移交部队持有市军休办开具的《年度计划接收通知单》和军休干部个人档案,进行审档工作。审档工作不仅关系到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移交后的各项待遇问题,因此,在审查档案的过程中,我们严格对照档案必备材料清单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结果,通知移交部队补齐档案要件,并对补充材料明确告之具体要求。在审核档案过程中,对于干部晋升报告表中的审批权限的把握不准时,工作人员及时请教其他中心的同事,做到出现疑问马上解决。根据休干个人档案,核算休干工资待遇,与移交部队提供的工资明细进行核对,当出现双方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立即查找原因,确保最后的核算结果无差错,直到档案复审无误后,中心才开具《军休干部档案资料审核报告单》。
  在接收安置工作中,审档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档案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补正的各种问题,主要集中干部晋升报告表缺失,晋级审批权限不够,报告表批准命令栏无内容或未注明起算时间和晋升的级别,行政干部转技术干部缺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退休审批表信息有误等方面,我们都要求移交部队补齐或补正材料并加盖修正章。有些部队不愿在报告表批准命令栏注明信息,解释说报告表已经盖章了,就表明同意前面填写的内容。我们给出的理由是:按要求,首先报告表批准命令栏是要注明各项信息的;其次,报告表已经盖章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完全同意申报的内容,例如职级与军衔同时报批晋升时,可能只批准其中的一项内容。同时,我们也找到相关事例,证实我们的说法,做到有理有据,最终他们同意补正。
  第二阶段,具体交接阶段。一是告知办理交接相关事宜。我们以书面形式说明办理移交工作的流程、应提供的材料、注意的事项、有关要求等。由于一些部队经办干事是首次办理移交工作,往往方向不明、程序不清,因此事前告知非常有必要,耐心讲解办理环节,提高他们的办事效率,使得双方的工作高效顺利推进。二是直接接洽。深入了解军休干本人及家庭情况,掌握军休干部移交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出问题。再次明确工作步骤、流程。三是办理移交。在三见面会之前,各项资料准备齐全,相关手续办理到位后,商定三方见面会召开时间和方式;召开三方见面会,正式移交,会上休干核对确认工资明细表,三方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中心向休干介绍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向军休干部细心解释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阶段,整理信息,总结归档。一是接收工作完成后,认真填写信息统计表,反映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数据,如共接收人数,退休干部级别分布,伤病残人数,双军人人数等。各项数据以表格的形式表现,既直观,又便于随时调取信息和今后年度统计汇总和。二是对本年度接收工作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归纳,提炼经验,自检不足。为下一年的接收工作提供启示,明确努力方向。三是清点军休干部个人档案,编号归入档案库房。整理有关资料,分类汇总,存档备查,做到规范管理,存放科学,合理利用。
  三、紧贴实际,人性化操作
  中心紧扣“服务民政,幸福民生”工作主题,践行“服务至上,贴近为先”的工作理念,在接收安置工作中,非常注重人性化的操作模式,以情铺路,用心做事,以爱感人。首先从情感上拉近与休干的距离,通过热情细致地介绍军休中心的设施、建设、服务管理、文体活动、医疗待遇等情况,倾听军休干部的心声,拉近距离,让他们有回家的感觉,从心里上感受到军休中心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其次是优先办理外地移交,今年外地移交的军休干部占到接收总人数的20%,考虑外地移交往返路程较远、耗时较多,中心优先办理外地移交手续。有一位辽宁某部队的休干,移交部队送交档案的时间较晚,据了解这位部队经办干事除了办理武汉的这位休干移交工作,还有其他地区的人员,时间非常紧张,中心工作人员主动提出为其优先办理,临时调整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为那位休干审核档案,大大压缩了他们在武汉停留的时间,为后面的工作赢得更多的时间。有一位湖北老河口某部队的经办干事,婚期正好在移交工作办理的期间,中心考虑他忙于赶回去办理婚事,为他开出了一张优先审档的“通行证”,让他提前办理了移交工作手续。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刚性原则不动摇,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讲求灵活,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移交部队和军休干部满意。
  首次开展接收安置工作,通过学习、培训,熟悉了整个工作内容,圆满的完成了任务,今后将要继续加强对接收安置政策的学习,对于档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重视,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向其他中心学习好的工作方法,克服不足,按照省市军休办的要求将接收安置工作做得更好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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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2014(全文)
来源:作文网
  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是军地双方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既是军休干部的基本精神和物质需求,也是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更是安置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一章 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基本规定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项目都按照中央统一的规定执行。
  一、实施范围
  [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明确规定为:
  1、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一九八一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2、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3、移交政府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志愿兵)。
  落实两个待遇所针对的对象不仅指1982年以后列入批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也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1981年前分散安置在各县(市、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退休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和[1992]政老字第1 号文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2]政老办字57号)规定:&这次调整生活待遇的对象是: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队批准其退休时,是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部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整个工作已在1992年6月底前结束。
  二、两个待遇的制定及调整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发[1982]13号文件对老干部离退休后的政治待遇的原则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文件也是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离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制定及调整
  1、1982年,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明确了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结合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特殊情况,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通知规定: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本着此原则,对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提出了意见。
  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8]安字30号)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
  3、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 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论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离休干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1981年底以前移交、执行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中央军委和总部(包括一级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由军委总部主办部门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及时将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管有军队离休干部的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厅(局)。有关省级组织、老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转发的文件,及时落实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4、为解决1981年以前与以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上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199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1981年前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与1981年后移交的离休干部一样,授予功勋荣誉章;其生活待遇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它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政老字第1号)及[1992]政老发字第57号文件规定了具体的调整对象、调整项目及执行标准和荣誉章发放等问题,并规定: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统一安排,逐步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地方离休干部住房情况确定和掌握。
