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将户口迁出生产队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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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丰城市政府办 丰城市纪委 丰城市委组织部 丰城市委宣传部户口迁出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迁出后。对土地补偿是否享有。房屋拆迁是否能算在补偿范围里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农业户口,上大学毕业工作后把户口迁出老家,成为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出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老家拆迁,我已经结婚了、现在我是跟我父母在一起同住。如果房屋占有之后对补偿方面跟我有关系么?我能得到补偿的房子或是建筑面积么?
我以前上学的时候把户口迁出去了、但是现在农村有可能实行土地公有制、我对我的土地还有得到补偿的权利么?我已经结婚了、现在我是跟我父母在一起同住。如果房屋占有之后对补偿方面跟我有关系么?我能得到补偿的房子或是建筑面积么?
1992年我的的大伯把户口迁出我们村,当时他也没说要地,现在他回来要回他的地,但是现在土地承包书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我能给给他吗
家中只有我们姐妹两个,都出嫁了.我的户口是上学是迁出的,独立户口本.妹妹是婚嫁迁出.我和妹妹都生有一子.我们是农村的,父母家面临房屋拆迁,我或妹妹的一家三口,是否可以以赡养父母的为由,享受房屋补尝面积.谢谢
199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我在上学,户口于1996年迁至学校,请问我是否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问题:1985年分配了土地,户口迁出原所在地,是否仍对分配土地有买卖、经营权。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的家乡目前正处于土地征收阶段,该征收区域有一年至75岁的老人,因为其唯一的已儿子过世,但有女儿两个,都已外嫁,目前没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几年前,该老人被申请为五保户。此次征收土地期间,其部分土地和房屋均被国家征收,但村委会认为该土地为集体所有,称:该老人不享有土地补偿金(可能也包括房屋在内)!问,是否该享有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我算是她的邻居,因同情这位老人其膝下无子,恳请相关专业的律师作答!本人代这位老人不甚感谢...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的家乡目前正处于土地征收阶段,该征收区域有一年至75岁的老人,因为其唯一的已儿子过世,但有女儿两个,都已外嫁,目前没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几年前,该老人被申请为五保户。此次征收土地期间,其部分土地和房屋均被国家征收,但村委会认为该土地为集体所有,称:该老人不享有土地补偿金(可能也包括房屋在内)!问,是否该享有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我算是她的邻居,因同情这位老人其膝下无子,恳请相关专业的律师作答!本人代这位老人不甚感谢...
我家是解放初买的私房,除有产权证外,还有土地证。如果拆迁的话,除房屋补偿外是否还可以按照占地面积得到土地补偿? 如果动迁组只给我们房屋补偿,而不同意土地补偿我们不愿意搬,是否会被强迁?
您好!!我是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枫洞村13队居民小组的成员,我于2010年与爱人领了结婚证,但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地,未曾迁出!!!今年年中,我村耕地被国家征收,获得征地补偿和返还地。我队队长以我已结婚为理由,剥夺了我的征地补偿和返还地!!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
本企业与出租方房屋租赁期已于日到期,出租方发文通知本企业在日交出场地,出租方将房屋拆迁,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是否有要求补偿的权力?我的位置: >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时间:&&|&&作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浏览:765
1996 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
【案情介绍】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日,S市T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为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日,陈某一家迁往T区D镇乙村居住,户别为转为非农业户口。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在内的甲村的69.8亩旱地被征收。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口。&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告曾以《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本文来自:开光貔貅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为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法院判决】S市T区人民法院于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陈某一家原来虽是被告甲村一组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日迁往D镇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一组依法收回陈某一家承包的土地,是合理的。陈某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随之消灭。此后,该承包土地于日被征收。陈某一家虽于日回迁甲村,但仍保留非农业户的性质。故陈某请求甲村一组及被告甲村甲村村委会给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省S市中级仍民法院提起上诉。S市中级仍民法院于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上诉人陈某土地补偿款17400元。二审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款规定有:&“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02&年1月21日以前,上诉人陈某及其家人居住在甲村,是被上诉人甲村一组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陈某一家在甲村一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日。陈某签字同意的《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不仅可以证明陈某承包的部分土地在此次的征地范围内,还可以证明在该土地被征地前,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承认陈某对这部分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陈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日至7月24日期间,陈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甲村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陈某一家在甲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承包的旱地已经在征收前被调整给其他村民,即使能证明事属实,这种做法也由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和《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陈某诉请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即每亩1.5万元×1.16亩1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评析】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究其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和对土地承包人身份变化产生的法律效果认识不同。本案的关键是陈某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不变,在法定的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陈某及其家人户籍由甲村迁往乙村,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就否定了陈某的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陈某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民事特别法,认定了陈某虽然身份产生过变更,但均是在承包期内,而且是户籍迁往小城镇,有权利保留自己的承包土地,因此确认其仍具有被征收土地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并判决被告支付其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显然是正确的。【法理研究】本案虽然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之前,但是判决依据的法律精神却是符合《物权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精神,值得肯定。因此,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有必要对土地承包人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是否还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我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以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它既包括土地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包括其承包期满后续包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获得补偿的权利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物权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物权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是,承包人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是否还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现实的困扰。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1.住所地说。以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为标准。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如乡村教师,乡镇企事业、机关人员因各种关系都可能长期居住在农村、组,但其各种人事隶属关系和相关福利待遇却在所在单位,这部分人显然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户说。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细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的规定。该观点认为,只要是在本村耕种土地的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耕种土地的既有帮工,也有租赁者,他们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村民说。次说以是否居住在本村、户籍是否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为标准。这种主张过于苛刻,致使“外来户”“外嫁女”的人群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是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相悖的。4.&户籍说。其依据是一些地方法规或规章,比如《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这种观点认为,户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5.