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欠村里城管为征地围殴村民款村民可以集体起诉市政府吗?

《山西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早已出台,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风诉讼法院为何不受理?_百度知道
《山西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早已出台,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风诉讼法院为何不受理?
排斥了1957年农业合作化(即入社)以后迁移来的村民和女儿户(即上门女婿之外的由本村女性和本村以外男性组建的合法家庭,虽然现在有法法院却不受理,上访都是踢皮球?求高人指点迷津,所有分配征地款的村子村民矛盾很尖锐,没有一个你解决问题的,理由是村民自治。)在征地款补偿方面少分或不分,刚生下的孩子也享受全成,为什么,所以他们要世袭。起诉吧,多少年来太原市周边农村普遍违反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重要条款,他们入社时入进了土地,他们管不了,!叩谢了我是太原市周边的村民,老户的理由是地是他们的老祖宗留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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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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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原告杨湘凤,女,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明,男,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湘凤,女,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禹玲,女,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湘凤,女,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克武,男,日出生,汉族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勇,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芳利,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国,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团结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凌芝担任记录。原告刘克武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勇、唐小军,被告团结一组组长王芳利及委托代理人郭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诉称:被告团结一组位于衡阳市重点工程“雁栖湖”综合项目范围内,因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在被告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玫瑰园”项目,向被告团结一组征地91.20亩。腾龙公司共须向被告支付480余万元劳动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现已分三次实际支付被告240余万元,余款200余万元将于近期支付。被告拟定分发给组内村民。根据以往组内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原告无权参与分配,理由是原告杨湘凤等人是“新来户”,即不是本地原始居民。原告杨湘凤、刘克武、刘明、刘禹玲是1976年因“蔬菜扩亩”招收的劳动力的亲属。原告杨湘凤等人户口登记地均为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一组,且在被告团结一组有固定住所,系被告团结一组的组员,历年交纳农业税,完成集体任务,承包组内土地,放养鱼塘等,与其他组员并无任何区别。根据《宪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应当享有人格平等权、土地补偿分配权等。上述权利不能以集体领导意见或者部分集体代表意见予以剥夺,也不能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予以剥夺。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土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利不能以村规民约的借口予以剥夺,原告杨湘凤等人与其他组内村民享有同等分配此次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为此,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每人土地补偿款7000元,共计28 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杨湘凤等人是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证据2、证人尹海明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杨湘凤等人为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未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团结一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土地款7000元。证据3、证人倪飞燕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杨湘凤等人为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未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团结一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土地款7000元。证据4、证人王忠君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杨湘凤等人为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未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团结一组的其他村民每人分配土地款7000元。证据5、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征地补偿协议是2009年才确定的,补偿款是按人数确定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团结一组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有异议,其异议理由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是组长的个人意见,是通过村民代表开会做出的决定,由组长宣布的;对证据5有异议,其异议理由是该份证据里并没有征地补偿款按人数确定的内容。被告团结一组辩称:原告陈述是1976年因“蔬菜扩亩”迁入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原告是劳动力迁入,还是通过关系迁入,查户口一看便知。原告也没有出示市政府或郊区政府有关“蔬菜扩亩”迁入劳动力的相关文件。原告没有迁入种蔬菜的协议书,就不是邀请“蔬菜扩亩”迁入,不能与被告世居村民同等享受权利。1993年腾龙公司征地,当时是郊区政府领导与村两委及组代表在团结村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976年迁入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分25%,1976年以后迁入的一概不参与组内经济利润的分配。分25%是被告每年扣除上述村民应当上缴各种费用及照明电费。原告没有从家里拿钱出来,而且组内年年平账。被告团结一组位于蒸水河下游,曾是一处不毛之地,在当时艰苦恶劣的环境中,是被告世居村民一锄泥一扁担挑而筑成防洪大堤。土改、合作社、修机械道、田园化、建学校,一切是被告世居村民出钱、出力开垦成现在的被告团结一组,原告没有为组里做出这些贡献,不能与被告世居村民同等享受征地款。