  5、200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安置管理、组织机构等问题重新进行了修订和规定。规定:中央军委及总部有关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执行。
  (二)退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制定及调整
  1958年,国务院制定颁发了第一个《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号)又对上文进行了部分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文件中许多地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1980年,军队实行精简整编,大批军官退出现役,其中相当部分按退休处理。为适应新情况,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对退出现役作退休处理的干部的退休条件、政治、生活待遇、住房、医疗以及服务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了军队干部的退休条件、退休费比例和提高比例的具体条件。第十一、十二、十四条对退休生活费标准、补贴项目、去世后有关待遇及政治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为使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便于理解和操作,1983年6月,民政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民[1983]安56号),对国发[1981]39号文件作了较为详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对退休干部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进行了调整。
  3、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件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1993年10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对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安置去向和政治、生活待遇等问题重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4、为解决各地因接收任务不平衡、经济负担轻重不一而影响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的问题,1993年,以军队工资改革为契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6部委共同发出了《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对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将退休干部补助补贴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调整为: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待遇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上述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各项生活待遇。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商定,共同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
  5、200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安置管理、组织机构等问题重新进行了修订和规定。规定:有关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治待遇
  一、总体规定: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政治机关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对于资历深或有一定影响的离休干部,要适当安排荣誉职务。在全国政协等机构安排的,由总政治部负责同中央组织部商定;在省、市安排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负责同省、市有关部门商定。
  干部离休后,按同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
  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要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并安排适当的席位。对离休干部的文娱活动,应优先安排。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规定:
  (一)、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和功勋荣誉章
  1、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第四条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劳人老[1982]4号)和总政治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几个问题的通知》([1982]政干字第418号)又对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授予、编号、填写、使用及注意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1996]政干字第272号)规定,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换发。
  2、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日批准,军委主席邓小平颁布命令公布实施。
  功勋荣誉章的种类及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日至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4)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日至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犯有严重错误,尚未做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做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
  (二)、组织阅读文件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的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1号)等文件精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国家机关离休退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听报告的待遇。因此,各级党组织根据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文件制度,按规定传达学习文件。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一般每月一次,如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到军队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各级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学习。
  (三)、组织离退休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规定,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对于继承、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证军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军休干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新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规定有:
  1、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
  2、党组织的设置
  3、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4、党费收缴和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水平。
  (四)、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安排地方离退休干部参加的,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政治报告会,安排地方离退休干部参加的,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
  (五)享受社会优待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优待。
  凡国家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地方老年人的各种社会优待政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均享受同等待遇。
  (六)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退休干部。
  重大节日各级军地领导开展慰问活动时,应包括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七)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党代会、人代会选举各级代表时,按规定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
