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无配偶已移居国外的工作人员说明国内外研究现状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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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配偶已移居国外的 严格因私出国审批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10:47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因私出国(境)申请人员,应如实报告工作岗位及职责、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年度因私出国(境)次数相关个人事项,要求单位严格管理,对填报情况认真核实,确保有关情况真实有效。
  两类“严禁”,三类“严格把关”。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查管理。对于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两类人员,严禁因私出国(境)。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岗位职责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涉密程度为核心涉密和重要涉密的三类人员,应严格把关因私出国(境)审批。对于未按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批审核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出国(境)证件管理。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相关证件交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加强协作配合,严格监督执纪。各单位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查审批机制,加强与保密、外事、党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部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通知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承担起监督执纪职责,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确保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说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上述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处理。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授权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使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既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授权,将其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制度落实。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暂行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处理相关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为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作出表率。要加强监督检查,使《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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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占泽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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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关于开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登记的紧急通知
中共福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登记的紧急通知 各级各类公立学校(幼儿园):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的通知》(融委组〔2014〕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因学校已放假,经请示组织部及教育工委领导同意,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日-16日,填报对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幼儿园校(园)级干部及中层干部。第二阶段:8月30日-9月5日,填报对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幼儿园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根据文件要求,《配偶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由学校负责填写汇总,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没有配偶子女是否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全体教职员工本人填写签字,各单位按照编制册上的人员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附上单位编制名册送到教育工委组织科。请各校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如实填报表格,并于7月16日(教职工的材料于9月5日之前)下班前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报送教育工委组织科。联系人:黄妹英,电话:。 中共福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span style="font-size:20font-family:仿宋_gb年7月15日
中共福清市委组织部 融委组〔2014〕35号关于开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党组,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中心,各人民团体: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委组通〔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对我市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科级及以下)进行登记造册。现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span style="font-size:20font-family:仿宋_gb年7月9日—日二、登记造册要求各党委(工委)、党组,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中心,各人民团体须及时填写上报《配偶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报单位中所有在编的机关、企事业国家工作人员均须填报《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没有配偶子女是否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各单位按照编制册上的人员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附上单位编制名册送到福清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建档。三、强化查处问责请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摸底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通知》的文件要求,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已做出任职的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附件:1、《配偶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2、《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没有配偶子女是否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登记表》
& & & & & & & & & & & & & 中共福清市委组织部 & & & & & & & & & & & & & & 日附件1配偶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 & & & & & & &填报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填报时间:2014年 & 月 & 日序号姓 &名工作单位及职务配偶或没有配偶但移居国(境)外的子女姓名移居国家(地区)移居类别(请在□打√)移居时间是否已主动放弃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备注: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 & &2、主动放弃应以移居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注销手续为证,因移居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须上缴所有移居证件,并主动申请列为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附件2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没有配偶子女是否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登记表时间: & &年 & &月 & &日本人姓名单位及职务与本人关系姓 &名身份证号码是否移居国(境)外移居时间移居类型移居国家配偶子女个人需要说明的情况本人声明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均属实,若有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签名: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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