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实职任命人员没有在上级任命郑兴为厂长文件被任职岗位上工作该如何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百题政策规定问答-中国网专家博客 -
Powered by Discuz!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百题政策规定问答
已有 4472 次阅读 20:43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促进各级党委(党组)深刻领会政策,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群众满意度,市委组织部决定在2009年7月份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法规文件集中宣传月活动。从今天起,在《淮南日报》以问答形式,陆续刊登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百题政策规定,供广大干部群众学习。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何时正式颁布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4、如何理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具体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各级党委(党组)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主体。只能由各级党委(党组)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说,各级党委(党组)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主体。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二是各级党委(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三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主体。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的总的规范。
  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8、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任职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9、如何理解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一是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提拔前应当经过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时间可以累积计算;二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内要参加一次脱产学习培训的规定,凡提拔前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五年内参加的在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都是有效的;三是培训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在提任后的一年内必须补上。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能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
  10、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11、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哪些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2)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3)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4)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5)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12、什么是提拔、逐级提拔和越级提拔?
  提拔,是指干部由下一级职务等次或下一级级别等次提任上一级职务等次或上一级级别等次。
  逐级提拔,是指按照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一般只能越一级。
  13、如何理解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不能破选拔任用条件的“格”。越级提拔也属于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4、什么是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
  15、民主推荐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民主推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议投票推荐,一种是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按照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分别进行。定向推荐,是指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定向推荐又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指对应领导班子的职务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个别定向推荐,是指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但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的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互为印证,有利于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16、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17、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由哪些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加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的范围。
  18、什么是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19、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要求有哪些?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0、如何理解和把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21、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工作应当如何进行?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体酝酿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党委领导汇报,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对象人选,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反馈的情况,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正式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人选,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22、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对象人选情况,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第二种是在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三种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3、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24、干部考察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25、考察工作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是做好考察前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察目的。要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和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考察的指导思想和考察目的。(2)考察任务。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干部考察时,所承担的具体考察工作事项。如果考察任务量比较大,需要多个考察组分别完成考察工作任务时,要对考察工作进行明确分工。(3)考察内容。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考察方法。主要是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各种考察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5)考察步骤。就是把考察任务分解成若干阶段,并提出时间安排。要注意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既要保证质量,又注意提高效率。(6)有关要求。主要是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26、如何理解“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预告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一般来说,考察预告要在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地区或者其他范围内,通过社会媒体或内部文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布考察组组成情况及联络方式、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
  进行干部考察预告一般有以下内容:(1)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组的驻地、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或者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2)预告范围。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3)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还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27、什么是民主测评?如何开展民主测评工作?
  民主测评,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了解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评价意见的一种方法。
  民主测评一般由考察组主持。一般采取书面测评形式,请参加测评人员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按照具体测评项目和一定分值作出评价,或者直接对考察对象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评价。参加测评人员的范围参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确定。民主测评工作的一般步骤是:制定测评方案,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召开会议进行测评,汇总分析测评结果。
  28、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29、干部考察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0、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3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要求有哪些?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上述三种方式都是适用的。
  34、什么是无记名投票表决?
  无记名投票表决,是指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与会成员在表决票上用标记的方式,表明自己“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的一种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投票人在表决票上不签署自己的姓名。
在干部工作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要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切实提高无记名投票表决工作的质量。要严明表决纪律,防止无序决策。做到“四不表决”:即对未经民主推荐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未经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查清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在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后而临时提出的人选不进行表决。
  35、如何理解“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干部任免工作中的临时动议,是指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上,临时提出本次会议议题以外的其他拟任免人选,并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任免决定。
  临时动议,不经民主推荐、不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不可能走群众路线,不可能深入了解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不可能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不可能保证把人选准用好,反而容易造成用人的失察失误。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是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错误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36、如何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召开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后,要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7、什么是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任职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理备案手续。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38、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39、什么是依法推荐和依法提名?
  《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推荐,是指地方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提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不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依法推荐、依法提名领导干部人选,是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是各级党委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40、如何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分四种情况计算: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
  4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是什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是:(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2、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如何进行任职备案?