被告的渔塘、菜地,都是集体资产,都是通过招标分配的,中标者,不管新、老村民,都得上缴各种承包款等一切费用,原告所缴的都是按合同规定交的。被告没有按新、老村民分别对待。所得利润承包款都是平均分配。但这与征地款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应当根据实际工龄情况而定。1976年以后迁入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在迁入前就与组内签订迁入协议,永不享受组内一切经济分配待遇。现在又起诉被告,原告使用欺诈手段,失信于村民,应把户口迁回原地。腾龙公司征地方案是根据日衡阳市政府文件征地拆迁第三款第六条规定,再参照团结村村民自治章程,由村两委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反复讨论通过,而制定的1993年征地余额分配方案,不是组长个人所为,被告的做法没有违法。被告团结一组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团结一组土地征地费分配办法一份,证明被告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代表讨论一致通过的。证据2刘克武申请落户承诺一份,证明原告刘克武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前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迁入时不参加村组的一切利润分配;国家征地及外商征地时,不享受土地补偿分红及责任地分配。证据3、团结村一组年终利润分配表一份,证明原告刘明、刘禹玲已经分别分得了征地补偿款56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杨湘凤等人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1的合法性有异议,其异议理由是村民代表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二,违法限制了原告做为被告村民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证据2有异议,异议理由是没有原告刘克武的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定,且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没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刘克武和被告团结一组提供的证据,本院经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明腾龙公司与被告团结一组于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征地协议进行了变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2、3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腾龙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于1993年向被告团结一组征地91.10亩,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120万元,被告团结一组对该笔补偿费用已进行了分配。日,腾龙公司与被告团结一组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征地协议进行了变更。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腾龙公司实际征用被告团结一组土地91.10亩(国土使用证面积为60 731.90平方)。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腾龙公司已付征地款1 200 000元。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团结一组同意根据腾龙公司已付款金额,按原协议执行,即按32 000元一亩折算土地给腾龙公司,计1 200 000÷32 000=37.50亩。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余下的53.60亩土地,按每亩85 800元一亩(含土地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合计4 598 880元(不包括地上附属设施、三杆、水利水电设施、渔塘护坡、道路设施)。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10日内,腾龙公司支付100万元,余额在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腾龙公司后按新的补偿协议向被告团结一组又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日,被告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并宣读了“团结一组土地征地费分配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1976年蔬菜扩亩迁入一组包括子女和配偶,不享受分配,凡在本组出生的子女,按老村民80%的分配;第五条规定独生子女享受,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分配;第七条规定凡1979年以后迁入一组的村民及出生的子女、孙,往年没有参与年终分配人员,从此以后不享受组内年终分配。该“办法”村民签名处仅有14人签名。尔后,被告团结一组分配给村民每人征地补偿费用7000元,却以原告杨湘凤等人是1976年以后迁来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拒绝按其他村民同等份额分配给原告杨湘凤等人征地补偿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征地补偿费用至今未分配给原告杨湘凤等人,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如诉之请求。另查明,被告团结一组现有家庭200余户,人口600余人。原告杨湘凤于1976年从湖南省衡阳县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原告杨湘凤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后,被告团结一组分配给杨湘凤相应份额责任田。原告刘明系原告杨湘凤之子,于1994年出生后户口落在被告团结一组,原告刘禹玲系原告杨湘凤之女,于2007年出生后户口落在被告团结一组。原告刘克武系原告杨湘凤之夫,原告刘克武以为了本人的就业和照顾家庭方便为由,申请将原告刘克武的户口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并向被告团结一组提交一份《申请落户承诺》,该承诺书载明:“户口迁入时1、服从当地政府和村组的管理;2、不参加村组的一切利润分配;3、国家征地及外商征地时不享受土地补偿分红及责任地分红;4、如国家一并接收时,只能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人口补偿待遇;5、国家规定的税收和上交项目,本人一定承担。”被告团结一组因此同意被告刘克武迁入该组。原告刘克武随后于2003年从湖南省衡阳县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原告刘明、刘禹玲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团结一组分别分给了原告刘明、刘禹玲征地补偿费用5600元。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四原告是通过合法手续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并落户被告团结一组,是被告团结一组村民,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是否应当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偿多少费用问题。原告杨湘凤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后,分配了承包土地经营,且系被告团结一组合法村民,应当享受被告团结一组村民待遇;原告刘明、刘禹玲是原告杨湘凤的子女,理应享受被告团结一组村民待遇。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征地补偿费用每人7000元。