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备案流程拿暂扣金需要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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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还我暂扣金!” (转载)
叶云珍 发表于 &11:48:09『标签:』
“公安局还我暂扣金!”
--村民袭警风波未平 不服裁决村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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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3 东方新报
8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将一纸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要求该分局履行(2003)盖赫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上的判决内容,即退还农妇叶云珍现金4万元。
一个星期过去了,赫山分局没有丝毫动静。8月22日上午,叶云珍在电话中十分无奈地对记者说:“这场官司我们赢了,但要回这笔钱又千难万难。”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2001年3月说起。
民警遭到村民围攻
2001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龙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应华,率民警林政、周到、曹丰云到龙光桥镇叶家河村叶云珍那栋还未搬进去住的新室地坪里,依法盘查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因为该摩托车无牌无证,杨应华便安排民警林政将摩托车发动,这个时候,正在地坪里打井的张超才、叶建安、叶明、汤乐群等村民上前阻拦,拖住这辆白色的摩托车不让林政走。杨应华和其他两名民警上前制止时,又遭到这些村民围攻。
见状,林政从车上下来掏出手枪朝天鸣了一枪以示警告。而林政鸣枪后,张超才等人转而围攻林政,林政见状跑向警车。林政将要上车时被闻讯赶来的另一村民孙群阳抓住双手,林政挣脱后还是上了警车,张超才、叶建安、叶明等人及闻讯赶来的群众将车团团围住。
事态稍微得到缓和
这个时候,叶云珍刚好从益阳市区回家,见状马上将民警开枪引起群众围攻的情况主动报告给村支书叶新生。叶新生立即赶到现场,使事态稍微平息后,他要求民警们到附近的村民周新民家商量处理。当林政下车走到警车右后角时,被叶建安、叶明等人拦住,并对林政拳打脚踢。叶新生发现后进行制止,并扶林政进了周新民家。
不久,龙光桥派出所所长皮明率全所民警赶到,双方商量后决定:民警先开警车回派出所,其他事情以后再处理。这时,有媒体记者赶到,张超才等人高喊要摄下林政鸣枪的姿势,叶建安便揪住林政的头发往车外拖。随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赶到,事态才稍稍平息。
村妇要求民警鸣炮
现场事态初步平息,殊料又风波突起。就在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再次召集有关人员去另一村民谭汉青家继续协商时,赶到现场的叶云珍及其妹妹叶阳云上前一把抓住林政衣服,要林政在新屋前放鞭炮挂红以图吉利,被民警制止。
当晚在谭汉青家协商到晚上7时许,叶新生扶林政走到警车旁,叶云珍等3人又拦住林政,揪住林政不让离开,再次提出要他放鞭炮挂红,后经镇村干部及叶云珍的丈夫张育才做工作后才松手。之后,民警将那台挡风玻璃已被打烂的警车开离现场。后经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所法医学鉴定,林政构成轻伤。
案发后,民警来到叶家河村支部办公室找有关涉案人员调查案件情况时,叶云珍又多次冲进制作笔录现场,谩骂办案民警。
警方扣留四万现金
当年4月上旬,叶云珍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名义刑事拘留。2001年5月1日,叶云珍被益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6个月。5月8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通知其家属交了两万元暂扣金,叶云珍于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到当年的7月1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将叶抓去关押了一天,通知其家属再次交了两万元暂扣金才放人。
这样,在这次事件中,叶云珍被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两年半的处罚,还先后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区公安分局暂扣了4万元现金。该局向叶云珍分别出示了009378号和009380号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并注明作林政的医药费用。
叶云珍不服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于是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益阳市人民政府以叶云珍在“3?27”事件中虽有错误行为,但其行为与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林政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等为由,于2001年11月28日撤销了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1)益劳教字第296号――即原告叶云珍劳动教养2年6个月的决定。
