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国务院对教肓高校系统落实两个责任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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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编辑:minjiaowang
政策是总结过去,约束现在,规范未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政策的出台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超前与滞后都是不可取的。
民办教育政策是国家公共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出台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基本保证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但无须质疑,目前还存在大量体制性歧视民办学校的公共教育政策。这些政策扩大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差别,强化了本该弱化的一些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削弱了一些青年学生对国家的认可度,也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实现和谐社会和民办学校的长远稳定。
我国民办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其中国家政策对民办学校的影响甚大。1992年以前民办教育贯彻的是国家教委提出的“积极鼓励、热情支持、加强管理”的十二字办学方针。年贯彻的是国务院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2003年至今,贯彻的是全国人大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从三次办学方针的演变可见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遵循了从严到宽、从弹性到刚性的演变过程。
一、有关民办教育的主要政策
(一)国家层面&
自1980年以来,以全国人大、国务院、教育部(国家教委)等有关部委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民办教育作为改革开放后的一项重要变革,正在逐渐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规章建设阶段:即从1980年至1996年,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以部门规章为政策依据;二是法规建设阶段:即从1997年至2002年,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依国务院和省级人大的法规作为政策依据;三是法律建设阶段:即从2003年至今,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以国家的法律作为政策依据。这一演变也反映出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经历了从低端到高峰,法律效力不断提高,地位作用不断提升的过程。二十多年来,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982年国家《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教育法》,以后又相继颁布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政策法规。在以上政策中都体现了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民办教育办学方针。《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其中的“加强管理”改为“依法管理”,这一修正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民办教育事业中强调以法治国、以法治教、以法办学、以法管理的新思想。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表述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法规性文件,它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曾在年期间,多次参与了这部法规的起草和研讨工作。
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践基础上,经过5年的充分调研和艰辛工作,第一部全面表述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法律性文件。它的颁布和实施,对确立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教育中的办学行为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鼓励和支持,体现了我国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思想,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继续走向繁荣,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两部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应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全面地阐述了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作为民办教育的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以及广大教师、学生应当十分熟悉这些政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民办学校要保证依法办学,教师、学生要懂得依法维权。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国家有关部委也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主要有:
198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
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较全面的提出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部分规章;它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出台前的10年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指导、规范民办教育的作用。
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通知》;
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和《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
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和《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
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0年,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
以上规章以及其他众多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都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影响。鉴于这一阶段民办教育属起步阶段,这些政策的出台往往多显露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限性,且侧重行政部门的管理、侧重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成分占主导地位。事实上规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2003年前实施的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因无国家法律保护,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均未提及,故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被叫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将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了规章层面的尴尬。如独立学院的设立,原只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设立独立学院,但在法律、法规层面同样未提及,通过立法,将独立学院这一类型的办学活动纳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一法规体系,才使这一新生事物能延续至今并得以迅速发展,否则也会面临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被突然中止的不幸结局。
(二)省级层面
多年来,全国各省市人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中北京、天津、山西、陕西、江西等省市出台的政策较多。如1984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施行办法》;1987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这些都对当地民办教育的恢复、创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规范作用。
陕西作为民办教育的大省和民办高等教育的强省,多年来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民办教育的法规和规章,其中主要的有:
1996年陕西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003年陕西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
1991年陕西省教委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省教委颁布了《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省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换发&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与《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省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招生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2000年省教育厅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有一系列有关招生、收费、教学、安全稳定、班子建设、发证等各类管理工作的规章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促进陕西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扶持、指导和规范办学行为的作用,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政策创新。
