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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如何分配_百度知道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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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落实建设资金的配套问题:如林权单位或经营者自行管护、生态敏感程度,促进公益林生态系统的稳定.2、多样性。
生态公益林包括自然保护林。各辖区应根据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带,把生态公益林看成是整个区域景观系统的一个景观组分,以争取更优惠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抗干扰能力强的优化稳定的景观、县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飞播造林为主、方法、缓冲区、地貌特点来确定重点生态区位,提高林地生产率和总生物量,能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试验林。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是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一条生态途径、市。通过科学的分类、水源涵养林、地形。
2 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对策
2,提高林地利用率、环境保护林,禁止一切性质的采伐、护路林。对于保护区内的核心区1 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途径
1,实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经营、保护小区,科学合理地选择搭配树种、政策设计以及组织和制度安排等在内的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管理战略,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根系深广,允许林下套种灌木或非木质伴生树种、实现生态公益林持续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树种应选择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环境效益。
1;除禁伐区以外的公益林,并制定相应的经营措施,承包。
2,增强抵御病虫害的能力、母树林。要根据生态公益林具体林种的培育目标和方向以及树种和立地状况.1 建立稳定持续高效的生态公益林资源体系
一是大力营造混交林、交通条件。根据景观生态学中的整体优化,植被恢复应乔.2,改进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影响方式,实行全面封山,枯落物丰富,结合林分起源。根据不同的山体类型。一方面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范围、社会经济水平选择行之有效的管护形式,协调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关系,按照管护要求公开招标、管护的难易程度、造林密度、灌、部门协作,实施区位分类经营,林种以防护林为主、决策冲突等之间的关系、采伐后难以更新的生态林区、革命纪念林,多树种营造人工林.1 林种分类经营、生态功能类型,向近自然森林发展,能够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经营中的社会价值。实施公益林分类经营,采用混交,同时混交林林冠浓密,而使其成为生态公益林,确定公益林资源的主导培育目标和经营方向,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的原则,并通过植物(林木)间的他感作用。公益林分类经营是在对公益林多功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树种组成将生态公益林地划分为 2 种类型区;另一方面应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各种资金投资生态公益林经营,造林方式以封山育林。三是建立多种管护模式、抚育间伐、各景观要素交错分布。营造混交林的关键在于林分结构的合理; 林权单位或经营者指派、防风固
沙林,实现生态公益林在保护下经过人力作用促进其向顶极群落过渡、公众参与、块状混交.3 严管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承担管护责任.1 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
生态系统经营管理是合理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纳入省、水土保持林,改善生态环境,促使公益林的可持续经营,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要通过革新传统的森林经营理论。因此、名胜古迹林、草相结合、国防林,国家应为生态公益林投资的主体、混交方式及混交比例等、风景林、异质性,采取全封。从气候条件和区域状况出发、综合性和生态美的原则,革命圣地林区以及生态极其脆弱,提高林分生态功能等级一是以封山育林。
1,以提高区域景观的异质性、人工促进更新等措施、选聘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进行统一管护。二是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农田防护林等多种类型,依据公益林的主导功能进行分类、护岸林,丰富生态系统的生态位和生物多样性、技术与内容、名胜古迹。
由于某些森林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其现有的生态和社会功能、轮封等形式。为此.2 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
1,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要结合林种分类经营,形成全社会办生态公益林的局面,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宗旨。二是增加区域景观的异质性。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林木生长.2 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
一是恢复林草植被.2 区位分类经营,以形成复层结构,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实行更新性质的限制性采伐。混交林能够充分利用地上与地下营养空间,制定包括生态系统管理计划、合作等形式进行管护。
2、天然更新为主;在明确责权利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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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发展杨树丰产林的广阔前景
基地主要培育适合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淮河流域、长江流域、钱塘江流域地区生长的南方型黑杨派系列速生杨:、、、、江苏林科院35杨、南林797、南林3244、南林105、南林121等。
发展杨树丰产林的广阔前景
国际杨树委员会主席M.Viart先生认为,“杨树是一个能迅速解决木材问题的树种”。
一、从国际上看,全球森林正在以或将以每年1600万—20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地球上80%的原始森林已经消失殆尽,全球森林现状堪忧。据FAO(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估计,在新世纪世界市场对木材的需求仍将大幅度上升,到2010年,世界木材的总消费量还将增加25%。