劳教决定撤除了,压在叶云珍心中的还有那4万元暂扣金。叶云珍认为赫山区公安分局扣押她那4万元是违法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又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告上了法庭。
所扣财物必须返还
今年2月26日,叶云珍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赫山公安分局确认扣押她4万元现金的行为是违法并退还此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未予理睬。于是,叶云珍一纸诉状,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民警林政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到叶云珍等人阻拦,叶云珍不以正当的方法和途径处理问题,而强行阻拦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过错。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以刑事案件对叶云珍立案侦查,之后又将叶云珍判处劳教,即意味着撤销了对叶云珍的刑事立案,故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提出的扣留叶云珍4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的理由不能够成立,应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即使叶云珍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而她的4万元现金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是提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不应扣留。因此,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扣留叶云珍现金4万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所扣财物应当发还叶云珍。至于林政被致伤,要求叶云珍等支付医药费用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该另行起诉。
今年6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对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2001年5月8日和7月11日对原告叶云珍作出的009378、009380号暂时扣留财物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返还原告叶云珍现金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记者:●新报记者钟腾飞 实习生刘卓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感谢联动记者的采访,你们辛苦了!&00:00:00
叶云珍:法院怎么拿公安局没有办法第1楼请求依法执行的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我叫叶云珍,女,40岁,汉族,系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叶家河村的一名普通妇女,由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违法办案,使我蒙受不白之冤,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至今不退还违法扣押我的现金四万元。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龙光桥派出所的一帮干警(后来才知),在我家新屋地坪里强行要骑走一辆别人寄在我家的一台新摩托车(有发票,但未上牌)。因这些人既没有着装,也没有出示执法证,被在我家做事的几个村民拦住,要他们开一个条子(指开扣押手续)才让他们骑走,而这些人根本不理会村民的合理要求。其中一个叫林政的小伙子(后来才知是龙光桥派出所新来的干警)强行骑上摩托车就发动要走。被村民一把拖住摩托车,林政便要他们松手,他们不肯,林政就拿出手枪对天鸣枪示警,这下招来了附近的许多村民围观。这些人见势不妙,准备逃跑,被围观的群众拦住,非要开枪的林政给个说法。我在离家数里的地方得到消息,急忙赶回家里,并将情况迅速报告给了村干部,此时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的大批干警也赶到了我家,与此同时,有群众打电话给了益阳电视台,电视台的同志到后,围观的群众便要林政回到开枪的位置,让电视台摄下他当时鸣枪的姿势。因林政不肯,气愤的群众便将他拖了几下,不久,林政便被赫山公安分局的干警带走了,临走时我便对林政说:“你要给我家放鞭子、挂红。”(因在我新屋前鸣枪),但那时谁还会理会我的要求,他们连理也没理就用警车将林政带走了。几天后公安局称林政当时被村民打成重伤(后来的法医鉴定为轻伤),这就是所谓震惊益阳的3.27事件。