  根据《关于干部任职备案、任前征求意见的规定》(淮组字[2008]13号)文件,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提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备案表(各一式2份),任职备案由市委组织部党政干部科、干部监督科办理。
  43、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提拔任用科级干部遇到哪些情况需向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干部任职备案、任前征求意见的规定》(淮组字[2008]13号)文件,各县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提拔任用科级干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之前,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1)非换届和机构调整原因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较多的。其中市辖县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12人;市辖区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10人;市直单位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的25%。
  (2)拟提拔人选历史上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3年内受过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问题上负有重要责任的。
  (3)拟提拔的干部与本县区、本单位领导同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与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
  (4)越级提拔干部或提拔任用干部拟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包括公开选拔干部)。
  (5)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干部的。
  (6)其他情况需要征求意见的。
  44、什么是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45、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
  46、竞争上岗适用哪些职位?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47、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8、如何确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实施。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1)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者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3)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的。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范围。
  49、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50、如何把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报名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机关或系统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一级参加竞争。
  51、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和重点是哪些?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它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52、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基本要求是什么?
  交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2)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3)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53、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有关工作中本人应当回避的一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干部任用条例》对此主要有两项规定:(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5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要求:(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3)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5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6、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时,一般由哪一方回避?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7、什么是领导干部免职制度?
  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8、什么是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对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对领导干部的降职,一般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是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二是对降职理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干部的意见;三是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并依法任免。
  59、什么是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领导干部辞职,通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领导干部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60、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适用于哪些职位?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61、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62、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3、责令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64、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65、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6、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有哪些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67、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68、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9、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5+1”法规文件指的是什么?
  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5个法规性文件。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6个文件,被概括为“5+1”文件。
  7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7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7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73、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时有哪些要求?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74、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每年,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要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7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何时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于日正式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在加强党的建设上的一个创造,是我们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们党在反对腐败问题上,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守势转向攻势、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
  76、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有哪些?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治纪律的监督。(2)党内规章制度的监督。(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4)思想作风的监督。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77、《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何时下发?主要内容是什么?
  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意见》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78、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
  79、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或者直接查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巡视工作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80、何为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81、领导干部出现什么情况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
  82、任职谈话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决定领导干部任职后一周内,一般应同其谈话。也可委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代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其本人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新任职岗位的基本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要求;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
  83、免职谈话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决定领导干部免职后一周内,一般应同其谈话。也可委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代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免职的主要理由;组织上对其本人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84、什么是函询?
  函询是指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情况。
  85、实行函询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尽快回复。领导干部须认真对待组织函询,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等相关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同时,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相互及时抄送。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6、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87、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8、为什么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89、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对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90、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怎样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民主生活会上,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每个同志都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说老实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更不能回避,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收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能就事论事,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文过饰非。
  相互批评讲党性、讲原则。要克服好人主义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态度。做到坦诚相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被批评的同志要欢迎别人批评,虚心吸取各种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不能打击报复批评者。相互批评要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闹无原则的纠纷。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交心谈心,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和误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91、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有哪些?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干部;
  (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3)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4)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5)乡镇、街道和市直、县(市、区)直机关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92、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9)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10)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93、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报送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2)党员领导干部发生需报告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94、什么是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
  省委组织部《关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4号)规定,立项督查,是指对反映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立项并进行督办检查。
  95、什么情况下应进进行立项督查
  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该进行立项督查: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
  (2)对考察、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实,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
  (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的,或者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的,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4)非换届和机构调整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超出有关文件规定,且没有履行报告制度的;
  (5)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
  (8)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
  96、如何理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97、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主要形式?
  (1)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主要指党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由组织部门开出离任审计建议书,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任中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满三年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领导干部已经实施任中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
  (3)专项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没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及行政审批和收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少的部门、单位,在任期内或离任时,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实施专项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中审计或者离任审计。
  (4)专项审计调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线索较为具体明确、与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特定事项,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考察、考核、任职公示期间,报请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8、如何实施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适时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并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职能,认真抓好落实,以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的力度,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习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99、中纪委、中组部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对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3)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对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100、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何时开通?其主要职能是什么?
  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于日在全国组织系统正式开通,“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根据《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作者的其他最新日志
评论 ( 个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任职任命公示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