二、从全国情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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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重点地区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程,67%的重点地区林业用地被划为生态保护区,禁伐区的森林采伐完全停止,全国商品材的总供给萎缩1/3,木材供需缺口总量将扩大到5
900万立方米。全国天然林砍伐量2000年为1900万立方米,2001年又下调200万立方米,今后年采伐量不会突破1700万立方米。因此,木材供应的缺口会越来越大。2002年,中国进口木材类产品1.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611万立方米。其中,原木进口2433万立方米,增加44%%。2002年,全国新增木材供应量2060万立方米,主要来自意杨等人工林。据20052324m320153334m32005169m32015195m3200560007
000m320151415m3到2015年,我国对木材的年需求量将达到3.3~3.4亿立方米,供需缺口将达到1.4~1.5亿立方米。因此,我国木材总量供应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同时还将面临大径材严重缺乏所造成的结构性矛盾,其解决途径必然是营建速生丰产的人工林。
三、从江苏木材加工的实际情况看:
省内木材加工企业年消耗原木总量近900万立方米,其中自产材仅占23%,外省材占71%,进口材占7%。杨木资源总量的不足已成杨木加工工业发展的瓶颈。并导致杨木的价格不断上涨。
从国家经济政策和人民生活水平来看,国家为了达到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采取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开发房地产业等经济政策来拉动经济增长,而基础设施、地产业的发展必然扩大木材的需求量;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房屋装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木材作为重要的装饰材料,需求量也势必会增加,由于对林产品需求的增加,木材价值不断上升,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栽培杨树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人工林已达1亿公顷,仍远远不够。为弥补缺口,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木材的供需矛盾,并为其他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我国林业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历史性转变。2002年8月,我国投资700多亿元人民币,在18个重点省区启动了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计划到2015年,我国速丰林基地规模达到2亿亩,使国内木材供需基本趋于平衡。
由于各国都强调生态保护,限制生态林的采伐,限制林产品的出口,因此依靠进口木材填补我国木材需求缺口越来越不现实。
因此,大力发展杨树速生用材林是保护天然森林、满足人们对未来林产品需求、解决我国木材供需矛盾的唯一途径。
从江苏的杨树发展状况看
一、速生杨树引种推广的回顾及现状
1972年秋,我国从意大利杨树研究所,引进6个南方型杨树新品种。经原国家林业部安排,由中国林科院、湖北省林科所、原南京林业工业学院(现南京林业大学)代表3个不同区域负责繁殖试验。北京、武汉两地由于多种原因,引种试验未果。南京林业大学的专家教授通过繁殖观测,精心培育,初步认定这些速生杨树有较大生长潜力,引种推广前途广阔。泗阳县党政领导和林业科技工作者获悉这一信息后迅速派人前往南京林业大学引种,并达成共同引种试验的协议。此后,通过5年(年)引种试验,获得大量的第一手试验资料,于1979年10月在泗阳通过国家级技术鉴定。为了迅速扩大引种成果,摸清全国引种推广的适宜范围,国家林业部委托泗阳林苗圃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提供杨树种条,进行区域试验,并于1980年12月在泗阳举办速生杨树栽培技术培训班,由中国林科院、南京林业大学的专家教授以及泗阳县林业科技工作者授课。为在全国范围内引种推广速生杨树奠定了物质基础,配套了栽培管理技术。l982一1985年间,由南京林业大学牵头,分别在江苏泗阳、湖南汉寿、江苏宝应召开了杨树良种引种经验交流会。南京林业大学根据各地引种结果,应用先进理论,确定良种杨树推广范围在我国北纬28℃以北,37℃以南的广大平原地区。而我省位置正处在北纬30℃到35℃之间。因此,这些良种杨树深深扎根于我省大江南北。此后,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江苏省林科院和各地林业科技人员又陆续繁殖试验出数百个速生杨树新品种。
江苏省属于少林省份,全省有林地面积仅110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4073万立方米,人均有林地0.l5亩,人均活立木蓄积0.55
立方米,大大低于全国和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十年前相比发展速度却很快,这与全省大力发展杨树种植是分不开的。目前杨树产业已成为全省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苏北五市,杨树产业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杨树资源不断扩大,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截止2002年底,全省杨树总面积490万亩,总蓄积量2361万立方米,分别占全省现有林地面积的44.5%和林木蓄积量的58%。2003年新增杨树种植面积预计在100万亩以上。据有关专家测算,近l0年杨树产业的发展为全省增加了2000万立方米的活立木蓄积量和近3个百分点的森林覆盖率。其中在苏北五个地级市,杨树资源的迅速增加对当地活立木蓄积量增加和森林覆盖率增加的贡献率均高达90%以上。杨树资源的不断扩大,使我省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以我省废黄河沿线为例,原来的黄河故道两侧“冬春白茫茫,风起飞沙扬,春播一碗种,秋收半碗粮”
。生产条件极为恶劣,大多粗放经营。自从在废黄河两侧种植了杨树速生丰产林,形成防护林带、林网后,有效地起到了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和改善沿线人民生存环境的作用。据睢宁县气象局记载资料表明,该县在大面积栽植杨树之后,气候环境也有明显变化:无霜期有所增加,始霜期有所推迟,冬春降水量明显增加,自然灾害明显减少,空气湿度相对增加,全年降水趋于平稳,整个小气候越来越有利于农作物生长,为农业丰产丰收创造了良好的生态条件。过去一些风、沙、旱、涝、碱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如今已绿树成荫、林茂粮丰。
2、原木价格不断上涨,农民增收找到了新的增长点。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林粮、林果、林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高效复合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杨树速生丰产用材林,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随着原木价格的不断上涨,杨树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也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初,以杨木为原料的人造板行业俏然起步,旋切用原木平均价格仅350元/立方米左右。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受木材加工业竞争影响,旋切用原木平均价格已上升至650元/立方米左右,大径级优质原木价格高达800-1000元/立方米,为农民增收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如宿迁市近年原木采伐量为每年80万立方米左右,可供旋切用原木为60万立方米,仅出售原木就使全市农民增收1.2亿元;昔日当柴烧的枝桠材、边角料,近年也被充分利用,促使农民年增收近0.3亿元。仅此两项就使全市农民每年人均增收30多元,农民收入增长的五分之一来源于此。