二00一年四月上旬,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以打黑为名将我家的许多亲属关押,我于四月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赫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五月一日,我被益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半,五月八日,赫山公安分局收取我两万元钱后将我释放。同年七月十一日,赫山公安分局又将我关押,并又收取我家两万元钱后,才将我释放,同时向我送达了五月一日的劳教决定。我对此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我的行为与林政的受伤及事态的发展无因果关系,并撤销了对我的劳教决定。
然而,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仍拒绝退还我被扣的四万元人民币,我先后委托律师向省、市、区公安机关,市、区政法委以及益阳市委上访,但均无答复。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我在上访无望的情况下,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四万元退还给我,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接此判决,既没有上诉,也不自觉履行,我便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赫山区人民法院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赫山公安分局于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前履行判决义务,并向局长张凤阳发出了执行传票,但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此无动于衷,没有理睬,也没有派人到执行机关说明原因。对此态度,赫山区人民法院也未再采取任何措施。赫山公安分局的淫威仍在发作,我的权益仍未得到保护,我恳请各级领导为我作主,申张正义。
报告人:叶云珍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12:22:13犀牛: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第2楼已违规则,理当吃亏!&13:04:15独立检察官:公安有的是权,扣你几万元,你有什么脾气?第3楼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不是今天才形成的事实&17:53:03这是第1 - 条评论,共有3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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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29.7克黄金被嵩县公安局“暂扣”16年何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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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50 发布在
&#61548; 【&& 有法不依 执法妄为 无人监管的典范&& 】<font color=#e克黄金被嵩县公安局“暂扣”十六年何时退还?钓鱼执法,究竟是维法正义正还是违法妄为?如此钓鱼执法,竟然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的话,究竟是国法大还是嵩县公安局的说法大?<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0051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604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真实事实是这样的:&&&& 我叫王军道,男,现年61岁,汉族,嵩县大坪乡枣元村人。嵩县公安局“钓鱼”执法,于1996年骗抢我黄金229.7克,罚款1000元,收容审查长达9天,16年来我申诉不断,可嵩县公安局依然16年如一日地强权妄为,没有人能够纠正。&&&&1996年,我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北李营金矿购买含金废砂,从中提取黄金229.7克,同年8月26日,因为孩子筹集学费,我带着提纯黄金一块到银行出卖,在嵩县县城遇见曾经认识的王有福,王有福非要介绍我把黄金卖给安徽人,一是价格高,二是他也可以抽点介绍费。&&&&&&&&王有福自称是安徽合肥人, 1993年我在嵩县县城开首饰店时认识,据悉他以开矿为名在嵩县私自收购黄金。王得知我在提炼黄金后,已多次找我想叫我将黄金卖给他人,我一直没有理睬。因为当时县里面要求黄金必须出售给银行。&&&& 日我在县城见到王有福, 王紧紧追着我介绍要我把黄金卖给他人,我不愿意,看这招不行后,王又说到其所住的旅馆称量一下,免得银行缺斤短两什么的,缠的没法被他领到当时县林业局招待所的一个房间,进房间后我看到里边有一个人在床上坐着,王有福说我要称量下黄金,看看成色,那人一言未发,接下来那人将天平递给我称黄金,正称时,他忽然一声不响地把天平上的黄金抓到手,走到窗口做审视状,片刻功夫,几个人猛然破门而入,那人还是默不作声顺手将金块交给进来的其中一个人手中。我问:“咋回事?”几个人不由分说、一声不吭,将我一人全身搜查一遍后,把我带上车,再下车时 一看是城关派出所了。&&&&审讯者要求问啥说啥,其根本不听我对事实的陈述,问后,既不让看,又不念给我听,就说“签字!”,我拒绝签字。