&法定承包人说。次说依据《物权法》,该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人,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当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能全面概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采用户籍说和法定承包人说相结合的观点。因为户籍说对于仅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升学和参军的农民来说,不能产生效力;法定承包人说对于全家均迁入当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来说,也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应当视情况分别认定才科学。(二)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否还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1.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的变化并不能完全导致丧失土地承包资格。《物权法》规定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身份如何变更,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法解除,发包人均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个别家庭成员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业生产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2.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还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享有补偿。关于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承包土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经规定,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这是从我国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允许对此类人的承包土地进行收回,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实现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那么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然,如果承包人自愿将承包地交给发包人,也是允许的。(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一般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相对于小城镇来说,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人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其继续保留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还有设区的市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显著弱化。为缓解农村日益加剧的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承包人应当交回所承包的土地,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据此,如果此类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被征收,一般不能获得相应补偿。但需要说明的是,为鼓励农户进行农业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收回此类承包人的承包土地时,应给予农户相应补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二、本案启示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是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因此,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期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文章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
作者: [北京-丰台区]专长:拆迁安置 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1660积分 | 帮助316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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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户口迁出能否有安置补助有
要求解决村民待遇信访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以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待遇信访问题越来越多,涉及面广,解决的难度大,是长期困扰信访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使这一问题由政策性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为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1997年,中央下发了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绝大多数的农村都能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农嫁非妇女和户口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村民不一视同仁,不享受村民待遇。特别是城郊农村反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面的村民待遇问题急剧上升,重访现象严重。主要表现有: 1、“农嫁非”问题。女村民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2、离婚妇女问题。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 3、“农转非”问题。九十年代,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农转非。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4、大中专生问题。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是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5、土地调整不到位。有两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没有土地;二是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调剂不到位。 我县张家村有农嫁非妇女3人、在校及未分配工作大中专生11人、交纳城市增容费后农转非2人。今年1月,该村制定了《关于张家村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调整分配的若干规定》:①具有该村户口的全体村民(除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在部队服役的农村户口义务兵和农村户口服刑人员,全额享受有关土地征用费分配和土地调整;②农村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只享受土地征用费分配。1996年以后大中专毕业生只全额享受安置补助费,但其父母在安排宅基地时可增加一人,不单独安排宅基地;③交纳城市增容费农转非且未享受就业政策人员,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80%。日以后,按照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政策农转非后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70%。两者均不安排宅基地;④“农嫁非”后户口未迁出的,只享受安置补助费的20%,不安排宅基地;⑤享受国家政策农转非人员,不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调整分配。该村在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人均有11000元左右,而农嫁非人员只有600元,大中专生和交城市增容费农转非人员每人只有3000元,且不再享受土地承包等其它权益。一些村民由于户口不能落实,在丧失村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往往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二、部分村民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积淀的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年代的户口管理政策,是导致农村部分人员丧失村民待遇的历史根源。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尽管各级政府对有关村民待遇问题作出过规定,但因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仍有难度,一些农村往往按老习惯办事或制订一些“土政策”来处理问题。这虽有人地矛盾客观因素的影响,但主要的还是农村干部的主观认识问题。 1、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或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村村民看待。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我县土地承包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2、是“村民”的概念不清。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等同起来。 3、是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偏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也认为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4、是切身利益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 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有的村农嫁非妇女要承包土地须交几千元钱,有的村采用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给农嫁非妇女和农转非人员承包土地或土地征用补偿费。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村民待遇是一个深层次问题,外延大、涉及面广,又是农民十分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增加,涉及土地征用费分配等方面的村民待遇问题将进一步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土地承包工作中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的难度很大。为此,一些乡镇和村干部迫切希望省、市、县尽快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便于村委会执行,减少村干部压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加强法律宣传。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2、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范畴。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涉及农嫁非、离婚妇女、大中专生及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等人员的土地承包权等村民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便于村民委员会操作。 3、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各乡镇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工作作一次回头看,对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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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征地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合作社的实际面积和地类计算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3、按法律规定的低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人平不足12000元的,按每人12000元计发,人平超过