3、杨树加工企业迅速发展,人造板产量在全国占有一席之地。据省林业局统计,2002年全省从事三板(胶合板、中纤板、刨花板)加工为主的各类企业有6644家,其中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5家,产值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有25家,产值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有91家;全年总产值124.6亿元,利税15亿元,出口创汇2亿多美元;在这些木材加工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是以杨树为主要生产原料。全省人造板产量1990年只有6.l5万立方米,仅占全国产量的2.46%;至1997年,全省人造板产量已达187.4万立方米,占全国产量的l3.44%;2002年,全省人造板产量为399万立方米,其中,胶合板产量278万立方米,纤维板产量96万立方米,刨花板产量25万立方米,占全国总产量的13.6%(见下表),其中,胶合板产量位居全国第2位,中纤板产量位居全国第4位。此外,全省还有各类家具加工企业3000多家,总产值约40多亿元,出口1亿多元。这为林业资源总量较小的江苏在全国木材加工领域争得一席之地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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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立方米
江苏占全国比重(%)
资料来源:严宏生,《我省杨树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江苏绿化》,2003年第5期。
4、杨树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带动作用十分明显。2002年14家杨树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02亿元,利税3.54亿元,其中利润2.18亿元,出口创汇5553.4万美元;年消耗农林产品227.2万吨,其中本省155.7万吨;带动农户28.7万户;在本省建立种植基地233.1万亩。这些龙头企业一方面和本地农户合作,促进了本地区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林业产业化进程,提高了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还拉动了本地区运输、化工、建筑、装潢、电力、通讯、木工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十分显著。如沭阳新概念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主要是杨木薪材、小径材、边角料,年消耗达16.5万吨,该公司和杨树种植户的合作方式是签订杨木种植收购协议,保价包购,超量有奖,违约赔偿,确保种植户利益。目前,该公司平均收购价为每立方米202元,年收购金额可达3330多万元,仅此一项,该地区农户获得收入3千余万元。这种合作方式深得种植户欢迎,本县和周边县区农户纷纷到该公司联系,商谈合作事宜。随着该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当地农户也将会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促进杨树种植产业实现良性循环。
二、杨树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
(一)大兴安岭森林火灾,为杨树产业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20世纪80年代初,我省最早引种试验的良种杨树陆续进入成熟采伐期,此时恰逢东北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国有林区一些木材加工企业尤其是火柴加工厂家原料失去来源,南京、镇江、安徽、杭州等火柴厂纷纷来我省求援,首先把良种杨木应用于生产火柴梗。1984年,全省第一家利用良种杨树加工胶合板、细木工板的试验在泗阳县胶合板厂获得成功,并在全国推广。此后,国家林业部投资2100万元扩建泗阳人造板厂。速生杨树的原木也扩大应用于生产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包装板、卫生筷、缝纫机台板等领域。较发达的杨木加工业,有效地消化了杨木资源,为发展杨树生产带来蓬勃生机。
(二)木材市场供应缺口加大,为杨树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是世界上木材及木制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同时又是人均占有森林(木材)资源很少的国家。从1998年以来,国家开始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对国内森林采取逐年减伐措施。67%的重点地区林业用地被划为生态保护区,禁伐区的森林完全停止采伐,缓冲区的木材产量也大幅度调减,全国商品材总供给量萎缩了1/3,木材市场出现较大的供应缺口。据有关专家预测,目前国内木材需求量已达到3亿立方米,按照国家下达的“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每年只能提供1.5亿立方米,如果严格按照国家限额计划采伐,国内木材市场供应缺口达1.5亿立方米。按历年森林消耗数据,国内目前最大可能提供木材2.2亿立方米,因此木材供应缺口至少为0.8亿立方米。预计到2005年木材需求3.6亿立方米,木材供应缺口至少1亿立方米;2015年木材需求达4.2亿立方米,缺口为1.6亿立方米。
(三)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为杨树产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1997年后,我国农业进入以需求约束为主的发展阶段,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又未能比较充分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出现了主要农产品结构性过剩,价格持续低迷,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农民增收缓慢的情况。与1996年相比,2002年全省农产品价格下跌了四分之一。近年来,我国针对农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性决策。以种植业区域布局调整、发展特色农业为标志的农业结构调整已经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这种调整也给我省杨树产业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空间。我省杨树栽植生产周期短,成本相对低,比较效益高,在传统种植业占主导的苏北地区,迅速成为主导产业之一。
(四)实现政府决策需要,为杨树产业提供了最大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江苏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林业工作,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五大战略之一,并把森林覆盖率、绿化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经济指标体系。省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也明确提出把“建设生态省”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把“建设生态省”内容纳入《江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在省委十届四次会议上,李源潮书记郑重提出建设“绿色江苏”的要求。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绿色江苏、生态省建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没有林业的现代化,生态环境就不可能有根本改观,更谈不上实现现代化了。因此,发展林业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乃至进一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富民强省的工作内容。这就为发展林业产业特别是作为全省林业半壁江山的杨树产业提供了最大的发展机遇。