原告刘克武是与原告杨湘凤结婚而于2003年迁入被告团结一组,但生活来源不依赖于被告团结一组的土地,与被告团结一组被征收的土地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具有延续性的联系,故原告刘克武要求被告团结一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刘克武申请落户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刘克武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被告团结一组提出落户申请,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生活习惯习俗,被告团结一组因此同意原告刘克武迁入该组,该申请落户承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申请落户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均系被告团结一组的村民,与被告团结一组形成较为固定的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应当享有和承担被告团结一组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团结一组未依照法律规定按村民待遇分配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土地补偿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的合法权益,酿成纠纷,被告团结一组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明、刘禹玲在本案诉讼期间已领取了被告团结一组分配给其征地补偿费用5600元,被告无需再向原告刘明、刘禹玲重复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每人5600元,只需向原告刘明、刘禹玲补充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每人1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杨湘凤、刘明、刘禹玲是1976年以后迁入团结一组的,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意见与法律相违背,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分配办法是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其行为没有违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被告的“分配办法”是否经村民会议法定人数通过均无证据体现,且被告“分配办法”中的部份条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刘克武在迁入被告团结一组之前递交了申请落户承诺,承诺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意见,原告刘克武虽未在该申请落户承诺上签名,但并未否认该承诺存在之事实,多年来双方事实上亦按承诺在履行,原告刘克武亦未提出异议,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克武迁入被告团结一组后,与被告团结一组被征收的土地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即未依靠被告组里的土地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故原告刘克武要求被告团结一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八)项、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湘凤给付征地补偿费用7000元;二、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明、刘禹玲分别给付征地补偿费用每人1400元;三、驳回原告刘明、刘禹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克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刘克武负担245元,被告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间,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锡&&凯&&&&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凌&&&&&&芝&&&&校对责任人:杨&&华&&&&&&&&&&&&&&&&&& 打印责任人:凌&&芝附注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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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阳春一村赊账吃饭欠85万餐费 纪委查了3年还在查_新浪阳江
阳春一村赊账吃饭欠85万餐费 纪委查了3年还在查
南方农村报评论
  作为广东阳江市的后进村,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村,居然因公款吃喝欠下餐费80多万元。3年多来,这些巨额的欠款,给七星村两任村委会干部、春城街道、阳春市政府部门带来了无尽的纷扰。
  村委借钱办公,还要赊账吃饭,村干部习以为常、村民无可奈何、政府监管乏力,阳春七星村拖欠85万餐费
2008年至2011年3月,七星村共拖欠各饭店餐费85万元。图为部分欠款单。□制图:曾庆博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王伟正 见习记者 樊静东)欠四海饭店1.7万元、欠大东门饭店11.6万元、欠龙源饭店27万元……作为广东阳江市的后进村,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村,居然因公款吃喝欠下餐费80多万元。3年多来,这些巨额的欠款,给七星村两任村委会干部、春城街道、阳春市政府部门带来了无尽的纷扰。
  遭起诉
  征地款被划扣28万
  9月16日,七星村干部周仁创告诉记者,2008年至2011年3月,欧克明任七星村支书兼村主任;2011年3月,七星村委换届,欧克明落选。随后,不断有人拿着盖有七星村委会公章的票据向新任村主任要钱。于是,新任村主任派人到各饭店摸查,发现欧克明任村主任期间,以村委会名义欠了85万元餐费。据不完全统计,除上述欠款,2011年1月至3月,七星村餐费报销达36单、2万多元。
  还没等新任村干部搞清楚情况,七星村委会就接连被告上法庭。最先通过法院向七星村讨要欠款的是阳春市桃源庭饭店。法院查明,2010年12月至日,七星村干部先后到桃源庭饭店就餐25次,欠餐费25.258万元;其中,日至日短短13天内,餐费高达22万余元。
  随后,阳春市的红星大排档、智福大酒店均以拖欠餐费为由,把七星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查明,日至日的10多天内,欧克明等人在红星大排档消费47次,欠餐费7.6万余元;其中,3月4日一天的消费达1.92万元。阳春、阳江两级法院均判决七星村委会败诉,支付拖欠的餐费。
  周仁创告诉记者,近些年来,七星村一些被征土地因有争议,相应的征地款一直存放在村
  集体账户。去年底,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村集体账户的征地款划扣了28万元,用以支付部分拖欠的餐费。
  不还钱
  村干部汽车遭扣押
  9月17日,阳春市区的大东门饭店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厚厚一叠欠款单,共134单、11.6万余元。该负责人表示,欧克明每次都以研究问题为名,带领村干部、党员、村民来饭店吃饭,“吃完饭,欧克明就签名赊账,说到时一起给。”该负责人说,欧克明落选后,饭店曾找他要钱,“他让我们找现任村干部,说这是公家的事。我们找到现任村干部,他们说饭不是他们吃的,让找欧克明。”
  大东门饭店、其乐饭店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想过走法律途径,但担心即使告赢了,如果村委会没钱,不仅耗费时间,还要花费金钱。“现在,有几家饭店通过法院拿到了欠款,我们也考虑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大东门饭店负责人说。
  七星村原村干部梁竹告诉记者,一些饭店通过其它方式追讨餐费。七星村拖欠阳春市岗美镇龙源饭店27万元餐费,其中有欧克明签名的共11万元。欧克明落选后,龙源饭店多次向欧克明追讨欠款未果。2011年六七月间,龙源饭店工作人员开着三四辆车到七星村,将欧克明带到岗美。目睹了整个过程的梁竹说,龙源饭店负责人打了欧克明一巴掌,随后将欧克明父子的两辆汽车扣押,并勒令欧克明限期还清欠款,否则将卖车抵债。
  9月17日,欧克明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那时,他以年息一分的利息向朋友借了10万元,还了龙源饭店的欠账,“我当时借的钱,现在还没还清。”
  钱怎还
  发包山林还欠款?