12000元的,照实计发。轮换工减半计发。?  4、被征地合作社的人口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在校生)为准。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予安置,只办理农转非手续。  5、被征地合作社提出书面人员安置费分配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6、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人员安置费尚未兑现而土地被提前使用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本办法规定发给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年产值规定执行。?  7、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待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2、征地后粮食队人均耕地在0.4亩以下,专业蔬菜队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按被征用 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每名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费按12000元计发,并相应核减人均占有的安置补助费。?  3、征地后,被征地单位需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的,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00元计算土地调整费。?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川府函〔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  (二)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实行统一建房安置,安置办法如下:?  1、安置对象为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 ,在校生),和以前因征地农转非且没有享受房屋安置,住房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人员。征地方案公告后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 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房屋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新建住房安置。?  2、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住房。?  3、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每人可按川府函〔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购买30平方米的新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孤儿、五保户每人可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购买35平方米的新房。?  5、旧房无自来水、天然气的,补水、气实际安装造价的50%。?  6、房屋需要提前拆迁的应发给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从拆迁之日起至通知搬入新居之日止,按每人每月60元计发。?  7、家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经居委会(筹备组)提供证明,安置新房时,可在楼层方面适当照顾。?  8、正式安置前十天,由征地单位通知被安置户,按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参加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的确定各户楼号、单元号、楼层号、住房号的一次性抽签。?  9、被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被征地社员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 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居民及未成年子女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2)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城市居民经单位或街道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城市居民及未成年子女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3)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农转非后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4)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户口迁出被征地合作社成为城市居民,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 建房,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5)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以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在被征地合作社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川府函〔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注销产权,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11、安置房应包含以下基本设施:?  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室内木门,水磨石地面,钢化仿瓷涂料抹壁,卫生间、厨房地砖, 卫生间1.8米的墙砖,厨房1.5米的墙砖。?  五、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各项补偿费用的,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将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资金已到位。?  六、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泸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
分配原则:
1、1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
1、2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分配比例遵从各地规定。
1、3若土地被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1、4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2、几类特殊集体组织成员认定:
2、1土地承包方迁入小城镇,未解除承包合同的,则依法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再享有分配权。
2、2在校大学生、现有现役军人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2、3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如果在嫁入地未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则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2、4与被征地方未形成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关系的空挂户原则上不享有土地补偿款。
3、律师应注意,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是村民个人诉讼村委会。
4、土地补偿款分配对象、标准散见于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除非与上位法抵触,律师应当遵从。
5、一些地方政府借缴纳征地税费为由,把本应由征地人或用地人承担的费用,在拨付给被征地人款项中,扣付了不合理的税费。 安置对象
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安置人数的公式为:安置人数=征地数量÷人均耕地数量 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
1、1货币化安置是指向安置对象支付安置补助费后,由其自谋职业以解决生计。
1、2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倍数×安置人数。
1、3给付时间: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3、重新择业安置
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4、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5、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安置费归属
1、放弃统一安置,自谋出路的,安置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农转非后被安排到具体单位工作,安置费发放给接受人员单位。
3、被征地农民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费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安置补助费属于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所有,由其全体股东进行分配。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机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时,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通过民主形式决定使用和分配方式
首先,目前我国农村户口迁出一般是比较容易的,安置房有没有下来并不影响户口的迁出。什么时候迁出合适,我觉得得看您个人的情况。现在农村拆迁后,如果还是农村户口,可能会有一定的分红或补助啥的。所以,个人建议,关于何时迁出合适,请先问下村委会将来农村户口是不是还有一定的分红或补助等,接着到当地的派出所问下户口迁移的具体情况,最后根据您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其次,我国的户口和房产是相对独立的,不是户口迁出了,应当属于您的房子就不是您的了。您要是不放心,以防万一可以看下拆迁协议,协议中应该不会约定您户口迁走了房子就不归您了。第三,能否交易得看房屋的性质。如果是小产权房,也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在同集体内不进行交易,不能上市交易。如果是商品房则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不受限制
征地补偿分为三个部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地补偿费是按所有权分配的,如果男方的房屋你没有所有权是无法得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需要被安置的人口来算的,你们既然已经离婚,也没有再共同居住,此部分也是没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是补给承包人的。一般来说,前两项是算在一起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你所说的争议大概是人口安置费的问题,人口安置费依法确实应为所应安置的人口享有。一般是在这个集体组织的成员才可享有相应的安置费。如果原属该集体成员,后因就学工作等原因已将户口迁出,就不应再享有人口安置费。至于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和户口无关,房屋归谁所有,则补偿就属相应的物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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