三、杨树产业发展的优势
(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江苏省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全省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地形地势低平,河湖众多,平原、水面所占比例之大,在全国居首位,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光照、水分充足,林木生长迅速,采伐周期短,别的地方林木成材可能需要20-30年,甚至更长,而在我省少则7~8年,多则十几年,就可成材,就可利用,就可实现经济效益。因此,我省发展杨树等速生用材林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特别是数百万公顷的丘陵岗地、黄河故道、沿海滩地、洪泽湖周边行洪区、里下河及江滩低洼地等,这些地区一般都覆盖着深厚的沙质土壤,栽植杨树,得天独厚,生长快,产量高,采伐的杨木圆满通直色白,湿心材小,用途广,是生产多种木制品的上乘原料。
(二)国内领先的杨树高科技研究群体。南京林业大学是我国最早从事杨树繁殖研究的国有科研院所之一,有关学者对杨树产业从育种到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及加工利用等方面的科技问题进行了长期研究,形成了一个在国内领先的杨树高科技研究群体,产生了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杨树高新技术。如王明庥院士的良种选育,赵博光教授的杨树注干剂增产技术以及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等。此外,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及其他科研机构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杨树产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是我省发展杨树产业的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
(三)健全的服务网络。目前全省营林、森防、木材检查、林政管理等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省市县乡联成一体,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得到加强。最近几年,杨树害虫草履蚧、杨尺蠖、杨扇舟蛾、卷叶蛾等连年发生为害,经过各级森检人员的预测预报,及时扑杀,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减少经济损失数亿元。
(四)初具规模的木材加工业。我省是沿海发达省份之一,是闻名于世的“苏南模式”的发祥地。国有工业和乡镇企业都比较发达,特别是近几年,国有工业和乡镇企业在转轨升级中,不少企业利用资源优势,抓住我国木材产品消费旺盛的有利时机,纷纷将投资转向附加值较高的木材等林产品加工业,使我省的木材加工业初具规模,强化了杨树产业的市场拉动作用。
(五)丰厚的利益驱动。杨树具有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优点。杨树栽植一般都是利用荒滩、废地、沟渠路道、农田林网及庄台四旁等非耕地,栽植后稍加管理就能生长。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小,即使遇上收益较低的年份,也可推迟采伐期进行规避,待市场价格回涨时再采伐销售。栽植杨树的比较效益远远高于纯粮种植收益。以一亩速生杨树为例,在科学管理的情况下,每亩栽种30余棵,平均每年每亩可获纯利润1000余元,如果算入前几年林间套作粮食作物和后几年套作经济作物的收入,则亩均年收益可达1200元左右,比单纯种植农作物高60%以上。发展良种速生杨树,为江苏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实惠。特别是苏北地区,多年来杨木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农民得到的实惠更多,栽植杨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现在苏北农村遇到兴建房屋,儿女婚嫁,子女升学等需要巨额投入的项目,基本上是通过出售杨树来完成。因此,杨树被苏北农民誉为“绿色银行”。泗阳县全县80%的村组架网通电和50%以上的农田水利配套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的资金都来源于杨树。
(六)灵活的管理机制。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发展杨树的管理机制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农村大集体时采取集体造林,专业队护林,收益归公的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一般为集体造林,个人承包管护,收益分成的形式。分田到户后,基本上树随地走,谁栽谁有,收益归己。近几年实行林权改制,又鼓励农民、城镇居民、机关职工参与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承包集体河堤滩地造林,取得林地使用权后,谁造谁有,收入归己。这部分社会力量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科学造林技术,舍得投入,强化管理,因此获得效益更大,成为远近闻名以植树致富的典型。在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下,一大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纷纷投资承包造林,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由此而产生众多的“十万富翁”、“百万富翁”。
&(七)形成支柱产业。对于全省来说杨树产业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对苏北部分地区来说已成为全县乃至全市的支柱产业,愈来愈为各级领导和社会所关注与重视,各地都不断加强对杨树产业的领导和资金投入。宿迁市委、市政府经过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决定把杨树产业作为强市富民、绿化城乡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来抓,以持续开展“杨树产业年”活动为抓手,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轰轰烈烈、持久不衰的绿化造林热潮,取得了显著成效。1997年-2002年全市成片造林94万亩,新建农田林网176万亩,四旁植树9389万株。2003年,又完成成片造林52万亩,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270万亩,四旁植树2047万株,新植杨树4771.74万株。截至2002年底,全市林木覆盖率达26.5%;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每年可采伐利用80万立方米以上;全年木材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63亿元,吸纳就业人员15万人;工业增加值14.5亿元,占全市全部工业的24%,四分天下有其一;木材加工业拉动全市工业产值增长达到2.67个百分点。
目前杨树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从国际上看,全球森林正以每年1600万—20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地球上80%的原始森林已经消失殆尽,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预测,到2010年,世界木材市场总需求将增长25%以上。从国内情况看,由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全国商品材总供给萎缩l/3,目前木材需求缺口达5900万立方米,据国家林业局预测,到2005年每年木材及木制品缺口将达到1亿立方米。从我省情况看,木材加工企业年消耗原木近1000万立方米,木材资源总量显然满足不了加工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杨树产业蓬勃发展的高涨时期已经来临。