  (八)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逝世后覆盖党旗的电话通知》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的通知》([1982]政办字第37号)精神,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都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是党员的,骨灰盒可覆盖党旗,但不能同时覆盖党旗和军旗。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应带头实行火葬,丧事简办,不开追悼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现行的生活待遇项目与标准
  一、总体规定: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前)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8]安字30号)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对退出现役作退休处理的干部的退休条件、政治、生活待遇、住房、医疗以及服务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除基本退休生活费是原工资按照计发比例计算,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
  第二阶段(年)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随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 &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待遇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上述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各项生活待遇。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商定,共同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阶段(2004年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现行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附表1、2、3)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1996]政联字第9号)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2006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12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并入离休费的补助补贴。
  (二)退休费
  1、退休时退休费
  (1)退休干部:日以前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日以后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休费,军龄工资全额计入退休费。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1996]政联字第9号)
  (2)退休士官(志愿兵):日以前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日以后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军衔级别工资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休费,军龄工资全额计入退休费。
  2、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退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17元生活补贴费;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2006年7月增加的退休费;1994年--2012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退休费;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并入退休费的补助补贴。
  3、现行的退休费比例(附表4)
  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老同志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他们安度晚年。随着我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从1958年7月到1993年10月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费比例先后做了七次调整。
  (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干部,退休费、职务工资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龄工资每年1元)全额计发。退休干部中立功受奖的,在高原、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日前入伍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等级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原按基本工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调整为军龄工资全额发给,其余部分按日以后批准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比例重新确定。([94]财社字第19号)
  日以后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休费,军龄工资全额计入退休费。(后联[2006]1号)
  (2)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士官(志愿兵),原按工资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调整为:军龄工资全额计发,伙食费标准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按日以后批准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比例重新确定。
  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士官(志愿兵),退休费、军衔等级工资,按退休干部职务、军衔(级别)工资计发比例和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退休士官(志愿兵)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工作和因战、因公致残等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按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
  日以后批准退休的,以本人退休时军衔级别工资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休费,军龄工资全额计入退休费。(后联[2006]1号)
  (3)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计发。([1993]政联字第6号)
  (4)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①、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民[1986]安39号规定: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稿)》颁发以前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可按三等功计算。
  民[1983]安56号规定: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稿)》颁发以前荣立的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功、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单位,其个人不提高退休生活费。由地方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励的个人,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②、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是指海拔3500公尺以上的缺氧地区,沿陆地国境线特别艰苦的县、自治县、旗境内的地区,驻岛部队按现行规定享有海岛生活补助的海岛,及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艰苦地区的地区。)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1981]39号)
  (5)日以前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另外补助本人原工资的5%。(国发[1987]86号)
  以上退休生活费合并计算后,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1993]政联字第6号)
  (6)、计发退休费的军龄截止时间。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计算到办理移交政府安置手续时为止;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其计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和军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1987年10月。日后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并停止计算军龄。(民办函[号)
  (三)定期增加离退休费(附表5)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7]政联字第3号)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定期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每年1月,按照本人离休时的职务等级和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离休费。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现行增资标准按政干[号规定执行。
  (2)、退休干部:每年1月,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以年定期增加退休费增资额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现行增资标准按政干[号规定执行。
