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份不明的人监视居住的条件如何审批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哪些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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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被人陷害被检察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人诬告指供受贿,滥用职权 现在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并且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爸一直正直,忠厚并没有收受任何人的钱,现在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去了10多天了还没消息,接下来会怎么样?立案了会公诉吗,如果没事,多久能回家?
提问者采纳
以下答复由闫建业律师(大连)提供:
很抱歉,律师不得不对您说,您父亲所处的情况不太乐观。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符合逮捕条件,意味着反贪局已经掌握了您的父亲涉嫌犯罪的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味着案情比较重大。所以,您期盼的“立即释放”的情况很难出现。律师对您的心情给与理解。
逮捕条件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接下来的程序:
(一)当反贪局认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会见您的父亲;
(二)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法定期限是2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可以为1个月+2个月+2个月,即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最长为7个月;
(三)侦查阶段之后是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一般为1~1.5个月;
(四)最后是审判决断,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
法定刑: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在法定刑上与贪污罪的规定相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特别说明:请您不要过分担心,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会对最终的宣告刑产生对您父亲有利的影响。
闫建业律师(大连)
提问者评价
感谢你的回答。。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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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广陵散》的题材内容取自于《聂政刺韩王》的故事。战国时韩国人聂政,因其父为韩王铸剑误期而被处死。聂政成人后决心为父报仇。他自毁面容入山学琴十年,后以高超琴艺进宫奏琴,在演奏中借机刺死韩王,自己也壮烈身亡。由此故事可见,《广陵散》音乐的基本情绪是一种内在的积蓄的&怨恨凄感&和一种外在的爆发的&隐隐轰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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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诉讼法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通缉,它们每一个的适用主体 适用对象 适用期限_百度知道
刑事诉讼法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通缉,它们每一个的适用主体 适用对象 适用期限
拘传,适用传唤不到,或者无法传唤的情景,它和刑事传唤证大同小异,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拘留的决定。
取保候审,适用犯罪轻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检察院不批捕或者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监视居住基本同取保候审,只是在犯罪嫌疑人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时,一般在采用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拘留,适用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但还需要侦查的情景,最长时间为一个月。
逮捕,适用于已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后一直到法院做出判决。
通缉,适用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逃跑,经批准后下达拘留证或者逮捕证的,可以通缉。通缉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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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条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措施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权限,公安、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决定适用,但利害关系人在事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强制候审的措施原则上属于法院的权力范围,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适用。强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传、拘留、逮捕,强制...
…… 翻翻刑事诉讼法书不久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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