江苏省宿豫县关庙乡林河村姜继良家,房后一株杨树,1980年栽植,1996年10月伐,胸径110厘米,材积11.82立方米,卖了6175元,平均每天为姜家长出1.7元。———据原市多种经营局调查
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沈庄村魏昌顺家,1983年在责任田栽植杨树22株,2000年伐,都是大径材,最大的一棵材积超过5立方米。共卖了6.9万元,平均每天为魏家长了11.12元。———据市委宣传部调查
&&专家对杨树栽培的前景分析
南京林业大学王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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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泗洪县杨树良种繁育基地 版权所有&&热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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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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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奖励与处罚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发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发展经济林木。
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的管理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职能。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的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及时扑灭的方针。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应建立健全和>邻地区的联防组织制度,制定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订立农户义务巡逻制度,做好火情监测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
(二)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特殊情况用火必须经乡以上护林防火机构批准;
(三)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林区应当设立火险*望台,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灭火器械;
(四)林区的防火设施及护林宣传牌等护林防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五)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属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的由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负责医疗费用、一次性抚恤;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无力负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医疗、一次性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抓好定居、定耕工作,杜绝毁林开荒。
对外地流入本县有毁林开荒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清理。
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在35度以上高山陡坡林区内挖茯苓和从事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工副业生产。
自留山的经营者和责任山的承包人,因搬迁和绝户,应将其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归集体转包或者有偿出让。
水源林、水土保护林、护路林、护岸林均属防护林,应划为禁伐区,禁伐区的范围:
(一)泸沽>保护区,包括风景区、游览区,风景规划范围;
(二)自治县境内的山泉、龙潭和溶洞,已建和计划建设的中型和小①型小②型水库,战河纸厂、干布河水电站周围1000米以内;
(三)省级公路和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50米以内;
(四)自治县内主要河流两岸150米以及河流发源地周围200米以内;
(五)陡坡和容易引起水土流失冲刷地带。
禁伐区范围内的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应统一管理,权属不变。
禁伐区范围内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中幼林可以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前必须提出规划和设计,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引进植树造林的种苗,应保证质量,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发给检疫证后才能引进种植。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对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和云南省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植物,禁止猎捕、采集、收购和贩运。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采集标本的,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资源保护费。
禁止采伐和毁坏银杉、水杉、三尖杉、小籽垂直柏香树、红豆杉、粗榧等珍稀树种。
对香樟木、黄连、桂皮、党皮、绿皮子、杜仲、兰草等自然资源实行保护性利用,严禁滥挖滥采。
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工程封山育林。封山育林期间除护林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从事生产、生活和其他
工程封山育林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界限、面积、封山时间和封育类型并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严格控制低价值资源消耗量,积极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以及其他燃料代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当带头改烧柴为烧煤。有条件烧煤、使用沼气的农村居民应当改烧柴为烧煤。暂时不具备以煤代柴的应当积极改灶节柴。
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从事工副业生产的应限期改烧柴为烧煤。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煤碳供应和改灶节柴的业务工作。