  9月17日,欧克明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承认,上述餐费是在他任内欠下的,但他强调“不是他一个人吃的,是集体吃的,都是为公家办事”。欧克明表示,他担任七星村主任期间,将以前村干部擅自发包出去的3000亩山林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拿了回来,“为了办集体的事,召集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开会,吃顿饭是应该的。让党员干部学雷锋,没可能。”
  欧克明说,七星村有5000多人,开一次党员大会就有100多人参加,“都要吃饭。”记者在餐费单上看到,欠款的缘由是接待上级领导、办理村内外事务、召开会议接待餐费等。
  南方农村报记者查阅七星村的部分账目,发现日至1月31日期间,七星村以召开各种会议的名义,共发放误工补贴376人次、4.2万元;日至3月4日,发放会议补贴179人次、1.79万元;日的换届选举当天,发放325人次、3.58万元补贴。
  欧克明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大多饭店都给他面子,愿意让他赊账。“我经常给他们(饭店)做工作,有钱肯定还,让他们相信我。”“你让我吃,我就吃;不让我吃,我就换一家饭店。”欧克明表示,有些饭店知道七星村在打林权官司,打赢了村集体就有钱了。欧克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3000亩山林,按40元-50元每亩的价格发包,一年就有15万元收入,“发包50年,有多少钱?”欧克明说,山林中,有很多树木是1950年代种的,“把这些树卖了,至少值五六百万元。我拿100万元还饭店,还剩500多万元。”
  调查慢
  纪委查了3年还在查
  经常参加饭局的七星村党员陈强坤反问南方农村报记者,“没饭吃,谁去开会?”陈强说,村委会搞计生、征地工作,开党员、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都要吃饭,“没钱发就算了,吃顿饭算什么?街道办叫我开会,也要请吃饭。”
  作为一名普通村民,周华盛多次参加了聚餐。周华盛认为,欧克明请人吃饭是为了收买人心。周华盛说:“有得吃就吃,公家的钱,管他呢。吃了自己肚子饱,不吃也不见得会发钱给
  我。“不过,周华盛认为,虽然他去吃了饭,但他觉得用公家的钱大吃大喝不行。
  “如果欧克明不落选,很多人还不知道村干部吃了那么多。”村民邓振光告诉记者,在七星村,大家都知道村干部大吃大喝,但很少有人理,“虽说群众可以监督村干部,但举报了,也没什么用。”
  关远辉说,阳春其他村不会这样,七星村干部大吃大喝太离谱了,他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认真处理此事,毕竟村民举报3年多了。
  9月17日,春城街道办有关负责人对南方农村报记者表示,七星村集体经济非常薄弱,维持日常运作都难,还曾向街道办借款办公。该负责人表示,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去年11月,春城街道纪委曾对欧克明立案检查。“此事由阳春市纪委负责,目前还没最终结果。”
  梁竹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2011年,新一届村干部刚上任,就因村账等问题,向阳春市民政局、市组织部等部门反映。2011年,阳春市有关部门曾表示,当地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9月17日,阳春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除了现任村干部举报欧克明外,以前的村干部也在举报现任村干部,“上级领导对此比较重视,专门作出批示。市纪委正分开办理这两件事,目前还没最终的结果。”
  周仁创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春城街道纪委的干部到七星村召开党员会议,宣布对欧克明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欧克明表示,目前,他还没收到相关文件。欧克明说,他没有贪污,就是吃喝多了一点,“我的错误是没有管好党员、干部,我有责任。我愿为此负责。”(文中陈强坤、周华盛、邓振光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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