他们骂道:“妈那屁!不签字,不捺指印,照样关你、整你,搞你个倾家荡产!你识点眼窍,跟我们作对没你的好处!!” 看这阵势,我一时脑子空白,我想光棍不吃眼前亏,我又没干违法事,东西是我自己的,心想他们会怎么样,于是只好就按照他们说的字句和地方签了字,按了手印。至今我都不知笔录记载的内容,随后,我被关进厕所里达三个小时之久。&&&&中午饭后我在厕所里忽然看到――呆在原林业局招待所内给我天平,审视我黄金、一言未发的“小伙子”,也在一群吃饭回来的干警中间。看他们个个红脸醉眼的样子,看来是为得到我的黄金后去喝庆功酒了!后来得知那个“小伙子”原来是干警孙国卿,(ps:此人现在依然是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以“缉拿走私”为名抢走我黄金的人是当时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王来记!&&&& 原来是城关派出所利用王有福故意设置圈套!当天下午我被送到县拘留所收容,没有任何人盘问过,在收容期间由于思想上遭受极大的打击,饭水不下、彻夜无眠,不时出现头晕目眩,当时骤然造成左耳突发性耳聋!后医治无效,至今终身残废。&&&&直到日,城关派出所才告知我家属说我“走私黄金”并要罚金1000元,才可以释放。万般无奈……我家属向城关派出所交了1000元,我被非法收容9天后才得以释放。此间,嵩县公安局关押、没收罚款没有任何手续。&&&& 后在我不断索要的情况下,嵩县公安局交给我了:一份因“倒卖黄金”的收容审查通知书一份(PS:见附件1),<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5612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走私黄金”的罚款收据(PS:见附件2), 而我的229.7克黄金被没收,仅有一张“暂收条”(PS:见附件3)。 &&&&&&当我拿到这些手续后,第二天我就到上级相关部门复议,被告知超期,可他们的收容审查,罚款并没有告知我复议期限,我不知道这是出于什么道理?&&&& 我曾求助于媒体,向河南日报社、河南法制报社等反映,报社下去调查均被嵩县公安局、嵩县政法委不真实的调查报告拦阻了结。&&&& 近几年我上访信不断,但都杳无音讯,16年已过,尽管我已从中年走到了老年,但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不变:我相信在法制社会下必定有正义和公平在,我一直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有几点我会用一生都去追寻它! 试问&&&& (1)嵩县公安局对我“收容审查”是行政处罚呢?还是刑事拘留? &&&& (2)我是“倒卖黄金”罪呢?还是“走私黄金”罪?我曾就此问题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他们一致认为:嵩县公安局对我定罪、罚款、没收、拘留完全是违法行为。&&
一、&嵩县公安局利用“诱子”执法,是“钓鱼执法”,纯粹是为经济目的经济利益执法,而不是利用“耳目”捕捉有关犯罪息,既然禁止私人黄金交易,为何利用外地人“王有福”多次诱骗我出售黄金呢?&&&& 二、&我出售黄金本是到嵩县人民银行的,但王有福以事先称重为名,将我拉到其住宿的招待所,而当时孙国卿如果是打扮的“买金人”,(那岂不是公安在公开收金)但其害怕暴露身份,始终一言不发。而在我称重时,并没有任何交易行为。&& 三、&我并非走私黄金,更没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公发24号《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有关精神,重点打击的对象是“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在该规定中,整个黄金犯罪行为分为以倒买倒卖,从中牟利为目的的投机倒把犯罪和走私为目的走私罪,而没有关于非法出售构成犯罪的规定。显然王有福是标准的应当打击的对象,但是公安局却利用其执法。而对我一个合法取得黄金者竟定的罪名是“倒卖黄金”、“走私黄金”。(我不知道嵩县公安局扣这个帽子的证据和依据在哪)&&
四、&即使我有出售的行为,也应当责令我出售给银行,而不是给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黄金私自买卖,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私自买卖个人采炼的金银自行销售、交换等,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而我的黄金是自己劳动所得,是我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北李营金矿西沟金矿购买的矿渣中提取的,(ps:附件4附件5)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03821.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7579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我从没有非法出售收购交换黄金的行为,更没有参与过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行为。公安不等同于中国人民银行,何况有何依据证明我个人黄金为非个人财物需要被这么“暂扣”无穷期?&&&&&&&& && 五、&嵩县公安局对我收容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件规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又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有流窜作案的,多次作案或者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以及作案后不讲真实姓名或住址的可以收容审查,凡是那些已查明身份、姓名、住址又有违法犯罪或者作案嫌疑的人员,不适用收容审查措施。