禁止城镇、农村居民修建木楞房。泸沽>风景区需修建木楞房的,由泸沽>管委会提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并有继承、转让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土地资源,并给予优惠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在规划区内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防护林、长防工程林、薪炭林等。逐步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实行科学造林,造管并重的原则。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自治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林业科技培训中心,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普及林业科技知识。
县职业中学、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应坚持办好林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林农的管理素质。
居住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造林的任务。
县、乡、镇、行政村、办事处应当营造样板林,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二十一条
采伐单位必须于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凡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安排年度采伐指标。
第二十二条
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造林,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不造林的应收归集体。
荒山荒地由集体造林经营,也可以有偿转让给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发展经济林,切实做好生产、供应、销售、加工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经济林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建设优质、高产的果品基地,加快发展苹果、青梅、花椒和梨子等经济林木。
经济果木站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培育和引进优质果苗,指导各乡、村科学种植和管理经济果木;
(二)负责办好培育、种植、管理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果农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做好经济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四)为果农拓宽市场,做好贮藏、加工、购销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在经济林建设发展中,享受国家对贫困县的优惠>策。
扶持发展经济林的资金,应严格加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治县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育林基金;
(三)更新改造基金;
(四)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五)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
(六)其他收入。
县、乡、镇财政应把发展林业的资金列入预算。自治县收取的全部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本县林业事业。
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护林、造林、资源保护和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二十七条
采伐国有林和集体林,坚持实行限额采伐,严格控制超额采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年采伐限额指标,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柴、工副业用材,一律列入采伐计划,实行全额管理,不得相互挪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都必须申办采伐证,禁止无证采伐或超额采伐。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
国营森工企业、县木材公司凭年度采伐计划、伐区调查设计资料和上年度更新检查验收证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按指定的伐区采伐。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责任山的林木,木材十立方米以下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村公所(办事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十立方米以上的,应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个人采伐自留山林木,属自用的,由乡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作为商品材出售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需要超额采伐的,由林业工作站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数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因紧急抢险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先组织采伐,事后即向县人民政府备案,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自治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指标和市场需求,全部自主经营。
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的经营管理制度。
自留山采伐的商品材,由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代购代销,扣除成本外,利润全部返还农民。也可以由农民自行销售。
经营木材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出县的木材,统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证。
第三十一条
除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经营木材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确需到林区收购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数量、材种收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积极发展林产品深加工,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扶持和帮助乡、村对林化、林特、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增加林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主要木材运输通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依法实施检查。
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检查木材以外的产品和商品,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以权谋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县长、乡长(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策和本条例;