  (3)、退休士官(志愿兵):每年1月,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军衔级别,以年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现行增资标准按政干[号规定执行。
  (四)军龄工资
  1、军龄工资计算:政干[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军龄工资,按照离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军龄工资每年10元)重新计算后增加离退休费。
  2、军龄计算:
  (1)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军龄薪金(工资),计算到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改离休的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1991]后财字第52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龄薪金(工资),均从参军(包括参加革命工作)之年开始计算,计发到批准离休退休的当年止。退休改离休的干部,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1991]政老发字第37号)
  (2)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离退休干部(含本人档案中无记载的),其军龄薪金计算到本人实际休息之年止。其休息时间的核定,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分别致函原部队政治部门确认;原部队撤销的,函告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转有关部队确认。([1991]政老发字第37号)
  (3)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期间免职休息或分散安置到人武部管理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免职休息、已经进住干休所或享受了离休干部待遇的,军龄薪金(工资)计算到免职之年为止。退休、退休改离休干部的军龄津贴(工资)计算到实际休息之年为止。([1991]政老发字第37号)
  (4)计发军龄薪金(工资)的军龄,一律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不论何月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即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一月份起逐年增长,计发到本人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之后为止。([1990]财标字第729号)
  (五)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
  1、根据总政治部(1982)11号、中组发[1982]13号、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17号、老干办字[号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低于副师职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为行政十四级的团职以下干部离休后,一般可按副师职待遇。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行政十八级或与其相当级别以上老干部离休后,行政十五、十六级低于正团职务的,一般可享受正团级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行政十七、十八级低于副团职务的,一般可享受副团级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
  2、[1995]政干发字第400号规定,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间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团职离休干部,享受副师职离休干部的医疗和外出乘车(船)待遇。
  3、[1997]政干字第568号规定,1981年底交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从1998年1月起,调整离休费和医疗待遇: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离休干部,可享受正师职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含按职级执行的津贴、补贴,下同)和医疗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965年底前的行政15级正、副团职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1965年底前的行政15级正团职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师职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疗待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其他行政15级、16级离休干部,职级待遇低于正团职的,可享受正团职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待遇。
  (六)调整离退休费时间与部队不同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随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历次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离退休费都造成了军队与地方不能同步进行,其主要原因是:在职的军队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由三总部发文、总后勤部落实经费,从发文渠道到经费落实是同时进行的,所以落实比较快。调整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时,军队发文后,再与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成文后再按文件渠道下发,需要一段时间;经费当年调整部分由总后勤部按军队渠道下达各省军区,再由其划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测算后下达给省辖市,由省辖市核实下拨给军休干部管理部门,虽然最后待遇都得到落实,但在时间上往往与军队相差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武警部队的经费落实更难)。
  三、现行的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补助补贴项目和标准(附表1、2、3)
  (一)补助补贴项目
  1、离休干部:离休干部生活性补贴、交通费、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公勤费、荣誉金、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电话补贴费、家庭自行取暖补贴、服装费、地区生活津贴(江苏省无)。
  2、退休干部:交通费、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性补贴、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电话补贴费、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地区生活津贴(江苏省无)。
  3、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交通费、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性补贴、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军粮差价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补贴、水电补贴、探亲路费、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地区生活津贴。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从2011年起,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3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2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从日起,以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2、交通费: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164号规定,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3、军人职业津贴:[1999]政干字第149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士官(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政干[号规定,从日起,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制度。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离休(退休)生活补贴:从日起,进一步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制度。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5、公勤费:政干[字规定,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1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900元。取消四分之一费标准,原享受此项标准的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改发护理费。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1983)政干字第4号和(1984)参联字2号规定:正军职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以下干部每人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按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按规定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两人编配一名公勤人员的,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四分之一计发。
  6、荣誉金:政干[号规定,从日起,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荣誉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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