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执行完毕还可以撤销嘛

同一份判决书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有四项判决,递交申请执行书的时候,漏掉了最后一项判决。
现在法院执行完毕了前面三项判决,能否专门就第四项判决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呢?
我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一个多月,我一直在问前夫要小孩的生活费,和何时去办手续,他要我办手续的同时把户口牵走。在分10年把欠我的钱还我,否则他什么都不管
工伤法院判决书下来已经有40天了,我问我的律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没有,律师怎么说还要等呢?请问律师如果等的话还要等多少时间呢
因与他人赔偿纠纷诉之法院判对方付80%责任,五日内赔付我近万元,但五日后仍未赔付,问此种情况下经过多长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近我姐起诉分割离婚财产官司,我姐要求双方协商或者竞买两处房产,不要求评估或者拍卖。被告方则一直不成承认诉争房产有我姐的份。
最后法院没有叫我姐与被告协商或者竞买,而称房屋是整体,分割断了影响其价值,就判决我姐姐与她前夫共有的两处房产为二人各占一半份额。这样没有把房产分断对大家都不方便,会在以后的管理使用共同房产中产生矛盾。
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割断房产呢?比如指定其中一套住房的哪间寝室为谁所有,其余公共区域共用,还指定其中一间...
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一定要带判决书到异地被告户口地法院申请吗?在本地法院行吗?
伪造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受害人48万元,现款项已无法追回,请问:
1、本案中,伪造判决书应该如何判刑?
2、是否应该追究执行法官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
3、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请问一下,案子执行撤消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我的案子较为特殊。06年爱人伙同其父母骗我写了借条,当年以此上法院,并胜诉,后要求执行,由于本人无其它财产,只有一套个人婚前小面积房产,不愿免费转让给他们,也没同意拍卖。为此还将我弄进拘留所。后爱人又跟我打离婚官司打了二次,我都没同意,也没有判离。现关系有所缓和,对方提出帮其生小孩,可放弃债权。我原本要对方写书面的证明,对方说早已撤消。我认为他们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打赢的官司,不可能主动就放弃的,...
本人是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劳动局仲裁一起劳动纠纷的,随后将裁决书申请到该地法院强制执行,其回执单上注明其强制执行期限为1年!!!!真是汗啊...我从网上查的是3个月的样子。那么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难道全国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规定?深圳更特别?请高人指点。
工伤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不难,那老板人很坏,他会贿赂法官怎么办?老板贿赂了法官,法官就帮厂方说老板没钱了,该怎么办?
通过民事诉讼,被执行人欠我3.3万元债务,能否通过法院采取调解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她”)按判决书规定一次性偿还我的债务本金、诉讼费及保全费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
情况说明:1、她在绵阳高新区有86平方米多的房子,户口在江苏她前夫那里(农村)。2、她是有挣钱能力的。她2005年前后,从江苏到绵阳时,才31岁的她除养活家人外,还从江苏带回15万元左右的钱用于买房子,房子实际总价格是6.3291万元,据她本人讲,她所带回的15万元钱...执行和解后对错误判决可申请再审---江苏经济报
第B03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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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对错误判决可申请再审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和解完毕后当事人对于错误的判决申请再审问题如何处置,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从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意义看,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因法院的违法、不当或显失公平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救济制度以恢复其权利,再审程序就是当事人重要的救济制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意,只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是否执行完毕,无论是强制执行或者执行和解的,就可以由法院主动再审.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由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和解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了法院应当再审的13种情形。按照该法条规定,不管生效判决是否执行完毕,也不管对该生效判决是以强制执行或者执行和解执行完毕的,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法条“13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一般在当事人执行和解后,对据以执行的错误判决均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以“请求法院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之执行力,不许据以声请实施强制执行,并撤销已为之执行处分,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执行和解后,对据以执行的错误判决均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执行和解后,若执行依据是错误的,当事人要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进行司法救济,由法院在再审中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然后进行执行回转,这样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  ○黄&灿&&叶志刚
& 新华报业网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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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应不予受理
作者:龚春华&&发布时间: 08:08:55&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生效后,该案已执行完毕。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某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于2011年9月13日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后认为本案的执行已经失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于2012年1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法院扣划的款项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目前该案正处于重审期间。
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对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应予受理。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对执行回转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经省高院再审后依法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所以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应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导致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应当是终结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认为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其前提必须撤销原判决,只有这样才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才能使案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入到第一审普通程序。省高院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虽然明确了撤销原判决,但并不是对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主要是为了使案件能够顺利进入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的条件之一就是撤销原判的前提下产生了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因目前该案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应不予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将债权人基于强制执行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或案外人,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行为实施前的原始状况。执行回转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所指的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应该是指终结审判程序的法律文书。虽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也是撤销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是,该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的主要目的是指定案件进入一审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在这里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撤销原判是发回重审的必要前提,其主要目的是将案件重新审判,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不仅仅是用来作为申请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二是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三是已经产生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在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时,虽然从形式上看已经具备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这两个条件,但因案件尚处于重审之中,不具备已经产生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这一条件,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重审期间提出执行回转申请的条件不成就,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对该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第1页&&共1页编辑:龚盛林&&&&文章出处:赫山法院&&&&
电话: 传真: 邮编:41300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252号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就如何处理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法院网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就如何处理作者:执行局&&问: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就如何处理答: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拉腾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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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瑜
   问:重庆市秀山县规划局以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县城市规划区修建违法建筑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秀山县规划局作出该决定书的过程中,未向唐某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即程序不合法。唐某在房屋拆除后,以该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该决定书。秀山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确认该决定书违法。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唐某在秀山法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后,向法官提出了疑问。
  答: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如何理解?一是撤销不能,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难以恢复原状,难以靠补正等方式予以补救。二是不能撤销,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导致更大的利益损失。原告唐某的房屋在规划局作出决定书后至其起诉前已经拆除,撤销了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不能使房屋恢复原状,属于撤销不能。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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