显然城关派出所对我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我不具有投机倒把、走私黄金,非法出售的行为情况下,对我收容审查,是我对人身权利侵害,应当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我压根就没有“非法出售黄金”的意识和行为,但我体会到了好人死在证人手的古代俗话。所谓意识,纯属不务正业的王有福,为在城关派出所手里得到一些腥浑,而不顾良心的谴责,信口开河编造的一派谎言!所谓的行为,纯属城关派出所为在改革开放的大河里捞取百姓血汗,而与说谎行骗的王有福狼狈为奸,把我骗到林业局招待所而形成一场冤案,一个特情耳目诱子的证言,一群干警的证言,弄得我“倾家荡产”,终身残废。&&&& 此事嵩县公安局在日将处理结果告知我以后(ps:附件6)<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00082.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我就此事到嵩县公安局问了在处理结果告知书上签名的纪委副书记申君艺,申副书记说:“我从未调查此事,也未曾在处理结果上签过名,只知道此事!”可处理结果告知书上赫然写着:经纪委调查。不知道副书记的名字是谁签上去的,嵩县公安局就是这么草率处理案件的吗?就是这么糊弄人的吗?就是这么欺上瞒下的吗?真的可以一手遮天,执法违法?&& &&&& 我反映的问题被信访局、嵩县政法委批转给嵩县公安局处理本身就是错误,嵩县公安局会自我纠正自己的错误吗?现在嵩县公安局告知我去市公安局复查,好心的朋友警告我:“爹去纠正儿子的错,能行吗?”但我还是要试试看,我相信只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就必定会有纠正嵩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到来的那一天! 也必定有冤情大白的一天!法律是国家定的而不是嵩县公安局自己随便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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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贴:派出所民警有扣留事故对方行驶证、驾驶证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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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疑变道与的士刮擦直接扣证 市民质疑越权
海峡网11月23日讯(()记者陈文浩) 昨日下午,的哥陈师傅遇到一件让他困惑的事情:在福州仓山区金洲南路和百花洲路交叉口,因没有及时避让身后的警车发生刮擦,处理时却不是在场的交警,而是车上的派出所民警,将陈师傅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暂扣。对此,金山派出所称,扣证是要让的哥到所里接受调查。据陈师傅介绍,昨日下午2时许,他车子停在金洲南路和百花洲路交叉口,后面停了一辆警车,并不断鸣喇叭,随后又不断闪灯。陈师傅说,前面的红灯只有十来秒了,如果不小心闯红灯,不但扣分还要罚款。于是他探出头来,向警车示意了一下红绿灯的读秒数。绿灯亮后,陈师傅将车子往前开,警车也跟了上来,不久,两车发生了刮擦。陈师傅认为,警车有变道的嫌疑。记者昨日到现场回访,附近的商铺证实,当时确实听到鸣喇叭的声音,警车也有闪灯,但没有听到民**对讲机喊话。发生刮擦后,陈师傅进行了拍照,并拨打了110报警。交警到来后,没有扣证,倒是车上的派出所民警,将陈师傅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暂扣,随后离开了现场。记者发现,在驾驶证上明确写着“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无权扣留此证”。不少市民认为,目前福州已实现“交巡分离”,发生交通事故后,能扣证的应该是交警,而不是派出所民警。昨日,记者联系上金山派出所。相关人士表示,当时民警在执行公务,开车时没留神才发生了刮擦。他强调,遇到警车在执行公务时,私家车等应避让。至于扣证,民警称,是要让的哥到所里接受调查。当日下午,金山派出所已将驾驶证和行驶证归还。昨日下午,派出所已将证件归还。不少市民质疑,目前福州已“交巡分离”,派出所民警扣证是否算越权?(海峡网)
福州的小公务员仍然这么强势?厦门民警少一事是一事,谁敢越权……。其实权利真没什么意义。这个的权利,除了在老百姓面前爽一下,还有什么意义。
受委屈了,香港警察。&
狐假虎威的狗奴才
h5048884 发表于
福州的小公务员仍然这么强势?厦门民警少一事是一事,谁敢越权……。其实权利真没什么意义。这个的权利,除 ...
受委屈了,香港警察。
幸好有记者报道。
福州的警察,逆行的,从安全岛过人行横道的,走人行道的,比比皆是。
如果是在内陆城市遇到这种警霸比较司空见惯,在沿海城市发生这种情况真的是需要政风、督察部门严加管教,所以中国的依法行政环境有待改善、提高。
& && & 发生刮擦后,陈师傅进行了拍照,并拨打了110报警。交警到来后,没有扣证,倒是车上的派出所民警,将陈师傅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暂扣,随后离开了现场。
本帖最后由 jt7032121 于
09:24 编辑
依法行政老百姓才有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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