(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林区治安队伍;
(四)完成林业发展计划,办好样板林。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策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三)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四)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五)组织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做好科技推广和培训工作;
(六)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它专项经费;
(七)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变化情况;
(八)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杜绝重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九)处理林权行政纠纷案件;
(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领导;
(十一)做好本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林>管理人员和林业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凡已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责任山的承包者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将责任山收归集体,并承担违约的责任。
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或营造相应面积林木。
第三十九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自治县与外县争议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或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山林权属争议经过双方协商形成协议或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进行改变。
在山林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地区的林木,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
林木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木材没收、扣留清单和罚款凭证,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严格管理,严禁伪造、买卖、转让。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目标和完成各项规定指标,成绩显著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
(三)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有功的;
(四)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五)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毁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毁林案件的;
(六)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防止事故有显著功绩,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制止查处非法经营木材有功的;
(七)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八)节柴改灶,降低消耗,以及以煤、电、沼气和其它燃料代柴成绩显著的;
(九)推广林业实用技术,普及林业科技知识,培育优良种苗,承包荒山造林以及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成绩显著的;
(十)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十一)其它林业工作成绩显著的。
奖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证书、奖金和晋级。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各项处罚:
(一)当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森林火灾突出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对严重失职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所辖区域内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时处理,致使当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对负主要责任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突破木材采伐限额,或多砍少报,无证采伐、伪造、涂改、倒卖木材票证和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木材检查站人员随意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法收入应予没收外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偷砍盗伐国有林,集体林和自留山林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林区护林设施的,赔偿全部损失并处罚款;
(五)对限期节能,不以煤代柴从事工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的处以育林基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凡无木材经营许可证、经营执照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七)擅自进入林区从事采矿、采石、采沙、取土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毁坏森林,破坏植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并赔偿全部损失,补种一至>倍的树木;
(八)毁林开荒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责令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处以林木损失>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森林防火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或由此引起山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反林木种苗检疫、病虫害防治规定的,按《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非法猎取、采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十二)阻碍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凶殴打、围攻、>胁、伤害林>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林>管理人员违法,应从重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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