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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_百度百科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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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该《规则》分总则,会议的筹备和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辞职和罢免,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发言和表决,附则9章80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1]
第二章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适当延迟。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三)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和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八)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区、县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编入所在区、县代表团。
各代表团应当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工作。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和质询;
(五)传达贯彻召集人会议精神、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较多数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原则上由市委一名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副部长各一名担任。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有关具体工作。
向会议和代表印发材料,须由秘书处统一实施。
第二十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团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有关方面人员应当在大会主席台就座。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和日程安排须科学合理,审议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保证市人大代表有充足的审议时间,确保各项议题得到充分审议。市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议,积极发言,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的主要内容,由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1]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和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交主席团常务主席会通过后,由大会副秘书长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议案可以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有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督办,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和表决,表决未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书面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仍未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的,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由代表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测评,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向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处理和督办,按照《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执行。[1]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派员到会听取意见,代表团也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报告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并及时整理汇总,形成工作报告修改情况汇报,由大会秘书处审核并经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大会副秘书长向主席团作汇报。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报告机关应当对工作报告及时进行修改。主席团可以授权大会秘书处对工作报告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修改并告知报告机关。工作报告修改意见经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1]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讨论,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差额比例,即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另选他人的,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候选人或者其他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员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或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六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且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二条 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或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市人大代表。
第六十四条 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第六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认为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市人大代表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答复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案即行终止。[1]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1]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应当制止。
市人大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材料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七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三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制止。
第七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1]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选举结果和各项工作报告,由主席团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并及时在《》、《自贡人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刊登。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大会有关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归档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
.自贡人大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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