&&& 二、政策在民办学校的地位和作用
&&& 政策是民办学校的生命,是立足的法律保障,是政府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是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有力杠杆,是维护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创建良好办学环境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在国家没有投资,没有人员编制的前提下能得到发展,核心问题是国家给予的扶持政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若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撑,就没有民办教育的今天。从实践看,目前已出台的大部分政策起到了促进发展、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一些政策阻碍甚至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 1.保护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为民办学校撑起了保护伞。《民办教育促进法》充分肯定了民办教育这一新生事物,使其得到了社会认可和立足发展的空间。使民办学校从社会视野中的“另类”名正言顺地登入大雅之堂,成为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是重大的。
&& &2.扶持作用& 民办学校多是在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师资的条件下艰难起步的。特别在初创阶段多经历了办学条件简陋、资金短缺、人员匮乏、起点较低、社会难以认可的艰辛过程。当时,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宽松的设置标准等起到了鼓励、扶持的作用,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为民办学校在较低层次、较小投资、较低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允许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了可能。
&&& 3.规范作用& 民办教育是新生事物在运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论是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都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更有甚者鱼珠混杂,恶意操作的也不乏其人、其事,需要通过国家政策来不断明晰是非界定、明确行为规范,以维护最大多数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出台依法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仍是当前民办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只强调扶持而轻视管理的一种制约,实践证明是完全必要的。
&& &4.促进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国家以促进民办学校发展为宗旨的办学方针,指明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目标。通过立法,为民办学校营造了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和较自由、宽松的办学氛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更多地体现了促进发展的条款。使扶持、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从国家法律层面加以明确。这就对地方立法确定了基调。陕西省人大颁布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共有三十一条,其中十二条涉及到有关促进发展的保护性政策,特别是鉴于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为了保护这一优势,在有关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中的政策力度更大。
&&& 三、目前民办教育在政策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现有民办教育政策的构架尚不完备
一方面是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民办学校的发展水平差异甚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条款多限于原则性规定,见粗不见细,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各省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进展缓慢,不能适应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从实践过程看,要完善这一体系还需要很长的时间。目前,陕西、贵州、山西、内蒙出台了地方民办教育法规,北京、广东、浙江、湖南等已进入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有望年内出台,其他省市有望近年出台,要形成一个全国的、自上而下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待时日。
&&& 2.已有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目前已出台的一些政策确实存在需要细化而没有细化的问题。如不要求回报、要求回报和经营性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民办学校如何参照公办学校实行税费免减;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学校法人产权、所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等的明晰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要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条款都细划并落实到位确实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 &3.已有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范围、入学标准、招生方式、招生区域等,而《实施条例》规定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招生权,而公办学校的招生基本仍实行计划招生,不具有自主权。因此,这一规定似乎合理其实是对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侵犯。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各金融机构严格限制、控制民办学校的借贷行为;《担保法》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和教育设施不得作抵押。又如: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因受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编制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限制,许多政策没有落实。如教师的户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医疗养老等,不能按事业单位职工对待,学生在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学籍档案、医疗、就业、社会活动中受到身份歧视。不能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待遇。
国家已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民办教育宽松的发展空间,但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很不健全或操作性差。近年来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的风险越来越大,社会资金进入民办学校的渠道越来越少且数量明显下降。社会参与度的降低,将严重动摇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投资办学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目前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而非操作层面,只有原则、没有细则,无法实施,致使一批想投资办学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仍在持币观望,缺乏行动。
四、如何完善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
& &&1.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需要什么政策与它需要什么权利相匹配。民办学校发展中需要通过政策扶持,才能保障民办学校自身以及广大师生的人权、财权和物权,才能保障民办学校有自主筹资、自主招生、自主经营、自主进入和自主退出教育市场的权利和机制。事实上,民办学校目前仍深受公有制原有教育体制的深刻影响,现有的公共教育政策在教育利益区域化、教育利益本位化的压力下,民办学校的办学仍然受到体制排斥、政策歧视、舆论挤压、强化管理的冲击。许多管理部门视民办学校为唐僧肉,总想从中获取某种利益,甚至认为民办学校是个人办学,软弱可欺,动辄罚款或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 2.当前民办学校需要政策保护的权利主要有:
&&& (1)人权:如何确立投资者、举办者的政治地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如何保障广大求学者的入学、学习、生活、活动、就业、医疗、扶贫救困、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的权利。
&&& (2)财权:如何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如何保障享自主办学、自筹资金的权利;如何减免税费;如何自主收费、自主使用经费的权利;
&&& (3)物权:如何保障学校自主规划、自主建设、自主购置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教材,如何自主管理校产和自主使用校产的权利;
&&& (4)招生权:如何自主确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标准、招生方式、招生区域的权利等;
&&& (5)经营权:如何自主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学制、办学层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自主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如何自主确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 (6)准入与退出:如何保障投资者准入教育市场举办民办学校和允许投资者依法退出教育市场,合理转让民办学校的机制等。
&&& 3.如何改善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
&&& 改善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首先需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做出规定而未加细划的政策进行落实,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其次要加快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进程,以补充完善国家母法未能涉及和需要进一步细划的政策。由此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结构完整、政策配套、具有地方性、可行性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目前应该主要解决以下政策问题:
&&& ①明确民办学校的教师应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政策。即应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要保障教师的社保、医保、房贴、福利、业务进修等的合法权益。避免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时按照“企业”单位领取退休金等现象的发生,否则民办教师只能享受到同等资历公办教师一半的待遇。必要时应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数量的不要国家待遇的教师编制。如浙江杭州、诸暨市已实行这一政策,政府按民办学校教师总额的30%的给予正式编制。&&&
②明确自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自筹办学资金,自担办学风险,理应有自定收费标准和项目的权利。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都应充分尊重举办者的意志。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任何一个举办者都不敢无视市场竞争规律,无视社会经济承受能力而高收费。收费实行备案制是必然选择。即建立办学投资、办学利益、办学风险共担机制是制定收费政策的重要原则。
③明确减免税费政策。民办教育为公益事业,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应在收入和税收上按事业单位对待,明确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出让金、减、免校舍配套费、工程招标费、预算审查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项目前期费、地方性一切附加费、两保基金、基建报送审批、用水用电、通讯及相应建设项目、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等。
④明确回报政策、一次性奖励政策。对投资者给予回报是当前解决民办高校投资不足的重要举措,应尽快出台有关回报政策。对没有投资却有相当办学积累的民办学校的实际举办者应给予较高数额的物质奖励,包括现金、股金的奖励,也是当前稳定学校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尽快出台有关鼓励社会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出台对促进民办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的政策。
⑤简化非企业法人明确登记政策。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的登记机关利用国家不同法规中条款之间相冲突的缺陷,在对民办学校登记和管理时有程序复杂化、业务扩大化的倾向。特别是每年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更是对民办学校正常工作的干扰。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对民办学校的登记工作应坚持“从简”、“即时”的原则,但实际登记环节十分繁杂,拖时较长,一些地方且有变相收费之嫌。民政部门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为依据认真落实等级政策。
⑥明确兑现办学自主权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要落实还有待各项配套政策的突破和创新。如:民办学校可依据自身发展需要,本着小行政、大教学的模式构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构,增加教学机构,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效益,把工作重点放在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的目标上来。各级管理部门要想民办学校之所想、急民办高校之所急,最大限度的减少管理工作的规定动作,减少对民办学校的干扰,减少会议、文件、汇报、报告、总结、检查、评比、摊派、年检等工作,立足建立服务型政府,增强为民办学校的服务意识。同样,民办学校的办学模式、管理模式、教学模式、领导体制、课程教材、合作形式等都应按照民办学校有权自主确立的原则进行政策设计。
⑦明确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的政策,目前民办学校的产权一直没有明晰,致使投资者裹足不前。学校终止程序和债务清偿等涉及财产问题都没有细化或明晰。需要明确学校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明确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归属与处理程序。对没有投资而由滚动积累形成的财产的分割与处理程序等。
⑧明确证书发放政策。民办学校的在校生分为国家统招生、高教学历生和高教自考生三大类。2006年第一类学生有280.49万人(含独立学院146.7万人)发毕业证书不存在问题。第二类学历文凭生有10余万人,这一部分学生亦可以通过高教自考和学校联合署名获得毕业证书,虽然通过率较低,但获证率相对高教自考生要高。第三类高教考生有93.9万人,这部分学生的取证率很低,一次性获得毕业证书率往往不足10%,而其余90%的学生在毕业时面临发何证书的尴尬。妥善解决这部分学生的发证是994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278所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看,并无明确禁止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的条款,只要写实性注明学生学习情况、注明国家不承认学历,仅供人用单位参考等内容,应该是可以颁发学校自身的毕业证书。同时,笔者曾建议仿照原高教学历文凭考试模式,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体系中开展高教学历自学考试,以解决社会高教自考生源滑坡、民办高校生源日趋下降的困惑。今后普通高考扩招放缓,大量高考落榜生将进入民办高校以自考助学形式就读。认真研究解决这类考生毕业时的证书发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⑨明确法人治理结构政策。要进一步明确校董会、院委会、党委、工会等组织的职责权限与分工,理顺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建立一个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这里要强调的是亲属回避制度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未涉及,但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亲属在同一民办学校工作,有利有弊,一般在学校创办初期和规模较小时,利大于弊,可以允许。但对规模较大,特别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则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否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容易出现用人唯亲,决策独断,因岗设人,暗箱操作,失去监督。致使学校的社会形象扭曲,公众认可度降低。
民办学校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指导下诞生和发展的。虽然目前还存在这样那样的政策缺陷,但总体上还是在民办教育二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依靠政策提升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解决了民办学校在办学中的许多干扰和困惑,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扫除了障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各有关政府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为民办学校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以此又带动了民办学校的新发展。目前,民办学校享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政府部门主要侧重于对民办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服务,坚持一扶持、二服务、三管理的原则,收效很好。正是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教育部门求真务实的工作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所汇成的汪洋大海,才承载起民办学校这艘航空母舰乘风破浪前进!
近年来,陕西省陆续出台了许多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00年初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这一决定中省政府从十个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优惠政策,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等学校、完善民办高校投资机制、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与公办高校师生同等的待遇、学校建校减免建设配套费、自主聘用教职工、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高校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做出具体规定,这对提高民办高校的社会地位,鼓励社会各界向民办高校投资,维护民办高校的合法利益,保证民办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陕西在积极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完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陕西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评估指标体系》、《陕西省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陕西省民办高校班子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了管理责任、形成了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2002年陕西省专门成立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工作,起到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处理突发事件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直接分管和监督民办高校的管理,收效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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